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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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细则

附件2

华夏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6日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2年3月9日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推荐及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华夏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科技奖(以下称华夏医学科技奖)工作,保障华夏医学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华夏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科技奖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华夏医学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撤消奖项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以下称中国医促会)贯彻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攀登医疗保健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医疗保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医疗保健科技成果为人民健康服务,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华夏医学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中国医促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医疗保健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以及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和编辑、印制汇编、制作光盘等权利,未经中国医促会授权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华夏医学科技奖的宣传活动。

第六条华夏医学科技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七条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作为获奖者。

第八条华夏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华夏医学科技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依照《奖励条例》第七条

(一)“在医学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获得重要发现”,其中所称“重要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

其中“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或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被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条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况、主要论文和专业著作的影响以及推动学科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奖励条例》第七条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医学技术发明”,其中所称“产品”包括各种医疗保健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新药品、生物新品种;“工艺”包括医疗卫生保健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奖励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被他人重复实现的技术。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其中“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上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在医疗保健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技术发明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新颖性与创造性、技术先进性、成熟完备性与转化应用情况及发展前景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奖励条例》第七条(三)“完成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医学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医疗保健科学技术研究和预防、诊断、治疗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本学科领域、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对促进学科和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十四条在医疗保健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推广应用程度、已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或在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或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成果有转化,创造了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意义,或在行业内应用,取得了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华夏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是重要医学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并指导工作;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六条华夏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二)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第十七条《奖励条例》第八条

(一)“国际合作促进奖主要奖励对中国医学科学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

外国人或外国机构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国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机构。

国际合作促进奖的授奖不分等级,根据合作情况、科技贡献及国内外影响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对提高人民健康素质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机构传授先进医学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的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十八条《奖励条例》第八条

(二)“医学科普奖主要奖励在重大医学科普项目活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对创作优秀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完成人和单位”。

重大医学科普项目活动是指以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提高国民医学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目的开展的科普活动。

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以下称医学科普作品)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科学普及出版物,包括医学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为载体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出版物)。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及科普翻译类作品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科普原创作品。

该作品所表达的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在国内外还没有其他科普作品将其作为主要表达对象进行创作;或者国内外虽有科普作品对其进行了创作,但采用了与已有科普作品不同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进行创造性创作。

(二)属于科普编著作品。

该作品对其他科普图书、电子出版物等科普载体中的相关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进行创造性的编著,形成独立体系。

医学科普奖授奖不分等级,根据创新性、创作编辑难度、社会效益、普及程度及示范作用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创新性突出:

在保证科学技术被准确、完整转述的基础上,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使科学技术经过科普创作具有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表现形式,可读性强,从而使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

科普图书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品标准;科普电子出版物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同类产品中的合格品水平。

科普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有较大的难度。

(二)社会效益显著:

科普作品已公开出版发行2年以上,或者其内容还被其他传播方式(如电影、电视传媒等)所采用,其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使科普作品介绍的科学知识等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和间接的重要作用,由此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

(三)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通过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的创新,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医学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

(四)重大和重要的科普项目活动,涉及范围和人群较为广泛,对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有重要、普遍的指导意义或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奖励条例》第七条(三)“卫生管理奖主要奖励在我国卫生事业科学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完成人和单位”。

卫生管理成果为软科学研究成果,卫生管理奖授奖不分等级,主要根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科研规模和效率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二十条华夏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由知名专家学者、有关主管部门及中国医促会有关人员组成,设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兼)和副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华夏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华夏医学科技奖进行具体评审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华夏医学科技奖的评审规则;

(二)负责华夏医学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三)对华夏医学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华夏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研究解决华夏医学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华夏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三条中国医促会华夏医学科技奖办公室负责管理与奖励有关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二)负责华夏医学科技奖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初审等,以及公示、终审、奖励与发布等组织工作;

(三)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和遴选华夏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评委;

(四)负责华夏医学科技奖的对外宣传工作;

(五)为完善评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修订相关工作规则;

(六)负责研究、提出和解决评奖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推荐及申报

第二十四条华夏医学科技奖项目采取推荐和申报的形式,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华夏医学科技奖。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及个人可根据每年公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单位申报应为法人单位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机构。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料应真实、有效,并承担可能产生纠纷导致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奖励条例》第十条所列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由其科研管理部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择优推荐,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可3人以上(含3人)共同推荐一项本学科领域或所熟悉专业的项目。

推荐时,每名院士须独立写出对所推荐项目科学技术水平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推荐申报项目由各推荐申报单位负责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九条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奖和相当等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仍然可以推荐申报华夏医学科技奖。

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申报华夏医学科技奖。

当年同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华夏医学科技奖的项目,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为建议授奖项目后,自动终止该项目在华夏医学科技奖的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得推荐华夏医学科技奖。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申报华夏医学科技奖一、二、三等奖。

第三十二条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连续2年参加华夏医学科技奖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再次推荐申报须

隔1年。

第三十三条推荐申报时应填写《华夏医学科技奖申报书》,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制作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中国医促会华夏医学科技奖办公室。

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四条推荐申报华夏医学科技奖的项目除符合上述条款所列的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和任务书的各项要求,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二)重大研究项目原则上应在全面完成后一次推荐。

(三)没有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推荐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必须要取得主管机关批准。

(五)反映推荐申报项目主要科学技术内容的论文必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

由中外学者共同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当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

(六)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

仪器、器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取得国家批准和可以生产的证书及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技术标准项目应正式颁布并实施2年以上:

(八)医学科学技术项目应经过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查新检索,并由其出具查新咨询报告书。

(九)推荐医学科普作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准确、及时反映当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

在出版上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申报华夏医学科技奖:

(一)不符合伦理原则的。

(二)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并且争议未解决前的。

(三)原始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推荐单位、推荐人对推荐申报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可在申报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提出理由。

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五章评审

第三十七条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

由华夏医学科技奖办公室负责对推荐和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申报材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则不再提交评审。

(二)初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华夏医学科技奖办公室按专业提交华夏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

(三)公示:

初审结果在中国医促会网站或有关媒体公示30日。

(四)终审:

华夏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和已经解决异议的项目进行终审。

初审和终审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评审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八条推荐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可以在华夏医学科技奖进入终审前的任何阶段提出退出评审的请求,并按要求分别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和公函。

凡不接受终审结果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华夏医学科技奖

第三十九条中国医促会常务理事会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第四十条华夏医学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为华夏医学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法人单位的或其他应当回避情况的评审委员不参加本单位同专业项目的评审。

第四十一条华夏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完成人或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二条华夏医学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华夏医学科技奖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

的,可在初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由单位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四十四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涉及获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申报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五条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申报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推荐申报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

必要时,华夏医学科技奖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申报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华夏医学科技奖办公室审核。

推荐申报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进入终审。

第四十七条华夏医学科技奖办公室向终审会议报告异议核实情况。

对投诉者给予保护。

第七章授奖

第四十八条华夏医学科技奖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名额以当年规定的限额为准,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数不超过10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数不超过7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数不超过5个。

国际合作促进奖每年授奖名额不超过2项,授予荣誉,不发奖金。

医学科普奖、卫生管理奖每年授奖不超过2项,不分等级,每项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数不超过5个。

第四十九条华夏医学科技奖由中国医促会发布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以当年中国医促会奖励决定为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中国医促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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