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电子商务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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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电子商务附件
附件一:
传统商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范围及奖励额度
1.对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配送中心新建、续建项目,经认定按其当年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当年新增连锁门店(包括加盟店)2家(含)以上的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每新增1家门店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经宁波市贸易局审核批准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4.纳税确有困难的市级重点餐饮、住宿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批,对其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基金给予减征。
该条政策申报、审核及兑现工作由市地税部门负责落实。
5.对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特色商贸项目,经认定给予50万元的补助。
6.对我市首次引进国际一线品牌并开设旗舰店或专卖店的商业场所实际运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不含配套部分面积),给予4000元/平方米的补助。
服饰、皮具类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化妆品、珠宝、腕表类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国际二线品牌或一二线品牌混合的减半补助。
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引进费用的50%。
7.对新认定的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市场、成交额百亿元以上实体市场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诚信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8.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列入市年度菜篮子商品基地且考核验收合格的企业。
9.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应急储备管理补助。
10.对当年添置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的商贸企业、市级菜篮子基地,按其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审核及奖励程序
(一)申报
引导资金申报以自然年为周期,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次年2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道)现代服务业办(经发办)递交申报资料,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商务局。
其中商贸配送中心和特色商贸项目实行预申报(预申报事项另行通知),经预申报评审列入年度政策扶持项目计划的,方可享受项目投资补助政策。
(二)审核
申报结束后,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进行实地审核。
(三)兑现
审核完成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发文公布补助(奖励)单位、项目及金额,并做好兑现工作。
其中引进商业高端品牌补助资金按照第一年60%、第二年40%的比例分两年拨付。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由共性资料和专项资料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共性资料
所有申报补助(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表-1)两项共性材料。
(二)专项资料
根据申报项目特点,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以下专项材料:
1.商贸配送中心项目补助:
①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必须阐述项目成效;②《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详见附表-2,下同)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
2.新增连锁门店(包括加盟店)奖励:
①企业当年新增连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②连锁门店照片。
3.“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奖励:
宁波市贸易局审核批准文件。
4.申请促进餐饮、住宿企业稳定发展政策:
资料提供以市地税部门要求为准。
5.特色商贸项目补助:
①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必须阐述项目成效;②《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
6.引进商业高端品牌补助:
①品牌授权证明(品牌所有权证明或代理权证明、品牌授权书或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复印件),高端商业品牌目录在每年初进行公布;②商场或品牌专卖店、旗舰店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店铺场地使用协议复印件;④引进品牌支出费用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
7.商品市场提升发展补助:
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8.申请年度菜篮子商品基地补助:
考核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9.申请应急专项储备补助:
年度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协议和相关文件复印件。
10.申请添置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补助:
《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整理上报,每项补助(奖励)的申报资料要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二)各镇(街道)要对相关单位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并做好初审工作。
附件二: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范围及奖励额度
1.对新设立一年内且网上销售实绩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设立当年不足12个月且未达到网上销售实绩标准的,可延期至第二年进行奖励申报;“网上销售实绩”是指申报当年度内的网上销售额实绩,按交易额/1.17计算。
2.对年网上销售额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并分别授予3A、4A、5A级“慈溪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称号。
网上销售额按交易额/1.17计算。
3.对开设慈溪产品特色馆,打造慈溪品牌,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电商企业,参照家电信息服务平台奖励标准实行奖励。
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4.对新设立且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设立当年不足12个月且未达到主营业务收入实绩标准的,可延期至第二年进行奖励申报;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提供包括交易服务、业务支持服务及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服务业企业。
具体包括从平台服务、代运营服务、信用服务、咨询服务、认证服务、数据服务、摄影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下同)。
5.对承接30家(含)以上企业业务且有实绩的电商服务企业,且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对以商品市场、商业街区、工业园区等实体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且服务单位数30家(含)以上且有实绩的,按其当年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投入”是指当年度项目的财务投入,主要包括硬件购置、软件开发以及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营销推广费用等(下同);“服务”既可以是全程的代运营服务,也包括单项服务,如网络店铺装修、数据服务、摄影服务等。
7.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当年投资额的30%对集聚区建设单位给予补助;对租赁场地的,按统一租金标准给予房租补助。
以上两项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四项基本条件,即集聚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作主体,实际经营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10家以上,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网上销售总额1亿元以上。
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时各项指标减半考量。
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网上销售额认定以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统计系统数据为参考,并随机抽取3家以上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网上销售交易记录核实;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代为运营的网店销售额视同园区网上销售额纳入统计。
集聚区有租赁场地的,租金补助按实际租金额给予补助,但工业用房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商业用房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
8.对以核心商圈为依托,整合建设融智能导航、电子排号、信息推送等线上功能和线下实体商业的智慧商圈,经评审通过按其当年投入的30%对智慧商圈建设单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对企业开发使用移动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的,经评审通过按其当年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APP软件必须于申报当年度开发使用,且软件下载量在1万次以上。
二、申报、审核及奖励程序
(一)申报
引导资金申报以自然年为周期,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次年2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道)现代服务业办(经发办)递交申报资料,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商务局。
其中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项目、智慧商圈项目、移动电子商务项目实行预申报(预申报事项另行通知),经预申报评审列入年度政策扶持项目计划的,方可享受项目投资补助政策。
(二)审核
申报结束后,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进行实地审核。
(三)兑现
审核完成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发文公布补助(奖励)单位、项目及金额,并做好兑现工作。
三、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由共性资料和专项资料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共性资料
所有申报补助(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表-1)两项共性材料。
(二)专项资料
根据申报项目特点,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以下专项材料:
1.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奖励:
新设立一年内网上交易(销售)第三方记录(包括月度销售汇总表及相关销售交易记录材料,下同)。
2.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奖励:
当年度该企业网上交易(销售)第三方记录;
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
3.慈溪产品特色馆奖励:
慈溪产品特色馆开设证明;
当年度特色馆销售慈溪产品目录汇总表;
当年度特色馆销售实绩(交易额/1.17)汇总表;④月度销售实绩汇总表以及销售成交记录等资料。
4.新设立电商服务企业奖励:
企业申报当年度内的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
5.电商服务企业业绩奖励:
服务协议复印件;
当年度服务对象的业绩情况表;
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
6.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补助:
《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详见附表-2,下同)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
服务协议复印件;
当年度服务对象的业绩情况表;④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必须阐述项目成效。
7.电商企业集聚发展补助(奖励):
当年度集聚区建设情况报告,内容必须涵盖集聚区认定的四项条件;②《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③建设单位与入驻电子商务企业的入驻协议复印件;④房产证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发票复印件。
8.智慧商圈项目补助:
《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
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必须阐述项目成效。
9.开发使用移动电子商务平台软件(APP软件)补助:
《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及软件开发等相关投入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
软件开发使用合同;③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必须阐述项目成效。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整理上报,每项补助(奖励)的申报资料要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二)各镇(街道)要对相关单位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并做好初审工作。
(三)电子商务企业享受以上政策后必须纳入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统计系统。
附件三:
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范围及奖励额度
1.对年物流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按其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超过全市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授予“慈溪市重点物流企业”称号。
对年物流业务收入达到政策标准,但未达到奖励标准的,仅授予“慈溪市重点物流企业”称号。
2.对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投资新建标准化仓储的,按实际核准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增自建仓储面积达到1万、2万、4万平方米以上的,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
3.对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租赁仓储的,按实际核准面积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租赁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租赁仓储面积必须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快递业企业租赁面积要求为4000平方米以上),且租赁年限在1年以上的。
4.支持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实施RFID技术和设备应用项目,对该类项目按其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RFID电子标签按其当年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RFID技术和设备应用项目包括RF手持终端设备应用项目。
RFID电子标签投入额是指企业用于购买RFID电子标签或RF电子标签的专项费用,必须单独列支以便审核(下同)。
5.对供应链物流服务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的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按其当年度该类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供应链物流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供应领域的生产和进货计划,销售领域的客户服务、订货处理,供应链上下游的原料采购、库存控制、产品外包、转化等过程的全部计划和管理活动。
申报企业必须有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用于对接服务对象信息系统并掌握其库存变化情况。
快递企业享受以上政策,不受国标A级以上条件限制。
二、申报、审核及奖励程序
(一)申报
引导资金申报以自然年为周期,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次年2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道)现代服务业办(经发办)递交申报资料,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商务局。
其中智慧物流项目实行预申报(预申报事项另行通知),经预申报评审列入年度政策扶持项目计划的,方可享受项目投资补助政策。
(二)审核
申报结束后,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进行实地审核。
(三)兑现
审核完成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发文公布补助(奖励)单位、项目及金额,并做好兑现工作。
三、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由共性资料和专项资料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共性资料
所有申报补助(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表-1)两项共性材料。
(二)专项资料
根据申报项目特点,申报企业须同时提供以下专项材料:
1.物流企业上规模奖励:
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资质证明;
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
2.自建标准化仓储补助:
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资质证明;
标准化仓储认定证明;
仓储房产证复印件。
3.租赁标准化仓储补助:
仓储租赁合同复印件;
租金发票复印件;
房产证复印件。
4.智慧物流发展补助:
《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详见附表-2)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
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必须阐述项目成效。
5.供应链物流发展奖励:
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资质证明;
供应链服务协议复印件;
当年度供应链物流服务营业收入证明;
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整理上报,每项补助(奖励)的申报资料要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二)各镇(街道)要对相关单位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并做好初审工作。
附件四:
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商务中介服务业企业。
商务中介服务业包括:
法律和仲裁服务,指律师、公证、仲裁等;会计税务服务,指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指规划咨询、认证咨询、工程咨询、投资咨询、经济咨询、管理咨询、决策咨询、工程招投标服务和市场调查等,不包括科技咨询等;人力资源服务,指人事代理、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推荐和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等,不包括人力资源培训及人才和劳务派遣等。
二、申报范围及奖励额度
1.对新设立一年内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设立当年不足12个月且未达到主营业务收入标准的,可延期至第二年进行奖励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申报当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
2.对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商务中介企业经审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含)以上的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每超上年基数的10%,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2家或多家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实行兼并重组的,同项业务合并后增长在2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以上第3、4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申报、审核及奖励程序
(一)申报
引导资金申报以自然年为周期,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次年2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道)现代服务业办(经发办)递交申报资料,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商务局。
(二)审核
申报结束后,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进行实地审核。
(三)兑现
审核完成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发文公布补助(奖励)单位、项目及金额,并做好兑现工作。
其中对新引进国内外著名商务中介企业的奖励资金按照第一年60%、第二年40%的比例分两年拨付。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由共性资料和专项资料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共性资料
所有申报补助(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表-1)两项共性材料。
(二)专项资料
根据申报项目特点,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以下专项材料:
1.新设立商务中介服务业企业奖励:
新设立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
2.新引进著名商务中介企业奖励:
企业在行业内获得荣誉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
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奖励:
上年度和当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证明、财务报表和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
4.企业兼并重组奖励:
兼并重组前的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
兼并重组后当年度同项业务收入证明、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整理上报,每项补助(奖励)的申报资料要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二)各镇(街道)要对相关单位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并做好初审工作。
附件五:
服务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范围及奖励额度
1.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健康服务机构的,经认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健康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医疗服务、健康护理、健康养老、中医药医疗保健、健康信息服务的服务业企业。
不包括从事医疗产品、保健用品、营养食品、医疗器械、保健器具、休闲健身行业的企业。
2.对当年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健康服务业项目,按其当年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经评审通过的服务业创新和示范项目,按其当年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投入10万元以上且对本地服务业发展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创新和示范项目,由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预申报评审,并按评审确定的补助标准待项目验收后给予兑现。
4.对服务业标准创建项目,参考《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慈党〔2014〕8号)第四条第(三)款第2项执行。
二、申报、审核及奖励程序
(一)申报
引导资金申报以自然年为周期,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次年2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道)现代服务业办(经发办)递交申报资料,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商务局。
其中健康服务业项目、服务业创新和示范项目实行预申报(预申报事项另行通知),经预申报评审列入年度政策扶持项目计划的,方可享受项目投资补助政策。
(二)审核
申报结束后,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进行实地审核。
(三)兑现
审核完成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发文公布补助(奖励)单位、项目及金额,并做好兑现工作。
对引进健康服务机构的奖励资金按第一年60%、第二年40%的比例分两年拨付。
三、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由共性资料和专项资料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共性资料
所有申报补助(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表-1)两项共性材料。
(二)专项资料
根据申报项目特点,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以下专项材料:
1.引进健康服务机构奖励:
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
2.健康服务业项目补助:
《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详见附表-2,下同)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
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必须阐述项目成效。
3.服务业创新和示范项目补助:
《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
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必须阐述项目成效。
4.服务业标准创建补助:
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整理上报,每项补助(奖励)的申报资料要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二)各镇(街道)要对相关单位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并做好初审工作。
附件六:
家电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入驻慈溪市家电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家电采购、信息服务平台的企业。
二、申报范围及奖励额度
1.对进驻采购服务平台的企业,当年度在5家(含)以上慈溪家电生产企业采购家电产品,且单家采购额在10万元(含)以上,总采购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6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35万元、70万元的奖励。
采购额是指采购服务平台入驻企业直接采购慈溪家电生产企业家电产品(包括慈溪自主品牌和贴牌产品)的成交额(不含税额)。
2.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开设慈溪家电馆(或慈溪家电专栏),汇集20个(含)以上慈溪家电企业生产的产品,且当年度网上代理销售总额(或专栏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6000万元(含)、10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网上销售额(专栏销售额)包括平台企业直采销售、代理商销售和企业自行销售的慈溪自主品牌家电产品的合计总额。
3.对当年家电采购规模在8000万元(含)以上(直接采购慈溪家电产品在5000万元以上)的采购服务平台、信息平台进驻企业,凡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且总部落户在慈溪的,按其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其他电子商务相关扶持政策。
三、申报、审核及奖励程序
(一)申报
引导资金申报以自然年为周期,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次年2月15日前向慈溪市家电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递交申报资料,经市家电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商务局。
(二)审核
申报结束后,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家电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共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进行实地审核。
(三)兑现
审核完成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发文公布补助(奖励)单位、项目及金额,并做好兑现工作。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由共性资料和专项资料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共性资料
所有申报补助(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表-1)两项共性材料。
(二)专项资料
根据申报项目特点,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以下专项材料:
1.采购服务平台发展奖励: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进驻采购服务平台协议复印件;
当年度家电采购货源企业名单汇总表;
采购协议复印件;
当年度完成的采购实绩(采购额)汇总表;
月度采购发票明细表及税务发票复印件。
2.信息服务平台发展奖励:
当年度慈溪家电馆(或慈溪家电专栏)销售慈溪家电产品目录汇总表;
当年度企业与市内家电生产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当年度慈溪家电馆(或慈溪家电专栏)销售实绩(交易额/1.17)汇总表;
月度销售实绩汇总表以及销售成交记录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