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Z0702运营事业总部综合工时制岗位排班工时管理办法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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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Z0702运营事业总部综合工时制岗位排班工时管理办法10

运营事业总部综合工时制岗位排班、工时管理办法

GDY/QW-GL-RZ-07.02

目录

1前言2

2范围2

3引用标准2

4定义2

5管控界面3

5.1运营总部人力资源部:

3

5.2运营总部各二级单位:

3

6排班管理4

6.1排班班制:

4

6.2排班规则:

4

6.3排班工具:

4

6.4控制指标及管控措施:

5

7工时管理5

7.1工时统计范围:

5

7.2工时核计:

5

7.3工时结转:

5

7.4工时结算:

5

7.5统计工具:

5

7.6管控措施:

5

8监督检查8

9其它8

10执行记录8

11附录8

1前言

为加强运营内部管理,规范工时统计操作,明确指导班组科学、合理排班,综合提升工时利用率,实现基层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总部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人力资源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段殷、李贵阳、向伟英

本标准版本号为第1版、第0次修订。

本标准2013年3月1日发布。

本标准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标准化工作组归口。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以下简称运营总部)综合工时制岗位生产组织排班、工时统计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运营总部内所有纳入综合工时制进行工时统计和管理的岗位。

3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运营事业总部劳动纪律、考勤、假期待遇及加班加点管理办法》(GDY/QW-GL-RZ-07.01)

4定义

4.1工作时间(简称“工时”):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也即是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和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4.2综合工时制:

系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的一种工时形式。

综合工时制周期内,综合参考每月日历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及企业用工实际后,计算出每月应安排员工工作天数和小时数的标准值,称作每月的“制度工时”。

4.3出勤工时:

每月员工实际出勤工作,并纳入工时进行统计的时间。

4.4缺勤工时:

每月员工因请假、旷工等情况导致没能出勤工作的时间。

4.5超工时:

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总工时(出勤工作时间与缺勤工作时间之和)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也称作超工时,数学统计上以正数反映。

4.6缺工时:

与超工时对应,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总工时(出勤工作时间与缺勤工作时间之和)不满总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足部分为缺工时,数学统计上以负数反映。

4.7排班:

指班组管理者对班组成员未来一段时期内工作时间的安排,较常用的班制有日勤制、两班制、三班制等。

4.8轮休:

属于倒班工作的,安排员工出勤工作、休假以外的时间称之为“轮休”。

4.9各用人单位:

指运营总部的二级单位,即:

各职能部(含培训中心)、中心。

4.10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a)各职能部(含培训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归口运营总部人力资源部;

b)各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各用人单位综合(管理)部。

5管控界面

5.1运营总部人力资源部:

运营总部人力资源部是总部排班、工时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定位于申报工时制度、制定规则、监控评估、优化纠偏。

具体包括:

5.1.1每年度根据总部实际,向劳动部门申报实行综合工时制,并在总部范围内公示。

5.1.2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根据运营总部实际,制定/修订排班、工时管理办法。

5.1.3对各用人单位排班、工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针对所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进落实。

5.1.4优化排班、工时管理工具,开展培训、推广和应用,不定期评价工具使用成效,并持续改进。

5.1.5会同各二级单位,研讨合理的排班模式,试点应用和推广。

5.1.6建立工时数据统计规则,优化工时数据的统计报送流程与时间要求,并对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1.7对各单位工时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各单位进行反馈与评价,并跟进整改落实。

5.1.8对严重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预警、通报或其它处罚,并限令整改。

5.2运营总部各二级单位:

运营总部各二级单位是排班、工时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部门,主要定位于执行规则、细化规则、二次培训、日常监控评估、落实整改、反馈意见。

具体包括:

5.2.1执行总部制定的排班、工时管理办法,就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总部反馈。

5.2.2在总部排班、工时管理办法框架内,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修订实施细则,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

5.2.3就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对本单位各层级管理者进行培训、宣教、纠偏,保持所在单位排班、工时管理科学、高效。

5.2.4就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对本单位工时统计网络成员进行定期培训,确保数据统计质效。

5.2.5负责对本单位排班、工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就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2.6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研究合理的排班模式,试点应用和推广。

5.2.7维护工时数据统计网络,按照要求定时报送工时数据。

5.2.8利用相关工具对工时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各级管理者,并跟进整改落实。

必要时对相关管理者给予预警、通报或其它处罚。

6排班管理

6.1排班班制:

6.1.1各单位对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以专业为单位采用统一的排班班制,如三班制、两班制等。

6.1.2各单位可视实际业务需要以分部为单位设置机动班次。

6.1.3班制的建立、修改,均必须以OA形式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以OA形式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6.1.4班组在既定班制下制定、发布每个班次的工作流程,具体要求必须明确:

a)各班次出勤时间、退勤时间;

b)班次内各时间段划分,及其各时间段一般工作内容、地点和质效要求;

c)允许超过半小时以上的离岗休息时间,即“间歇时间”,不予计算工时;

d)注意事项等;

6.2排班规则:

6.2.1排班的责任人为中心站长/班组长,非特殊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班组排班。

6.2.2总部人力资源部每年底负责制定、发布次年度《制度工作时间表》(附表10.1)。

6.2.3总部人力资源部也将视国家、地区、公司政策变化,对各月制度工时进行调整。

6.2.4班组以各月制度工时为基准,结合员工月初的累积工时,进行排班。

6.2.5排班总体原则:

合法合规、精简高效。

6.2.6排班具体规则包括:

a)当月初累积工时在-36小时与+36小时之间时,用当月制度工时减去该累积工时作为本月应排班工时。

b)当月初累积工时小于-36小时或大于+36小时的时候,用当月制度工时加上36小时或减去36小时作为本月应排班工时。

c)轮班时间均匀,倒班有足够休息时间,两个相邻班次之间的休息时间≥12小时。

d)连续上班6天,必须保证至少一次24小时的连续休息。

e)出、退勤时间固定明确。

f)若员工在累积超工时的情况下提出非全额带薪假期(如探亲假、孕、病、事假)休假申请,则优先以排班轮休形式给予休息。

g)员工离司或离开综合工时制岗位前,班组须通过增加排班轮休解决其存在的累积超时。

6.3排班工具:

6.3.1班组排班的最基本工具和表现形式为排班表。

6.3.2各单位内排班表须统一样式(乘务除外),可使用《排班表(以自然周为周期)》或《排班表(以自然月为周期)》范本(附表10.2、10.3),或设计适应本单位实际特点的样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6.3.3各单位无论使用排班表范本与否,排班表都必须反映以下信息:

a)员工姓名。

b)员工期初结转工时、本期制度工时、本期应排班工时、本期总工时、本期超缺工时、期末结转工时。

c)班次注释,如班次代号、每班次出退勤时间、上班/交接班地点、该班次核计工时数、备注信息等。

d)对正常班次外的其它情况的描述和记录,如其它情况代号、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生工时、内容简述/注意事项、参与人员等。

e)填表指引或说明。

6.3.4排班表经班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6.3.5排班表必须在每月或每周初向班组成员进行书面张贴公示。

6.3.6排班计划调整须由班组长对排班表进行手动修改并签字确认,周期末排班表反映信息能够与考勤表对应。

6.3.7排班表须妥善留存一年以上。

6.4控制指标及管控措施:

6.4.1控制指标:

a)每个班次的上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超过12小时的,须出具报告上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b)同一员工两个相邻班次之间的休息时间不能少于12小时。

c)无连续7天排班的情况。

d)每月班组排班计划兑现率不能低于80%。

e)不允许因休非全额带薪假期而导致当月超工时的情况出现(当因非全额带薪假期的工时而导致的当月超工时部分按休息时间计算)。

f)月度工时超缺严禁超过制度工时±36小时。

6.4.2管控措施:

a)对不遵循6.2.6条排班规则进行排班的,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给予提醒,由分部、班组立即改正。

b)对违反6.4.1条a)、b)、c)、d)款的,由人力资源部或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分部、班组立即整改,否则发出预警通知书,拒不整改者给予通报批评。

c)对发生6.4.1条f)款的,由人力资源部发出通报。

其中属于超过+36小时的班组,由人力资源部或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对其管理者在绩效、薪酬、晋升方面给予考评。

7工时管理

7.1工时统计范围(即:

何种情况计算/不计算工时):

7.1.1工时分类:

按照与运营生产相关程度,总部综合工时分类包括:

直接工时、间接工时、休假工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时。

7.1.1.1直接工时:

直接用于日常运营或生产的劳动作业产生的工时,包含准备时间、作业时间、结束时间,不包含间歇时间。

a)准备时间系指实际到岗后为直接从事岗位工作而进行相应的准备过程,如工器具准备。

b)作业时间系指运用工器具或技能、知识,直接参与生产劳动的作业过程时间。

c)结束时间系指为完成岗位工作而进行的相应归整、结束过程,如工器具整理、在岗交班。

d)间歇时间也叫做休息时间,包括:

劳动者每日休息时间、每个工作日内劳动者的用膳时间(不能脱离岗位用膳的生产岗位除外)、每周轮休时间、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等。

间歇时间不计算工时。

7.1.1.2间接工时:

间接服务于日常运营或生产的培训、党纪工团活动、会议、接待、因公出差等其它情况产生的工时,工时核计方法详见7.2.3。

7.1.1.3休假工时:

特殊情况下的休假,包括全额带薪的年休假、婚假、产假、流产假、节育假、看护假、丧假、工伤假,以及非全额带薪的探亲假、孕期休假、病假、事假,休假期间工时核计详见7.2.4。

7.1.1.4法定节假日加班工时:

指由公司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当天出勤工作的工时,该工时单独统计和结算加班费,不纳入综合工时统计。

7.1.2统计范围:

7.1.2.1纳入工时统计的范围:

a)“直接工时(不含间歇时间)”、“间接工时”计入月度正常出勤工时,进入月度工时超缺结转。

b)“休假工时”计入月度缺勤工时,与出勤工时一并进入月度工时超缺结转。

c)“法定节假日加班工时”计入法定节假日出勤工时,单独统计和结算加班工资,但不纳入综合工时统计。

7.1.2.2不纳入工时统计的范围:

a)不符合工时定义,或不属于7.1.1条所述范围的。

b)7.1.1.1条d)款“间歇时间”。

c)岗位流程允许的睡觉休息时间。

d)工作期间可在食堂就餐或就近食肆买餐等属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用膳的,给予每次用膳时间0.5小时,不计入工时(属值班性质等需要在工作岗位上用膳的除外)。

7.1.3统计单位:

工时统计数据最小单位为0.5小时。

7.2工时核计(即:

各情况如何计算工时,计算多少工时):

7.2.1工时核计的依据:

排班表、签到表、活动正式通知、已审批假单、考勤表。

7.2.2直接工时的核计:

a)直接按实际发生时间计入工时。

b)严禁对生产工时按“折算”的方式进行操作。

7.2.3间接工时的核计:

各类间接工时核计方法如下,如有异议由该事件组织部门作出统一解释。

a)培训、党纪工团活动、会议、接待、因公出差、演练、劳动竞赛等,凭相关通知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计入工时。

b)若培训、党纪工团活动、会议、接待工作是全天都在进行的,按8小时/天计入工时;因公出差则按8小时/工作日计入工时。

7.2.4休假工时的核计:

a)年休假按实际年休天数8小时/天统计。

b)除年休假以外的其它假期,其天数是连续计算,因此工时遵循“每7天计5天、余6天计5天,每天8小时”的方法进行计算:

①当休假总天数除去完整的星期(7天)后剩余天数在5天及以下时:

核计小时数=(连续总天数-2×完整的星期数)×8小时/天

②当休假总天数除去完整的星期(7天)后剩余天数为6天时:

核计小时数=(连续总天数-2×完整的星期数-1)×8小时/天

举例1:

若请病假17天,期间包含2个完整7天另余3天,期间工时核计为:

(17-2×2)天×8小时/天=104小时

举例2:

若请病假20天,期间包含2个完整7天另余6天,期间工时核计为:

(20-2×2–1)天×8小时/天=120小时

c)休假期间若包含法定节假日,在已计算的休假工时数中减去所包含的法定节假日天数×8小时/天。

d)属于正常日班(即周一至周五)岗位的可按日历工作日8小时/天统计休假时间。

7.2.5法定节假日加班工时:

7.2.5.1全年法定节假日共11天,具体日期以国家每年发布通知为准。

7.2.5.2法定节假日当天由公司安排出勤工作,其工时单独统计结算加班费,但不纳入综合工时统计。

7.3工时结转(即:

月份间工时如何累算、结转):

7.3.1工时结转步骤:

a)第一步:

按7.2条进行各类别工时核计。

b)第二步:

直接工时、间接工时统入“出勤工时”,与休假工时(缺勤工时)加总后与当月制度工时比对,得出当月超缺工时。

c)第三步:

当月超缺工时与月初累积结转之和,作为月末结转,滚存至下月。

7.3.2季度结算、年度清算的工时从结算、清算当月底的结转工时中减去。

7.3.3员工新进综合工时制岗位以当月剩余日历工作天数核定其当月制度工时,参照7.3.1结转当月超缺工时。

7.4工时结算(即:

工时如何结算现金并进行管理):

7.4.1工时结算系指周期末对累积结转工时进行现金结算的过程。

7.4.2总部综合工时结算周期为自然季度,每自然季度结束,凡累积结转工时大于+36小时的,超出36小时部分的工时由中心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后计发加班费,36小时以内的工时结转至下个周期,由中心安排补休。

7.4.3离司工时结算:

7.4.3.1员工离司,综合其累积工时及当月工时情况核算工时,并结算离司工资与加班费、清算缺时管理责任等,详见《离司工时结算指引》及其相关附表(附录11.1、附表10.4)。

7.4.4调离综合工时制岗位:

员工因岗位调整调离综合工时制岗位,以新任岗位聘任时间前一天为节点,比照离司结算处理。

7.5统计工具:

7.5.1工时统计工具包括《月度工时统计表》(附表10.5)、《制度工作时间表》(附表10.1)。

7.5.2各单位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总部人力资源部报送《月度工时统计表》,中心内部细化报送流程。

7.5.3各考勤员每月如实填写班组员工《制度工作时间表》,并交员工本人签名确认。

7.6管控措施:

a)对违反7.1至7.3条关于工时统计、核计、结转规则的,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给予培训,限期改正,屡教不改的,予以通报。

b)对违反7.4条关于工时结算规则导致损害员工/公司利益的,由责任人及其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

c)对在纳入工作时间统计的时段所发生任何违纪行为,如在岗睡觉(打瞌睡)、干私活等,适用《员工奖惩管理办法》(GDY/QW-GL-RZ-01)。

d)若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停工、等待,班组应充分利用该时间进行周边设备设施的巡检或工作整理、培训等,不得离岗、睡觉,否则按上述c)款处理。

8监督检查:

8.1总部人力资源部不定期对各单位班组排班、工时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于《班组排班、工时检查评分表》(附表10.6),并在检查结束后给予通报。

8.2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单位班组排班、工时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9其它: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运营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

10执行记录

10.1《制度工作时间表》

10.2《排班表(以自然周为周期)》

10.3《排班表(以自然月为周期)》

10.4《离司工时结算台帐》

10.5《月度工时统计表》

10.6《班组排班、工时检查评分表》

11附录

11.1附录A:

《离司工时结算指引》

11.2

班组排班、工时情况检查评分表

检查日期

所属月份

检查人

配合人

班组名称

所属中心

班组长

考勤员

评分项目及分数

序号

标准描述

符合要求

不合要求

1

排班表书面编制,经班组长签名后公开张贴公示,调整班次做到书面修订。

2

排班表包含信息充分、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3

班组有制定、发布每个班次的工作流程,具体要求明确。

4

离岗时间、间歇时间事前明确,不计算工时。

5

每个班次的上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3小时。

6

同一员工两个相邻班次之间的休息时间不能少于12小时。

7

班组计划排班未超过当月制度工时±36小时。

8

没有因休非全额带薪假期导致当月超工时的情况出现。

9

员工存在累积超时请非全额带薪假期,优先以排班轮休形式给予休息。

10

工时统计台账完整,班组考勤员及时填写班组成员《制度工作时间表》。

11

班组工时管理无虚瞒报情况,没有存在两本账。

12

班组成员月度实际工时超缺严禁超过当月制度工时±36小时。

13

法定节假日工时单独统计结算加班工资,不进入月度工时超缺结转。

14

季度加班工时于成功结算后当月底从累积工时中核减。

15

无“折算工时”,无上下班路途时间算工时的情况。

16

统计工时有充分的凭据,如培训、会议、党纪工团、出差等。

17

休假工时计算正确。

18

抽问班组长关于排班规则的内容,班组长回答基本正确。

19

抽问考勤员关于工时统计的内容和有关要求,考勤员回答基本正确。

20

满足岗位排班、工时管理的其它要求。

总计项数:

评分:

检查人签名:

班组长签名:

填表说明:

1、该表用于人力资源部或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班组排班、工时的检查工作。

2、检查人于“符合要求”或“不合要求”格内打“√”。

3、该表检查完后扫描件及时反馈班组,班组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改善,原件人力资源部或检查部门妥善存档。

4、检查应提前通知,班组做好相关材料和人员的准备,班组长或考勤员不在,由指定人员代理。

5、评分满分100分,每符合要求1项,计算5分,不合要求的不算分。

6、该表最终解释权归总部人力资源部。

附录A:

离司工时结算指引

首先,计算“离司上月结转”加上“离司当月出勤”的结果:

然后,用上述结果对比“离司当月以日历工作日算出来的制度工时”:

情况一:

“离司上月结转”加上“离司当月出勤”后仍负工时,则离司当月不计发工资,抵剩下的负的工时加上离司当月的负工时登记台帐,在年底清算员工所在单位奖金总额。

情况二:

“离司上月结转”加上“离司当月出勤”后有余留正工时,若该余留的工时超过离司当月以日历工作日算出来的制度工时,则离司当月除按制度工时计发离司工资外,超过部分计发加班费。

情况三:

“离司上月结转”加上“离司当月出勤”后有余留正工时,若该余留的工时不足离司当月以日历工作日算出来的制度工时,则离司当月除按余留工时计发离司工资外,不足部分登记台帐,年底清算员工所在单位奖金总额。

特殊情况:

离司当月请非全额带薪假期的,非全额带薪假期工时不能抵减之前的累积缺工时。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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