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信贷专职审议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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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信贷专职审议人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分行信贷专职审议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分行本部专职审议人行为,提高信贷业务审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ⅩⅩ银行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审议人是指专职独立从事信贷业务审议的专家委员,为信贷业务有权审批人提供智力支持和制约。

第三条 专职审议人实行专业岗位管理,为信贷管理条线的专业技术职位。

根据其工作资历、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等情况,将专职审议人划分为不同级别。

第四条 专职审议人审议信贷业务应坚持“尽职尽责、秉公办事、优质高效、廉洁自律”原则。

尽职尽责:

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监管政策以及ⅩⅩ银行相关制度规定,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秉公办事:

是指坚持原则,一切从ⅩⅩ银行利益出发,充分考虑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优质高效:

是指在有效防范信贷业务风险的同时,增强市场竞争和服务意识,提高审议的质量和效率。

廉洁自律:

是指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中纪委和总、分行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专职审议人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

第五条 专职审议人任职资格。

专职审议人任职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德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较强的全局观念、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能自觉维护ⅩⅩ银行利益;廉洁自律;身体健康。

(二)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信贷工作5年(含)以上。

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律师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工作年限可缩短1-2年。

(四)具有良好的业绩表现,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未受到纪律处分。

(五)具有全面的经济金融、授信业务和风险管理知识;在行业政策、信贷管理、财会、法律法规等专业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授信业务风险识别、综合分析和独立判断能力;具有较强的调研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对特别优秀的,上述

(二)、(三)条件可适当放宽(已放宽专业工作年限的除外),但必须从事金融工作5年(含)以上。

符合基本条件且具有法人客户管理或业务审查经历的人员优先。

第六条 专职审议人主要从省分行信贷管理、信贷客户、资产处置、风险管理、法律事务、国际业务等部门(包括曾在上述部门履职的人员)以及二级分行相关部门及主管行领导中选拔配备。

第七条 专职审议人实行资格管理,由省分行初选,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认定。

初选程序采用相关部门推荐、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后,起草签报报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行长审核;或采取公开竞聘、党委审定方式选拔。

公开竞聘由省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对初选合格人员,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填写专职审议人资格认定表(见附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核认定。

第八条专职审议人实行聘任制。

对经总行认定同意的专职审议人,省分行采取印发文件或行长签发聘书的形式进行聘任,每届聘期2年,到期根据考核情况续聘或轮换,原则上不超过2届。

第三章专职审议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职审议人为履行职责,享有以下权利:

专职审议人从事信贷业务审议时,要根据ⅩⅩ银行发展战略、信贷政策及制度办法,以客户部门的调查报告和信贷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为主要判断依据,在授权范围内对信贷业务进行独立审议,对自己的审议行为负责。

(一)尽职审议

1、对提交合议会议审议的信贷业务,享有了解客户情况和授信业务及信贷管理情况的权利;有权询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人员;有权对调查、审查报告质量提出意见;对经合议会议审议认为有重大疑点的业务,有权要求授信业务调查、审查人员提供补充材料或情况说明。

2、根据授信业务复杂程度、行业特点、区域经济特征等情况和审议的需要,可聘请系统内或系统外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二)在审议的基础上对授信业务发表独立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个人和机构的影响。

(三)对合议会议审议事项享有表决权,并就信贷事项记名投票。

(四)对经合议会议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事项,专职审议人对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咨询权;有权对审议的信贷事项进行回访,了解所审议信贷业务的执行及管理情况。

(五)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开展业务调研;对授信业务进行现场考察。

(六)参加省分行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和业务经营分析会议;参加信贷管理部组织召开的相关业务会议。

(七)对改进合议会议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专职审议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ⅩⅩ银行发展战略和信贷风险管理政策,履行审议信贷事项的各项职能。

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及时掌握全行风险管理政策、信贷制度办法,了解全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状况,把握全行信贷业务发展方向,提高评审水平。

(二)遵守合议会议规则及工作纪律,根据贷审会办公室合议会议通知,按时参加会议,无特殊情况的不得缺席。

(三)按规定提前阅研需审议的信贷事项。

查阅并收集行业、产业政策及产品市场发展趋势;分析授信业务所处行业、市场等风险,并提出风险防控措施以及明确的审议结论。

(四)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政策制度针对信贷业务进行充分审议,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发表审议意见,独立表决。

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评审中途不得擅自离开会场。

(五)自觉参加信贷业务现场考察和其他业务培训。

(六)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严守商业机密。

不得泄露拟上会审议事项的内容以及调查、审查结论;不得泄露参会委员名单;不得泄露合议会议审议事项、各委员发言内容和表决意见及结果。

(七)不得与审议授信业务的客户进行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审议职责的私下接触,严禁以权谋私。

(八)主动接受授信执行部的定期后评价以及银监会等部门的内外部检查。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专职审议人日常管理由资深独立审批人负责,直接向分管信贷管理的副行长报告,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信贷审查审批中心)为其提供办公支持。

第十二条在专职审议人专业岗位序列建立之前,暂按行政级别掌握,最高享受省分行机关副处级待遇。

专职审议人薪酬由省分行发放。

党组织关系挂靠在省分行信贷管理部,参加信贷管理部组织的各项政治、业务学习。

第十三条 专职审议人如不能按期出席合议会议,应提前1天向主持合议会议的独立审批人请假,并告知贷审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建立定期调研制度。

省分行信贷管理部至少每年组织专职审议人员进行一次专题调研,不断更新对项目、客户的感性认识,提高审议能力。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省分行信贷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专职审议人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经济理论、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以提高专职审议人的政策水平及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六条 专职审议人由省分行人力资源部牵头商信贷管理部(信贷审查审批中心)参照省分行机关部室内设部门经理考核评价规定组织考核评价,每年组织1次。

第十七条 专职审议人考核评价采取计分方式,由省分行分管信贷管理的副行长、信贷审查审批中心主任、独立审批人、信贷审查相关人员、贷审会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第十八条 专职审议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工作表现,主要为参加贷审会、合议会议审议业务情况,其中参会数量(次数和金额)、质量、效率可量化的指标,由贷审会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二)职业素质,主要为政策水平、全局观念、职业素养、职业操守等。

(三)其他情况,主要为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工作能力及工作作风、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十九条 专职审议人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绩效工资可根据每年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兑现。

考评结果作为专职审议人绩效工资分配、调整、续聘、奖惩、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

对连续2年考核评价为优秀的专职审议人,经省分行党委研究同意,可以聘任为上一级别专职审议人或独立审批人。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解聘专职审议人:

(一)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

(二)在信贷审议中明知或应该发现风险却忽视风险,致使发生重大风险或造成重大信贷资金损失的。

(三)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或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或聘期内受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而被解聘的专职审议人,自解聘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聘任专职审议人;因道德风险解聘的专职审议人,解聘后不得再聘为专职审议人。

第五章 专职审议人的问责与免责

第二十二条 专职审议人的问责

在国家审计部门、银监部门以及ⅩⅩ银行总、分行相关职能部门等内外部检查中,发现专职审议人出现以下情况的,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事实后,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一)逆程序审议的。

(二)越权审议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分行信贷政策审议的。

(四)违反职业操守的审议行为。

(五)虽然未出现上述违规情况,但由于专职审议人审议不尽职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给ⅩⅩ银行带来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专职审议人的免责

在专职审议人严格按照总、分行有关规定尽职审议的情况下,由于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调查和审查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真实、限制性条款和管理条款不落实、贷后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信贷资产质量出现问题的,可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免责事实后,对专职审议人予以免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专职审议人经聘任后自动具有省分行贷审会专家委员资格,可直接认定为专家委员。

第二十五条专业岗位序列建立之后,专职审议人任职条件须满足在全行岗位体系中其所属岗位层级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二级分行专职审议人的选拔、管理可以比照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但在专业岗位序列建立前,暂按行政级别执行时,其行政级别最高为副科级。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信贷业务专职审议人资格认定表

附件:

中国ⅩⅩ银行信贷业务专职审议人资格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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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单位及职务

拟聘岗位

信贷业务专职审议人

学习、工作经历

受到

哪些

奖励

处分

分行

信贷

管理

部门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分行

人事

部门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分行

初审

意见

 

行长:

年月日

总行

信贷

管理

部门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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