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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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1.纳税人账册健全标志管理

我局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按是否账册健全分类管理并分别适用相应的税收征收率。

1.1.纳税人账册健全标志认定

一、业务概述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需向注册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以下简称“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认定账册健全标志(健全/不健全)。

外地来深纳税人、我市临时纳税户不单独认定账册健全标志,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一并进行账册健全标志认定。

二、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认定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认定为账册健全纳税人:

1.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

2.在我局办理了税务登记;

3.能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并单独反映工程的财务核算情况,工程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本公司财务系统统一核算,并能真实、准确、全面记录经营活动,使用合法有效凭证;

4.能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纳税资料;

5.能按规定正常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6.外地来深的纳税人能提供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认定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

(二)认定流程

1.受理

注册地税务机关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纳税人账册健全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财务会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综合服务岗审核上述证件资料,对资料齐全的,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交纳税人,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管理科(所)管理岗。

2.审核

管理岗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述证件资料,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账册健全或不健全的审核意见并报管理科(所)长岗核准。

3.核准

管理科(所)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核准意见,审批流程终结。

管理岗在业务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4.送达

综合服务岗打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纳税人账册健全情况告知书》(见附件2)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告知书,同时收回《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

(三)注意事项

1.账册健全标志一经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可以进行账册健全标志调整(一年内只能调整一次),一经调整重新给予三年有效期。

2.账册健全标志三年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

对原认定为账册健全的纳税人,经核实在标志有效期内,财务核算规范、正常申报纳税和无相关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继续认定其为账册健全并录入账册健全标志。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纳税人账册健全情况告知书》由系统按下列规则自动生成文书字号:

“深地税+区局简称+建账告+[年度]+顺序号”。

1.2建筑业纳税人账册健全标志调整

一、业务概述

在账册健全标志(健全/不健全)有效期内,纳税人可以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调整账册健全标志,注册地税务机关也可以主动调整纳税人的账册健全标志。

二、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纳税人申请调整账册健全标志的流程

1.受理审核

注册地税务机关管理岗受理审核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纳税人账册健全业务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管理岗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述证件资料,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账册健全或不健全的审核意见,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报管理科(所)长岗核准。

2.核准

管理科(所)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核准意见,审批流程终结。

管理岗在业务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3.送达

综合服务岗打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纳税人账册健全情况告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告知书。

(二)工程地税务机关发起调整账册健全标志的流程

1.发起

工程地税务机关管理岗经核实在本辖区提供建筑劳务的我市纳税人其账册健全标志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发起调整账册健全标志流程,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报管理科(所)长岗核准。

2.移送

工程地税务机关管理科(所)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同意调整建议的,将流程发送注册地税务机关管理岗签收。

3.审核

注册地税务机关管理岗在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账册健全或不健全的审核意见并报管理科(所)长岗核准。

4.核准

注册地税务机关管理科(所)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核准意见,审批流程终结。

管理岗在业务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5.送达

注册地税务机关综合服务岗打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纳税人账册健全情况告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告知书。

(三)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发起调整账册健全标志的流程

注册地税务机关管理岗核实其控管的纳税人账册健全标志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发起调整账册健全标志流程,具体参照上述第

(二)项“工程地税务机关发起调整账册健全标志的流程”第3.4.5点规定办理。

(四)注意事项

账册健全的纳税人一经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调整其为账册不健全状态,注册地或工程地税务机关管理岗均可发起调整流程,由注册地税务机关管理科(所)长岗核准。

2.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

在我市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建筑业发票的方式,分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2.1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业务概述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通过互联网登陆我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发票的建筑业企业。

二、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认定条件

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册地税务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授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两年内未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

3.两年内在我市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均达到100万元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工程款项;

5.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准确,账簿设置齐全并通过注册地税务机关账册健全认定。

车行”.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认定流程

1.受理

已经在我局开通网上报税业务的纳税人提出申请,注册地税务机关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业务申请表》(见附件3);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6)两年内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均达到100万元以上证明;

(7)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验原件);

(8)账册健全情况告知书复印件;

综合服务岗审核上述证件资料,对资料齐全的,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交纳税人,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管理科(所)管理岗。

2.审核

管理岗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述证件资料,对纳税人的建筑资质、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初审意见并报管理科(所)长岗审核。

3.核准

管理科(所)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核准意见,审批流程终结。

管理岗在业务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4.送达

综合服务岗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打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见附件4),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打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告知书》(见附件5)。

综合服务岗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相关文书,同时收回《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

(三)注意事项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由系统按下列规则自动生成文书字号:

“深地税+区局简称+建自证+[年度]+顺序号”。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告知书》由系统按下列规则自动生成文书字号:

“深地税+区局简称+建自告+[年度]+顺序号”。

2.2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取消

一、业务概述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可申请取消其自开票资格,或者纳税人因违反相关税收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主动取消其自开票资格。

二、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取消条件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地税务机关取消其自开票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

2.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未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的;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4.代开或者虚开发票的;

5.偷税、抗税的;

6.未妥善保管、使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纳税人申请取消自开票资格的流程

1.受理

注册地税务机关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业务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综合服务岗审核上述证件资料,对资料齐全的,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交纳税人,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管理科(所)管理岗。

2.审核

管理岗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述证件资料,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初审意见并报管理科(所)长岗审核。

3.核准

管理科(所)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核准意见,审批流程终结。

管理岗在业务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4.送达

综合服务岗打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告知书》(见附件6)。

综合服务岗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告知书,同时收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以及《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

(三)注册地税务机关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的流程

对属于上述第

(一)项取消情形的,注册地税务机关管理岗可主动发起流程取消纳税人的自开票资格(无需纳税人提交资料),具体流程参照上述第

(二)项“纳税人申请取消自开票资格的流程”第2.3.4点规定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一经取消,未满一年的,不予重新认定,纳税人须满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请自开票资格认定。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告知书》由系统按下列规则自动生成文书字号:

“深地税+区局简称+建自告+[年度]+顺序号”。

3.建筑业工程项目管理

3.1工程项目登记

3.1.1普通工程项目登记

一、业务概述

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符合我局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管理规定的,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简称“工程地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下列情形可以不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1.个人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允许不办理项目登记。

2.单位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凡不属于总分包工程且按综合征收率全部带征各税的,工程合同金额小于一定金额(目前暂定为100万元),允许不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二、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登记流程

1.受理

工程地税务机关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见附件7);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业工程合同或分包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分包方纳税人需提供上一级总包方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6)缴纳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应一并提供印花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7)外地来深的纳税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8)外地来深的纳税人若持有《外管证》应一并提供(留存全部联次,有效期满或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核销登记后将第三、四联返还纳税人);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例如:

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

综合服务岗审核上述证件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在系统中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交纳税人,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工程地管理科(所)长岗。

2.审核

管理科(所)长岗在当天将审核事项分办管理岗。

管理岗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上述证件资料,对资料齐备、填写项目齐全的,出具审核意见并报管理科(所)长岗核准。

3.核准

管理科(所)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核准同意,审批流程终结。

管理岗在业务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4.送达

综合服务岗打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告知书》(见附件8)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告知书,同时收回《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

(二)注意事项

1.深圳市纳税人必须认定了账册健全标志后才能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2.代开票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均为代开票项目,代开票项目只能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建筑业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在取得自开票资格后登记的工程项目均为自开票项目,自开票项目不允许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建筑业发票,只能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3.总分包工程的项目登记顺序,必须由总包方先行登记,然后分包方才登记。

4.工程项目登记时,系统会自动生成该工程项目对应的纳税鉴定并随登记流程一并完成,工程地税务机关可以修改鉴定内容。

5.外地来深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1)持有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管证》;

(2)无《外管证》但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3)工程项目属于总分包工程。

6.《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告知书》由系统按下列规则自动生成文书字号:

“深地税+区局简称+建登告+[年度]+顺序号”。

3.1.2特殊工程项目登记

一、业务概述

现阶段特殊工程项目登记仅适用于在深圳市从事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家庭装修工程的特定自开票纳税人。

特殊工程一般具有数量多、金额小、付款方多、项目登记内容少的特点。

特殊工程项目登记是指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某项特殊工程项目登记。

一经登记即可使用该特殊工程项目编号,向同一种工程项目类型的不同付款方自行开具建筑业发票,无需每项工程项目都办理登记,只需登记一次特殊工程项目类型即可。

例如燃气公司向个人家庭提供燃气安装劳务,燃气公司只要申请办理一次该特殊工程项目(燃气安装)登记,即可使用该特殊工程项目编号对不同燃气安装付款方自行开具建筑业发票。

二、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特殊工程项目类型

根据我市建筑业税源实际情况,目前特殊工程项目暂定为7个类型:

供电、供水、通信、燃气安装、有线电视安装、网络安装、家庭装修。

(二)登记流程

注册地税务机关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特殊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特种行业(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网络、通信)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审核程序参照本文3.1.1普通工程项目登记流程办理。

(三)注意事项

1.特殊工程项目的纳税鉴定根据纳税人的账册健全情况确定。

2.特殊工程项目不允许总分包,涉及总分包的特殊工程项目必须单独办理项目登记。

3.同一纳税人在市内同一辖区相同类型的特殊工程项目,只需登记一次。

4.在市内跨区从事相同类型的特殊工程项目,必须对应辖区都要办理一个特殊工程项目登记。

纳税人可以在注册地税务机关一次性办理。

3.2项目登记变更

一、业务概述

已登记的工程项目内容有误或者发生变动的(例如合同金额变更等情形),纳税人需要向工程地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变更。

二、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项目登记变更的内容

1.普通工程项目:

除了施工单位纳税编码、施工单位纳税识别码、工程项目地址不允许变更以外,其他登记内容均可变更。

2.特殊工程项目:

登记变更内容只限于工程所属地的增加或减少,其他登记内容不得变更。

(二)项目登记变更流程

工程地税务机关管理岗受理审核以下资料:

1.《建筑业纳税人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见附件9);

2.《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告知书》;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变更后的建筑工程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管理岗审核项目登记变更的有关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管理科(所)长岗核准。

管理科(所)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核准,审批流程终结。

综合服务岗打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告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3.3项目登记注销

一、业务概述

工程施工完成,工程款项结算完毕,发票全部开具且各项税款已经缴纳,则需要对该工程项目注销登记。

二、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注销流程

工程地税务机关管理岗核实确认完工项目后,即可对该工程项目注销登记。

(二)注意事项

1.当所有下级分包方全额缴税和开票后,总包方的工程项目登记才能注销。

总包方的工程项目登记一旦注销,其所有下级分包方的工程项目登记也连同注销。

2.特殊工程项目登记注销时,系统自行判断该特殊工程项目的开票总金额与计税营业额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则不允许注销。

3.工程项目一经注销将不得再开具发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日内审理完毕送区局领导核准;请审核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工程项目纳税鉴定调整

纳税鉴定是对工程项目应纳税种税目的鉴定,即根据纳税人类型、账册健全情况以及工程地信息,核定该工程项目应纳税种、税目、税率。

鉴定信息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带征(或预征)企业所得税、带征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征收项目。

纳税鉴定是税收申报的前提,没有鉴定信息无法进行申报。

纳税鉴定调整是对原鉴定信息进行变更。

3.4.1系统自动发起的纳税鉴定调整

一、业务概述

工程项目登记后,由于纳税人账册健全标志调整或者项目登记变更,系统都会自动发起对应项目的纳税鉴定调整,经税务机关确认后,生成新的纳税鉴定信息。

二、工作标准和要求

工程地税务机关管理岗签收系统自动发起的纳税鉴定调整事项,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在系统中对纳税鉴定信息进行增加、删除、确认等操作,报管理科(所)长岗核准。

管理科(所)长审核确认后终审,系统自动生成新的纳税鉴定档案。

3.4.2工程地税务机关发起的纳税鉴定调整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经核实应调整某工程项目的纳税鉴定的,可发起工作流程进行调整。

二、工作标准和要求

工程地税务机关管理岗选定要调整纳税鉴定的工程项目,发起调整流程,在系统中对纳税鉴定信息进行增加、删除、确认等操作,报管理科(所)长岗核准。

管理科(所)长审核确认后终审,系统自动生成新的纳税鉴定档案。

只有工程地税务机关才有权调整工程项目的纳税鉴定。

3.5建筑业分包工程自产货物开票额度审核

一、业务概述

建筑业总分包工程的分包方若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生产型纳税人,分包方仅就建筑业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其销售自产货物收入缴纳增值税及开具销售发票。

由于总包方从下级分包方取得的建筑业发票金额小于分包合同金额,分包方销售自产货物价款未涵盖在内。

因此,对总包方需新增加一项建筑业发票开票额度:

对自产货物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分包方纳税人,税务人员经审核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属实的,将其增值税发票记载的销售自产货物金额作为总包方建筑业发票开票额度的一部分。

二、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审批流程(采用纸质审批流程)

1.受理

工程地税务机关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工程自产货物开票额度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0);

(2)建筑业总分包工程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分包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4)分包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证明”;

(5)分包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建筑业发票;

(6)分包方销售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商品销售发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综合服务岗审核上述证件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交纳税人,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管理科(所)长岗。

2.审核

管理科(所)长岗在当天将审核事项分办管理岗。

管理岗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上述证件资料,重点对纳税人提供的销售自产货物增值税销售发票和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证明”予以审核,对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并报管理科(所)长岗核准。

3.核准

管理科(所)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核准,审批流程终结。

管理岗将自产货物开票额度证明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在分包方自产货物增值税销售发票右上角加盖“已抵扣”蓝色方形章,在业务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4.送达

综合服务岗打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工程自产货物开票额度证明》(见附件11)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退回建筑业发票和增值税销售发票给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

(二)注意事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工程自产货物开票额度证明》按下列规则编制文书字号:

“深地税+区局简称+建自产+[年度]+顺序号”。

4.建筑业发票管理

4.1建筑业代开发票

代开票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均为代开票项目,代开票项目只能在工程地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

具体规定及流程详见《发票管理规程》有关规定。

4.2建筑业自开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在取得自开票资格后登记的工程项目均为自开票项目,自开票项目不能在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只能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登陆税务机关“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发票。

具体规定及流程详见《发票管理规程》有关规定。

5.建筑业税收申报征收

5.1代开票纳税人申报征收

代开票纳税人可采用上门申报或网上报税的方式申报建筑业税款。

税务机关按照其是否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不同情形,分类办理申报征收业务。

一、无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税收申报征收业务

(一)适用范围

1.个人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允许不办理项目登记,采用无项目登记申报方式纳税。

2.单位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凡不属于总分包工程且按综合征收率全部带征各税的,工程合同金额小于一定金额(目前暂定为100万元),允许不办理工程项目登记,采用无项目登记申报方式纳税。

(二)申报征收流程

工程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表(综合)》;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需要办理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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