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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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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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篇一: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试行)工程类
合同编号: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试行)
工程类
(维修装修)
采购单位(甲方)采购计划号供应商(乙方)招标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5、工期:
本工程自
6、工程质量:
7、合同总价款(人民币):
大写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开工前行图纸会审和现场交底。
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源、电源等施工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施工中使用的水费、电费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提供存放所用材料的场地。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甲方办理的消防等申请、批件手续或委托乙方代办理,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本工程质量、材料、工程进度等合同
履行监督检查、认证工作,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如乙方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经甲方代表指出后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责令停工,严重的停止执行合同。
3、委托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监理合同副本交乙方份。
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天内交甲方审定。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乙方办理的工程质量检测等报批手续和支付费用。
2、本工程项目班子成员包括:
。
其中项目经理姓名:
、级别:
、职务(职称):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
。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项目班子成员必须与投标文件相符。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和增减项记录。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提供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变化清单。
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工程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材料供应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
[20XX]51号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XX]90号文件规定,本工程项目所用材料、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尤其是
胶粘剂、涂料等产品必须是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2、甲方指定材料种类、品牌、规格、型号和单价等,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并承担材料采购、运输和保管费。
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用于本工程,不准挪作他用。
3、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明,甲方应予签字认可。
第五条工期保证
1、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保证该工程按时竣工。
2、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提前竣工费用另签协议。
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因甲方责任,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可顺延。
5、因甲方原因增加工程量或未按本合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期可顺延。
6、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工程质量和验收
1、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质量,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检测手续,向甲方提交工程质量报告。
2、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本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3、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如不及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4、工程竣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申请,约请甲方和有关部门对本工程进行验收。
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可采取全面验收和抽检验收方法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甲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由:
。
如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在验收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造成工程顺延由乙方承担责任。
5、乙方提供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为:
纸时间和份数为:
年月日前,份。
6、政府采购中心参与组织的工程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应向财政部门建议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第七条付款方式和结算
1、资金性质:
。
2、付款方式:
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自筹资金:
。
分期付款金额和时间为:
本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给乙方不少于本合同总价款30%;待工程形象进度过半后再付合同总价款40%;待工程结算完成,剩余资金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
3、工程结算形式。
固定价格形式竣工结算,按中标价格结算,超出部分甲方不予承认。
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在征求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论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如何调整,工程结算时保证不能超出中标价格。
4、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和其他有关工程资料,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甲乙双方在不超出中标价格并共同认可的审计额为本工程项目的结算总额。
第八条质量保证金
甲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在预付尾款中按本合同合计金额%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过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第九条安全生产和防火
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2、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第十条工程保修
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年。
2、质量保修期间,由于施工质量等发生的问题,需要维修时,乙方无偿负责保修。
乙方收到甲方保修通知日内,进行保修。
3、质量保修期间,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甲方负责支付人工和材料费用。
乙方收到甲方维修通知日内,进行维修。
4、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
(见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定,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延期开工或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违约金。
2、甲方自筹资金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拨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由于甲方提供或确定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本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5、甲方未办理验收手续,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6、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乙方应补偿甲方因逾期竣工所造成的损失。
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元违约金。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并负责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8、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和现场堆放的物品及工程成品,如保管不当造成损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0、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篇二:
20XX黑龙江政府采购合同、付款通知书、及相关要求
合同编号: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试行)
工程类
采购单位(甲方)采购计划号
供应商(乙方)招标编号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5、工期:
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6、工程质量:
7、合同总价款(人民币):
大写小写元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份,并
向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和现场交底。
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本工程质量、材料、工程进度等
合同履行监督检查、认证工作,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如乙方
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经甲方代表指出后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责令停工,严重的
停止执行合同。
3、委托司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监理合同副本
交乙方份。
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7天内交甲方审定。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乙方办理的工程质量检测等报批手续和支付费用。
2、工程项目班子成员包括:
。
其中项目经理姓名:
、级别:
、职务(职称):
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
工程师。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
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项目班子成员必须与投
标相符。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和增减项记录。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提供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变化清单。
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工程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材料供应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XX]51号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XX]90号文件规定,本工程项目所用材料、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尤其是胶粘剂、涂料等产品必须是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2、甲方指定材料种类、品牌、规格、型号和单价等,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并承担材料采购、运输和保管费。
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用于本工程,
不准挪作他用。
3、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明,甲方应予签字认可。
第五条工期保证
1、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保证该工程按时竣工。
2、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提前竣工费用另签协议。
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因甲方责任,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可顺延。
5、因甲方原因增加工程量或未按本合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期可顺延。
6、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工程质量和验收
1、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质量,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检测手续,向甲方提交工程质量报告。
2、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XX)、《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本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3、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如不及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4、工程竣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申请,约请甲方和有关部门对本工程进行验收。
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可采取全面验收和抽检验收方法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甲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由:
。
如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在验收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造成工程顺延由乙方承担责任。
5、年月日前;提供竣工图纸时间和份数为:
年月日前,3份。
6、政府采购中心参与组织的工程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
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应向财政部门建议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第七条付款方式和结算
1、资金性质:
2、付款方式:
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成交价95%的工程款;余下5%的工程款做为质保金,按国家规定质保期满后,无施工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3、工程结算形式。
固定价格形式竣工结算,按中标价格结算,超出部分甲方不予承认。
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在征求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论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如何调整,工程结算时保证不能超出中标价格。
4、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有关工程资料,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甲乙双方在不超出中标价格并共同认可的审计额为本工程项目的结算总额。
第八条质量保证金
甲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在预付尾款中按本合同合计金额5%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过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第九条安全生产和防火
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2、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第十条工程保修
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2、质量保修期间,由于施工质量等发生的问题,需要维修时,乙方无偿负责保修。
乙方收到甲方保修通知5日内,进行保修。
3、质量保修期间,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甲方负责支付人工和材料费用,乙方收到甲方维修通知5日内,进行保修。
4、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保修期责任等其他具体约定事项。
(见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
定,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延期开工或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违约金。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拨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由于甲方提供或确定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本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5、甲方未办理验收手续,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6、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乙方应补偿甲方因逾期竣工所造成的损失。
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元违约金。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并负责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8、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和现场堆放的物品及工程成品,如保管不当造成损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0、由于乙(: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11、乙方拒不执行保修期责任和服务承诺,甲方有权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2、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3、其他违约行为按违约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方乙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
篇三: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1999年3月26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合同法》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检查:
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合同履行时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机关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七条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政府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依照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
第九条采购机关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核:
1.验收结算书(附件1);
2.接受履行报告(附件2);
3.质量验收报告;
4.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在审核时,采购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询问及时作出答复。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方可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十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
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抽查而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采购机关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可以独立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