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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第一条  局党组党务公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局党组应经常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及时研究办理,并及时向负责人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条  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

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党务依据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据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需要社会公众知晓和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局党组提出申请,局党组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局党组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

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

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

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  局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

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局党组应当于做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

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党组织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通报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

通过实行党内通报制度,促进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增强党组织和党员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党内通报的主体为局党组。

第四条 党内通报的对象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至全体党员。

第五条 党内通报主要以各种党内会议、文件、通知、纪要、报告或通过公开栏、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通报。

第六条 党内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3、局党组会议形成的重大决定、决议等事项;

4、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及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5、局党组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重要活动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6、局党组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二)组织人事工作方面

1、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对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人事调整、任免等情况;

2、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组织调整和换届选举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3、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惩诫情况,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情况。

(三)其它方面

1、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

2、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月内进行通报,重要工作和紧急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通报

(一)属于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其他免予通报的情况。

第九条:

对有专门要求的决定、决议和会议内容等应按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和层次内进行通报。

对有些不适宜立即公开的内容,应掌握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局党组要在每年年底前对本年度开展党内通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召开会议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一条 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对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的,责令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责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进行警示诫勉,责令责任单位做出书面检查。

 

 

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主要范围是: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三)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七)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四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

(一)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

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二)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

无故不参加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可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党组织批准予以解聘。

(三)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聘请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联络,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核单》,提出拟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 分管领导应对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党内事务公开咨询制度

 

第一条 意见收集

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设立党员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联络监督员等方式,征求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条 意见处理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有关单位通报;对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相关单位要根据通报,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

对于能马上办理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要在3天内办结,一时不能办理的或涉及重大问题的要解释原因、创造条件,尽快办理。

第三条 意见反馈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各单位要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

严禁出现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和置之不理的现象,坚决杜绝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党务公开情况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党务公开事项登记簿》、《党务公开会议记录薄》、《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簿》和《党务公开意见建议办理登记册》,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公开资料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二条 党务公开事项登记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

登记内容是经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的所有事项,应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时间、范围、形式、时限、内容等方面完全一致。

第三条 党务公开会议记录应准确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和主题,详细记录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人员情况,真实记录会议内容和有关动态。

第四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应明确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时间、方式,意见建议的详细内容和领导批办情况、处理反馈情况,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登记内容相应的基础资料,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条 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的,应严格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二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二)上级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 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橱存放。

第四条 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为提高党内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针对影响本科室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事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把社会各界、基层和群众意见、专家咨询、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决策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坚持一切从科室工作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重大决策新机制,求真务实,把实践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二)群众路线原则。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把党内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作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群体和个体、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既要善于拓宽民主渠道、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防止武断,又要善于集思广益、当机立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断。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党内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四)前瞻性原则。

要明确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用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精神来分析并决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使工作决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把握未来发展的主动权。

(五)可行择优原则。

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以可行为前提,以最优为目标。

在制定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各种主客观条件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测因素,在可行的基础上择优确定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决策的效能和效益。

三、决策内容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研究并提出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及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二)影响本单位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意见。

(四)重要的党务活动,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处理方案。

四、决策程序

(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

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上级的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确定解决问题的基本目标。

(二)拟定方案、科学论证。

根据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差距和确定的基本目标,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发布通告,设立公开信箱、电子邮箱,开通征求意见电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广大党员干部意见,同时广泛征求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务公开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以及老干部、专家、学者、法律人士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在充分调查研究、收集情报信息、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可供决策者选择的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三)方案选优、集体决策。

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党员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事项,在讨论前可以组织听证会或组织群众对方案进行公开选优,然后召开会议做出决策。

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成员参加,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

(四)组织实施、跟踪分析。

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做出后,要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做出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做出新的跟踪决策。

有的决策做出后,可先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组织实施。

五、决策要求

(一)党内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研究决定党内重大事项时,事前必须经过调查分析、酝酿协调,然后由党组织书记确定是否召开会议研究。

(三)召开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时,须提前2天将时间、地点、人员、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四)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五)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六)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对会议做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署名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领导集体未做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八)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与会者。

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结果,由党组织书记视情况向工作人员通报。

(九)研究决定党内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策事项的公开范围、形式、时限等由会议同时确定。

(十)党内重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领导班子各成员和单位内设各机构必须认真落实,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党组织。

 

 

党务公开责任考核制度

 

第一条 局党组书记为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局党组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建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党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到位;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

必要时可采取问卷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局党组要结合各自实际,将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考核结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创优、奖惩及领导干部个人提拔使用结合起来。

第四条 局党组年度党务公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由上级党委党务公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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