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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电梯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讲解

电梯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讲义

第一章法规知识

加强电梯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工作,不仅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依法履行的重要职责,也是电梯使用单位和安全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

因此,电梯的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应熟悉和了解有关电梯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各项法规、规章和标准,这对于指导和自觉做好电梯、自动扶梯设备的管理工作,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1.1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中国政府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是以5个层级的法规文件构架的法规标准体系,通过落实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两大制度来实现的,具体到中国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亦不例外。

下面概括介绍一下该法规标准体系中与电梯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文件:

 

   1.1.1法律:

目前专项的上位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仍属争取制定的法律,但关联性较强的行政法却有多项,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

 

1.1.2法规:

上位行政法规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共91条的《条例》中,直接涉及电梯行业的条款有61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需要严格执行的条款有30条。

这些条款主要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责任承担者,规定了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制度,确定了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2003年6月1日实施以来,这部条例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和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做出新的规定以及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这两部法律、行政法规,有必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修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并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措施和相关制度。

修改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前共7章91条款。

修改后增加了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章节和十二条款,共计共8章103条。

条例强调了要加强节能管理,完善了与特种设备事故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1.1.3规章:

上位行政规章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对电梯等机电类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要求与程序等。

由于其颁布于《条例》之前,目前正拟修订。

 

   1.1.4规范:

按照《条例》规定,主要是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为形式的技术法规。

目前与电梯业直接相关并需要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共有36项,主要包括:

 

   1.《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2.《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3.《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及其配套的28项型式试验细则(报批中,已经试行); 

   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5.《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和《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等规范检验行为的安全技术规范。

 

   1.1.5标准:

目前中国共计14项国家标准中,有12项标准的技术内容分别等效采用了ISO和EN的相应标准,几项主要的电梯标准,其技术内容等效采用了欧洲的相应标准。

如: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技术内容是等效采用了欧洲的标准EN81.1-1998,《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技术内容是等效采用了欧洲的标准EN115-1993。

 

1.2政府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2.1行政许可 

   1.2.1.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经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主要采取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备案,制造许可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受理、典型样品的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产品型式试验备案方式许可无此项)、审查发证和公告。

目前,经许可的电梯制造单位共有319家; 

   1.2.1.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经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许可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受理、单位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目前,经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共有2,693家;

   1.2.1.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主要规定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其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目前,经使用登记的在用电梯有527,329台; 

   1.2.1.4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核准:

规定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技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目前,经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共有4家,经核准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机构共有374家;

   1.2.1.5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通过资料审核、检测验证和功能测试,确认电梯设计及被试验样机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符合性;

   1.2.1.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

规定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质量与最终交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必须经监督检验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1.2.1.7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规定在用电梯必须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周期(1年),定期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1.2.1.8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许可:

规定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目前,经考核授予相应资格的电梯检验员有3905名,其中,有878名电梯检验师和53名机电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

   1.2.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主要包括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和电梯安装维修人员,规定电梯的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目前,经考核合格授予相应资格的电梯作业人员共有108,079名。

    1.2.2现场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并根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统一部署,抵达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和事故现场所开展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检查并督促相关单位执行法规规定,纠正并查处违反法规规定的行为。

    1.2.3专项调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针对特种设备相关环节发生的一些特殊、意外或紧急事件,以及发生的设备事故,为调查、了解、研究和分析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规律,并研究及探索解决或预防类似情况的再发生所开展的专项调查工作。

 

   1.2.4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分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旦特种设备发生上述事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并及时进行设备事故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1.2.5宣传教育及指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须通过媒体报道、培训、宣传活动等一切可以利用的途径,宣传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教育并指导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益,提高法规和标准执行者履行相关责任的意识与技能。

 

   1.2.6科研

有计划地实施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检验技术和安全防护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专业与科技人才的挖掘、培养、储备和合理调用,组织涉及特种设备安全防护的科学技术研究,特别是涉及提高行政管理技术手段与检验技术水平的研究。

 

1.3电梯属于“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特种设备是由国家认定的,其中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含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人行道都属特种设备之列。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负责全市区域内的电梯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

电梯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要从电梯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七个环节全方位入手,每个环节都严格遵循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才能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1.4电梯的安装、改造与维修保养单位要求

电梯的安装、改造与维修保养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许可,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承接许可项目的业务。

安装、大修、改造电梯前,施工单位应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申办电梯施工登记手续。

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存入设备的档案。

电梯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1.5电梯、自动扶梯的竣工检测验收与定期检验工作

安装、大修、改造后的电梯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经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自行检测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法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在验收检验时,将自检记录和测量的内容,提供给检验检测机构审核。

监督检验机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测验收工作,检验合格的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见图4—1)。

产权使用单位应将该标志粘贴在电梯轿厢内醒目的位置上。

图4—1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注:

电梯设备编号

设备编号分为四部分:

电梯分类编码、地址码、日期码和排序码,从左至右依次排列,每部分中间用——短线隔开。

如图1—2所示:

图4—2电梯没备编号示意图

电梯质量与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验收工作,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承担,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再次强制性进行验收检验,

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如果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对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书面投诉。

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年。

1.6电梯使用单位的职责

电梯一般由其所依附的建筑物和不同功能的八个系统组成,是集结构、机械、电气、微机控制于一体的复杂的产品,在使用中,管理不严、检查不力、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都易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

因此,保证电梯安全、可靠,不仅是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检验单位的职责,更有赖于电梯使用单位日常的监督管理。

所以条例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对电梯设备的使用和运营安全负责。

要保证电梯使用安全,首先一点是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制造许可的产品。

其次,使用单位对交付使用电梯的各类技术文件应核对,保证齐全。

同时,电梯要通过相应项目施工的监督检验,以作为安全使用的进一步保障。

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电梯履行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等阶段。

申请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如,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证明等,并且要提供使用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持证作业人员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电梯显著位置,如,机房内。

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设备的显著位置上。

标志的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前1个月需申请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对于电梯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如单位更换新电梯,把旧电梯拆除卖给外单位,那么,新的使用单位应按上述有关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重新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重新发证。

由于电梯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故障或缺陷,而对其进行修理、维护,定期检验等,都需要依据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始资料。

因此,电梯必须建立包括其本身技术文件和使用管理、有关检查方面记录的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在公共场所使用广泛,直接载人,出现故障易产生社会影响。

因此,电梯的日常维保至关重要。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每隔15日需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做好各项记录。

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其中,包括紧急情况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以及部门和人员的计划和安排。

对于解决不了的故障,如,门不能打开、停止运行等,应及时与电梯的日常维保单位联系,维保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正确进行救援。

使用单位必须强化安全管理,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确定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职责,配合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尤其对于安全管理人员应赋予一定权限,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使用电梯,任何人不得予以阻挠。

运营中电梯的注意事项应固定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内容包括电梯操作方法,乘坐电梯不得打闹、不得扒门等安全注意事项。

便于乘客对电梯的了解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为了加强使用单位对电梯的管理,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如,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对电梯进行一次定期自行检查等,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对于安全保护装置,如,限速器应每年标定一次。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的一员,其设备构造、运行性能等有其特殊性,因此要求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保养与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使其熟悉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通过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事实表明,无证上岗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的事例也较多。

人员的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

另外,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阶段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使作业人员丰富更多的安全知识,对其所操作的电梯性能有更深的了解。

使用单位由于生产或其他原因自行决定对电梯进行封停使用,如果其期限超过一年时,应当报该电梯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

经确认的,在电梯停止使用期间,可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但封停期限超过一年且未及时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期限不足一年的,由监督检验机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

对于有些型号的电梯,由于出厂年代久,安全技术性能达不到现行标准要求,应予拆除报废处理。

电梯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这样便于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管理。

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要求的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小结: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不是监督检验机构。

2、特种设备是指可造成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杂物电梯不载客也属于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超过有效期限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4、乘客电梯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验,载货电梯和其它电梯同样也是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验。

5、电梯应当由专业人员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而不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7、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不得从事电梯相关作业或者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9、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为定期检验.

10、首次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限是二年。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主要要求是:

1)使用有制造许可的并经安装监检合格电梯产品。

2)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注册登记。

3)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含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6)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及时申报并配合定期检验,使用检验合格的电梯。

7)及时消除电梯的事故隐患。

8)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9)电梯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10)对报废的电梯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章 电梯专业知识

2.1 电梯的分类;

按GB/T7024—1997《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规定:

电梯是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

它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

电梯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对电梯操作者要求清楚电梯按用途和按控制方式两种分类方法。

2.1.1按电梯用途分类

按GB/T7024—1997《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中分类,只介绍常见几种。

1.乘客电梯:

为运送乘客而设计的电梯。

2.载货电梯:

主要为运送货物而设计的通常有人伴随的电梯。

3.客货梯:

主要用作运送乘客,但也可运送货物的电梯。

它与乘客电梯的区别在于轿厢内部装饰结构不同。

4.住宅电梯:

供住宅楼使用的电梯。

5.病床电梯:

为运送病床(包括病人)及医疗设备而设计的电梯。

具有轿厢进深长而窄的特点。

6.观光电梯:

井道和轿厢壁至少有同一侧透明,乘客可以观看轿厢外景物的电梯。

7.杂物电梯:

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

它具有一个轿厢,就其尺寸和结构型式而言,轿厢内不允许人员进入,轿厢运行在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

8.液压电梯:

依靠液压驱动的电梯。

9.自动扶梯:

带有循环运行梯级,用于向上或向下倾斜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2.1.2按电梯的控制方式分类

1.手柄开关操纵

电梯司机转动手柄位置(开断/闭合)来操纵电梯运行或停止。

2.按钮控制

电梯运行由轿厢内操纵盘上的选层按钮或层站呼梯按钮来操纵。

3.信号控制

把各层站呼梯信号集合起来,将与电梯运行方向一致的呼梯信号按先后顺序排列好,电梯依次应答接运乘客。

4.集选控制

在信号控制的基础上,把呼梯信号集合起来进行有选择的应答。

5.下集合控制

集合电梯运行下方向的呼梯信号,只有轿厢向下运行时才能顺向应答召唤停靠的控制。

6.并联控制

共用一套呼梯信号系统,把两台或三台规格相同的电梯并联起来(按照人为的设定程序进行调度)控制。

其原则是:

无乘客使用电梯时,经常有一台电梯停靠在基站待命,称为基梯。

另一台电梯则停靠在行程中间预先选定的层站,称为自由梯。

当基站有乘客使用电梯并起动后,自由梯即刻起动前往基站充当基梯待命。

当有除基站外其它层站呼梯时,自由梯就近先行应答,并在运行过程中应答与其运行方向相同的听有呼梯信号。

如果自由梯运行时出现与其运行方向相反的呼梯信号,则在基站待命的电梯就起动前往应答。

先完成应答任务的电梯就近返回基站或中间选定的层站待命。

7.梯群控制(或称群控)

具有多台电梯客流量大的高层建筑物中,把电梯分为若干组,每组四到六台电梯,将几台电梯控制连在一起,分区域进行有程序或无程序综合统一控制,对乘客需要电梯情况进行自动分析后,选派最适宜的电梯及时应答呼梯信号。

2.2 电梯的主要参数和常用术语;

按GB/T7024—1997标准,一般术语共49个,只要求电梯操作人员掌握一些主要参数和常用术语即可。

2.2.1电梯额定速度

电梯设计所规定的轿厢速度,是电梯的基本参数。

单位:

m/s。

2.2.2检修速度

电梯检修运行时的速度。

2.2.3额定载重量

电梯设计所规定的轿厢内最大载荷,是电梯的基本参数。

单位:

kg。

2.2.4平层准确度

轿厢到站停靠后,轿厢地坎上平面与层门地坎上平面之间垂直方向的偏差。

2.2.5层站

各楼层用于出入轿厢的地点。

2.2.6基站

轿厢无投入运行指令时停靠的层站。

一般位于大厅或底层端站乘客最多的地方。

2.2.7预定基站

并联或群控控制的电梯轿厢在无运行指令时,指定停靠待命运行的层站。

2.2.8底层端站

最低的轿厢停靠站。

2.2.9顶层端站

最高的轿厢停靠站。

2.2.10底坑

底层端站地板以下的井道部分。

2.2.11平层区

轿厢停靠站上方和(或)下方的一段有限区域。

在此区域内可以用平层装置来使轿厢运行达到平层要求。

注:

停靠站上方是指底层端站,停靠站下方是指顶层端站,中间层站的平层区既包括上方也包括下方的一段有限区域。

2.2.12.开门宽度

轿厢门和层门完全开启的净宽,是电梯的基本参数。

单位:

mm。

2.2.13.轿厢宽度

平行于轿厢人口宽度的方向,在距轿厢底1m高处测得的轿厢壁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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