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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依据xx集团公司《一矿2010年群体绩效考核责任书》相关指标要求,为了保证输出矿矿产品质量符合集团公司要求,满足用户需求,进一步提高工序质量,稳定产品质量,特制定此办法。

2、术语、定义

2.1指标合格率=(检验指标个数-异常指标个数)/检验指标个数*100%。

异常指标指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控制标准的指标。

2.2镜铁山输出矿产品质量控制标准:

品名

TFe%

S%

块矿率%

品位波动控制指标

综合块矿率波动指标

桦树矿

≥33.6(月均)

≤1.4(单列)

≥58(月均)

连续3列低于周计划0.5%

周平均值低于计划1.3%

黑沟矿

≥33.0(月均)

≤1.5(单列

≥49(月均)

连续2列低于周计划0.5%

2.3违章出岩:

采场掌子面岩石混入率≥40%即正常封川;岩石混入率≥40%仍在出矿即为违章出岩;岩石混入率≥60%仍在出矿即为严重违章出岩;如质检人员封川后,仍采取各种形式私自出(矿)岩,判为严重违章出岩。

2.4块矿率:

指粒度≥15mm矿石的比例。

2.5产品质量事故:

当发生输出矿品位连续3列、4列、5列低于周计划3%时构成一般、较大、重大质量事故。

3、质量目标

3.1输出矿产品质量控制指标

输出矿产品质量指标应符合2.2所述标准。

a.桦树沟输出矿品位月均≥33.6%,黑沟输出矿月均≥33.0%。

b.桦树沟输出矿品位合格率≥99.0%(单列品位≥30.0%为合格);黑沟输出矿品位合格率≥99.0%(单列品位≥30.0%为合格)。

c.综合块矿率:

大于等于按桦树沟、黑沟月均指标以相应的矿量加权计算值。

3.2原矿质量控制指标

原矿品位以月计划为依据。

a.各矿体原矿品位:

≥月计划值。

b.桦树沟各矿体原矿品位合格率:

≥90.0%,黑沟原矿品位合格率:

≥90.0%。

品位合格率计算依据为:

品位下限=月计划值-3.0%,批次取样品位≥品位下限为合格品。

c.溜井围岩混入率:

桦树沟井下回采单条主溜井围岩混入率≤13.0%,Ⅰ矿体东部露天、黑沟露天矿围岩混入率≤5.0%。

d.桦树沟成品矿块矿率≥58.0%。

3.3预选精矿产品质量控制指标

产品名称

批次品位%

品位稳定率%

精矿品位提高幅度

粉精矿

≥31.5

≥90.0

月均提高≥0.9%

块精矿

≥34.5

≥90.0

XF-3

≤12.00

3.4矿石贫化损失控制指标

a.桦树沟井下掌子面回采率≥81.5%,贫化率≤13.0%。

其中各矿体井下掌子面回采率:

Ⅰ-Ⅱ矿体≥83.0%,Ⅱ中矿体≥78.0%,Ⅴ矿体≥65.0%,西Ⅱ矿体≥78.0%,Ⅵ-Ⅶ矿体≥80.0%。

b.黑沟综合回采率≥93.0%,贫化率≤5.0%。

成品矿块矿率≥49%

4、适用范围:

桦树沟矿各作业区、工程队、运选作业区、黑沟作业区。

5、管理职责及考核要求

5.1技术质量科管理职责

5.1.1负责制订、修改矿山《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等质量体系文件,提出产品质量指标持续稳定、工序质量不断改进的计划、措施,保证内部质量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5.1.2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负责对各工序、半成品、成品矿质量指标检验、测量分析、判定确认等工作。

对体系、工序、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并监督实施,使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5.1.3负责输出矿产品、原矿各项质量指标及贫化率、回采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分析和认定工作,对原矿、输出矿产品质量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

5.1.4负责参与年度采掘(剥)技术经济指标及矿石质量计划、质量指标的制定、修改等工作,并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5.1.5负责各类采掘工程的施工放样给点、采掘工程施工测量、工程量验收、矿量验收报表等,对矿山采掘工程质量负责。

5.1.6负责监督、落实井下采场掌子面“截止品位出矿和出矿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矿石回采率。

5.1.7负责矿山质量教育、质量培训、质量活动等各项工作。

5.1.8负责矿产品质量指标的理化检验工作。

5.2生产计划科管理职责

5.2.1负责根据产品质量要求下达生产作业计划,对不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作业计划进行调整、平衡、协调工作。

5.2.2负责各井巷工程带岩外排计划、组织、检查、落实等工作。

5.2.3负责2640水平、2880水平、黑沟3400水平运输拉矿过程中综合配矿调度指令的下达,严格按《生产配矿管理办法》及《周运输拉矿配矿计划》组织生产配矿工作,并对指令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负责。

5.2.4负责监督桦树沟、黑沟保温矿仓自动布料小车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5.3工作要求及考核

5.3.1质量管理人员应经常对各矿体采场质量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做到有措施、有落实、有记录。

未做到考核相关责任人员2分/次。

5.3.2质量管理人员每月对各矿体的矿石回收、损失与贫化情况进行计算与分析,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向主管领导上报采场矿石贫化损失综合月报表。

报表不及时或数据不准确考核相关责任人员2分/次。

5.3.3现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对所管辖矿体区域的产品质量负责,并与相关质量指标挂钩(溜井品位波动、精矿品位稳定率、品位合格率、块矿率等),指标每降低1%,分别考核责任人1分。

5.3.4矿产品质量指标的化检验数据应及时、准确、可靠。

数据不及时、超差,每发生一次,考核当事人2分。

5.3.5现场质检人员及取样人员要认真执行《生产配矿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做好采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现场取样工作。

采场质量监督失真、不到位或取样弄虚作假,每发生一次,考核相关责任人5分,严重违纪者调离本岗位。

5.3.6地质管理技术人员要求经常深入开拓、采准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现场地质界限的确认核实工作;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做好施工代岩控制管理工作,矿岩界限变化较大时应及时和设计人员协商进行施工设计修改。

对施工现场地质界限确认不明,造成掘进工程大量代岩影响生产配矿时,考核相关责任人3分;情节严重的,考核相关责任人5分。

5.3.7生产作业计划必须充分考虑满足产品质量要求。

作业计划发生变更时,生产计划科必须及时通知质量部门做出相应调整计划。

否则影响产品质量指标波动时,每项考核责任人1分。

5.3.8井巷工程带岩有外排条件的,生产计划科必须安排外排,并通知质量部门。

岩石外排要有计划、有措施。

否则,考核责任人2分,由此而影响产品质量指标完成时,加倍考核。

5.3.9对于有带岩外排计划而没有外排或不具备外排条件的采掘工程,地测人员拒绝放样施工,对于私自开工的不予验收报量并考核施工单位10分,考核责任部门5分。

5.3.10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带岩确需倒入溜井的工程,生产计划部门必须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

否则考核责任单位2分。

5.3.11生产计划科调度必须准确及时地下达各运输水平拉矿的配矿指令,否则,每发现一次失误,考核责任人1分。

5.3.12生产计划科调度必须经常监视保温矿仓自动布料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处理,否则,考核责任人1分。

5.3.13各单位必须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技术质量科组织的质量教育、质量培训、质量活动等工作,否则,每次考核单位10分,责任人每次2分;对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每次考核5分。

5.4桦树沟矿区各生产单位作业要求及考核

5.4.1桦树沟矿区各生产单位应按“贫富搭配,难易兼采”的原则,均衡出矿,严禁违章出岩。

未实行贫富搭配,均衡生产者,每查出1次,考核5分。

违章出岩1次考核责任单位10分,严重违章出岩1次考核责任单位20分。

5.4.2桦树沟矿区实行单条溜井(包括采区溜井、主溜井)质量波动控制考核。

以批次取样检验结果为依据,单条溜井品位连续3次、4次、5次低于月计划2.5%,分别考核责任主体3分、6分、12分。

5.4.3出矿质量记录填写要及时、准确,于月底汇总报地测组。

记录失真、填报不及时,每次考核3分。

5.4.4生产单位采场质量管理实行自主管理,各单位应对本单位采出矿石质量指标负责。

各矿体回采矿石品位(即溜井输出矿石品位)未完成月计划的,计算多混入岩石量并从当月产量中扣除。

多混入岩石量=产量*(计划出矿品位-实际出矿品位)/计划出矿品位。

5.4.5原矿品位合格率未完成控制指标,每差1.0%考核责任单位3分。

5.4.6溜井围岩混入率未完成控制指标,每超1.0%,考核责任单位3分。

5.4.7贫化率未完成控制指标,每差1.0%,考核责任单位2分。

5.4.8各矿体回采率未完成计划时,按照《采掘(剥)技术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5.5运选作业区作业要求及考核

5.5.1严格按照生产计划科调度指令运输配矿,否则,每查出1次,考核5分。

5.5.2预选作业要严格按照《预选生产工艺操作标准》组织生产,确保预选矿质量指标符合3.3要求,工艺控制要求考核执行《预选工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5.5.3预选工序日产精矿品位应满足3.3要求,月精矿品位稳定率≥90.0%,否则,每差1%,考核运选作业区2分;精矿品位提高幅度每降低0.1%,考核运选作业区2分;尾矿品位未完成计划时,每超1%,考核运选作业区1分。

5.5.4中破机岗位操作工应经常检查中破筛筛分情况,及时处理棒条筛堵塞、变形等事故。

检查发现条筛堵孔、变形严重未更换,每次考核2分。

5.5.5应经常检查破碎机排矿口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正常为68-85mm),确保矿石粒度符合质量要求。

排矿口不符合要求,每查出1次考核5分。

5.6黑沟露天矿作业要求及考核

5.6.1黑沟作业区要认真组织好生产过程中的穿爆和铲装工作。

在矿岩接触部位采矿具备分穿、分爆条件时,应实行分穿、分爆,清理平台时矿岩不能混杂,严禁矿石外排。

每发现一次矿岩混爆现象考核作业区5分,每发现一次矿石外排现象考核作业区5分。

5.6.2黑沟作业区应做好采场内“贫富搭配、难易兼采”的综合配矿工作,并做好现场配矿原始记录,于当月底汇总报送技术质量科。

未做到考核作业区2分/次。

5.6.3质量记录失真、上报不及时,每次考核3分。

5.6.43400水平采区溜井品位完不成月计划时,每差1.0%,考核作业区5分。

采区溜井品位合格率完不成计划时,每差1.0%,考核作业区3分。

5.6.5主溜井或采区溜井围岩混入率未完成控制指标,每超1.0%,考核责任单位3分。

5.6.6井巷一队应严格按照生产计划科调度指令进行拉矿,每发现不执行调度指令一次考核井巷一队2分。

5.6.7当黑沟采场块段(或爆堆)矿石的品位在20.0-25.0%时,应视为表外矿量处理,原则为:

经过与富矿配矿至品位≥32.0%时应倒入溜井,并记录表外矿配矿的数量;不经过配矿直接倒入溜井者视为违章出岩。

5.6.8采场块段(或爆堆)矿石的品位大于25.0%的矿石严禁外排,否则,每查出一次,考核黑沟作业区10分。

5.6.9自测块矿率完不成计划时,每差0.5%,考核5分;回采率完不成计划,按《采掘(剥)技术管理办法考核》。

6、输出矿产品质量控制指标考核

6.1发生一般、较大、重大质量事故时,考核技术质量科科长、质量主管、责工、质量主办及相关质检人员分别为2分、5分、10分。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时分别考核生产计划科相关管理技术人员2分、5分。

6.2发生质量事故时由技术质量科质量管理人员组织分析,根据分析,依据事故程度,考核相应责任主体单位5分、10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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