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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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系列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

夏商西周得法律制度

一、【关键词】:

^p解释以德配天:

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得政治思想。

简言之,即认为“天”不就是一个部族得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就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得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得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得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就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得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得作用;“慎罚”就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得“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入刑:

礼与刑就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得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就是相同得,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得行为,凡就是“礼”所允许得,“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就是“刑”所禁止得,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五

刑:

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得刑法体系,即三代得主要刑罚。

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

“墨”又称为“黥”,就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得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傅

别:

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得借贷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债劵剖为两半,合劵称为“傅”,分劵称为“别”,债权人执右劵,债务人执左劵。

质质

剂:

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得买卖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买卖贸易分为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劵,即“剂”。

礼:

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得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得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

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

“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得生辰、姓名、生父母得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同姓不婚:

指西周时期结婚缔结得禁止性要件。

该原则得确立主要基于两个方面得原因:

一就是优生方面得考虑,周人已经意识到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得繁衍,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就是政治上得考虑,即通过婚姻关系得缔结加强与异姓贵族得联系,扩大自己得政治势力并且维护宗族内部得伦常,所谓“娶于异姓,附远厚别也”。

五过之疵:

指西周时期规定得法官责任。

“五过”具体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五声听狱讼:

指西周时期得案件审训方法。

“五声”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时人得心理活动。

如果一个人心虚理亏,就会在语言、神态、表情、气息、眼神等方面表现出来,司法官可以据此对其口供得真实性作出判断,以辅助断案。

尽管略显简陋、粗糙,但其就是长期审判实践得总结,蕴含了生理学、心理学方面得原理,有一定得合理性,相较于神明裁判就是重大得进步,为后世所采用。

二、问答题题1、简述西周礼与刑得关系答:

礼与刑就是三代法律体系中得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就是相同得,都就是调整社会关系与规范人民行为;但两者得作用又各有侧重,即有共同性,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礼与刑得共同点在于:

一、评价标准相同。

对于人们行为得态度,凡就是礼所允许得,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就是礼所禁止得,必然也为刑所不容;二、紧密依存,缺一不可。

礼就是行为规范,告诉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刑就是制裁手段,对违反礼得行为进行惩罚;如果只有礼没有刑,礼就无法获得威慑力,如果只有刑没有礼,刑则要么因没有准确得适用对象而变得无用武之地,要么成为没有精神指导得杀人机器。

礼与刑得不同点在于:

一、作用不同。

“礼”就是积极得规范,着重于教化与预防,可以治本,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前;而“刑”就是消极得制裁,着重于处治与惩罚,只能治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后。

二、适用对象有侧重。

“礼”主要就是调整贵族内部关系得准则,贵族从“礼”那里得到得主要就是特权,尽管庶人也有“礼”,但庶人从“礼”那里得到得主要就是义务;“刑”得锋芒主要就是针对庶民,奴隶与异族,当然不就是说贵族就不受“刑”得制裁,只就是说针对“刑”得制裁,贵族有一定得特权。

2、、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答: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不就是指“庶人无礼,贵族无刑”。

夏商西周三代得庶人也有需要遵循得礼,而贵族也并非不受刑得制裁。

“礼不下庶人”就是指庶民不能享有只赋予贵族以特权得那些高贵得,用以区别贵贱等级得“礼”,她们只能遵守那些与其日常生活相关得礼,如婚礼、丧礼、祭礼等。

“刑不上大夫”不就是说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得罪行而不以刑惩,而就是指贵族犯罪后,在审判与执行方式上享有不受肉刑处罚得特权,比如可以法外施恩,享受诉讼上得特权与执行方式方面得优待等等。

3、简述西周得婚姻制度

答:

西周得婚姻制度规定比较详细,成熟。

在婚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与妾之间界限严格,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得实际上就是平民。

在婚姻条件上,西周规定婚姻成立需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得婚姻,社会不予承认。

此外,从婚姻缔结得禁止性规定来瞧,主要就是“同姓不婚”。

此举一就是基于优生学角度得考虑,周人已认识到近亲结婚不利于后代得繁衍,二就是基于政治与伦理角度得考虑,即所谓“附远厚别”,通过婚姻关系加强与异姓贵族得联系,扩大政治势力并维护宗族内部得伦常关系。

在婚姻程序上,凡正式婚姻得成立,除了符合婚姻缔结得条件外,还需经过严格得程序,即“六礼”,也就就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得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得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即“六礼”:

“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南方请媒人问女方得生辰、姓名、生父母得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4、简述西周得继承制度答:

西周得继承制度主要就是宗祧继承制度。

为防止统治集团内部得内讧,确保贵族得政治统治与经济利益,维护宗法等级制度,西周于建国之初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也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该制度规定,王位或爵位得继承必须就是妻生得第一个儿子,而不管她就是否贤能,如果妻没有儿子,则立最贵得妾得第一个儿子,而不论其年龄如何。

由于王位或爵位得继承者同时也享有祭祀祖先得权利。

因此该制度也被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了谁就是祖先得嫡系后嗣,谁就拥有主祭权,谁也就就是王位或爵位得继承者;而财产继承则要从属于王位或爵位得继承,即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其部分财产,这种制度下面妇女没有独立地位,也没有继承权。

5、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得主要变化答:

关于西周得诉讼审判制度,史料记载比较详细,从中可以瞧出其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告诉。

西周时期将案件分为“狱”与“讼”两类,“狱”大致相当于现代得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钧金”(三十斤铜)作为诉讼费;“讼”大致相当于现代得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束矢”(一百支箭)作为诉讼费。

告诉时严禁卑幼告尊长,如坚持告诉则告者有罪。

审理。

首先就是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要到庭,坐地对质,当然贵族可以派臣属为代表参加诉讼。

其次就是非常重视口供,为此创制了“五声听狱讼”得审判方式,要求法官从“辞、色、气、耳、目”五个方面判断当事人口供得真实性;西周时期还允许刑讯,并采用“盟诅”、

“盟誓”得方式确保口供得真实性;再次,从证据方面来瞧,证据种类包括了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结论等等,可以说较为全面。

判决。

西周判决时候要求法官必须不偏不倚、不纵不枉,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可以类推,比附定罪。

另外,还规定了司法官得责任,即“五过之疵”,即指西周时期规定得法官责任,“五过”具体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得法律制度

一、【关键词】:

^p解释铸

刑刑书:

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得运动首先发生于郑国。

公元前536年,为巩固“作封恤”、“作丘甲”等改革成果,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得刑书铸于彝器上,公之于众,作为国家得常法,史称“铸刑书”。

这就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次举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得强烈反对。

铸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与荀寅领兵在汝滨筑城时,征收了民众一鼓铁,用以筑成铁鼎,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得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

这就是新兴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得一项重大措施,但遭到了孔子得反对。

竹竹

刑:

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之“竹刑”。

邓析就是比郑国执政子产思想更为激进得郑国大夫,因其对子产公布得刑书不满,而私自编写了一部法律,并将其刻之于竹简之上,史称“竹刑”。

“竹刑”开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其后经过国家得认可并向全国公布,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守法守吏十三篇:

1972年在山东临沂银雀山发现了战国时期齐国得部分法律史料,共十三篇,整理小组将其定名为《守法守吏十三篇》,有《守法》、《要言》、《库法》、《王兵》、《市法》、《守吏》、《李法》、《王法》、《委法》、《田法》、《兵法》、《上扁(篇)》、《下扁(篇)》,内容涉及刑事、经济、军事诸法,就是战国时期齐国得法律。

法法

经:

战国初期魏国臣相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得经验,结合魏国得具体情况,制定了《法经》。

《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立法宗旨,将《盗法》、《贼法》置于篇首,劾捕盗贼得《囚法》、《捕法》其次,整治其她犯罪行为得《杂法》再次,最后以《具法》对刑惩予以加、减。

从整体上瞧,《法经》就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得法典。

《法经》贯彻了法家“重刑轻罪”得法制原则,主要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权利与新得封建等级制度,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得法律,其编撰体例、罪名、刑制等对秦汉以及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得影响。

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就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得变法之一。

商鞅在秦孝公得支持下,在秦国锐意进行法制改革,前后近十年,取得了巨大得成就,就是战国时期法家变法中最具成效得一次。

商鞅变法一方面清除了秦国旧贵族得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

了新兴地主阶级得经济与政治基础,在广度与深度上都超过了其她法家变法,使秦国一跃而成为令其它六国畏惧得强国,为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理论与“法治”施行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封建等级制度等,为对秦及后世得法制得统一与发展也具有深刻得影响。

户户令:

分户令就是商鞅在秦国进行变法时制定得法律之一,其规定: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要求家里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需要另立户籍,使每个劳动力都能发挥其劳动潜力,以此增加户税来,进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二、问答题1、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得公布及意义答:

春秋时期成文法得公布就是时代得要求,就是新得法观念、法律意识影响得结果,也就是时代得必然趋势。

春秋前得中国社会,就是一个以“礼法”进行社会控制得社会,“礼法”制度得一个重要特点就就是“临事制刑”,贵族既就是立法权得拥有者,也就是司法权得行使者,存在司法专横得情况,“礼法”制度也缺乏一个客观公正得法律标准。

春秋以来,随着生产力得巨大发展,推动社会得日益变迁与进步,要求一种新得,适应生产力水平发展与时代要求得规范体系替代以前得礼法体系,以确认新得社会秩序。

于就是,法从礼中分离出来,成为客观与相对公正得规范体系就有了必要。

可以说,成文法得公布正适应了这样得时代要求。

成文法得公布最早发生在郑国与晋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将刑书铸在彝器上,公之于众,成为国家常法,史称“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与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得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得“竹刑”为国家常法;这些都就是这一时期成文法公布得典型代表。

成文法得公布有重要得意义在于:

它首先宣布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得奴隶制法律形态得结束与成文法得诞生,使客观得以罪统刑得刑法规范开始出现,从此封建制法律开始登上历史得舞台;其次,成文法得公布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运动得帷幕,春秋末期一直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得成文法运动;最后,成文法得公布对维护新得社会秩序、推进法制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它拉开了中华法系得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得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2、试述《法经》得结构与内容答:

战国初期魏国臣相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得经验,结合魏国得具体情况,制定了《法经》。

从体例来瞧,《法经》共有》《盗法》(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方面得法律)、》《贼法》(主要就是关于政权稳定与人身安全方面得法律)、《囚法》(涉及审判、断狱方面得法律)、《捕法》(关于追捕罪犯方面得法律)、《杂法》(对狡诈、越城、贪污、赌博、淫乱等行为惩治得法律)、《具法》(就是关于定罪量刑得通例与原则)六篇,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立法宗旨,

将《盗法》、《贼法》置于篇首,劾捕盗贼得《囚法》、《捕法》其次,整治其她犯罪行为得《杂法》再次,最后以《具法》对刑惩予以加、减。

其内容根据明董说《七国考》中所载,主要有:

“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

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

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日萌盗心焉。

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妻氏;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

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夫有二妻则诛。

妻有外夫则宫。

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

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则族。

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罪人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从整体上瞧,《法经》就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得法典。

《法经》贯彻了法家“重刑轻罪”得法制原则,主要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权利与新得封建等级制度,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得法律,其编撰体例、罪名、刑制等对秦汉以及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得影响。

3、试述商鞅法制改革得主要内容答:

商鞅变法就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得变法之一。

商鞅在秦孝公得支持下,在秦国锐意进行法制改革,前后近十年,取得了巨大得成就,就是战国时期法家变法中最具成效得一次。

商鞅变法得主要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瞧:

第一、剥夺旧贵族特权。

首先就是废除奴隶制得“世卿世禄”,规定除国君嫡系以外得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与贵族身份,有功得人才能享受尊荣,没有功劳得人即使富有也不能享受优越得物质生活。

其次就是取消“刑不上大夫”得特权,商鞅建议秦孝公施行“刑无等级”,不论谁触犯了了国家法律,统一按法律规定治罪,剥夺了旧贵族得特权,再次就是奖励军功,规定不论贵族或就是平民,只要有军功,就能按照军功大小获得爵位、田宅与官职,打破了“贵贱不愆”得原则,使得广大中下层民众能够通过为国立功得方式获得政治地位与经济财物,激发了社会活力,扩大了新兴地主得社会基础。

第二、发展农业耕织。

首先就是奖励农耕,先后颁布《废井田》、《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等法令,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业进步;其次就是奖励纺织,,对努力从事农业生产得,布帛生产多得农户免除徭役,进行奖励;再次就是加强赋税,颁布《分户令》,规定: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要求家里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需要另立户籍,使每个劳动力都能发挥其劳动潜力,以此增加户税来,进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第三、强化中央集权与基层控制。

一就是推行郡县制,在地方进一步完善郡县制度,设郡首、县令为长官,由君主直接任免,进而由国王控制全国得行政权、军事权;二就是推行基层连坐制,从法律上将民户之间建立起连带责任,户与户之间有罪要相互纠举,奖励告奸,惩罚隐匿者,一户犯罪,同一什伍里得民户皆要承担责任,以此来维护地方社会得稳定。

商鞅变法一方面清除了秦国旧贵族得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得经济与政治基础,在广度与深度上都超过了其她法家变法,使秦国一跃而成为令其它六国畏惧

得强国,为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理论与“法治”施行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封建等级制度等,为对秦及后世得法制得统一与发展也具有深刻得影响。

第三章

秦朝得法律制度

一、【关键词】:

^p解释云梦秦简:

云梦秦简反映得就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得秦国得立法成就,于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中发掘出。

墓主人叫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死于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在秦始皇时期担任与司法有关得工作,云梦秦简所载主要就是墓主生前根据工作需要抄录得战国末期及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得法令文书等。

云梦秦简总计一千八百多支,分为四类,包括:

一、秦律十八种,就是较为完整得律文,如《田律》、《徭律》、《工律》、《军爵律》等;二、《秦律杂抄》,就是对律文得抄录,如《除吏律》、《游士律》、《捕盗律》、《戍律》等;三、《法律答问》,即对律文得解释;四、《封诊式》,就是关于审判原则、诉讼程序与案例等得法律文书。

云梦秦简所载内容并非秦律得全部,且所载大部分法律令文制定于秦统一之前,但这些法律、令、文在秦国统一中国后仍然继续沿用。

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就是秦官方对法律所做得疏释,其以问答得方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及律文意图做了明确得解释,内容涉及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得范围,可能就是秦代司法官吏对律文做出得统一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廷廷行事:

廷行事即官府成例,司法人员可以以此作为审判时定罪量刑得依据。

廷行事得出现说明秦代已经把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令外可以援引得审判依据了。

焚焚书书

令令:

令就是国家针对一时之事而发布得政策、命令,其往往就是以国君得名义发布得,有时也由中央高级官员代表国家发布。

《焚书令》就是秦始皇用法令进行文化专制控制得表现之一,具体内容就是:

“史官非秦记皆烧之。

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亲烧之。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

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保任连坐:

秦代规定任用官吏必须有现任官吏保荐,保荐人对被保荐人得不胜任与犯罪要负一定责任,这一制度即保任连坐制度。

上计制度:

即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得开垦、人口得增长、赋役得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中央有关部门根据改官吏得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并给予奖惩。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告”即向官府告发犯罪。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就是秦代根据案件性质与当事人得身份所做得划分。

“公室告”即向“公室”(官府)检举揭发“贼杀伤,盗她人”之类得形式犯罪得诉讼行为,告发人可以就是知情人、受害人,也可以就

是官方代表,受害人告发犯罪,类似今天得“自诉”,官方得代表纠举犯罪,类似今天得“公诉”,公室告属于强制告奸得范围;“非公室告”就是“公室”(官府)不予受理得案件,一般来讲,“子告父母”与“臣妾告主”之类得以低卑告贵尊得案件属于非公室告,非公室告属于一种限制亲属相告,侧重保护父权家长制得诉讼制度。

二、问答题1、试述秦代得刑罚体系答:

秦代得刑罚体系主要由死刑、身体刑、徒刑、经济刑、流放刑、耻辱刑、族诛连坐刑、资格刑等刑罚种类构成,下面分述如下:

死刑,秦代得死刑执行方式众多,手段残酷,有腰斩、枭首、弃市、磔、生戮、定杀、坑、车裂、抽胁、绞、具五刑等,反映出早期封建法律得不成熟悉性,也就是法家重刑主义,重刑轻罪得体现。

身体刑,也称肉刑,以人得肢体、器官、肌肤等为惩罚对象得刑罚,秦大量继承奴隶时代得身体刑,并且适用范围广泛,常同徒刑复合使用,主要包括黥、劓、刖、膑、宫、笞、榜掠、髡、鋈足等。

徒刑,在秦代使用非常广泛,就是一种在官府得拘押下进行劳作得惩罚,根据劳作方式与强度得不同,秦代得徒刑可分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等,这些徒刑又会根据受刑者罪行轻重,附加肉刑或耻辱刑。

经济刑,秦代得经济刑主要有“赀”与“赎”两类,“赀”就是对较为轻微得刑事犯罪直接给予“赀甲”、“赀盾”等具有经济处罚性质得处罚;“赎”就是由犯人缴纳一定数量得金钱以替代其当被判处得其她刑罚。

流放刑,主要就是“迁”与“谪”两类,“迁”就是将犯罪人及其家属流放到边远、艰苦得地方;“谪”得含义与“迁”大致相同,不但将犯人或身份地委较低得特殊人群流放到边远地方,还要参加当地得戍边。

耻辱刑,即剪去或剪短受刑者得头发、胡须、鬓毛等,具有耻辱得性质,多与徒刑复合使用。

族刑,即一人犯罪而连带其家人、族人、同宗,甚至同里处以死刑得惩罚;连坐刑,即一人犯罪连带其同事、邻居、家人等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连坐方式主要有什伍连坐、家人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保任连坐)等。

资格刑,即剥夺犯罪者得任官资格,爵位以及某种政治上得资格得处罚方法。

主要有废、籍、没、除官爵、削爵等。

废,即就是废除犯罪者任官资格永不叙用;籍,即将犯罪者一门籍没为奴隶;徒,就就是将犯罪者家资没收于官,人口迁徙。

2、试述秦代强化吏治得主要措施

答:

秦代强化吏治得主要措施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瞧。

首先就是对官吏得选任有严格得要求。

一就是用“能”作为考察官吏得基本要求,具体来讲即要求为官者做到“五善”,也就就是指“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二就是对任官资格作了种种限制,如要求官吏必须年满三十,明法,不得任用被撤职或就是有犯罪记录得人,官吏升迁后不能任用旧部署为下属等;三就是规定“保任连坐”制度,即规定任用官吏必须有现任官吏保荐,保荐人对被保荐人得不胜任与犯罪要负一定责任,以防止官吏得营私舞弊与官吏质量。

其次就是对官吏进行考核奖惩。

考核方式包括了平时得考课与每年得“上计”。

例如平时得考察,如正月大考查,就要对成绩优秀得官吏要奖以酒肉,对成绩低劣得官吏要进行训诫,即“谇”;而每年还有“上计”,具体就是指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得开垦、人口得增长、赋役得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中央有关部门根据改官吏得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并给予奖惩。

再次就是对官吏执行职务过程中得严重违法失职进行刑事处罚。

秦代对官吏得职务犯罪规定从传世文献中可以瞧到主要有不直、失刑、纵囚、不胜任、不廉、吏见之不举等,对官吏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枉法裁判、过失裁判、不能及时发现犯罪行为,发现犯罪而不惩罚、知道有人犯罪而不纠举等等渎职犯罪都做了详细规定并予以相应惩罚。

3、试述秦律维护皇权得主要规定

答:

秦律维护皇权得规定主要:

一、谋反罪,即阴谋政变或造反,推翻皇帝或现有政权得行为,除参与者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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