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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签订区域性行业性

 

推广签订区域性、行业性

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参考文本

 

保定市总工会

2010年5月

 

县级区域性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

甲方:

总工会主席:

乙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

第一条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维权理念,强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能,规范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促进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县总工会(工会主席)与乙方代表(乡镇长)签字后生效。

此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乙方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所辖企业编制有关安全管理各项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第四条乙方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监督本区域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督促企业达到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一款规章制度方面:

建立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款安全管理机构方面: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款作业环境方面:

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或行业标准;生产环境的粉尘、有害气体浓度不超标;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四款个体防护方面:

督促企业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款安全投入方面:

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五条乙方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甲方通过各种途经和形式协助乙方和企业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乙方督促企业在接触有毒有害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

有毒有害信息卡应设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乙方负责检查督促涉及尘毒等有害作业的企业对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直接接触尘毒作业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

企业要建立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工上岗、在岗、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记录在案;对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排。

第八条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对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乙方督促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条乙方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乙方要按国家《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分析会必须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并及时答复工会提出的意见。

第十一条乙方监督企业按照《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甲方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乙方应积极协助。

第十三条甲方依法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提交乙方,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乙方对甲方建立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一法三卡”等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应给予支持。

乙方必须保证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第十五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乙方向甲方代表人员通报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协商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

协助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级工会留存备案。

 

甲方(盖章):

总工会

主席(签字):

乙方(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乡镇区域性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

甲方:

乡镇区域工会联合会主席:

乙方: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确保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甲方职工代表(区域工会联合会主席)与乙方代表(企业负责人)签订。

此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三条乙方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乙方给甲方创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环境,并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五条乙方安排甲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乙方保证甲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甲方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甲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乙方延长甲方工作时间,应安排甲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制度,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七条乙方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乙方在接触有毒有害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

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乙方对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的职工要按期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病的职工,及时给予治疗和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

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方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参保职工范围,由乙方和甲方根据工种等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乙方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应及时通知工会组织。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乙方要按国家《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第十二条乙方按照《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作业,不得安排从事接触毒害作业。

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

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改正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乙方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

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职工有权拒绝乙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

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乙方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正式签订之日起,履行期年。

第十八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应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级工会留存备案。

 

甲方(盖章):

乡镇区域工会联合会

主席(签字):

 

乙方(盖章):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教育行业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

甲方:

教育系统工会主席:

乙方:

乡镇教育办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学校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职工代表(系统工会主席)与乙方代表(校长)签字后生效。

此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乙方应建立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第四条乙方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监督本区域各校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监督督促学校达到基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一款规章制度方面:

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劳动生产安全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款安全管理机构方面:

各单位都要设置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

第三款工作环境方面,软硬件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安全卫生达标。

第四款安全卫生投入方面:

学校必须保证安全卫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包括校舍、宿舍、厨房的工程建设、维修、改造以及环境卫生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乙方要督促本单位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交通、消防、社会治安、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自然灾害、预防触电、预防溺水、煤气中毒及校外活动等。

尤其是对新毕业生进行安全卫生岗前培训。

甲方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协助乙方和学校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乙方要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检,一般一年一次,建立教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教职工,应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排。

第七条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对学校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乙方督促学校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九条乙方对本单位内发生的伤亡事故应及时通知甲方。

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不得谎报、瞒报和迟报。

第十条乙方督促学校按照《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甲方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乙方应积极协助。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条例》和《唐山市学校食堂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

发现问题,及时提交乙方,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乙方对甲方建立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乙方向甲方代表人员通报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协商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

协助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级工会留存备案。

甲方(盖章):

教育系统工会

主席:

(签字):

 

乙方(盖章):

乡镇教育办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卫生行业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

甲方:

卫生系统工会主席:

乙方:

乡镇卫生院、直属医院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各医疗卫生单位安全、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职工代表(系统工会主席)与乙方代表(院长)签字后生效。

此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乙方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有关安全管理各项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条乙方严格按照规定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第一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款成立组织机构: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款改善作业环境:

医院的设计、建设、布局、设施、设备和工作流程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或行业标准;医疗废物及污水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存放装置符合规范;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四款加强个体防护:

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接触有毒有害特殊岗位职工有统一的定期防护检测;完善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安全防范措施,有效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

第五款加大安全医疗投入:

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五条乙方要加强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保证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传染科、放射科、检验科、医用氧舱、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配电室、压力容器及电梯等重要部门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6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甲方通过各种途经和形式协助乙方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乙方督促本单位在接触有毒有害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

有毒有害信息卡应设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乙方负责检查督促本单位对涉及尘毒等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直接接触尘毒作业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工上岗、在岗、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记录在案;对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给予临床治疗和康复治疗;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排工作。

第八条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乙方督促本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条乙方对本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乙方要按国家《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分析会必须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并及时答复工会提出的意见。

第十一条乙方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甲方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乙方应积极协助。

第十三条甲方依法监督各医疗卫生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

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交乙方,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甲方为同级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安委会会议和乙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

同级政府或部门在研究涉及职工安全卫生权益的事项时,要通知甲方参加,并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建立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一法三卡”等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应给予支持。

乙方必须保证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第十六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乙方向甲方代表人员通报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协商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

协助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级工会留存备案。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卫生系统工会

主席(签字):

 

乙方(盖章):

乡镇卫生院、直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建筑行业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

甲方:

建设管理系统工会主席:

乙方:

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和以人为本、科学办矿”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职工代表(系统工会主席)与乙方代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此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乙方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有关安全管理各项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第四条乙方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督促企业达到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一款规章制度方面:

建立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款安全管理机构方面: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款作业环境方面:

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或行业标准;生产环境的粉尘、有害气体浓度不超标;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四款个体防护方面:

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款安全投入方面:

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五条乙方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甲方通过各种途经和形式协助乙方和企业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在接触有毒有害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

有毒有害信息卡应设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乙方负责检查督促涉及尘毒等有害作业的企业对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直接接触尘毒作业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

要建立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工上岗、在岗、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记录在案;对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排。

第八条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对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乙方要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条乙方对本辖企业内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乙方要按国家《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分析会必须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并及时答复工会提出的意见。

第十一条乙方监督下属项目部按照《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甲方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乙方应积极协助。

第十三条甲方依法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提交乙方,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甲方为同级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安委会会议和乙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

乙方在研究涉及职工安全卫生权益的事项时,要通知同级工会组织参加,并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建立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一法三卡”等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应给予支持。

乙方必须保证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第十六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乙方向甲方代表人员通报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协商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

协助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级工会留存备案。

 

甲方(盖章):

建设管理系统工会

主席(签字):

 

乙方(盖章):

建筑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交通行业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

甲方:

交通系统工会主席:

乙方:

工程队、公路站等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职工代表(系统工会主席)与乙方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此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乙方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有关安全管理各项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第四条乙方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监督本区域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督促企业达到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一款建立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款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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