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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差管理制度

因公出差管理制度(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因公出差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使出差事务高效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所有员工因公出差的审批程序及差旅费用标准。

第三条因公出差是指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到远离其常规工作地,为公司的利益而借助交通工具外出办事。

二、出差程序

第四条凡因公出差者应在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报有关领导批准。

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下属人员出差项目、人数、日期的审核,报管理部核准备案;

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部门经理的因公出差审批;

出差前务必将已审批的出差申请单交管理部备案,回公司后到管理部核销,取回出差申请单作为报销附件,无出差申请单的,财务不予审核报销。

两人以上共同出差的,填写一张出差申请单。

不得凭出差申请单复印件报销。

第五条因公出差乘坐飞机必须事先经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员工出差原则上不得乘飞机头等舱、商务舱或高铁二等座以上席位、火车软卧、软座、二等舱以上的轮船;因特殊情况必须超标准的,则须单独写明理由,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方可报支费用。

凡乘坐飞机的优先购买最大折扣机票(折扣后机票价格同高铁二等坐10%差异内的可不用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出差人员需自行订购来往机票,并报管理部确认机票折扣。

第六条员工出差的,按对应费用标准报销。

第七条驾驶员开车出差的,按一般人员规定报销,停车费、过桥费、油费等按实报支。

第八条公司原则上不鼓励私车公用,在确认公司无法派车后,方可私车公用。

使用私家车必须事先填写《小车申请单》,由部门经理审核。

杭州市内的,报管理部批准同意;杭州市外的,除管理部审核外,还需报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私家车使用按照*/公里报销,过路费按实报销,需附相应发票。

私车公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和交通法律法规,对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处罚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员工的私车公用车辆,须自行确保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含第三责任险和驾乘险)等车辆管理及交管部门备查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国外出差按有关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一、二),因出国人员在途中时间长短不一,为方便计算各项补贴,一律以出境之日开始计算发放,入境之日停发。

第十条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安排好工作,特别是部门经理和各级主管(包括项目负责人)出差,必须委托他人处理日常事务,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以免工作耽误。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要根据出差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真正达到出差的目的,同时要维护企业形象,并随时收集相关资料及信息,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需完成出差总结,并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必须取得并保管好车票、机票、住宿费用发票,用于出差结束后的费用报销。

出差过程中需招待或宴请他人的,应事先向得到上级的批准。

第十三条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须在三日内写出出差总结,报部门经理和有关领导审批,重大事务可直接递交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首席专家,外籍专家出差总结直接报总经理、副总经理。

出差总结应包括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完成了什么任务,当地市场情况及自己的一些看法、建议、意见、所附资料等内容。

无出差总结单的,各审批负责人不得给予审批报支费用。

出差人需凭出差总结到管理部取回出差申请单,以报销出差费用

三出差费用

第十四条出差标准

一般情况下所有出差费用都必须在规定的标准内支出,标准之内的费用按本制度的规定报销。

超过开支标准或与本制度规定不相符的报销项目,必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批准。

乘坐火车6小时以上的,才能乘坐卧铺。

出差期间因场地或时间(夜间22点以后及早上7点之前)等原因,若没有适当的公共交通工具可供使用,方可叫出租车。

出差人员在报销差旅费时,应附上经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出差总结及相应票据,否则财务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差旅费可报销往返长途车票、飞机票,其余费用(不含餐补)按照如下标准内按票报销:

项目

费用标准

一般城市

省会、直辖市;经济特区、沿海发达城市

部门员工

300

500

部门经理

500

600

部门经理以上

600

800

会务或培训费用已包含住宿的,其他费用按不超过平均50元/人·天计算,凭票报销。

如出差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不再报支住宿费。

以上规定,如有特殊情况超标准的,须附超支说明报告,经副总经理、总经理单独审批方可报支。

报销差旅费须提供相应正规的发票,在规定的额度内按实报销,不再进行补贴。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报销,附出差总结报告,部门员工出差如无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审核,财务部经理审批后可报支,部门经理出差须报经副总经理、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方可报支。

第十六条差旅费管理纳入公司刚性预算管理,当月、当年预算额度用完后,不得再报销差旅费,顺延至下一月度、年度报销。

四、报销所附单据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在外取得发票时应注意所取得的发票是否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取得的住宿发票,要求住宿地址与出差地一致,并且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税额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国外取得的发票应在各发票上注明发票取得情况(如住宿票、车票等)。

第十九条出租车票上须写明从何地至何地,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条出差期间所产生的招待费、礼品费一律作为业务招待费单独报销,不得混在差旅费中。

第二十一条对于假发票、过期发票等有问题的发票财务部有权退回并拒绝报销。

第二十二条对于面额超出实际情况的发票应在发票上注明实报金额,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差旅费报销所需单据如下:

差旅费报销单、出差申请单或市场部人员出差派遣单(销售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出差报告、补贴申请单。

第二十四条不得报销的项目:

个人罚款、属于个人购买的保险及其他非正式付款凭证的支出。

五、罚则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以100-500元罚款,性质严重者,按公司相关人事制度从严处理:

(一)假公济私,外出办事;

(二)出差人未安排好工作,造成工作失误;

(三)因出差人个人原因,未达到出差目的;

(四)出差人在外做出有损企业、国家形象的事情;

(五)出差结束后,未按要求写出差总结;

(六)出差费用中有弄虚作假的;

(七)出差前未填写好出差申请单或未经批准的。

(八)已确定为假发票或问题发票后仍按正常手续来报销的。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财务部。

 

附件一:

外事管理办法

各单位因公从事经贸洽谈、科技活动、验收设备等活动的出国(境)任务审批及人员的管理以及因经贸洽谈、科技活动、设备调试等邀请外宾短期商务来访的管理。

第一条外事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外事和涉外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第二条下设外事管理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集团范围内或与集团相关的外事和涉外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涉外事务频繁的单位应配置兼职的外事工作人员,具体办理有关工作。

外事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集团有关外事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集团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自觉提高外事业务水平,积极协助党委工作室收集有关外事方面的信息,不断完善集团的外事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制订下一年度的出国(境)计划(包括时间、地点、人员、事由、费用预算等),报党委工作室汇总备案,作为下一年度各单位出国任务审批的依据。

出国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总部的人员出国,由所在部门报党委工作室,党委工作室初审,呈总裁审核,董事局主席审批;

二、企业的人员出国,由党委工作室初审,呈董事局主席审批,

三、其它单位的人员出国,由党委工作室初审,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因公出国人员协议书》,双方共同履行《因公出国人员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对于未签订《因公出国人员协议书》者,将不予外派出国(境)。

一年内多次因公出访同一国家,可仅在第一次出访该国家时签订《因公出国(境)人员协议书》。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原则:

一、派遣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符合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

外事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严禁公费出国旅游,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提出调整或者建议取消。

二、选派因公出国(境)人员,要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合适人员,在集团工作未满两年的原则上不予外派出国(境)。

如因工作特殊原因,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必须特殊说明。

出国(境)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懂业务、身体健康,能胜任出国任务,回国后能继续从事与出国任务有关工作的人员,与出国任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准派出。

三、申请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董事局主席的批准,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渠道(含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如有此类现象发生,单位不予报销出国费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四、对于购买进口设备,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去国外预验收设备,而应在国内交付时一次验收。

特殊情况,设备确实需要到国外预验收、培训等,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就设备预验收、培训等作专项前置报批,经同意后才能列入购买设备合同的条款。

第七条因公出国(境)审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业务工作需要,赴国(境)外进行技术、学术交流的人员,以及因公司引进技术或设备需要出国(境)外进行考察、培训、采购、设备监制等。

二、因经贸业务需要,赴国(境)外进行贸易洽谈、产品推销及售后服务等。

三、根据对外技术服务合同而外派的短期技术(含劳务)人员。

四、其他因工作需要而外派的人员。

第八条因公自行组团出国(境)的管理:

一、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在确保出国(境)相关材料完整的前提下,需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请示(包括邀请单位、出访目的、时间、地点、人员简历),并附具体行程、邀请函。

验收设备的团组,在履行前置报批时,需同时附设备相关的项目可行性(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设备厂家的情况介绍等。

二、党委工作室负责承办总裁、董事局主席的因公出国(境)手续。

其他人员的因公出国(境)申报材料由相关单位规范填写,党委工作室统一办理。

三、出国(境)团组由领域提出申请。

如跨领域组团的,则由业务主导领域提出申请,其它相关领域协助做好,切实做到“谁组团,谁负责”。

四、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遵守《涉外人员守则》和集团因公出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出国(境)任务批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更改,严禁在境外超范围出访、超标准花费,超时间停留。

确需临时增加顺访国家或延长停留时间,必须先报党委工作室,最终经董事局主席批准。

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向国内报批时,须报请我国驻外使领馆同意,并由使领馆出具同意凭证,回国后即行补办报批手续。

凡未经党委工作室批准,绕道旅行、增访与任务无关行程、延长在外时间的,增加的费用单位一律不予报销,各单位必须把好关,同时由党委工作室提出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五、出国(境)人员在临行前应接受安全教育,由出国团组负责人组织团员准备出国任务所需资料,进行形势、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

六、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团组纪律,尊重当地文化及参观企业的管理规定。

七、出国(境)人员在出访的三天前,所在单位应及时和出访人员签订《因公出国人员协议书》并提交给党委工作室。

八、出国(境)结束后,出访团组应及时向本单位或其上级负责人汇报出国情况,并于一周内向党委工作室提交《出国(境)人员总结表》和上缴护照。

党委工作室收到出国(境)总结后,呈董事局主席、总裁,同时抄送相关公司领域负责人。

九、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在提交总结时,需根据国(境)外所闻、所见、所感,结合本职提出工作改善意见和建议,直线经理制定改善措施,各单位负责人需针对出国(境)人员总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改进。

同时,结合阶段情况,每季度末需填写《**集团出国(境)人员建议和意见实施情况反馈表》,报党委工作室。

对于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也应说明原因并告诉出访人员,抄送党委工作室。

党委工作室将对出国(境)人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实施和推行情况定期进行核实、跟踪,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领域负责人、总裁、主席,对实施效果好的建议和举措,视情予以奖励。

十、为达到“一人出国、多人受益”,以促进出国(境)效果的最大化,集团总部由党委工作室每年组织召开出国(境)人员经验交流会,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好所在单位的出国(境)人员座谈会或培训,党委工作室不定期对座谈会和培训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各单位外事工作人员要在出访人员回国后十五天内完成外汇核销或结算工作。

十二、各单位外事工作人员要在出访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完成资料归档工作。

归档内容包括:

外方邀请函、出国(境)请示报告及有关的批复、出国(境)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出国(境)总结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九条人员参加或组织跨地区、跨部门(以下简称“双跨”)出国(境)团组的管理办法:

一、集团按中央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对集团内人员的出国(境)任务予以确认和办理。

二、集团各单位的外事工作人员应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八条之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内容做好对参加或组织“双跨”出国(境)团组人员的相关事宜的管理。

第十条、外国人来华事项管理办法:

一、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邀请建交国家的有关经贸、科技活动的外国副省部级以下(不包括副省部级)人员来访。

切实做到“谁邀请,谁负责、谁反馈”。

二、邀请外宾来访应提前一周填写《发邀请函电审批件》(见附件八),提供签发邀请函理由的情况说明、被邀请人护照复印件等,经党委工作室预审并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方可发函邀请外宾。

三、各单位要做好被邀请外国人来华期间的工作与生活安排,与监察室、协警大队一起做好相应的安全讲解等工作。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好被邀请外国人员在集团有关单位的参观、访问、工作、生活等情况的记录,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负责人并采取措施。

四、被邀请外国人员回国或邀请时间结束后,有关单位外事工作人员必须在三天之内填妥《外宾来访信息反馈表A》,提交党委工作室备案,要做到每件发出的邀请函无论对方是否来访均有记录和反馈。

五、非经正式邀请的外宾一般性、礼节性访问,有关单位外事工作人员或部门接待人员在外国人回国后三天内填妥《**集团外宾来访信息反馈表B》交党委工作室备案。

6、各单位外事工作人员要负责做好外宾来访前、中、后期所有资料(包括文字、图像等资料)的整理、保存、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标准

1、各单位出国(境)人员费用报销的范围包括签证及手续费、机票费、住宿费、城际交通费、城区出租车费。

2、各单位出国(境)人员费用报销的额度:

住宿费参照附后《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标准表》执行,其中住宿费按实际出访天数和住宿票据列支,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签证及手续费、机票费、产品摊位展销费、交通费等据实列支。

3、对于参加国际展览会任务的团组,因展会原因导致周边住宿费确实超标的,经书面情况说明并所在公司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据实列支。

第十二条涉外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自觉遵守《**集团保密制度》中有关涉外保密事项,坚决维护集团的利益。

第十三条对不遵守本办法规定,造成工作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党委工作室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当月奖金或基薪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停办出国手续:

一、对不遵守出国任务批件内容,随意更改行程或在外滞留者,增加费用一律由出国人员自负,当事人写出深刻检查,由派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工作室;

二、对首次出国人员未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对出访单位给予批评;

三、回国后不及时上交《出国(境)人员总结表》,不在规定时间内核销外汇或结算工作的,将追究出国人员及外事工作人员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不按时上缴护照,甚至找借口拖延不交的,将视情况对责任人处扣减当月奖金或基薪500-2000元,对于因延迟上交护照,保管不善而导致护照遗失的,对责任人处扣减当月奖金或基薪1500-2000元,对护照收缴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不按时提交出国总结的,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按延迟1天扣减当月奖金或基薪50元计算,直至提交为止;

六、未做好被邀请外宾在集团的情况记录,不反馈外宾来访信息,将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者,扣减当月奖金或基薪100~500元;

七、凡违反集团保密制度,泄露集团机密,造成损失者,按《保密制度》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集团总部财务部应落实好各公司财务部门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对出国人员与邀请外国人来华的费用报销把关工作,确保报销过程严格规范,对未经审批同意以及在出国过程中违反公司制度的出国人员,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拒绝其出国费用的报销。

集团总部财务部应把此工作列入进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真正做到落实好、执行好、监督好。

第十五条董事局监察室要加强外事管理方面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集团党委工作室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应做好外事法规的收集整理工作,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出国人员回国后总结汇报、交流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各公司外事管理工作的督导与检查。

对在外事工作中认真负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外事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公布的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未尽事宜按国家外交部、财政部、省政府外事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

 

附件二: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标准表

序号

国家和地区

币别

每人每天

住宿费标准

亚洲

1

蒙古

美元

60

2

朝鲜

美元

70

3

韩国

美元

90

4

日本

日元

9000

5

缅甸

美元

55

6

巴基斯坦

美元

55

7

斯里兰卡

美元

55

8

马尔代夫

美元

55

9

孟加拉

美元

55

10

伊拉克

美元

70

1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元

70

12

也门

美元

70

13

阿曼

美元

70

14

伊朗

美元

55

15

科威特

美元

90

16

沙特阿拉伯

美元

75

17

巴林

美元

55

18

以色列

美元

80

19

巴勒斯坦

美元

80

20

文莱

美元

70

21

印度

美元

55

22

不丹

美元

55

23

越南

美元

55

24

柬埔寨

美元

55

25

老挝

美元

55

26

马来西亚

美元

65

27

菲律宾

美元

65

28

印度尼西亚

美元

65

29

东帝汶

美元

65

30

泰国

美元

55

31

新加坡

美元

70

32

阿富汗

美元

40

33

尼泊尔

美元

55

34

黎巴嫩

美元

70

35

塞浦路斯

美元

50

36

约旦

美元

50

37

土耳其

美元

50

38

叙利亚

美元

50

39

卡塔尔

美元

70

40

香港、澳门

港元

600

41

台湾

美元

90

42

马达加斯加

美元

45

43

喀麦隆

美元

45

44

多哥

美元

45

45

科特迪瓦

美元

45

46

摩洛哥

美元

50

47

阿尔及利亚

美元

65

48

卢旺达

美元

50

49

几内亚共和国

美元

65

50

埃塞俄比亚

美元

50

51

厄立特里亚

美元

50

52

莫桑比克

美元

50

53

塞舌尔

美元

70

54

肯尼亚

美元

65

55

利比亚

美元

65

56

扎伊尔

美元

65

57

安哥拉

美元

70

58

赞比亚

美元

55

59

几内亚比绍

美元

55

60

突尼斯

美元

40

61

布隆迪

美元

55

62

莱索托

美元

40

63

津巴布韦

美元

45

64

尼日利亚

美元

70

65

毛里求斯

美元

55

66

索马里

美元

50

67

苏丹

美元

65

68

贝宁

美元

40

69

马里

美元

40

70

乌干达

美元

65

71

塞拉里昂

美元

50

72

吉布提

美元

55

73

塞内加尔

美元

40

74

冈比亚

美元

65

75

加蓬

美元

45

76

中非

美元

40

77

布基纳法索

美元

40

78

毛里塔尼亚

美元

60

79

尼日尔

美元

40

80

乍得

美元

40

81

赤道几内亚

美元

40

82

加纳

美元

50

83

坦桑尼亚

美元

40

84

刚果

美元

40

85

埃及

美元

65

86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美元

65

87

博茨瓦纳

美元

65

88

南非

美元

65

89

纳米比亚

美元

40

90

斯威士兰

美元

40

91

利比里亚

美元

55

92

佛得角

美元

50

93

科摩罗

美元

40

欧洲

94

罗马尼亚

美元

65

95

南斯拉夫

美元

65

96

马其顿

美元

65

97

斯洛文尼亚

美元

65

98

波黑

美元

65

99

克罗地亚

美元

65

100

阿尔巴尼亚

美元

65

101

保加利亚

美元

65

102

俄罗斯联邦

美元

70

103

立陶宛

美元

70

104

拉脱维亚

美元

70

105

爱沙尼亚

美元

70

106

乌克兰

美元

70

107

阿塞拜疆

美元

70

108

亚美尼亚

美元

70

109

格鲁吉亚

美元

70

110

吉尔吉斯斯坦

美元

70

111

塔吉克斯坦

美元

70

112

土库曼斯坦

美元

70

113

乌兹别克斯坦

美元

70

114

白俄罗斯

美元

70

115

哈萨克斯坦

美元

70

116

摩尔多瓦

美元

70

117

波兰

美元

65

118

德国

欧元

105

119

荷兰

欧元

80

120

意大利

欧元

85

121

比利时

欧元

95

122

奥地利

欧元

85

123

希腊

欧元

70

124

法国

欧元

85

125

西班牙

欧元

70

126

卢森堡

欧元

95

127

爱尔兰

欧元

80

128

葡萄牙

欧元

95

129

芬兰

欧元

85

130

捷克

美元

65

131

斯洛伐克

美元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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