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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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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分别加以规定,并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予以调整。

但这种以合同主体身份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的规定一直受到理论界的质疑。

现《合同法》第12章中,既规定了出借人为金融机构的一般意义上的借款合同,也规定了出借人为自然人等其他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并将其统一称为借款合同。

当然,由于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在审判实践中区分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也是必要的。

  与银行借款合同相比,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是否包含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理论界一直有着不同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主,但不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有的学者则认为,在我国,法人之间,甚至一切企业之间的借贷都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

  既然不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秩序,那么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也不应当允许,否则也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样扰乱金融秩序。

因此,民间借贷只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司法实践中大多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数额不会太大,相互间也往往有着一定的信赖和帮助关系,手续也比较简便,有利于公民的生活和生产,所以对此不必加以严格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颁布施行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与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这一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

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自然人之间的互相帮助性质的合同,出借人一般并不强调通过借贷给他人以获得利息,所以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

如当事人之间对借贷约定有利息的,则这种借贷合同就是有偿的。

不过有偿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也不能完全随意约定,法律对此也有一定限制。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按照传统民法的规定,借贷合同一般都是实践性合同,自罗马法开始到后世各国,甚至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均作如此理解。

但也有个别国家立法,如瑞士债务法,就规定借贷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必要求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才发生效力。

  我国学者对民间借贷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意见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而民间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性合同。

还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无偿民间借贷合同,应该是实践性合同,因为在无偿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本身并不因此而享有任何利益,如使其因承诺便应负合同义务,显得过分严苛;而对于有偿民间借贷合同,则应该是诺成性合同,以加重获取收益的出借人的义务,稳定社会经济生活。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民间借贷较多地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且大多是基于一定的帮助关系,无息的情况居多,借贷的形式也比较简单,因此对于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应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第210条对此予以了确认。

而对于自然人与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原则上应根据有偿与否而定。

若为有偿合同的,则应属诺成及双务合同;若为无偿合同,则应属实践及单务合同。

  当然,如出借人口头承诺之后,因恶意而不交付出借物,或其承诺本身即含有欺诈、戏弄借款人之意,给借款人因相信合同可得实现而造成的损失,出借人仍应负缔约上过失责任。

  四、民间借贷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常具互助性质,当事人之间一般也有足够的信任关系,所以法律一般不要求其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特殊形式。

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民间借贷,都不必要求一定的形式。

有的人认为对于有偿诺成性借贷合同,应为要式合同,当事人不作书面形式的,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但这种认识实际是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是不合适的,因为合同的本质在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只要双方具有充分的信任关系,当事人并未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愿。

  况且,民间借贷合同本来纯属私人之间的借贷,与银行借款合同不同,后者还涉及到银行管理方面需要书面合同等作为账目依据,银行本身款项主要来自公众存款负有一定社会义务,需要特别规制。

所以没有以特定形式强加给民间借贷合同的必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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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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