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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外贸易管理一、关税措施

(一)关税的含义和作用关税是指一国政府设置在关境的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海关法律,在货物进出本国关境时,对货物所有人课征的一种税收。

起初,征收关税的主要目的是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后来才逐渐将关税措施作为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及调节和执行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负面效应也很明显,一是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将导致商品价格的提高,自然会增加本国消费者的负担,进而使进口减少;二是征收进口关税会导致国内相同行业的不合理扩张,影响国内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政府对外贸易管理

(二)关税的种类从征收目的上,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从制定关税政策的独立性上,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从征税对象上,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三)关税同盟和世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取消各自国家的关税,建立统一的对外关境,对内相互免征进口关税,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税制而结成的联盟。

建立关税同盟的目的在于发展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限制非成员国商品的进口。

世界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关税领土所组成的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它与关税同盟的不同在于,世界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对非成员国不实行相同的关税税率,各成员国在关税方面对外仍保留部分关税主权。

北美自由贸易区就属于这种类型。

政府对外贸易管理二、非关税措施

(一)概念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当非关税措施用于限制贸易的目的时,通常被称为“非关税壁垒”。

政府对外贸易管理

(二)各国常用的非关税措施1、进出口许可证措施2、进出口配额措施

(1)进口配额措施,包括绝对配额、关税配额。

(2)出口配额措施。

有两种:

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

3、外汇管理措施。

4、进出口商品检验措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5、反倾销(dumping)措施。

政府对外贸易管理

(二)各国常用的非关税措施6、反补贴(subsiidy,subsidis)措施。

7、保障措施。

8、原产地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GATT)作为多边贸易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现称为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中国等23国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临时生效的关于是协调、处理缔约方(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政府间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调整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贸易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二、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1945年11月,美国就提出“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考虑方案”,其内容是计划缔结一个多边国际公约,还提出建立国际贸易组织,作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并列的联合国机构。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接受了美国的建议,成立了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

1947年11月,有56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在哈瓦那召开,会议讨论了此前的伦敦草案,并于1948年3月通过了该草案,定名为(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1947年,美国、英国、法国等23个国家根据经社理事会组织了关税减让谈判,最后达成了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

这些减让协议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关于贸易政策的部分合并,汇编成单一文本,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47年10月30日,日内瓦第二次筹委会结束,23个国家签署了关贸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为了促进各国在互惠的基础上降低关税,GATT进行了8个回合的谈判,每此都取得了不同的成果,而最后三个回合的谈判成果更为显著。

其中尤以乌拉圭回合谈判持续时间长,规模大,取得的成果多。

先后有125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此回合的谈判。

1990年12月召开的GATT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作出决定,就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开始谈判,1年后完成了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议草案,被纳入当时形成的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草案中。

后在美国的提议下,将多边贸易组织改为世界贸易组织(WTO)。

随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被批准生效,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是在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通过条约和组织活动协调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它为各成员国之间从事经济贸易活动,解决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提供了一般的原则、规则和机构框架,也为21世纪全球更广泛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建立自由、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世界财富的增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性质、成员、机构和职能WTO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员主要是国家和在对外贸易方面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

WTO组织的谈判、议事活动和争议解决都由这些政府的代表参与,除政府以外的任何个人、工商企业和非政府组织都无权参加其活动。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各项多边贸易协议,为各成员方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对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实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统一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主要包括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和秘书处。

部长会议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的各事项作出决定。

部长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

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其职能。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监督执行三个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秘书处,负责秘书事宜,其负责人是总干事。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WTO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一般成员):

1、创始成员方。

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以前已成为GATT1947的缔约方,凡全面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并备有关税减让表和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即可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方。

2、一般成员方。

不具备创始成员方资格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请加入。

新成员的加入应由部长级会议作出决定,部长级会议应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2/3多数通过的条件批准加入的决定。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MarrakechAgreementEstablishing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Agreement),简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1995年1月1日生效。

根据该协议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

它由序言、正文16条和4个附件组成。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

1、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提高世界范围内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应的份额。

2、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规则范围、职能;3、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地位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4、世界贸易组织的预算和会费原则;5、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和要求;6、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及其附件的修订原则和程序;7、对成员资格、加入、特定成员之间互不适用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接受、生效和保存、退出等作了程序性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一包括:

(1)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即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12个配套协议(农业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2)服务贸易总协定;(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四是4个诸边贸易协议,即:

国际牛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一、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uredTreatment,简称MFN)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交往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2、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简称NT)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中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外国国民不低于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3、关税减让原则协定承认各国可以以关税作为保护本国工业的合法手段。

在确立关税为合法手段后,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来削减关税达到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目的。

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各成员方一般都要求互惠的、对等的减让。

一旦关税税率确立,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应对所有成员方适用。

另外,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所获得的减让,发达国家不得期待获得对等的减让。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4、一般禁止实行数量限制原则协定在承认关税可作为保护国内工业的手段的同时,明确要求各成员方不得使用数量限制。

这一原则使关税成为唯一的保护手段。

同时,总协定允许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对进出口实施数量限制。

5、促进公平竞争协定以反倾销和反补贴作为其主要任务之一,对严重的倾销和补贴采取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方法来加以限制,借此来维护贸易领域的公平竞争。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二、反倾销

(1)含义、形式和影响倾销的最初含义是出口商将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正常价值)的行为。

然而,由于各个国家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各不相同,因而经常发生争议。

倾销分为临时倾销、短期倾销和长期倾销。

出口商倾销商品可能会使其利润暂时减少,甚至亏损。

但往往又通过其他办法得到补偿。

补偿办法有:

一,通过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维护国内市场的垄断价格,获得高额利润;二,政府予以补贴,并享受国内税费减免或优惠;三,倾销损失倾销后补。

即通过倾销击败竞争对手,占领国外市场后,停止倾销,以垄断价格获取高额利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2)倾销和损害的确定是否构成倾销需要对比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看两者是否存在差额。

如有差额,即构成倾销。

正常价值可依次由出口国国内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和结构价格(指有关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利润)确定。

损害,是指倾销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工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了进口国该类工业的建立。

进口国有关机构应证明,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是由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3、反倾销措施及其程序为抵制倾销对本国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反倾销法律。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制定反倾销法律的目的不是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而是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措施,限制他国商品进口。

因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倾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各国滥用反倾销措施。

虽然各国反倾销法的具体规定不同,但其反倾销措施大多是征收反倾销税。

各国的反倾销立案程序大体分为:

反倾销申请;立案;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应诉;反倾销裁决。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三、反补贴1、概述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当地生产者或出口商提供现金贴补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为消除补贴造成的不良影响,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单独的或者与反倾销法一起制定的反补贴法,对获得补贴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一)DSU的适用范围DSU的规则和程序适用于除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以外的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以及DSU本身在内的所有WTO实施框架协议实施引起的争议的解决。

即包括:

争端解决条款本身提起的争议、有关DSU本身产生的争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货物贸易多边协议(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和关于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反倾销、等12个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二)机构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处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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