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房屋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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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承租方

物业地址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地址:

电话:

乙方(承租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署《湖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编号为下称该合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双方同意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租赁物业定义

1、租赁的具体范围、面积

根据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楼号的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的面积合计平方米(甲乙双方确定以此面积计算租金、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用途为。

2、配套设施设备

甲方提供可以满足乙方需要,相应配套的水、电(含照明、配电)、通讯设施线路及可正常使用的设备与设施。

3、房屋装修

本合同履约期间空间改造方案和装修工程方案或外在形象改造方案,乙方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乙方装修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国家标准乙方自行申报、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如由此导致延误开业或其他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期限定义

1、合同期限

租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装修期

甲方给予乙方装修期,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装修期期间甲方免收乙方租金,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正常交纳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租金之外的费用。

第三条租金及增幅、物业管理费

租金及增幅:

按照本合同确认的租赁面积计算,装修期满后,租金及增幅按以下方式执行:

租金

元/平方米/月,即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物业管理费

元/月/m2即月管理费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小

写元)。

物业管理费指公共部分的硬件维护、管理,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物业政策性收费(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0.2元/平米/月)水、电费均按独立计量仪器按实际显示用量另计费缴纳。

第四条租金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及对象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需向甲方支付首月租金首月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交纳当月租金。

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后出具收据或发票给乙方。

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本月的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及上一个月所使用的水、电等费用。

第五条保证金

为确保物业及甲方所配置的设备在租赁期间不受非正常损害乙方在本合同签署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金额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后,向乙方出具保证金收据。

在合同履约期限届满时,甲方确认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无非正常损害且乙方未拖欠任何应交纳费用后(包含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水电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等),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如有“非正常损害”或拖欠任何费用,乙方应赔偿损失并及时交纳已拖欠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前述拖欠费用和赔偿款,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给甲方(保证金在合

同履约期间不计利息)。

上述“非正常损害”是指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中所约定的租赁区域房屋主体结构或设备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擅自改造致使遭受的损害。

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合同条款定期向乙方收取租金,物业公司按湖州市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金等相关费用。

2、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任何纠纷造成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3、合同期限内,甲方应确保持续维持租赁行为的合法性。

4、物业管理按物业管理公约执行。

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申请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有关证照申领后,乙方必须将各种证照的复印件交壹份给甲方备案,以便进行有效的监督。

2、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法规按双方商定的场地使用用途(即: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其它经营所需的证照并按时缴纳税收及各种费用,由于乙方未向有关部门按时交纳各项费用所引起的纠纷和罚款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3、乙方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乙方管理疏忽,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发生劳资纠纷、经济纠纷、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而造成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乙方须合理科学的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及物业,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维护保养设备的情况,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房屋或投资的设施设备损坏、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赔偿(正常损耗除外)。

5、乙方须做好消防及安全工作,凡因乙方原因发生火灾等重大事故所造成对甲方及小区的直接和连带损失,由乙方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6、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本物业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7、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的缴费标准和时间向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物业公司缴交租金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金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广告位

甲方若给乙方提供广告位,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合同约定。

第九条不可抗力及维修责任

1、房屋租赁期内,房屋及设施如遇战争、地震、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而形成的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和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备损毁导致本物业停业或不能正常营业的,由乙方承担修缮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期间,属于原大楼主体结构本身原因造成需要维修的由甲方负责维修。

乙方造成甲方房屋结构损坏的,乙方必须负责维修,否则甲方有权代为维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优先权

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用本出租房屋应于有效期满之日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并在同等条件下拥有该出租房屋的优先承租权,逾期提出续租要求,视为自动放弃续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

1、租赁物业外的公共部分由甲方委托之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公共部分的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维修、清洁、安全制度建立等属于甲方经营范围内管理内容。

2、乙方在屋面及地面使用中不得随意打孔钻洞等,否则造成天面漏水或地面渗水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负责全面修复,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租赁物业的周边绿化等维护费用已包括在物业管理费中,乙方不再承担此项费用。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逾期交纳租金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金等相关费用超过三天的,每迟延一天,乙方须按拖欠额的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如乙方拖欠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物业公司水电费,甲方有权停止租赁房屋水电的供应。

2、因甲方原因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即视为单方违约(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乙方如有下述三种情况之一:

1、拖欠租金超过15天;2、拖欠款项达到元;3、擅自终止合同,并弃置该房屋不顾达30天。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若乙方弃置房屋,甲方可封存、拍卖房内物品,用以抵偿所欠租金及相关费用。

甲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后有权单方注销合同登记(备案)及另行出租房屋,乙方自行负责所有损失并按照第十二条第四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根据解除协议办理无本合同约定或解除的情况出现,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拆除房产等情形,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文书的送达

双方之间的文件传达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送达地址以租赁合同承租地址为准由挂号信、快递、传真进行传达,于送达时视为正式送交,更改通讯地址、营业执照内容等重要文件须在七天之内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解除合同以书面邮寄的方式通知乙方邮寄地址以租赁合同承租地址为准自邮件寄出日起二日内视为送达,收件人拒收或未签收导致退回的,仍视为送达。

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处置房屋里所有物件、单方注销合同登记(备案)及另行出租房屋。

第十六条保密

甲乙双方不得向传播媒介或他人透露本合同以及双方在具体接触过程中,所了解的对方关于经营、决策等方面的非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

1、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承租本合同所约定物业,甲方应遵循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租的原则,满足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下,甲、乙双方重新订立新的租赁合同。

2、所有权属于乙方的设备、设施、商品及经营责任,其保管及投保等责任归乙方;所有权属甲方的设备、设施其保管及投保责任归甲方。

第十八条附则

1、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甲方收到乙方保证金后即生效,合同期满或符合本合同约定终止条款时自然终止。

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租赁备案机关执一份,有关部门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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