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及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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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及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填报说明

资产及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填报说明

应由产权持有者填列的资产及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共78份表格,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件规定了样表,由评估机构提供。

产权持有者对本次评估中不涉及的资产及负债项目,其对应的明细表不填。

(一)填表要求

1.产权持有者填表人在填写前应认真阅读下述填表说明,填表中仍不明确的可询问评估机构人员。

2.产权持有者须填写各明细表中“帐面价值”栏以左各栏(含“帐面价值”栏)及“备注”栏。

3.产权持有者以资产及负债各明细帐评估基准日的帐面余额直接填列或分析填列各表的“帐面价值”,有的栏目要根据有关的记录填列,做到明细帐、资产负债表和清查评估明细表三者相符。

通过财产清查发现帐实不符,对实物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变质、降级等事项,也要在清查明细表中填列。

盘盈的实物资产只填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不填“帐面价值”,在“备注”栏注明“盘盈”;“盘亏”、“毁损”、“变质”、“降级”等;盘亏的实物资产只在“备注”栏中注明即可,但应填列“帐面价值”。

4.根据财政部要求,各明细表的每一资产及负债项目均须合计。

5.产权持有者填表之后,填写人应在各明细表左下方签名和署上填表日期,产权持有者应在各明细表左上方加盖公章。

6.凡按有关规定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单位,应提供这四个备抵帐户评估基准日的帐面余额。

7.用EXCEL制表软件,在提供纸质清查明细表的同时,应提供清查明细表软盘一份,并在软盘标签上注明清查明细表名称及产权持有者名称。

产权持有者应做好文件备份并用杀毒盘进行杀毒。

(二)各明细表填表说明

1.表3-1-1现金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填列产权持有者全部人民币和外币库存现金。

(2)本表按现金存放部门(单位)分别填列。

(3)外币现金须填列币种、外币帐面金额、评估基准日汇率和帐面价值各栏,其中,帐面价值以人民币为单位填列,其金额以外币的帐面金额与该外币的记帐汇率相乘计算填列。

2.表3-1-2银行存款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填列产权持有者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但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和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不在本表填列,而在表达3-1-3“其他货币资金清查评估明细表”中填列。

(2)各种存款的填列方法与表3-1-1相同。

3.表3-1-3其他货币资金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填列产权持有者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和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2)按以上各种其他资金的类别分别填列,其中,外埠存款须在“备注”栏注明存款地。

(3)该表的填列方法与表3-1-2相同。

4.表3-2-1短期投资——股票清查评估明细表

(1)按股票名称逐项填列。

(2)“持股比例”是指产权持有者所持该股票的股数占投资单位总股本股数的比例。

(3)“基准日收盘价”,指该种股票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若评估基准日停市,以停市前最近的收盘价作为基准日的收盘价(下同)。

5.表3-2-2短期投资——债券清查评估明细表

(1)按债券名称分别填列。

(2)对上市债券,应在“备注”栏注明该上市债券评估基准日收盘价。

6.表3-3应收票据清查评估明细表

(1)根据“应收票据”明细表按户名(结算对象)逐项填列。

(2)“出票日期”和“到期日期”精确到日。

7.表3-4应收帐款清查评估明细表

(1)根据“应收帐款”明细帐按欠款单位(结算对象)逐项填列。

(2)对于同一客户(结算对象)存在多次往来的情况,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填列“发生日期”和“帐龄”。

发生日期精确到日,帐龄精确到月(下同)。

(3)本表最后一页,应填列应收帐款总额、坏款准备和应收帐款净额(采用直接转销法不提坏帐准备的,坏帐准备不填,应收帐款总额和净额相等)。

8.表3-5应收股利(应收利润)清查评估明细表

(1)根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润)”明细帐按被投资单位逐项填列。

(2)“发生日期”是指被投资单位宣布发放股利(利润分配)的日期,“股利所属期间”是指该股利(利润)所属的年度。

9.表3-6应收利息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填列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

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不在本表填列,而在表4-2“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清查评估明细表”中填列。

(2)根据“应收利息”明细帐,按欠款单位(结算对象)逐项填列。

(3)“发生日期”是指该项债权投资发生的日期。

10.表3-7预付帐款清查评估明细表

11.表3-8应收补贴款清查评估明细表

12.表3-9其他应收款清查评估明细表

以上三表的填列方法与表3-4“应收帐款清查评估明细表”填列方法的

(1)、

(2)相同。

13.表3-10-1原材料清查评估明细表

(1)按明细帐中各种原材料之名称、规格型号分别填列。

(2)应填列计量单位和帐面的数量、单价及金额。

(3)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单位,应在本表中填列各类材料的材料成本差异。

14.表3-10-2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清查评估明细表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单位,根据“材料采购”(或“物资采购”)明细帐逐项填列;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单位,根据“在途物资”明细帐逐项填列。

15.表3-10-3在库低值易耗品清查评估明细表

16.表3-10-4包装物清查评估明细表

17.表3-10-5委托加工材料清查评估明细表

18.表3-10-6产成品(库存商品)清查评估明细表

19.表3-10-8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清查评估明细表

20.表3-10-10委托代销商品清查评估表

21.表3-10-11受托代销商品清查评估明细表

以上七表填列方法与表3-10-1“原材料清查评估明细表”的填列方法相同。

22.表3-10-7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表根据“生产成本”以及“自制半成品”明细帐逐项填列,其他填列方法与表3-10-1“原材料清查评估明细表”的填列方法相同。

23表3-10-9在用低值易耗品清查评估明细表

(1)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低值易耗品日常核算的,根据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盘点表填列,只填“名称及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和“实际数量”栏,“帐面数量”和“帐面金额”两栏均填“0”。

(2)采用分次摊销法(包括五五摊销法)进行低值易耗品日常核算的,若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在“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帐户核算的,则按“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填列本表,且须填列“帐面数量”和“帐面金额”两栏。

(3)采用分次摊销法(包括五五摊销法)进行低值易耗品日常核算的,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在“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帐户核算的,不填列本表,而在表3-11“待摊费用清查评估明细表”和7-2“长期待摊费用清查评估明细表”中填列。

24.表3-11待摊费用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根据“待摊费用”明细帐填列。

(2)务须填列“费用内容”、“发生日期”、“预计摊销月数”和“已摊销月数”栏目;“帐面价值”指各项待摊费用评估基准日的帐面余额。

25.表3-12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表根据“待处理财产净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明细帐逐项填列。

26.表3-1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根据“长期债券投资”帐户中将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逐项填列。

(2)上市债券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

27.表3-14其他流动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表均根据“其他流动资产”明细帐逐项填列。

28.表4-1长期投资—股票投资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帐中的股票投资按被投资单位逐项填列。

(2)“股票性质”是指股票种类的性质,如A股、B股、法人股、“优先股”等;“持股比例”是指产权持有者所持该种股票的股数占被投资单位总股本股数的比例;对于优先股,应在“备注栏”注明该优先股的股息;除上市A股、B股应填列“基准日市价”(收盘价)外,其余种类的股票不填列“基准日市价”栏。

29.表4-2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根据“长期债券投资”明细帐中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值逐项填列。

对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不在本表中填列,本表只填列到期时间超过一年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2)“债券种类”是指“电力债券”、“金融债券”、“国库券”等种类;“发行日期”、“到期日”均精确到日;对上市债券,应在“备注”栏注明其评估基准日收盘价;对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在“备注”栏注明“到期还本付息”。

30.表4-3长期投资—其他投资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填列除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投资项目,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投资”明细帐逐项填列。

(2)“投资比例”是指产权持有者该项投资占被投资单位实收资本的比例。

31.表5-1-1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根据“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卡片)按房屋幢别逐幢填列。

(2)“权证编号”填列房产证号,正在办理房产证的,须由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成本单价”根据帐面原值除以建筑面积计算填列;“帐面净值”根据该房屋建筑物之帐面原值减累计折旧计算填列。

32.表5-1-2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清查评估明细表

33.表5-1-3管道和沟槽清查评估明细表

有的构筑物或其他辅助设施,以及管道和沟槽的有关参数与以上二表所列的参数栏目(如长度、宽度、面积等)不一致时,填列时可与评估机构人员协商改变以上二表的某些参数栏目内容。

34.表5-2-1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表应根据设备明细帐(或设备卡片)按设备编号逐台填列。

35.表5-2-2车辆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表填列产权持有者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机动车辆,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船舶、飞机也在本表中填列。

36.表5-2-3电子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表填列产权持有者行政及管理部门的电子设备,如电视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电子设备不在本表中填列,而在表5-2-1“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中填列。

37.表5-3工程物资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填列库存的用于建筑或修理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的各种物资,根据“工程物资”明细帐填列。

用于生产经营、在有关存货帐户核算的各种物资,不在本表填列。

(2)填表方法与表3-10-1“原材料清查评估明细表”的填表方法相同。

38.表5-4-1在建工程—土建工程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填列在建工程中的土建工程部份,根据“在建工程”明细帐分析填列。

(2)本表按工程项目逐项填列。

39.表5-4-2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填列在建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工程部分,根据“在建工程”明细帐分析填列。

(2)本表按工程项目逐项填列。

(3)“资金成本”是指已入帐的属设备安装工程的资金利息及筹资手续费,未入帐的不填。

40.表5-5固定资产清理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表根据“固定资产清理”明细帐逐项填列。

41.表5-6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表根据“待处理财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明细帐逐项填列。

42.表6-1土地使用权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根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明细帐及有关土地权证资料填列。

(2)“土地位置”根据土地证中的“土地位置”的登记栏的内容填列;“取得日期”是指产权持有者取得该宗土地的日期,精确到日;“用地性质”填工业用地、农业用地、商位用地、旅游用地等;“准用年限”是指从评估基准日起,直到该土地证规定的使用终止年份为止的尚可使用年限;“开发程度”是指本次评估该宗土地的开发程度,填生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等。

(3)在“备注”栏中注明土地取得方式,为转让、出让、划拨等。

43.表6-2其他无形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填列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特许专营权、软件、商誉等项无形资产,根据“无形资产”帐户的有关明细填列。

若需对未入帐的无形资产评估,只填“取得日期”、“预计使用年限”等栏,不填“原始入帐价值”和“帐面价值”这两栏。

(2)“取得日期”指产权持有者取得该项无形资产的时间,精确到日;“法定/预计使用年限”栏,有法定使用年限的(为专利权)填法定使用年限,无法定使用年限的,填预计使用年限。

(3)在“备注”栏中注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取得方法,如转让、自创、政府授予、接受捐赠、接受投资等。

44.表7-1开办费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表根据“开办费”或“递延资产—开办费”明细帐按本表“开办费内容”栏中所列7个项目填列,产权持有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该项目,如公司筹建期间属于开办费范围的汇兑损益等。

45.表7-2长期待摊费用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表根据“长期待摊费用”明细帐填列,或根据“递延资产”明细帐中除开办费以外的其他各项明细填列,包括固定资产维修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其他待摊费用。

46.表8-1其他长期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47.表8-2递延税款借项清查明细表

以上两表根据“其他长期资产”明细帐和“递延税款”帐户中的借项明细填列。

48.表9-1短期借款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根据“短期借款”明细帐逐笔填列。

(2)“发生日期”指借款日期;“到款日”指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每笔借款须填列币种;外币借款须填外币金额;“帐面价值”指评估基准日每笔借款帐面余额,外币借款余额须以记帐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填列。

49.表9-2应付票据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根据“应付票据”明细帐逐笔填列。

(2)“户名(结算对象)”指接受商业汇票的单位;“发生日期”指产权持有者开出商业汇票的日期;“到期日”指承兑人付款的日期;“票面利率”按月利率填列,不计息商业汇票此栏不填。

50.表9-3应付帐款清查评估明细表

51.表9-4预收帐款清查评估明细表

52.表9-5代销商品款清查评估明细表

53.表9-6其他应付款清查评估明细表

54.表9-7应付工资清查评估明细表

55.表9-8应付福利费清查评估明细表

56.表9-11其他应交款清查评估明细表

以上七表均根据相应的清查明细帐逐笔填列。

57.表9-9应交税金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根据“应交税金”明细帐填列。

(2)“发生日期”指按税法规定应纳税的日期;“税种”填列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帐面价值”指评估基准日“应交税金”帐户中各种税金的帐面余额。

58.表9-10应付利润(应付股利)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根据“应付利润(应付股利)”明细帐逐户填列。

(2)“投资单位”指对产权持有者投资的单位;“发生日期”指产权持有者宣告分配利润(或宣布股利)的日期;“利润所属期间”指该项利润(股利)所属的年度;“帐面价值”指评估基准日各项应付利润(股利)的帐面余额。

59.表9-12预提费用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表根据“预提费用”明细帐逐项填列。

60.表9-1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表填列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住房用转金、其他长期负债等长期负债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住房用转金”和“其他长期负债”明细帐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逐项填列。

61.表9-14其他流动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表根据“其他流动负债”明细由帐填列。

62.表10-1长期借款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根据“长期借款”明细帐中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后逐笔填列,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不在本表填列,而在表9-1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中填列。

(2)“发生日期”指借款日期;“到期日”指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每笔借款均填列币种;外币借款须填列外币金额;“帐面价值”指评估基准日每笔借款的帐面余额,外币借款须以记帐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填列。

63.表10-2应付债券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根据“应付债券”明细帐中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应付债券后逐项填列,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不在本表填列,而在表9-1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中填列。

(2)“债券发行单位”即产权持有者;“债券种类”是指电力债券、金融债券等种类;“发生日期”指发行日期,“到期日”指债券约定还本的日期,二者均精确到日。

64.表10-3长期应付款清查评估明细表

(1)本表根据“长期应付款”明细帐中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后逐笔填列,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不在本表中填列,而在表9-1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中填列。

(2)“户名(结算对象)”指债权人;“发生日期”指该项长期应付款的初始发生日期;“业务内容”指引起该项长期应付款发生的具体经济事项;“帐面初始额”指该项长期应付款初始入帐的金额;“帐面利息及汇率净损失”指该项长期应付款到评估基准日应付未付的利息和外币长期应付款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净损失(净收益用“—”填列)。

65.表10-4住房周转金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表根据“住房周转金”明细帐中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的住房周转金后逐项填列,将于一年内到期的住房周转金不在本表填列,而在表9-1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中填列。

66.表10-5其他长期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表根据“其他长期负债”明细帐中扣除收于一年内到期的其他长期负债后逐项填列,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其他长期负债不在本表中填列,而在表9-1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中填列。

67.表10-6递延税款贷款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表根据“递延税款”明细帐中的贷项逐项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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