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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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等.ppt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中必须包括有外国投资者或者全部是外国投资者;

(2)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设立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4)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5)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经我国法律规定的政府机关审查批准,并到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及中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企业中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合营各方应当在企业合同中确定出资期限。

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四、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一)现金出资

(二)实物出资(三)技术出资(四)场地使用权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其特点是: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合作各方应依法和依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

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制

(二)联合管理制(三)委托管理制第四节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特征: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外资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谓其他责任形式,主要是指合伙形式和独资形式。

如果外资企业采用的是这类责任形式,则外国投资者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并且仅限于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须在中国境内设立,设立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只能设立非法人企业。

第三,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与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自行管理,即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委托管理,即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聘用管理,即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委托或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节税法概述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调整国家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法的构成要素

(二)税率税率是指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

税率是税法基本内容的核心部分,是计算应征税额的尺度。

我国现行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三)财产税法财产税是以法定财产的价值额或租价额为征税对象,根据财产占有或者财产转移的事实所征收的一类税。

其基本特征是:

第一,以纳税人所占有或转移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客体范围严格依法限定。

第二,面向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无税负转移作用。

现行财产税有: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在我国税收的征收与缴纳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机关。

它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三个主要职能。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政策性银行法一、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是承担政策性银行业务的银行。

我国于年相继组建了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家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

(一)倡导性职能

(二)补充性职能(三)选择性职能(四)服务性职能保险法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可见,保险既是一种商业活动,也是一种合同行为。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的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可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主要有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和信用保险合同三种。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根据承保危险和标的的不同,可将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一些具体规定保险利益投保保险费及时效保险金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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