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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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区别

国有国有控股国有法人控股

sharesownedbythestate;

sharesowneddirectlybythestate;

sharesownedindirectlybythestateviastate"legalpersonsshares"

迫切需要明白这三者什么意思,什么区别?

2020-4-2600:

15

最正确答案

国有是国家直接操纵,不对私人开放股权。

国用控股是国家占部份股权,私人占部份(外国人和港澳台部份除外)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改革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

设立国有控股公司是完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要紧体此刻操纵力上。

作者以为这种操纵力主若是通过国有控股公司来实现的。

一、关于设立国有控股公司的宗旨和一样规定

一宗旨

国家设立国有控股公司是为了适应成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动政企分开,慢慢成立国有资产治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通过向国有控股公司授权经营,确保出资人到位,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国家能够通过制订有关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标准其组织和行为。

二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职能

1.国有控股公司是特殊企业法人,之因此特殊要紧表此刻:

必需依照法律和法规制定公司章程并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经营范围也要依法批准和记录;许诺其投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享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权利,对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有必然的支配权;一样不得宣告破产;能够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职能。

国有控股公司依照市场经济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组织资产运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控股公司必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成立标准的内部治理机构,不得承担行政职能和行业治理职能。

三国家与国有控股公司的大体关系

国有控股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国家对控股公司实施监督和治理,国家对其批准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以其授权的国有资产额(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全数或部份拥有其他公司包括未改制企业的股分,对其他公司实行控股或参股。

享有对其出资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利。

国家对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拥有最终调度权。

 

通过以上界定,咱们能够得出如此的结论,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运营主体,自然地把企业制度创新与政府机构改革、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改革结合在一路。

这种设计既能够稳妥地推动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加速推动国有资产治理体制的改革,又有利于组建大规模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实施更大规模的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

因此,应该说,设立国有控股公司是深化国企业改革,解决政企分开的重要途径。

二、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分类、设立的条件及其与一样公司的区别

国有控股公司一样应包括四种情形的国有控股公司,即国家控股公司、国家投资公司、大型国有集团控股公司和地域国有控股公司。

一国家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国家控股公司应是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经国务院批准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要紧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并依法记录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它一样应是纯粹性控股公司。

这种公司不得宣告破产。

遇公司清算,其净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不足部份由国务院承担。

换句话说,一样来讲,这种公司国家是不能让其破产的。

这种公司除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开展经营活动外,还要完成国家要求完成的社会公益任务。

这种公司的设立条件应该是很严格的,除一样规定外,应该要求其要紧经营业务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所在行业在国民经济中要占有超级重腹地位;其净资产和总资产要达到必然的规模。

除此之外,对其报批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等要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与一样公司不同,能够实行总领导负责制,设立党组,国务院对其派出监事会等。

二国家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国家投资公司应是国务院专门批准和授权,要紧以控股方式从事国有资本投资活动,并经记录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

其要紧职能是依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负责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它的设立也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务院专门批准。

对其注册资本、净资产及总投资要有必然的下限的规定,其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等与国家控股公司类似。

三地域性国有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地域性国有控股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授权,要紧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并经记录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

其职能主若是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经营治理权,通过国有资产的有效运作,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增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增强国有资本的经营能力、操纵能力和渗透能力,壮大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和支柱产业,弄活国有经济并负责完本钱地政府要求的社会公益任务。

对这种国有控股公司要坚持公平竞争,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域封锁。

在设立条件上要比国家级的控股公司宽泛一些,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域经济进展要求的前提下,其注册资本、净资产的限额要低一些,但比一样性公司要高,建议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四大型国有集团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第72条,经国务院授权而改组成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都能够适用有关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定。

这种集团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一样形式,与国家控股公司有必然的区别,区别之一,这种公司是混合型控股公司,即在要紧从事生产经营的同时,也能够以控股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区别之二,这种控股公司能够不是国家独资公司,其组织和行为一样受《公司法》调整。

改组为如此的国有控股公司一样应具有如此一些条件:

经营治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有完善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净资产和总资产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经国务院授权。

上述这四种国有控股公司,具有一样公司的特点,但也有其特殊性。

它们与一样公司、企业集团或行政性公司有区别。

下面简述一下它们之间的区别。

1.国有控股公司与一样公司的区别

一是职能不同,一样公司的要紧职能是弄好生产经营,而国有控股公司只是对下属企业有出资者职能,是投资主体;二是治理内容和方式不同。

一样公司的治理主若是企业生产、质量、经营治理,控股公司那么是战略治理,是超脱于一样产供销、人财物治理之上的资产运营治理;三是组织形式及作用不同。

一样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分,依照市场需要进行生产经营,是一样企业法人。

国有控股公司那么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或是由国家控股的股分或有限责任公司。

除依照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外,还要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组织生产经营,是特殊企业法人。

2.国有控股公司与一样企业集团公司相较较,有相同的性质但有专门大的不同

相同的性质,是它们都是一种母子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的股分对其操纵,都是一样意义上的控股公司。

不同点要紧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股东的性质不同。

国有控股公司的资本金是国家直接出资,而其子公司中的资本金是国家授权其出资的,因此,它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国有资产直接运营主体和投资主体,是独立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所有权的特殊法人,其对外投资能够不受净资产50%的限制。

而一样集团公司,即便是国有企业,其资本金是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资的,对下属企业的出资是法人出资。

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二是职能不同。

国有控股公司以资产运作,结构调整为重点,一样的集团公司要以生产经营为主,兼营资产运作。

3.国有控股公司与行政性工业公司不同

一是设立目的不同。

原工业公司(局)作为政府的组成部份,是政府工作的延伸,上海称为政府职能的“漏斗”,实际是下属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干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峻的政企不分。

而国有控股公司设立目的是为了国有资产的运作、结构调整和承担国有股东的重要角色,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兼顾国家和社会目标,本身没有政府职能。

二是法人性质不同。

原工业性公司(局)实际是机关法人,吃的是“皇粮”,承担的是政府责任。

而国有控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形态,是企业法人一种,是经济组织。

三是对下属企业治理内容和方式不同。

原工业公司要紧进行行政性治理和行业治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治理,而国有控股公司只进行资产治理,与所操纵企业是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关系,没有行政性行业治理职能。

4.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国有控股公司是政府与企业的界面,是专司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经营治理职能的一种特殊企业法人。

这种特殊,表此刻两方面,一是专门设立,即是经专门批准设立的(一样公司并非需经专门批准);二是依照专门立法设立的,即依照对国有控股公司的专门规定设立的。

从国外情形看,国有控股公司不外两种,有的国有控股公司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是经营实体,有的确实是一样行政机构,或叫控股机构,多数为公法人或特殊企业法人。

我国控股公司不是完全依照公司运作的,其法律地位也不完全等同于一样的公司,因此也是一种特殊法人。

其特殊性表此刻:

一是设立不同,要依照专门法(如国有控股公司条例设立)而非公司法设立,经专门批准设立,这也是它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地方;二是它尽管也是经济实体,是企业,但它又与一样企业不同,它对国有资产有所有者的权利,而非法人财产权;关于国家控股公司,这种特殊性除表此刻上述两方面外,还在于:

一是它还承担着行业调整和产业调整的任务,二是国家控股公司除承担着经济目标外,还可能承担着社会公益目标;三是它是经专门批准设立的。

上述职能的综合决定了其地位的特殊性。

因此,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是不是可定位在既适用《公司法》,又适用于专门规定上。

三、关于国有控股公司与反垄断的关系问题

 

这是实践中人们担忧较多的问题,许多人以为,以行业部门、行业局和行业性总公司为基础改组的国有控股公司,原先就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垄断地位,一个行业只设立一两个公司,只有一两个利益主体,缺乏竞争压力,无益于企业及行业的进展。

咱们以为,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但对此要从两方面看,既要看到它不利的一面,也要注意它的踊跃作用。

一是从我国现实看,我国国有企业缺乏必然的规模,每一个企业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投资或产业调整只能是一家一户的低水平、重复性进行,依照整个经济进展状况进行存量调整和结构优化,很难实现。

通过企业间的兼并和破产进行调整,实践证明,难度也相当大。

而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能够对所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在较大范围内,从整体上、战略上进行结构性的调整,有助于整个国有经济进展。

从目前已组建的一些控股公司来看,已经实现了一轮新的工业调整。

二是从进展时期上看,我国现实中存在更多的是行政性垄断和地域性封锁,也确实是人们常说的经济性垄断,如价钱的垄断、市场的垄断等,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期反垄断重点是避免行政性垄断和打破地域性封锁。

在现时期咱们更需要国家集中力量形成一批大公司、大企业,形成规模优势,以参与市场竞争。

在已实现行业转体的国有控股公司尽管在行业中具有优势,但由于控股公司是经济实体,必需追求经济效益,因此,在进行资产运作时,为追求效益最大化,并非局限于本行业,已打破了行业限制。

三要站在全国角度看问题。

以行业转体而成的国有控股公司,若是从地域角度看是带有垄断性的,但将它放在全国市场上看,由于还有国家级的控股公司和其他地域控股公司存在,它们之间也存在竞争,因此垄断也难以形成。

问题的关键是不要在竞争性行业只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控股公司。

因此,控股公司与反垄断的关系必需依照我国现实情形加以分析,如此才能得出更符合实际的答案。

四、关于国有控股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问题

 

此刻不管是从政府部门,专门是综合部门、理论界,仍是基层企业普遍都担忧一旦组建国有控股公司,会把下属企业弄死,会从企业收权。

这种担忧是有道理的,因为历史上是产生过量次放收、收放的教训,同时也怕起风。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显现,必需通过法律手腕来标准,不能因可能会产生新的一轮收权而舍弃这种改革。

事实上从法理上讲,国有控股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与打算经济条件下行政性公司与下级企业的关系全然不是一回事。

国有控投公司一样有两大类,一类是仅与被投资企业存在产权关系,仅以股东身份对所投资企业负责;另一类是国有控股公司本身是治理型和集团型的母公司,不仅是股东,同时还要通过子公司的运作来实现本身的进展事业。

而后一类是一样情形。

因此,一样情形下,国有控股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事实上形成的是两个实体以上组成的一个经济联合体。

那个联合体内部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但其经济上又彼此联系,其控股公司处于母公司的地位,具有支配作用,子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属于从属地位,它们必需服从母公司的指示。

这些指示往往是为整个集团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个子公司的利益,有时乃至违抗子公司的利益。

如此,子公司本身自主性和利益就受到限制。

事实上控股公司的存在与调整单个公司法律关系的公司法是相冲突的,并在公司内部关系上也显现了较为复杂的问题,那个地址不仅要涉及公司与一样股东、董事等关系,而是涉及到作为股东和董事的与子公司、子公司的少数股东间的关系,这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现行的公司法是调整不了的,因此需要新的法律来调整。

国有控股公司与被投资企业要涉及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国有控股公司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利。

二操纵与被操纵的关系

国有控股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为了追求一起的目标,在经济治理上,彼此响应,步伐一致,使众多企业之间和谐合作,形成一紧密的结合关系,那个结合关系是通过统一治理来实现的,即凭借操纵企业的支配阻碍力而达到的。

这种支配阻碍有三个方面才能加以实现:

(1)通过操纵机关来实现,即通过操纵子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来实现;

(2)通过控股子公司重要经营活动来实现,如投资、战略进展等;(3)通过操纵协议来实现,即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达到统一治理操纵协议来实现。

三爱惜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问题

在实践中,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依照母公司或整个企业集团的经济利益作出决定的损害,母公司可能实行最适合于整个企业利益,而不是子公司的自身利益,也可能在企业联合体内分派商业机遇时,母公司偏袒自己的利益或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的利益,而损害某一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

因此就需要避免控股公司的不公平或歧视性行为,避免其滥用多数权利等。

四爱惜被投资企业的利益问题

 

子公司与母公司尽管是一个利益一起体,子公司也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成员有紧密关系,但子公司本身又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法人财产权和财产利益,并与母公司或其他成员企业相分立,因此,子公司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爱惜。

一样来讲,要紧从三个方面予以爱惜:

(1)董事的诚信义务。

一样情形下,子公司的董事往往多数有是由母公司录用或指派的,他们与母子公司有着各类联系,而且子公司又受母公司的制约。

子公司的董事要为两个主人效劳。

可是依据诚信义务,他们必需把子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

也确实是说,当母公司的要求与法律相冲突,或提出的方针轻忽或损害了子公司的利益时,子公司的董事有权利和义务提出抗议。

也确实是说,子公司的董事只对整个股东,而不是对任何特定集团的股东负有义务,不得为了一部份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若是董事违抗义务,应当负法律责任。

(2)当子公司受到损害时,给予股东代表公司的诉讼权,从而爱惜少数股东的利益。

(3)通过法律爱惜子公司不受母公司不利指示的损害,从而保护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活力,保护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国有控股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责任问题

当国有控股公司对所投资企业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固然要遵循一样原那么——有限责任。

但如果是由于母公司的责任而造成子公司的损害,子公司无力对这种行为或债务负责任时,是不是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任?

债权人是不是有向母公司直接求偿的权利?

这是国有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关系中的核心问题,咱们必需在法律中予以明确的规定。

五、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治理与财务治理问题

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治理事实上是国家与控股公司的关系问题。

除前面所述的大体原那么外,我以为,要依照政府的社会经济治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政企分开的原那么,在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中明确国家对国有控股公司实行治理的部门。

政府对国有控股公司决策治理通过委派政府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及高层治理人员进行。

政府部门除行使一样社会行政治理职能外,不直接干与国有控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指标和投资效益指标完成情形及国有资产收益的利用情形进行监督和考核。

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治理应当采取编制归并会计报表方法进行。

在其内部可设立现金结算中心。

其各项费用支出标准与本钱核算方法,要有专门的规定。

除上述这些问题要处置之外,还要规定国有控股公司组织行为及运作中可能显现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国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国有控股公司产权流失,或致使其亏损所应负的责任;国家或有关部门的行为给国有控股公司造成严峻后果的,对治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所应负的责任及国有控股公司治理人员所应负的责任要作出相应的规定。

总之,国有企业改革任重而道远,而国有控股公司是改革深化和市场经济进展的必然产物。

咱们必需正确对待它,及时对它的组织行为作为相应的规定,如此会使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会使国有企业改革向标准化方向进展,从而增进国有资产治理体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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