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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法w本章内容:

本章内容: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包括直接付款、托收、信用证及保理,信用证的诈欺。

w教学要求:

教学要求:

了解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掌握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1w第一节第一节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w一、买方直接付款(一、买方直接付款(DirectPaymentDirectPaymentwBuyerBuyer)

(一)订货付现(cashwithorder)

(二)见单付款(sightpayment)2w(三)交单付现(cashagainstdocuments)w汇付的办法:

w1、信汇(MailTransferM/T)w2、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w3、票汇(DemandDraftD/D)3w二、银行托收(银行托收(CollectionCollection)w

(一)托收的概念w托收是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w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

由卖方(委托人Principal)根据发票金额4w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Payee)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RemittingBank)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Bank),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

w按照统一规则(UniformRulesontheCollectionof5wCommercialPaper)规定,银行只负责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但无论是托收行还是代收行,对于下列情况均不负任何责任:

w

(1)银行只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委托书所列内容一致,除此以外,银行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w6w

(2)银行对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和责任;w(3)银行对由于天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事故所产生的后果不负责任;7w(4)除经银行事先同意外,银行对托收单据项下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措施,如银行统一对此项货物采取保护措施,则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概由委托人负担。

8w

(二)托收方式的特点w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汇票的付款人(受票人)拒付或拒绝承兑都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他们的责任只限于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于遭到拒付时及时把情况通知委托人(卖方)。

w至于卖方能否收回货款,则全赖买方的商业信誉。

9w(三)托收的种类w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

w1、付款交单(DocumentagainstpaymentD/P)w一般是由卖方先行发货,取得装运单据,然后把汇票连同装运单据交给银行代为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10w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

w在这种支付方式下,买方必须按汇票上载明的金额付款,才能取得装运单据,并凭以提取货物,否则,买方就不能取得装运单据,从而就无法获得装运单据项下的货物。

11w付款交单可以分为:

w

(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Sight)w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afterSight或afterdate)12w2、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w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银行取得装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才支付货款。

w因为只有远期汇票才需办理承兑手续,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13w三三、银银行行信信用用证证(LetterLetterofofCreditL/CCreditL/C)w

(一)信用证概述w1、信用证的涵义w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14w2、有关信用证的法律和惯例w

(1)1993年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7修订本)w

(2)2001年11月通过的eUCP作为UCP的补充,与UCP共同适用。

w3、信用证的业务程序w

(1)开证申请人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向其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经银行审核同意后,该申请书构成15w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w申请人通常要提供押汇等担保,有义务支付开证费;银行有义务根据申请书的指示开证,并承诺首先向受益人付款。

w

(2)开证行开证后,通常通过与受益人同地的银行向受益人通知或转交信用证。

16w(3)受益人获得信用证后,即可发货或为其他履约行为,向有关银行提交取得的相关单据,请求付款或议付或承兑。

w(4)指定行作出付款后,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已付款项,并获得相应报酬。

17w(5)开证行作最后偿付后,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然后申请人可以取得单据提取货物。

w

(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w1、信用证的当事人w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Issuingbank)、通知行(Advisingbank)和受益人(Beneficiary)的名18w称及地址。

w有的信用证还包括保兑行(Confirmingbank)、指定的议付行(Negotiatingbank)或付款行(Payingbank)。

w2、信用证的种类和号码w3、信用证的金额:

主要规定该信用证应支付的最高金额。

194、汇票条款:

主要规定汇票的金额、种类、份数及付款人的名称。

w5、单据条款:

主要规定单据的种类及份数。

w6、装运条款:

主要规定装运期限、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以及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等。

w7、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的地点208、交单的日期w9、开证行保证条款w

(二)信用证种类w1、跟单与备用信用证w

(1)跟单信用证是与光票信用证对应的名词,指受益人请求银行付款,必须21w同时提交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单据的信用证。

w

(2)备用信用证是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时,买方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人没有履约的单据或证明时,才能得到付款的信用证。

w2、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w

(1)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可由开证行22w随时修改或撤销,而不需事先通知受益人的信用证。

w

(2)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立,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进行任何修改或不予以撤销的信用证。

w2、保兑与未保兑信用证w

(1)保兑信用证是指经由开证行以外另一银行,对受益人作出付款或承兑23w承诺的信用证。

w

(2)未加保兑的信用证是指没有另一家银行作出上述承诺的信用证。

w3、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信用证w

(1)可转让信用证是受益人可请求有权转让的银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方使用的信用证。

24w

(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不允许转让的信用证。

w4、对背与对开信用证w

(1)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该信用证为保证,要求另一银行开立以本人为开证申请人、以实际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人为受益人的另一信用证,即对背或背对背信用证。

25w

(2)对开信用证。

是在“三来一补”中使用较多的结算方式,即交易双方互相以本人作为开证申请人、以对方作为受益人而开立两个信用证。

两证金额大致相等,可以同时生效,也可以分别生效。

26w(三)信用证的基本原则(三)信用证的基本原则w1、独立抽象性原则w信用证交易只能是单据交易,而非单据下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具体体现在:

w

(1)开证行在履行付款责任后不得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27w

(2)开证行不得因开证申请人破产倒闭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等情况而拒付款项;w(3)开证行不得因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的业务纠纷而中止付款责任;28w(4)开证行不得因单据与货物或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付款项;w(5)开证行也不得因其自身工作差错导致信用证条款与开证申请书不符而后主张拒付款项。

29w2、严格相符原则(strictcom-wpliance)w

(1)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w

(2)并非“镜相”标准,允许单证之间、单单之间有细微的不致引起理解歧义的“不完全一致”。

30w(3)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

w一是,银行有权自行决定单证是否相符、单单是否相符,并独立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付款。

w二是,银行也可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但最终是否接受有开证行决定。

31w三是,开证申请人愿意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也可拒付,受益人无权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为由要求付款。

w四是,开证保证人的责任不因开证行、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而变化。

32w四、国际保付代理(四、国际保付代理(Factoring)Factoring)w供应商将其与买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帐务管理,应收帐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全部服务。

33w

(一)国际保理的运作过程w1、卖方与国内出口保理商签订保付代理协议,然后与买方协商约定采用保付代理结算方式。

w在签约前,卖方向出口保理商提出确定买方信用额度的申请,出口保理商将需要核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名单交给34w进口保理商。

w进口保理商对买方进行信用调查评估后,将确定的买方信用额度通知卖方,并承担买方信用额度内100%的收取货款风险担保。

w2、卖方依据由保理商确定的买方信用额度决定是否签约,在信用额度内签约发货后,将发票和货运单据直接寄交35w买方,而将发票副本送交出口保理商,由出口保理商负责催收帐款管理。

w如果卖方在发货后,收到货款前有融资要求,出口保理商将在收到发票副本后以预付款方式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短期贷款融资。

36w3、出口保理商将应收帐款清单提交给进口保理商,委托其协助催收货款。

w买方在付款到期时将全部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收款后,立即将全部款项转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扣除相关费用及预付货款后转入卖方的银行帐户。

37w

(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w1、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资金,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

38w2、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但无追索权只是指保理商对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的预付款,保理商仍享有追索权。

39第二节第二节信用证的诈欺信用证的诈欺一、信用证诈欺的种类一、信用证诈欺的种类

(一)受益人自谋的诈欺1、伪造全套单据的信用证诈欺2、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

(二)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诈欺1、假冒信用证诈欺402、软条款信用证w3、有寄送正本提单条款的信用证w4、可转让信用证诈欺w5、与合同规定有细微差异的信用证w6、开证申请人欺诈开证行w(三)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41w(四)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诈欺w二、信用证欺诈的例外二、信用证欺诈的例外w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承兑或付款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

42w本章思考题:

本章思考题:

w1、托收业务中,银行有何责任?

w3、信用证机制的原理是什么?

w4、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有何责任?

w5、托收、信用证与保理的区别w6、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谈谈信用证欺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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