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服务机构申办须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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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服务机构申办须1
船员服务机构申办须知(暂行)
一、从事下列船员服务的单位应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一)代理与本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海船船员(社会零散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
(二)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
(三)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船员用人单位受自有船员(即与船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委托办理船员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的,不用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航海院校为本校教师和在校生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的,不用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但船员用人单位和相应的航海院校应参照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方式和内容报备相关书面和电子材料。
二、福建海事局船员服务机构申办受理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海事局及其授权分支局负责福建辖区乙级船员服务机构的审批。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申请材料,应向本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福建海事局授权分支局递交,即:
本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宁德地区的,向宁德海事局递交;福州地区的,向福州海事局递交;莆田地区的,向莆田海事局递交;泉州地区的,向泉州海事局递交;厦门、漳州地区的,向厦门海事局递交。
该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没有福建海事局所属分支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南平地区的,向福州海事局递交;三明地区的,向泉州海事局递交;龙岩地区的,向厦门海事局递交。
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
申请内河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福建省地方海事局提出。
三、船员服务机构申办条件
(一)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相关船员服务的相关项目);
2、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300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相关船员服务的相关项目);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四、初次申请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六)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相关说明如下:
1、申请文书:
《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2、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五项:
(1)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建立船员服务业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规定;建立用工制度,明确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各项船员服务收费制度,并对外公示;建立船员服务的从业准则;建立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程序;建立船员档案制度,对船员的职业过程予以真实的记载,船员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船员培训、考试、评估、证书持有情况以及任职、解职、安全技术考核、船员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记录;建立船员名册,记载服务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等情况。
(2)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
包括船员服务机构部门和人员结构,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职责,具有符合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和办理船员服务业务的专职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和日常办公设备。
(3)教育培训制度:
建立船员日常培训和任职前培训制度,建立船上培训/见习管理制度。
(4)应急处理制度:
建立船员受伤、失踪、死亡及其在派遣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5)服务业务报告制度:
任职、解职报告制度;船员名册报备制度;定期业务报告制度。
五、乙级船员服务机构基本审批流程、工作时限和费用
(一)基本审批流程
授权分支局受理→授权分支局书面审核→授权分支局组织现场核查→福建海事局审批→授权分支局制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并登记→授权分支局送达《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工作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三)申办《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收费
六、《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变更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等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到原申请海事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变更服务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初次申请。
七、《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中期核查
(一)中期核查申请时间: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自《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2周年至第3周年之间向发证海事机构申请中期核查。
(二)中期核查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期核查申请文书;
2、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符合情况说明材料;
3、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
4、其他证明材料。
(三)中期核查合格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进行签注。
八、《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延续
(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申请时间: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
(二)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三)延续核查合格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进行签注;或换发《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九、《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注销
(一)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船员服务机构在终止船员服务工作时,应向发证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手续,应当提交注销申请,并交回《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原件。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注销。
十、注意事项
(一)为内河船员和海船船员服务的机构可同时持有内河、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二)除前款规定外,船员服务机构只能持有一本《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乙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在取得甲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应到原乙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签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原许可证。
严禁船员服务机构异地、重复申请许可证,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机构,可到各海事机构(按国家海事局的业务授权)备案,办理船员服务业务。
附件1
《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机构)名称(公章):
申请日期:
注:
本表一式二份
单位(机构)名称
单位(机构)性质
工商注册地
工商注册号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申请船员服务机构类别
□内河船舶□乙级海船□甲级海船
申请形式
□初次□中期核查□延续□变更
船员服务
专职管理和
业务人员情况
办公场所
及设备情况
公司规章制度
建立情况
其他需说明
的情况
公司声明:
本公司对以上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不符,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位法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以下内容由海事管理机构填写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审核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许可证发证
注册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
许可证中间核查情况
许可证延续情况
附送材料:
1、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7、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