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音乐委托创作合同.docx
《影视作品音乐委托创作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影视作品音乐委托创作合同.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影视作品音乐委托创作合同
影视作品音乐委托创作合同
要点
制片方(出品方)委托公司、工作室、自然人创作影视作品中的主题曲、片头曲、片尾曲、标题音乐、情绪音乐、场景音乐、背景音乐、时空过渡音乐等。
影视作品音乐委托创作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注册号:
联系人:
地址:
手机号: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创作方):
注册号:
乙方创作人:
本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人:
地址:
手机号:
电子邮箱:
微信号: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出品方组织摄制 作品《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 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希望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本片的音乐内容创作。
(2)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是乙方创作人 (以下简称“创作人”)的劳动用人单位,或是对创作人享有经纪权或代理权。
乙方已经过了创作人的合法授权,能全权代表创作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乙方已就本合同约定之事项提前征询了创作人意见,获得了创作人的认可。
(3)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及创作人已通过甲方介绍等方式了解了本片的基本剧情、风格定位及甲方对音乐创作上的要求,并确认创作人具备为本片创作音乐的各个条件、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需要由创作人本人承担音乐创作任务。
(4)乙方及创作人保证:
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命令、合同、聘书、条文等可能影响或禁止乙方及创作人履行本合同的限制;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及创作人不会从事影响创作人为本片创作音乐或对本片、创作人个人有负面社会评价的行为、事件及活动。
(5)本合同的签署不构成甲方与创作人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甲方与乙方及创作人属于《合同法》上的承揽合同关系。
(6)甲方是代表本片的全体出品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片的出品方、投资方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创作人的工作任务;甲方或本片剧组负责安排和落实本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
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词语解释
1.1双方: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乙方及创作人;“另一方”指除“一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2本合同:
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包括且不限于已签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
《影视作品音乐(委托创作)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附件一)、创作人签署的声明书(附件二)、本片摄制备案证明(附件三)、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
1.3章、条、款、项:
本合同中以序号“一”、“二”、“三”等注明的内容称为“章”,以序号“1.1”、“3.2”、“5.4”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2.1.1”、“5.3.1”、“8.1.1”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
(1)”、“
(2)”、“(3)”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章”包含“条、款、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
1.4影视作品:
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在本合同中即指“本片”。
1.5出品方:
指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对本片享有所有权(著作权),并依法享有本片相关商业收益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在本合同中即指“甲方”,或“甲方与现在及将来可能存在的本片投资人”。
1.6主题曲/片头曲/片尾曲:
主题曲指用以表现影视作品的主题、基本形象、基本情绪,或体现其主要人物、重要情境的音乐,通常具有旋律强、描述性、以相同或不同形式重复出现、是所含全部音乐的核心等特点;片头曲指在影视作品的首个剧情或场景画面播放前的音乐,通常与影视作品的相关制作者信息一同播放,可以是主题曲,也可以是其他音乐;片尾曲指在影视作品的最后一个剧情或场景画面播放完毕后的音乐,通常与影视作品的相关制作者信息一同播放,可以是主题曲,也可以是其他音乐。
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7标题音乐/情绪音乐/场景音乐/背景音乐/时空过渡音乐:
标题音乐指在影视作品开始部分响起的、带观众进入某种氛围或情境的音乐;情绪音乐指展现剧情或剧情中的人物在相关场景下的情绪的音乐,可以从主题曲中衍生出相关片段,也可以通过其他音乐展现;场景音乐指影视作品中具有“戏剧冲突场面”的配乐,通常具有描述性、与画面内容和剪辑节奏一致等特点;背景音乐指影视作品中人物对话时出现在背景层的音乐,通常不具有叙述性或描绘性;时空过渡音乐指剧情场景画面切换过渡过程中的音乐。
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8完整著作权:
根据本合同签署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同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本片的音乐创作要求
2.1本片基本信息
2.1.1片名暂定为《 》,集数(每集 分钟)或总时长为 ,剧情梗概为 ,剧情风格(本片类型、主题、价值观、目标观众等)为 。
2.1.2本合同签署时,本片属于第 项:
本片尚未开机。
②本片已完成 %的拍摄任务。
③本片已杀青。
④本片已完成后期剪辑。
2.1.3本片剧名、集数或总时长、部分剧情的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本片的主体内容、剧情风格发生颠覆性改变,乙方 :
(1)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但由此导致“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已完成的素材整理或音乐创作成果无法与本片匹配,必须重新开展前述工作或显著增加额外工作量的”,则甲方应按每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增加额外工作量的报酬,具体增加天数,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协商确定。
(2)有权在知悉相关信息后的 个自然日内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报酬不予退还;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通知甲方的,乙方不得再据此解除本合同。
2.2工作内容与工作职责
2.2.1乙方应从事并完成的工作共 项,具体包括以下第 项:
(1)为本片创作主题曲 首;每首不少于 分钟,每首包含 。
(2)为本片创作片头曲 首;每首不少于 分钟,每首包含 。
(3)为本片创作片尾曲 首;每首不少于 分钟,每首包含 。
(4)为本片创作配乐素材(主要包括标题音乐、情绪音乐、场景音乐、背景音乐、时空过渡音乐等),前述素材的“乐曲数量、每首乐曲的时间长度、是否创作歌词、采用何种乐器演奏、是否编曲等”,由甲方或甲方许可的剧组主创人员(导演、制片人、监制等)根据本片的艺术表现需要在征询乙方及创作人建议后决定,双方以纸质形式签署确认;最终创作的乐曲数量(含变奏版本)不应少于 条,但甲方认为实际所需数量可低于该标准的除外;最终创作的乐曲数量(含变奏版本)不应多于 条,若所需原创配乐数量超出前述约定的,甲方按每条(不限时长人民币(大写) (¥ 元)的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额外报酬。
(5)为本片搜集配乐素材(指寻找、搜集、整理并向甲方推荐适合于本片使用的已发表的音乐),建立本片音乐素材库,协助甲方取得前述音乐的合法授权。
(6)就甲方或甲方聘请的专业人员为本款约定的各类音乐开展的演奏、录制、后期制作、混音工作给予指导,并协助完成前述工作。
(7)承担本片音乐统筹、音乐与画面合成(音乐贴片编辑)工作。
(8)其他:
。
2.2.2为实现第2.2.1款之工作成果,双方应按以下约定履行各自职责:
(1)完成第2.2.1款之各项成果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体现音乐作品独创性的作曲、作词等),必须由创作人亲自执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交其他人执行。
(2)根据音乐创作领域的行业通行惯例,属于音乐创作的辅助性工作之事项,乙方可以交由创作人以外的乙方其他工作人员完成。
乙方将辅助性工作转交第三方执行的,应告知甲方。
(3)本合同签署后的 个自然日内,甲方应将本片的剧本、已拍摄画面、已剪辑完成画面或其他有利于本片音乐创作的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或创作人研究本片的主题、风格等。
(4)双方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剧组主创人员(导演、制片人、监制等)与乙方及创作人对本片的音乐创作以现场创作、开会研讨等形式开展相关工作。
2.3工作成本负担
2.3.1除 由甲方承担外,乙方及创作人为完成2.2.1款约定的成果所需的各项必要投入,包括且不限于电脑、软件、乐器、办公场地、创作人及辅助人员的薪酬、餐饮、住宿等成本费用均有乙方承担,乙方应自行选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的相关人员及设施设备。
2.3.2第2.3.1款约定之需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按以下第 款的约定执行:
(1)由甲方自己寻找、决定相关人员及设施设备。
(1、2)由乙方寻找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的相关人员及设施设备,并推荐给甲方,由甲方最终决定是否选用。
2.3.3乙方及创作人从事创作工作的具体时间及每日工作强度,以“保证提交优质的工作成果”为前提,由乙方自行确定;甲方不对乙方的工作人员为完成本合同约定之义务而连续性工作或高强度工作等承担任何责任。
2.3.4乙方及创作人从事创作工作的具体工作场所由乙方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但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的相关创作人员必须离开其日常工作地(指行政市的辖区范围)开展创作工作的,相关住宿、饮食、往返交通费由甲方承担,具体等级标准由甲方以“便捷、安全”为基础自行确定。
第三条 工作成果的交付
3.1保密义务
乙方交付符合验收标准的全部工作成果的最后截止期限为 年 月 日。
乙方按以下时间节点分阶段向甲方交付本合同第2.2.1款约定之工作成果: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按第2.2.2款第三项交付的素材资料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交其为完成各项工作成果而设计的创作方案(含创作思路和风格、创作进度安排、参与创作的人员安排及其简介、需要甲方配合或提供支持的要素等)。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创作方案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提交反馈意见,或与乙方开会讨论创作方案,乙方根据甲方的反馈意见或双方开会讨论确定的内容,在 个自然日内完成对创作方案的修正,并向甲方提交修正后的创作方案。
(3)甲方认可乙方的创作方案后的 个自然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 主题曲、片头曲、片尾曲的创作初稿(纸质稿及音乐小样);甲方认可乙方的创作方案后的 个自然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 音乐素材库 的清单及相应音乐素材。
(4)乙方按本款第三项的约定提交相关成果后的 个自然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提交反馈意见,或与乙方开会讨论修改方案,乙方根据甲方的反馈意见或双方开会讨论确定的内容,在 个自然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正,并再次提交甲方审定,直至甲方认可乙方的前述成果。
(5)甲方认可乙方按本款第三项完成的相关成果后的 个自然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主题曲、片头曲、片尾曲的初步成品(纸质稿及音乐小样)、配乐素材 的创作初稿(纸质稿及音乐小样),并协助甲方获得音乐素材库中相关音乐素材的使用许可。
(6)乙方按本款第五项的约定提交相关成果后的 个自然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提交反馈意见,或与乙方开会讨论修改方案,乙方根据甲方的反馈意见或双方开会讨论确定的内容,在 个自然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正,并再次提交甲方审定,直至甲方认可乙方的前述成果。
(7)甲方认可乙方按本款第五项完成的相关成果后的 个自然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主题曲、片头曲、片尾曲的录制成品(需以甲方及时完成 工作为前提,因甲方原因导致音乐录制工作延迟的,乙方提交录制成品的时限相应延长),并向甲方提交 配乐素材 的初步成品(纸质稿及音乐小样)。
(8)乙方按本款第七项的约定提交相关成果后的 个自然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提交反馈意见,或与乙方开会讨论修改方案,乙方根据甲方的反馈意见或双方开会讨论确定的内容,在 个自然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正,并再次提交甲方审定,直至甲方认可乙方的前述成果。
(9)甲方认可乙方按本款第七项完成的相关成果后的 个自然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 配乐素材的录制成品(需以甲方及时完成 工作为前提,因甲方原因导致音乐录制工作延迟的,乙方提交录制成品的时限相应延长);乙方在提交 配乐素材的录制成品后的 个自然日内,配合甲方完成本片音乐部分的剩余后期制作事宜,包括混音、音乐与画面合成(音乐贴片编辑)等工作。
(10)其他:
。
3.2验收标准
3.2.1除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外,乙方提交的音乐录制成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格式要求, 。
(2)音质要求, 。
(3)风格要求, 以甲方认可的乙方提交之创作方案中要求为准 。
(4)词曲文稿, 。
(5)交付方式, 。
3.2.2除第3.2.1款之约定外,乙方须同时向甲方提交以下辅助材料,方可视为乙方完成了第2.2.1款之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相应工作内容:
(1)乙方为完成本合同义务而形成的全部工作底稿、草案、记录。
(2)乙方参与工作成果创作的所有相关人员签署的《独立创作声明书》。
第四条 报酬支付
4.1 报酬总额与支付方式
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以下第 款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报酬(本合同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
4.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及创作人履行本合同之各项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报酬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乙方与创作人之间就报酬收益分配、所得税缴纳等内部事项的约定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
甲方按以下各项的约定分阶段向乙方支付报酬:
(1)甲方支付第一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个自然日内。
(2)甲方支付第二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提交的创作方案获得甲方认可后的 个自然日内。
(3)甲方支付第三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提交的 主题曲、片头曲、片尾曲 的创作初稿及 本片的音乐素材库清单 获得甲方认可后的 个自然日内。
(4)甲方支付第四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提交的 配乐素材 获得甲方认可后的 个自然日内。
(5)甲方支付第五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提交主题曲、片头曲、片尾曲、配乐素材 的制成品及相关辅助材料后的 个自然日内。
(6)甲方支付剩余尾款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配合甲方完成本片音乐的剩余后期制作事宜后的 个自然日内。
4.1.2甲方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1)主题曲人民币 元/首(大写:
每首 圆整),片头曲/片尾曲人民币 元/首(大写:
每首 圆整),配音素材人民币 元/条(大写:
每条 圆整),音乐素材库人民币 元/条(大写:
每条 圆整),其他服务事项报酬为 。
(2)报酬金额的支付时间为 。
乙方与创作人之间就报酬收益分配、所得税缴纳等内部事项的约定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
4.2税费与收款凭证
4.2.1甲方应通过 转账 方式将约定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4.2.2第4.1条约定之报酬为 金额,乙方应缴纳之 税款,按第 项执行:
(1)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每次应付乙方之款项中扣除(即乙方每次收到的款项金额为合同约定金额扣除税款后的金额);甲方应在每次付款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该次付款的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2)由甲方承担并代为缴纳;甲方应在每次付款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3)由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实收含税款项对应之金额的 增值税发票。
(4)甲方每次支付的实际款项金额应为“当次应付款金额×(1+适用税率)”,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前述实收金额的 增值税发票。
4.2.3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而产生的金融机构收取的转账费用由 方承担。
第五条 宣传事宜
5.1肖像使用
为宣传本片之目的,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名称或创作人的姓名(包括艺名、别名、昵称等)、乙方的品牌标识或创作人的肖像或视听资料,但甲方应确保不会将创作人的肖像、声音等素材作为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宣传素材使用,也不会安排创作人参加任何使公众误解为其是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形象代言人的活动。
5.2宣传活动
5.2.1乙方及创作人 应按第 项的约定在本片制作、宣传、发行、首轮播映阶段(本片为电影的,指在电影荧幕院线公映的期间;本片为电视剧的,指全剧首次在卫视频道或信息网络视频平台播放的期间)参与本片宣传工作:
(1)乙方及创作人均无需配合甲方从事本片宣传工作。
(2)创作人参加本片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的宣传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为本片举办或联络的新闻发布会、观众见面会、首映礼、综艺节目宣传等)或记者采访 次、每次现场时间不超过 分钟;在不影响乙方日常经营事务或显著增加乙方经营成本的情况下(如通过乙方的官方微博发布宣传信息等),乙方根据甲方安排开展不少于 次的相关宣传。
5.2.2乙方及创作人参与宣传活动的,甲方应按每次人民币 元/次的标准向乙方另行额外支付报酬,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乙方相关人员因参与宣传活动而离开其日常工作地(指行政市的辖区范围)的,相关住宿、饮食、往返交通费由甲方承担,具体等级标准由甲方以“便捷、安全”为基础自行确定。
5.2.3若本片参加国内外影视节、影视展、影视奖项评选,且主办方希望主创人员到现场参加活动的,创作人 参加,甲方 提前通知乙方。
相关住宿、饮食、往返交通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 著作权、署名权、荣誉权
6.1 音乐作品著作权
(1)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及创作人创作完成的音乐作品及其书面文稿(包括最终版音乐、样本音乐、音乐片段、工作底稿、草案等),其完整著作权自交付甲方之日起即由出品方享有;出品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前述作品进行使用和开发经营(如有偿授权第三方改编或表演、录制并发行音像制品等) 并独享相关收益,前述作品相关具体权利的行使与收益分配,由甲方或全体出品方自行协商确定。
(2)乙方及创作人可基于自身业绩介绍或宣传的需要而无偿使用已公开播放的音乐作品或甲方对外公开的音乐作品的相关宣传材料、制作素材等,但不得为其他商业目的使用音乐作品。
(3)除由乙方及创作人创作外的其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由相关合法权利人所有,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合法授权后使用。
6.2本片著作权
本片的完整著作权由出品方享有,本片宣传、发行、播映过程中所制作的宣传片、宣传资料、剧集介绍、照片等音视频、图片、文字资料和拍摄素材的完整著作权亦由出品方享有;出品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前述作品进行使用和开发经营(含衍生产品),前述作品相关具体权利的行使与收益分配,由甲方或全体出品方自行协商确定。
6.3乙方及创作人署名
6.3.1乙方及创作人就其创作的音乐享有在本片结尾字幕中表明自己身份的署名权,具体署名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