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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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苏州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苏组通[]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及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平时考核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以内;本年度受到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事先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中合理确定。

 

  各机关与所属事业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分别计算,机关不得占用事业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负责本机关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后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含派出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

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

 

  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年度考核奖金。

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发放其本人当年度月份工资标准个月的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下一年度月起工作性津贴按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下一年度月起工作性津贴停发,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年度考核奖按其试用期工资的计发。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下基层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考核结果及材料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

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赴省内外挂职及援外省工作的公务员,当年未结束的,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

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比例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六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当年度退休的公务员,无重大问题者,一般视作称职等次。

其中月日前退休的人员,年度考核奖按其本人退休前月工资个月的标准发放,月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其本人退休前月工资个月的标准发放。

对非组织原因而跨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跨年度考核期间不再参加考核。

 

  第二十八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三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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