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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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BT模式工程总承包建设合同
甲方:
地址:
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总则
该项目通过“BT”(Build-Transfer)模式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中城建第六工程集团投标并中标(或参与竞争性谈判并中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文、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11>28号文件精神,甲方自愿把该项目转变为保障性住房向社会供给,限利润、限面积,通过基金会购房补贴保障就业人员购买合理住房、保证购房者还贷,该项目性质上已转变为普通商品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
乙方表示积极参与,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此共同恪守。
第一条定义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外,本合同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
1.1本工程(或本项目):
指详后附——(MB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工程分包项目览目)。
1.2本工程范围:
所指MB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上所表示的全部项目包括:
二十四个单元组成:
1、地基处理;2、地下基础;3、小区地下共同沟;4、小区环境;5、主体结构;6、外墙围护;7、大开间内墙围护;8、上、下水,高、低压总线路布置;9、浇捣柱子内和楼面混凝土;10、屋面保温;11、楼层内公共部位装饰;12、室内装饰;13、电梯;14、防水15、垃圾分类;16、太阳能发电;17、地源热泵中央空调;18、厨房垃圾处理;19、燃气装置;20、消防设备;21、人防工程;22、配电站;23、接水工程;24、中水利用装置。
以上内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和招标文件指定的范围为准,属交钥匙工程。
1.3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建设移交,双方认可的BT模式所指:
乙方属于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甲方的要求,按照建设——移交(BT)方式组织实施。
甲方按建市<2006>326号文、甲方委托金融担保公司出据业主工程款支付全额保函交予乙方。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竣工移交给甲方,甲方将无条件支付全额工程总承包费用。
乙方按BT项目建设成本价回收全额的投入资金。
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由乙方全权负责组织和管理,并承担建设期间内的发生一切意外的风险。
1.4建设期:
指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5工程施工期:
自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6建设成本价款:
指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总承包和代甲方支付的费用总额。
1.7“元”:
指人民币单位“元”。
1.8基准日:
指本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
1.8.1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
指本项目全面验收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
1.8.2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
指本项目全部的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
1.9工程相关单位:
指本工程的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单位、专业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控单位、审计中介机构、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等。
1.10移交期限:
指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竣工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按约定完成回购款支付之日止结束。
本工程移交期限1年。
1.11不可抗力:
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及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
第二条工程实施
2.1工程实施方式
2.1.1本工程采用固定合同价约定的BT模式:
乙方负责筹集本工程所需全部建设资金,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费、建设过程中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
并同意代甲方支付项目的前期管理费(包括甲方前期应支付的担保费、信托管理费、咨询服务费及不足部分的设计费)都列入甲方出据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中,本项目的业主工程款为工程建成后按约定程序由乙方移交给甲方,并由甲方按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面额支付给乙方。
2.2甲方原则上应在××年×月×日前完成本项目工程范围内所有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按政府规定的前期工作程序,达到工程开工条件。
2.3乙方应在本地区组建与本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项目公司(项目管理部),有足够的管理和专业人员,确保本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施工。
2.4乙方承诺:
乙方确保合同内的工程在××年×月×日前全部完工,但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时,完工时间应顺延。
2.5建设资金的管理:
乙方按甲方出据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面额委托给甲方委托该项目资产管理的同一个信托公司进行资金信托管理,组成在建工程完整的信托资产,并指定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分包的建设工程款,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指令将该付的前期管理费立即支付完毕,该支付的各单元分包工程款凭乙方提供的分包合同金额全部委托乙方指定的银行开据国内信用证,受益人为承接项目单元分包单位。
由银行凭各分包单位提供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与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
2.6资金到位时间:
待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盖章生效后,乙方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必须在乙方指定银行开立信托专户。
信托专户开立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委托管理资金必须到位。
第三条移交款及支付
3.1移交价款
3.1本合同的移交价款为万元,由建筑安装工程费、代甲方支付的部分费用组成,具体如下:
3.1.1本项目的固定合同价金额为万元,最终以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金额为准。
3.1.2乙方代甲方支付费用××万元。
其中:
3.1.2.1信托管理费:
万元;(销售收入*0.01)
3.1.2.2担保费万元;(保函面额0.03)3.1.2.3工程咨询费:
万元;(保函面额0.0)
3.1.2.4增加部分设计勘察费万元;(按2002年定额)
上述4项费用在乙方资金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后三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完毕。
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由信托公司受该项目信托资产优先受益人的委托自行清偿工程款,一次结清。
3.3分项工程款的支付
3.3.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与相关分项单元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按合同标的金额向各分包企业提供银行出据的国内信用证,银行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无条件付款。
第四条固定合同价测算
4.1编制原则。
由甲方认定的建筑产品按市场价计算,钢材按签约时的市场价、所有混凝土均采用商品混凝土,并按当地的商品混凝土计价。
4.2编制确定程序。
以住宅产业化各分项生产单位的合同价作为本项目直接费,总承包企业以项目直接费为依据增加%作为管理费、%作为利润、%作为税收,在建过程中财务费按乙方委托信托公司管理金额的10%计算。
4.3本合同包干范围内的工程变更,以及包干范围以外增减工程,需经甲方同意,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费用调整。
4.4工程措施费应根据经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第4.1条规定计算相关费用,不再进行调整;工程措施费暂按工程建安造价的%计入合同,待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审定同意后,由当地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审核确定。
4.5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工程款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实行固定合同价,
为甲方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为准,在出据保函前七个工作日之前,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调整总承包金额。
在出据保函前七个工作日之后固定合同价不作调整。
第五条履约保证
6.1依据建设部建市(2006)326号《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文件中规定: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的规定。
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建安费总额的10%履约保函。
第七条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7.1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7.1.1甲方作为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企业享有开发企业的一切权益。
7.1.2为乙方进场施工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协助乙方协调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
7.1.3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有权按工程进度检查、监督本工程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抽查本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的有关资料;
7.1.4负责施工阶段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的审批工作;
7.1.5负责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
7.1.6负责对施工及验收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的管理,实施中的设计变更按政府规定程序报批。
7.2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7.2.1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并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
7.2.2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工作日内依照甲方认可的房屋建设各部品部件与各分包项目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将组织全额建设资金与甲方在建工程资产同步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7.2.3按甲方要求给监理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设施及设备,包括必要的办公室、办公家俱、固定电话安装、住宿、施工区内的交通等;
7.2.4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住宅产业化配套单位提供国内信用证。
7.2.5负责办理工程建设一切相关(乙方负责办理部分)手续,交纳(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税费;
7.2.6办理建设期的相关保险,缴纳乙方应承担费用;
7.2.7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和工期,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
7.2.8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
7.2.9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7.2.10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承担的相关职责,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
8.1工程质量
8.1.1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验收一次性合格。
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8.1.2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2工程管理
8.2.1甲方派驻专人(以发包人出具的文件为准)为现场的工程师组成工程师办公室,参与建设期的协调、管理、监督。
8.2.2协助乙方协调与各分包企业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及各类矛盾。
8.2.3审查乙方开工报告及进度计划,并督促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8.2.4参加乙方组织的隐蔽工程验收及相关验收。
8.2.5无论验收与否,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
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应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8.3工程验收
8.3.1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验收一次性合格。
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8.3.2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如果因乙方质量原因造成修理后仍无法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修复后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的使用功能。
甲方有权按10.3条c款和13.1.3条执行或拒绝移交。
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3.3在180个工作日之内,乙方须完成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第九条工程移交
9.1移交范围和内容
9.1.1乙方应在201年月日前将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其中绿化工程可延至201年月日前完工。
9.1.2乙方应在双方约定一年内完成工程的全面验收备案工作。
甲方积极配合.
9.1.3乙方应在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后一月内完成工程档案移交工作。
9.1.4本工程由乙方组织竣工验收并移交给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其中列入工程总投资的重大设备和专用设备,在工程竣工时,乙方应将其功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
9.2移交程序:
双方应在工程移交前二个月举行会议,并就本工程详细的移交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9.3工程质量及保修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9.4本工程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导致移交滞后,需修订或更改本工程建设计划时,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均不可违约,违约方将按履约保函金额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动应有双方书面同意。
修改或变更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2.2本合同一式二十份,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八份,双方各执九份。
12.3本工程建设项目康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与本合同同时签订,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本合同于201年月日签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