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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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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完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完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模拟题型  一、材料分析题  1、奥运会之后,北京的鸟巢与水立方成了旅游的热门景区,在随后几年的“十一”黄金周期间,报载最高的旅游人数一天达50多万。

然而,一些不自觉的游人把“鸟巢变成了垃圾场”,有一些人在草地席地而坐,一些废弃的包装纸或塑料袋散落在青青的草地上,显得格外扎眼。

“鸟巢”旁的广场上的照明灯1周就有20余盏被毁,外围还存在偷灯现象。

  问:

你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如果你是游客,你会怎么做  答题思路:

结合社会公德的内容并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作答。

  1、这种现象说明了方便与道德在冲突的时候,如果道德不受约束,方便将占领主动权,人的社会责任感会逐渐丧失。

  2、自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会成为肆意妄为的行为,也说明了人的素质并非仅仅是自觉可以维护的,当有不和谐的现象发生时,就会连带其他的不和谐发生。

  3、如果公共管理很到位,草地上一点垃圾都没有,那么第一个乱丢垃圾的人就会考虑不破坏这种和谐,同时保持了良好的素质,然而这个和谐是短暂的,清理与管理的不及时,会致使偶尔的破坏因素出现,这时自觉性的道德在不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就会爆发而产生连锁反应,也就是一个人扔大家就都图方便,自觉的人当然还会是大多数,但是仅仅靠这些大多数已经无法维持那种和谐了。

  联系实际而言,一个在中国肆意妄为的人,到了美国,德国、香港等地,照样规规矩矩,因为那里抓到了破坏规矩的人会罚的很严重,比如酒后驾车,那么你将受到法律制裁、经济制裁,法律上可能让你一辈子都不能再考驾照,发现违章一次就是几百美元、英镑等,甚至让你蹲几个月监狱,一罚款不光经济受到损失,连你的档案上也会记载你哪天在哪里乱丢垃圾,酒后驾车、闯红灯等等,次数时间,历历在目,而且是公开的信息。

这时候,还有银行、学校、医院、单位的处罚,比如银行会责令你几个月内清还所有贷款,学校会要求你一次性缴清全年的学费,单位会告知你下个月的奖金或者升职机会不再享有了,还有你家人会被告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银行会通知你的贷款利率上调,原因可以问你的家人,孩子会被学校通报你的父亲闯红灯而要求做检查、检讨等等。

而一个香港人来到深圳,从来不闯红灯的他在闯红灯后,接受采访时的回答是:

这里的人都闯红灯,一般都不管,我不闯红灯怎么多挣钱,闯了红灯就算被拍照,罚的那点钱,洒洒水啦。

可见,靠自觉来遵守社会公德只是一种理想状态。

至于自己、个人如何遵守,那么就是修身养性的问题,清楚的告知自己和周围的人,社会人都应该有责任心、有社会责任感,即使别人违规,自己也不要学习那种恶习,尽可能保持公德心,提醒自己很多好习惯的养成是积累的,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个人养成喜爱清洁的好习惯,学会助人为乐,以道德规范严格管理自己,有机会就多向身边的人学习或者言传身教,从娃娃做起,上车不抢座,不随地吐痰,东西摆放要规矩,不管到哪里,先学会尊重别人的习惯,解读对方的规章制度,并予以遵守执行,上班、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找客观犯错误等等,都是加强自身自觉建设的好方法。

    2、雨后,一只蜘蛛艰难地向墙上已经支离破碎的网爬去,于墙壁潮湿,它爬到一定的高度,就会掉下来,它一次次地向上爬,一次次地又掉下来第一个人看到了,他叹了一口气,自言自语:

“我的一生不正如这只蜘蛛吗忙忙碌碌而无所得。

”于是,他日渐消沉。

第二个人看到了,他说:

这只蜘蛛真愚蠢,为什么不从旁边干燥的地方绕一下爬上去我以后可不能像它那样愚蠢。

于是,他变得聪明起来。

第三个人看到了,他立刻被蜘蛛屡败屡战的精神感动了。

于是,他变得坚强起来。

问:

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你从中领悟到什么道理  答题思路:

结合人生观谈自己对材料的理解和感悟。

  第一个人在挫折面前显得胆怯、懦弱,主动放弃了奋斗目标,说明他是一个放弃者.第二个人在困难面前也能拼搏一阵,但是他容易屈服于新的或更大的困难和挫折,不能坚持到底,这说明他是一个半途而废者.第三个人将会勇敢地面对挫折,向困难发出挑战,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他善于把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变成垫脚石,从而获得成功,实现生命的价值,享受真正的人生.这说明他是一个挑战者.  对待困难和挫折的态度不同,结果不同.要勇敢地面对挫折,做困难和挫折的挑战者.  二、案例分析题  1、李胜和钱强是某高校电气工程系大三学生,同住一个宿舍,两人性格不投机,平时交流很少。

最近班级组织活动,两人在喝酒中发生不愉快,后来两人在厕所遇见又发生口角。

李胜到桌上拿了一个啤酒瓶砸碎了,朝钱强的脸部划去,顿时,钱强脸上血流如注。

边上同学赶快把钱强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治疗,钱强随后报了警。

经法医鉴定,钱强脸部为轻伤。

问:

李胜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为什么  有的同学认为,李胜的行为是酒后行为,也不是他个人的主观意愿,应该不负刑事责任,你认为呢请说明理。

  答题思路:

结合所学刑法知识。

李胜的行为触犯刑法,因为他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安全且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要件。

  酒后行为应要负刑事责任。

李胜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接受刑罚,只是轻重不同。

  理:

一是轻伤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二是醉酒不会影响刑罚处罚,也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

当然,轻伤害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警方没有立案是可以私了的,但一经立案就必须走程序,被害人想不追究都不行了。

    2、某日下午,邵某一行五人购买森林公园门票后到该公园的马场游玩。

在邵某骑上一匹马后不到10米时,该马不知何故突然前蹄跪地,邵某从马背上面部朝下摔在地上。

后经医院诊断,邵某头面部复合伤、颈椎外伤。

为了治疗,邵某花去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3万元。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邵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问:

邵某和公园之间的关系属于何种法律关系邵某可否请求森林公园进行赔偿为什么答题思路:

邵某和公园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

  可以要求赔偿,是公民的民事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森林公园作为一个公共场所,理应尽到安保义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模拟题型  一、材料分析题  1、在一场关于“网络技术是否促进人类道德发展”的辩论赛中,正方一辩陈词认为“网络技术的应用提供了一个很大的虚拟空间,在这个虚拟空间中,人可以自地发表自己的思想和见解,可以排除在现实世界中的财富、地位、相貌等因素,使人与人之间更亲近,更真实”。

反方一辩陈词认为:

“网络的虚拟性、无控制性使人失去了现实世界的道德约束,所以网络上充斥着欺骗、暴力、黄色等信息,使人类的道德水平下降。

”  问题:

请分析上述材料中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答题思路:

从网络与人类道德水平角度分析双方的观点。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以互联网为基础建构的网络世界成为人们重要的活动的场域,形成了虚拟社会。

网络环境既给人们道德人格的塑造带来了积极作用,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

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在道德认知、情感、意志、信念、行为等方面的缺失。

网络的开放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使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在这里交融汇聚,使人们感觉到明显的文化差异与冲突,面对网络社会的各种思潮、价值标准,通常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也导致道德认知的模糊;长期生活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中,以致部分人脱离现实社会,造成道德情感的冷漠;面对网络上新鲜刺激、混乱复杂的信息和一些“新潮”的观念,人们原有道德意志、信念发生动摇,从而出现道德行为的失范等问题。

对造成网民道德人格缺失的因素进行归因,从网络环境、文化、制度和现实社会道德环境建设角度分析,提出了解决网络道德  人格重塑的对策和建议。

  提出自己关于网络技术与人类道德发展之间的看法。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引发了伦理道德的巨大变革。

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是推动道德发展的巨大杠杆,表现在,第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第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变更了伦理道德标准,第三现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宽了伦理学研究领域,促进了应用伦理学的发展;第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伦理学提供了全新的研究方法。

  另一方面,伴随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大量消极力行现象,使伦理学陷入了困惑  2、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会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将彭宇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他一下车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第,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2007年9月4日,鼓楼区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处彭宇赔偿老太部分医疗费用。

问题:

请分析上述材料并谈谈自己的看法。

答题思路:

  运用道德知识分析材料中的案例,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与理。

  本条主要针对见义勇为者受到侵害的请求权,与本法第三十一条中“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本条是关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免遭损害而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紧急避险人为避免自己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损害了他人的财物时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二,本条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见义勇为者,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紧急避险人之外的人;第三,本条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的情形,而第三十一条中的紧急避险既包括人的行为引起的险情,也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

本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遭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所规定的精神一脉相承。

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材料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单纯的道德义务,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二、案例分析题  1、某市发布《2012年上半年公务员考试录用通知》,该通知规定:

报考者必须为中共党员;身体健康无残疾,五官端正无疤痕;身高为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为160厘米及以上;学历要求为边远农村岗位大专及以上,城镇岗位本科以上。

本次录用名额为50名,其中男性40名,女性10名。

  请问:

以上《通知》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权利  答题思路:

逐条分析《通知》中不符合我国《宪法》及《劳动法》规定的内容。

  1,要求中的“报考者必须为中共党员和学历要求为边远农村岗位大专及以上,城镇岗位本科以上”违反劳动法中就业平等权,涉嫌就业歧视;  2,身体健康无残疾,五官端正无疤痕;身高为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为160厘米及以上,,违反宪法中公民的尊严,涉嫌人身歧视。

  3.其中“本次录用名额为50名,其中男性40名,女性10名”,违反宪法男女平等的规定。

  2、王某与李某均为20周岁,两人约好去丁某家行窃,王某在外面放哨和接应,李某进入丁某家中行窃。

当李某窃得现金五万元与一只金表准备逃走时,恰好碰到了有事回家的丁某,李某为了逃走猛击丁某头部。

王某于看到了丁某回家,未接应李某早早逃走了。

请问:

王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王某与李某分别犯什么罪答题思路:

  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和共同的主管故意。

  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和共同的主管故意。

依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是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依“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二人均要承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本案应该是共犯里面最复杂的部分-事中共犯,也就是承继共犯。

王某的行为还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既遂,赵某就加入进来,构成事中的实行犯。

所以王某赵某犯罪后果一并承担责任分别犯的罪行根据《刑法》回答。

  我认为本案中王与李之间没有意思联络,虽然李上前帮助王但是只是出于赵主观上的意愿,而王并不知道,按照片面共犯的理论,李构成片面共犯,假如赵某的伤王某造成,则王某和李某二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假如赵某的伤李某的行为造成,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赵某的重伤的情况下,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王某无罪,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两者均系成年人在盗窃中有共同主观故意及行为符合共同犯罪要件,对于李某伤害丁某的行为只是其个人的犯罪,对李某的伤害行为王某事先不知情且未参与,所以李某一人承担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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