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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合作合同

代工合作合同

篇一:

OEM代工协议书

OEM代工协议书

委托方:

住所地:

受托方:

住所地: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下,就双方以OEM方式合作开发生产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产品

委托乙方生产的产品为电热水壶、养生壶、电饭煲(锅)、电热饭盒、煮蛋器5个类型的产品。

第二条:

订货和运输

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具体的品名、规格、数量以及运输和交货方式以双方的订单协议为准,该订单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将乙方作为甲方的主要OEM供应商。

3、乙方收到订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经确认后订单有效。

4、甲方不能取消乙方已生产的订单,一旦甲方违约,将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价格的确定方式

1、产品价格的计算方式为:

双方协商确认。

2、乙方开具的发票应为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

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协议厂址、生产线以外的地方加工或包转产品。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或乙方为甲方研发而提供的)工艺文件、技术标准来组织生产,进行质量管理控制。

甲方的签章的技术工艺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如果乙方在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技术标准或产品配方,乙方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产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

并且甲方保留对此事的追诉权。

第五条:

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1、在产品保质期内乙方保证对该产品的生产质量和乙方负责范围内的保存和运输始终负有法律责任。

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第2条至第4条的规定。

2、乙方产品必须符合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技术资料的要求。

(以上文件会不时通过书面通知修改)

3、产品达到乙方的有关产品品质的说明和保证。

4、产品符合有关行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5、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全套的生产记录,质量控制记录,产品合格分析报告,以及其他相关单证。

6、如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间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发

生变化,甲方必须遵守新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六条:

原辅材料和包装物

1、原辅料、包装材料、胶带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费用(包括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根据甲方的生产计划和预测准备所有的设备(人员)和辅助材料,并自负费用和风险;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按照订购的数量运送到乙方工厂。

生产加工中的所有原料辅料和产品包装物,乙方必须使用且仅能使用甲方专供的物资。

3、乙方应当对到达的上述材料的数量进行核对。

如发现有关材料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乙方应当将该数量2天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所有半成品和其他包装材料的损耗必须控制在核定范围之内。

超过核定标准的半成品和包装材料,由乙方承担费用,具体损耗标准有所不同,详见相关附件。

5、甲方存放于乙方的所有产品、半成品、次品、相关原辅材料和内部包装物,其所有权属于甲方,但乙方须承担所有材料和产品灭失或损害的风险。

乙方不得将其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

6、乙方必须依据本协议条款仅将上述材料用于产品制作。

无甲方事先书面确认不得将任何材料或产品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或流入第三方。

第七条产品验收

1、甲方对产品在收货仓库进行验收。

验收方式为抽检。

甲方在

收到产品7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此批产品抽检合格。

2、验收的抽检标准按照甲方已告知乙方的验收书面标准(甲方亦可能随时对标准进行修正)。

乙方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

3、如果甲方抽检产品不合格,得到乙方确认后,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批产品,乙方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

并且甲方保留对此事的追诉权。

第八条交货期限

1、当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以本协议作为基础,每次订货都由甲方向乙方下订单,当双方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后即视为合格的订货合同。

2、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订单和交付计划按时按量完成产品的生产和交货。

第九条交提货方式及费用

1、交货地点在甲方指定的仓库,甲方负责货物运输的工作和费用。

2、如甲(乙)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货,应当在事先与乙(甲)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条结算方式

乙方须在每次货物发出并在甲方验收入库后,需根据发送的产品数量,按价格明细表,开具增值税发票至甲方,甲方需在发票日期始

30个工作日内,结算所有货款,付款方式为银行汇款。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定做的产品,乙方应承担未按期交付产品为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

并且甲方保留此事的追诉权。

2、乙方逾期交付定做产品,应由甲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交付产品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五个工作日未能交付甲方定做的即视为不能交付定做产品。

乙方不能交付定做产品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付产品的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另外必须承担甲方所产生的所有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

4、乙方要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由于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甲方提供的物资损毁、灭失的,应当首先支付甲方物料损失的120作为赔偿费,另外必须承担甲方所产生的所有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1、“机密信息”表示乙方从甲方所得到和学到的,以及乙方为甲方所研发的相关信息、物质材料、公司信息(含下属机构)、合作信息及相关事项。

乙方为甲方所研发的相关信息和物质资料,所得的完

篇二:

代工合同正文

委托代加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的需求,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乙方利用原辅料、厂房、设备、水、电、气和生产工人,为甲方加工饮料类产品,本着自愿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订立以下合同条款,在实施合作过程同遵守。

一、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所指,本合同中之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1、“成品”,系指本合同规定的乙方为甲方生产加工之产品,如合同附件1-《成品规格表》。

2、“原辅料”,系指用于生产加工本合同规定之产品的所用之原材料,如白砂糖、柠檬酸等。

需符合合同附件8-《原物料验收规格表》,乙方负责采购、品质检验、仓储管理等。

3、“物料”,系指用于生产加工本合同规定之产品的所用之物料,如软管、卷膜、纸箱等。

需符合合同附件8-《原物料验收规格表》,乙方负责采购、品质检验、仓储管理等。

4、“原物料”,系指包含“原辅料”和“物料”的统称。

二、双方约定的硬件资质条件:

1.

乙方须定期提供经过当年年检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给甲方审核及备查。

2.

乙方负责采购的原物料,由乙方负责:

要求原物料供应商提供,由省(市)级质检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转发于甲方。

检测费用由原物料厂商承担。

3.

乙方须提供品质检验用的实验室及实验设备。

乙方的实验条件不能达到甲方品质检验要求的,应由乙方购买实验设备及改善实验室环境。

购买实验设备及改善实验室环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必备的设备包括:

附件4-《实验室必备的出厂检验用设备》。

4.

乙方负责产品的检验及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于甲方(每年两次提供由省(市)级质检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费用由乙方承

担。

5.

甲乙双方必须在所在辖区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乙

双方有责任委派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料等资源,以配合另一方完成委托加工备案

三、质量标准及要求:

1、质量标:

产品品质符合GB1079《通则》执行标准、甲方企标Q/HF0005S《果

味饮料》、Q/H000《风味饮料《成品验收标》(见合同附件6)。

2、原物料采购验收:

乙方所采购为甲方生产产品所需之原物皆由乙方保证原辅

料、物料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合同附件8-《原物料验收表》规定的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1)乙方负责对每一批为甲方生产产品所购的原物料进行品质抽检。

(2)甲方有权对原辅料、物料进行监督抽查,原辅料、物料的质量不符合

国家相关法规和合同规定要求的,则不准许被应用于甲方委托给乙方

的任何产品的生产。

甲方的抽查并不在任何程度上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

责任。

(3)如发现乙方擅自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合同规定要求的原辅料、

物料于甲方委托给乙方的任何产品中,则甲方有权拒收采用上述原辅

料、物料所生产的全部产品。

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及损失,均由乙

方承担。

3、成品质量验收:

乙方须按照《成品规格书》的规定要求,对每一批成品进行

质量检验;乙方成品出厂须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单》。

否则,不被准许成品出厂。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随时抽检产品质量。

甲方的抽检并不在任何程度上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甲方从乙方成品库或市场上抽样检验成品品质,如发现成品质量有瑕疵或不符合品质要求(《成品规格书》、甲方企业标准Q/HF0005S《果味饮料》、Q/HF0007S《风味饮料》及相关国家标准)的成品(即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保留解除合同、要求退货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如双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委托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并以该检验报告作为产品质量评判的最终依据。

4、针对不合格产品或中间品的处置,按照以下方式应对、处理:

(1)退货处理:

对于不合格品,甲方有权拒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在甲

方的监督下,对不合格品进行报废或返工,同时乙方应对不合格品予以换货处理。

(a)报废处理:

乙方须在甲方的监督下,对不合格品予以销毁,其

损失(含原物料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对于乙方在没有甲方的监督下、擅自对不合格品进行报废处理

的情况,则,不论不合格品是否被销毁,一律按照须进行报废

处理的产品的全部损失(含原物料的损失)的双倍金额处罚乙

方。

(b)返工处理:

对于判定为需要返工的产品或中间品,乙方须在甲

方的监督下,对返工品进行适当、有效地返工处理。

返工过程

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对于乙方在没有甲方的监督下、擅自对返工品进行处理的情况,

则,不论返工品是否有效地被返工处理,一律按照其(需进行返

工的产品或中间品)被处以报废处理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含原物

料的损失)处罚乙方。

(c)换货处理:

根据不合格品的规格、数量,由乙方补换给甲方符

合《成品验收标准》、甲方企业标准Q/HF0005S《果味饮料》、

Q/HF0007S《风味饮料》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成品。

(2)损失赔偿措施:

对于发现质量问题的成品,在甲方处以乙方退货或者

报废等不合格品处置的同时,应根据产品质量的恶劣程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a)当某一批次产品的不合格率(抽检产品中不合格品的数量(支)

与该批产品抽检总数量(支)的百分比)低于0.1情况下,乙方须

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改;

(b)当某一批次产品的不合格率高于0.1、且低于0.5时,甲方

在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的同时,并应处以乙方该批次产品总货款

3.0的扣款;

(c)当某一批次产品的不合格率高于0.5、且低于1时,甲方在

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的同时,并应处以乙方该批次产品总货款

5.0的扣款;

(d)当某一批次产品的不合格率高于1.0时,甲方在要求乙方进行

整改的同时,并应处以乙方该批次产品总货款6.0的扣款;

(e)针对某一批次产品的不合格率的情况,属重大质量问题,在要

求乙方进行整改的同时,乙方须按该批次产品总货款的双倍赔

偿甲方损失。

(f)针对漏液或包装内的产品数量不足的情况,一旦甲方收到相应

客诉,一律按照甲方与经销商或其客户的协商结果,且赔偿比

率不低于“一赔三”的原则处理,由乙方承担该损失,甲方可

直接在任一结算中抵扣。

5、乙方须对全部其所加工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受委托加工的期限限制,在产品

保质期内,产品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消费者投诉、退货、索赔,新闻单位曝光、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已先行支付的,可以向乙方追偿,或直接从任一货款中抵扣。

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产品客诉率的标准要求,总的客诉率≤2次/百万箱,同一批次产品同样品质问题客诉≥2次,双方派人对这一批次产品进行现场抽检,根据抽检质量情况按4

(2)进行相应处置。

6、

7、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由甲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或经质量监督部门(或

工商部门)巡检抽查,被抽查产品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以减少因该质量问题对双方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乙方有责任与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进行协调生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具体情况如下:

(1)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按照甲方要求

在72小时内派员到甲方或现场,协助确认相关处理方案或措施;

(2)乙方没有按照甲方要求在72小时内派员到甲方或现场的,视为乙方已

授权甲方代表确认相关处理方案和措施,并同意承担所有相关费用、任何赔偿和损失等。

(3)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转嫁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4)如果发现产品有安全隐患问题(如微生物、重金属、塑化剂等不符合

国家标准要求),甲方有权召回或停止销售相关批次产品。

8、质量监督承诺:

在甲方品保及相关人员对乙方进行监督巡查期间,对于在生

产现场发现乙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操作(如卫生、

清洗清洁、配料、杀菌、包装、检验等),甲方品保有权利要求乙方暂停生产,直至改善到符合甲方要求,乙方方可再次生产。

对于不符合的每一项处罚乙方100元。

乙方

应在自抽查或监督之日起15日内,完成相应整改,乙方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后的效果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每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元整。

8、如果在甲方品保及相关人员监督乙方的过程中,有乙方人员挑衅或者做出有

害于甲方品保人身安全的举动,乙方须对挑衅或者动用暴力的乙方员工进行停职、开除的处分;根据甲方品保的精神损伤程度,乙方要进行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并且,情节严重情况下,甲方将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员工。

9、产品留样:

甲方每周随机到乙方成品库抽取样品(每个口味提供20支),作

为甲方留样之用。

由乙方承担邮寄样品、文件资料而产生的费用。

10、质保金:

甲方在支付每年最后一笔款项时,经双方协商,预留一笔款项(预

留人民币不得低于贰万元),作为质保金。

该款项,在产品保质期内无客诉的情况下,无息返还;如果在产品保质期内发生客诉的,乙方除按合同承担相关责任外,甲方根据双方协商之比率(扣款比率最低不得低于2),进行扣款。

四、订单及原材料管理程序:

1、订单:

甲方每批订单需提前15天下单,(首批订单需提前30天),乙方需于

72小时(扣除节假日)内确认订单并提交排产计划。

为保证甲方可于15天后开始提货以及确保货龄新鲜度,乙方需严格按排产计划执行生产,并及时每日提交生产日报和成品库存的日报给甲方。

订单及排产计划如有变动或修正,最终经双方书面认可,乙方执行新排产计划。

甲方按排产计划提货量,乙方的实际生产量与甲方的订单量正负5均为双方认可的正常范围,在此之外,乙方则按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2、排产计划为乙方唯一限期交货凭证。

乙方不可生产多于正常范围内的订单

量,除甲方另行通知或补单外!

若因甲方原物料采购原因影响,可顺推交货期,同时必须修改订单。

其它不可抗因素和市政引起的因素除外。

排产计划有效时效是指乙方收到甲方该批产品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时为起始时间计算日(甲方会随时向乙方提交明细发货订单,乙方原则应按照甲方订单顺序安

篇三:

OEM代工协议附件

甲方:

乙方:

为明确OEM生产中甲乙双方有关技术质量的约定及权利义务,特制定本技术质量协议书。

一、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指定乙方的附件二《OEM产品价格表》所列明的各型号产品共23个品种按照

鑫源公司产品型号,作为双方合作生产的产品。

2、每批或每月生产前,甲方向乙方提交本批或本月生产的具体产品型号及数量生产订

单(或购销合同),同时说明本批或本月产品的交货期,交货以双方确认的交货期为准;

3、甲方向乙方提交以上合作生产型号产品的甲方产品标牌(铬牌)、合格证、保修卡、

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箱样本作为乙方制作依据。

4、甲方负责销售乙方按生产订单型号与数量生产的,贴甲方标牌(铭牌),带甲方合

格证、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甲方标志包装箱的机组产品。

5、甲方可以对乙方产品生产过程、零部件供方及进货检验、生产技术、工艺、设备、

计量及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必要的控制和检查;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乙方派驻代表,随时进行以上检查工作;需要时,可以对乙方的生产工艺、技术方案、质量管理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工作提出持续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可对不合格零部件供方提出更换的要求。

6、甲方可以按附件四《产品性能、质量检测标准》中列明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

业标准对乙方按甲方订单生产的OEM产品质量不定期随机抽样进行现场、易地检测,检测认可方式按乙方现有的检测标准进行(即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报告;当产品出现批量质量问题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第三方检测认可,检测认可方式按乙方现有的检测标准进行(即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由第三方向甲方提供报告。

7、甲方在对乙方生产的OEM产品进行检测时,如发现样机有不合格项,除要求对样

机进行维修和调试外,将对同批产品扩大比例抽查,检测结果没有不合格项,可以对本批产品予以接收;检测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可以要求本批产品全部返工后重新检测;严重不合格的,可以对本批产品拒绝接收。

8、甲方在销售中发现(或经用户反映)乙方生产的OEM产品的质量问题,由甲方维

修,严重的批量性问题乙方将配合甲方共同处理。

9、甲方不向其它同类产品生产厂家泄露乙方的生产布局、生产能力、工艺流程、质量

管理措施等技术和经营信息。

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OEM产品的有效的定型试验的报告或证书;

2、OEM产品的主要零部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主供方和辅供方的明细表,经甲方确

认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生产中同批次所用零部件供方应保持一致;

3、批量生产中,乙方应由经甲方确认的按锁定表所列供应方供货、按甲方确认的自制

零件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措施组织生产,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向甲方提供报告,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A、一种新的部件或产品(如:

以前从未提供过的特殊部件、材料或颜色)。

B、对与以前不合格处进行修正后提交的产品。

C、规格与材料变更后之产品。

D、相对以前批准过的产品,使用了其它可选择的结构的材料。

E、新模具或修改模具时。

F、模具经过12个月(或更久)未被使用而重新使用时。

G、零部件外协厂商需要变更时。

H、生产场所变更时。

I、生产制程或方法变更时。

J、曾经被以质量因素要求暂停交货时。

K、试验/检验方法的更改,新技术的应用。

4、OEM产品经检测合格后贴甲方提供的产品标牌(铭牌),包括合格证、保修卡、产

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附件和随机工具必须齐全,使用甲方标志的包装箱;并向甲方提供对应每台产品编号的完整的出厂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5、乙方应对为甲方生产的产品型号、规格、批量、供货价格等技术、商业信息保守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经营损失;

6、乙方不能将贴甲方柴油机标牌的产品自行在国内外销售,否则,由此造成的连带损

失由乙方承担;

三、本协议及其它附件作为签订的《OEM生产协议书》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未尽事宜或合作环境、意向发生变化时,经双方协商进行更改、修正或废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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