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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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乐亭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委托代理服务和监管工作,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化、制度规范化、管理信息化、监督多元化、产权明晰化,确保集体“三资”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

(一)集体资金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二)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三)集体资源包括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滩涂、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乐亭县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管理职能)代表全体成员,对集体所有的“三资”进行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决定;

(二)负责本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三)派员参加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并有完整的文字记载;

(六)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是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各地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

  

(二)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进行检查、审计、监督和考核,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工作;  

(四)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抓好“三资”管理网络化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由各乡镇经管站(财政所)负责办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监管体制

第八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

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农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实行。

实行委托代理服务的村(以下简称村),应将村级(含分级核算的组级,下同)资金、账目和资产资源明细等集体“三资”资料,交乡镇农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乡镇农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以村为单位设立六套账,即现金日记账、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产品物资账。

会计科目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

村级财务设立九套登记簿,即现金日记登记薄、银行存款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产品物资登记簿、内部往来登记簿、发包及上交登记簿、农业资源登记簿、农户股金登记簿和用工登记簿,并使用由县农经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账簿凭证、报表等。

各乡镇依托经管站设立“农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设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也可单独设立办公场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服务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农经管理机构指导。

代理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总会计一名、总出纳一名、代理会计和审计员若干名。

代理服务中心主任由经管站长(财政所长或分管副所长)兼任。

招投标中心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2—3名。

招投标中心主任由经管站长(财政所长或分管副所长)兼任,人员可以与代理服务中心人员交叉任职。

第九条代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运营情况的审计、检查、考核等工作,审核农村集体财务收支、资产运营、资源开发等业务;

(二)审核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及其承包经营方案,对资产、资源的评估和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三)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台账变更、登记工作。

统一使用河北省农经综合监管平台软件,为代理村集体“三资”进行会计核算,办理资金拨付和结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会计信息资料,监督核实农村集体“三资”公开情况;

(四)做好农村票据领用、核销、管理、登记等工作;

(五)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微机录入、信息上传、网络维护等;

  (六)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咨询、质询的接待、解释工作;

(七)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资料的立卷归档及保管工作;

(八)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乡镇招投标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发布各类招标、投标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二)组织协调好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好招标、投标秩序;

(三)监督招标人和投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经营招标、投标的档案管理;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各村设报账员1名,负责村集体报账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村集体的全部收、支业务,收集、整理、审核原始凭证工作;

(二)登记和管理全村债权、债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分户分项明细,负责集体资产、资源的统计台帐;

(三)办理村集体备用金领取与核销,及时报账和进行资金收支结算;

(四)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村集体财务公开;

(五)其它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金监管范围:

农村集体所有资金收入及支出。

资金收入包括原有积累、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土地补偿收入、处置集体资产和资源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资金收入、代收款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及其他资金收入等。

资金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及其他符合政策的支出等。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账、款、支票、财务印鉴分管。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金实行专户储存。

由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设立“村集体资金代管专户”,集中管理村集体资金。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各项收入金额及时存入代理服务中心专户。

不得挪用、占用或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非出纳人员不得掌管现金;不得超限额留存现金。

农村集体资金自开票之日起,实行票款同行,资金应在2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存入到代理服务中心专户。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收入各种款项,统一使用乐亭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统一监制的《乐亭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以下简称农村专用收据),按规定需用税务、财政票据的除外。

农村专用收据只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村集体股权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经村“两委会”研究后,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代理服务中心复核后,村集体与对方签订合同。

村集体购买的有价证券由代理服务中心代管,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并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内外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清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经村“两委会”研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代理服务中心复核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管理制度。

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管理,设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和账册,专款专用。

留归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

使用补偿费时,由村民委员会拟定书面计划,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由代理服务中心监督使用。

第二十条村集体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

备用金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视实际情况核定,报县农经管理机构备案后实行。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

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每年初在代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主要包括: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的制定或变更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批,代理服务中心复核,作为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村级财务决算在每年年终根据代理服务中心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各项支出按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执行。

大额支出业务,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财务实行审批制度。

村集体各项开支的原始凭证,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

村财务票据实行“一章五签”,即加盖财务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议签字、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批双签字、乡镇包村领导审查签字。

完善签字手续后,由村报账员向代理服务中心报账,经代理服务中心复核后入账,不准白条入账。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月报账制度。

乡镇代理服务中心应在每月30日前完成当月报账录入工作。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农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

(1)严格实行“零”招待,村公务活动不准报销招待费用。

(二)严格控制村务活动租用车辆,县城内村干部开会或办公事需要乘车时,原则上应乘公共汽车。

特殊情况需租车的,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即用车前向乡镇主管领导申报,经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批双签字后报销。

(三)村集体不得用公款滥发补贴和财物;不得用公款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不得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四)村干部公费入保险的,各乡镇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乡镇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村干部不得用公款购买任何性质的商业保险。

(五)村干部工资、补贴标准和考核办法,差旅费等支出额度控制办法,由乡镇政府负责研究制定。

(六)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杂志费用限额以村为单位,执行乐亭县县委宣传部关于村集体报刊征订规定。

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征订其它刊物。

第二十六条村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村要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由村报账员负责保管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农村集体“三资”登记簿、会计报表、村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乡镇建立村集体会计档案,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时备份,逐村分类建档。

负责保管村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产品物资账及记账凭证、原始票据、各村收据存根、会计报表等。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财会人员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由代理服务中心现场监督交接,交接双方签字并形成交接清单,存档备案。

第四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通讯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和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办公设施及经济林木、牲畜(禽)资产等一切集体所有的资产;

(二)农村集体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投资企业入股所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五)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置、处置和其他涉及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经村“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后,由代理服务中心复核后对村集体账务进行相关调整。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要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制度,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每年如实填报集体资产统计报表,及时向村民公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集体资产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固定资产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记入当年费用。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村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兴办工程项目、购置固定资产,要履行村“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执行乐亭县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5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党代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监督。

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及时报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投资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申请,乡镇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建设监管、验收,应有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或出售的,村集体要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执行乐亭县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程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期一般不应超过3年,确因生产周期需要可适当延长。

承包费或租赁费的确定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浮动机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二)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权属的;

(三)所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由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代理服务中心组成评估小组或村集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资产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

依法归农村集体所有的未经开发的山林、草场、水面以及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预留机动地等。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资源除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到户的,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代理服务中心复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资源开发承包经营要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

合同文本应在代理服务中心留存一份,由代理服务中心对合同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和服务。

农村集体资源经营承包费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浮动机制,确保资源利用效益平稳增长。

第六章监督机制

第三十八条各村都要组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并推选出监督委员会主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民主理财情况,接受代理服务中心指导。

村民委员会应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保障他们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月或按季开展理财活动,业务量大或发生重要经济业务时,应随时理财;

(二)监督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听取并反映村民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参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五)审核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票据;

(六)参与村干部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在村民活动中心和本村人口相对集中地方设置固定农村集体“三资”公开栏,及时向村民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相关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农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实行按月公开。

涉及土地征占用补偿及分配、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惠农补贴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随时公开。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资产发包、租赁、出售情况要随时公开。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开发经营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资源的开发经营方式、承包方案及承包金的收缴情况要及时公开。

纸质公开资料应当一式三份,一份用于公开,一份用于村委会存档,一份由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第四十一条县农经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经营情况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好年度、专项、和抽样审计。

各村集体“三资”管理、运营情况至少每3年轮审一次,代理服务中心代管的集体资金每年审计1次,村“两委会”干部任期经济目标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三资”信访问题进行重点审计。

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公开审计结果。

第四十二条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重点监控

(一)集体资产拆迁赔付款要设立专户进行保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截留、平调。

(二)集体资产拆迁赔付款主要用于偿还债务、购建固定资产、投资、发放成员福利等,村集体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乡镇复核后执行。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经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责任人职务。

(一)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事项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财务收支票据把关不严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未实行公开的;

(四)不配合上级农经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审计监督或管理指导的;

(五)坐支村集体资金或村集体资金不及时存入代理服务中心专户的;

(六)转借、转让、代开农村专用收据或扩大农村专用收据使用范围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经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隐瞒、截留、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金的;

(三)采取各种形式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

(四)利用职权压价发包、低价出租、出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为他人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经营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规占用集体资产、资源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乱开支的;

(七)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农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农村集体资源发包方案,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专人负责统计到会人数、组织参会人员签字、记录会议内容和会议表决结果。

不得以上门签字的形式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意见。

第四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居民委员会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乐亭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8月12日

附:

《乐亭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流程图》和《乐亭县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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