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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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精选多篇
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精选多篇)
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应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按管理权限审批,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岗,并及时向学校销假,所在单位在一周内向区教育局人事股销假。
1、事假
凡请事假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校。
两天以内由校长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区教育局审批。
校级干部请假三天以上的,经区教育局研究审批,是学校主要领导的同时向镇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一般事假一学期累计满五天扣发一个月奖金;累计满十五天扣发半年奖金;累计超过三十天扣发全年奖金,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超过半年的年度作不考核处理。
事假代课金一律由本人自理。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无办理请假手续.而超假的,单位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单位。
如本人坚持不回的,按旷职论处。
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2、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两天内由校长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区教育局审批。
请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学校中层干部以上送区教育局审批,主要领导请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同时报告镇政府分管领导。
凡属病假超过一学期的列为编外人员。
编外人员每三个月办理续假手续一次,一律送区教育局审批。
病假超过一学期的年度作不考核处理。
病假工资: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按下列标准发给:
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
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工、教龄。
3、结婚假、分娩假、探亲假、丧事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违反计生政策的,其婚、产假按事假论处。
附:
请假制度补充意见
1、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病假: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得提出请病假。
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事假:
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公假:
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婚假:
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
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1-3天。
夫妻双方晚婚者婚假可延长到12日。
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远近另给路假。
产假:
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并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审批。
已婚职工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
24周岁以上女职工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独生子女证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人工流产的女职工,怀孕二个月以内,产假20天;怀孕2至3个月的,产假30天。
怀孕3至7个月以内的,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请分娩假的教职工,应提供准生证、孩子出生证明复印件。
探亲假:
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若非寒暑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
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事假的待遇:
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省和市岗位补贴按20%发给;超过两周者,还应扣发其工资。
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病假待遇:
国发52号文件规定:
①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②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的90%;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以给原工资的100%;③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的70%;工作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④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⑤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
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正常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凡未落实节育措施而计划外怀孕或早婚早育、非婚怀孕、未婚先孕者,施行人流、引产、分娩手术的,一切费用自理,休息期间不发工资、奖金。
丧假及奔丧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3、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请假时应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均报镇中心小学或区教育局人事股,批准后追送单位一份。
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推行学校制度化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因私事或身体原因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请假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务、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提前请假者,可委托他人电话或转述请假,返校上班后必须补写请假单。
二、教职工因公外出听课、开会、出差等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需提前告知教导处,并妥善安排好两天内课务及相关工作。
三、严格控制事假,一次事假一般不超过三天,请假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即为事假。
因病请假者还需出具长桥人民医院或区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假证明,以及同一医院日期相符的医药费凭据。
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学校有关决议进行相应处罚。
四、中途有事需短时间外出者,一律填写《吴中实验小学教职工中途离校出门记录》,并由相关条线负责人签字,自觉交于传达室门卫。
五、请假两天以内者,填写《吴中实验小学教职工请假单》,向教导处请假。
六、请假三天以上者,填写《吴中实验小学教职工请假单》,向校长室请假。
七、教职工请假期满返校上班后,应及时向批准部门销假。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八、教职工婚假、产假、丧假、计生假等法定假期时间按上级规定执行,各种假期间所牵涉的教职工工资、奖金及有关福利,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决议办理。
九、不执行学校请假制度,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经查实后,一律以旷工论处。
2.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泉教人128号、安政人10号,安政人45号,安政人15号,安委办138号,安政人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县公办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
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二周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除附上述材料还须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医药发票,三月以上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住院证明、门诊或住院医药发票、检查、检验报告单。
2.事假:
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
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
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范文《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
夫妻双方晚婚者婚假可延长到15日。
5.产假:
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
女教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可增加15天。
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
未达到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延长到135天。
早婚、早育者也要办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
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并复印交学校存档备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
产假正值寒暑假,可顺延其休假时间。
夫妻双职工的,分娩时可给男方七天照顾假。
6.探亲假:
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请丧假。
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
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教职工凡需请假者,必须按规定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并凭教育局正式批复《中小学教师请假批复》到学校办理工作移交,正式予以准假。
特殊情况因来不及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请公假:
教职工凡需请公假二周以内,由校
长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请公假二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局人事股审批;请公假一个月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分管副局长审批。
请事假:
教职工凡需请事假五天以内由学校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请事假五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局人事股审批;请事假十五天以上,三个月以下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分管副局长审批;请事假三个月以上,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最后报局长审批。
请病假:
教职工凡需请病假两周以内
,由学校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请病假二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证明材料送局人事股审批;请病假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送分管副局长审批;请病假半年以上,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送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最后报局长审批。
请产假:
教职工凡需请产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审批表连同证明材料,送分管副局长审批。
请婚假、照顾假、探亲假、丧假:
教职工凡需请婚假、照顾假、探亲假、丧假,由学校领导审批。
学校校级领导请公假、事假、病假另行下文规定。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要求及待遇
1.公假: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按实际集中培训时间分段请假,不得随意延长公假时间,培训结束后,应立即返校工作,凡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者,按旷工旷职处理。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应存档备查。
2.事假:
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岗位、职务津贴按70%发给;超过15天者,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资计算,同时停发岗位、职务津贴;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3.病假:
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并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病假时间当月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职务津贴。
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教职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
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4.婚假、产假、照顾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5.丧假及奔丧路程假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四、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
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6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样式附后,各校可自行印制.
附件;1,安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假期待遇简明表
2,安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3、中小学教师请假批复
皇城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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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皇城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所有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写出请假条经校长批准后,登记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教职工凡请假在半天以上均必须写请假条,没有假条的按旷工对待,因特殊情况,如在外赶不回来或生病等原因当时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销假后要补办请假手续。
三、请假在一周以上者需提前申请,由校长与联校和村委领导协商后,制定出离岗接替办法方可离岗。
四、教职工考勤必须与待遇挂钩:
1、教师每月出勤22—23天、职工每月26—27天伟满勤,发出勤奖50元。
上班期间每请事假1天,出勤奖少发15元,每请病假1天,出勤奖少发5元,,旷课一节或旷工半天当月不发出勤奖。
2、升旗、政治、业务学习、例会及其他活动,请假一次少发出勤奖2元,旷工一次当月不发出勤奖奖金。
3、连续请假在半个月至一个月,不发当月津贴、及浮动工资,生活费按实际上班天数发放。
4、请假在一个月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及一切补助,本学期不计算奖金。
5、教职工本人婚假7天,父母丧事假7天,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顶正常上班;女教师产假,晚婚晚育且有独生子女证者假期半年,两者不符其一者假期三个月。
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教师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11月
第三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加强制度化管理,贯彻“以法治校”理念,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涿鹿县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务会研究,对我校教职工病、事假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病假
病假手续。
教职工需休病假的,须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审批权限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
请病假一个月以内的,须有就近县级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由校长批准;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须个人持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报请教育局人事股批准。
教职工请事假,本人要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
病假时间的计算。
请假从教职工请假即日起计算,中间不扣除星期六日的时间。
请假期间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只能享受一个假期。
病假期间的待遇。
1、凡请假1天者,扣除20元。
2、自行调课的不扣除绩效工资工作量中的课时,由教务处调课的扣除绩效工资工作量中的课时。
3、病假每学年累积超过一个月或有旷职现象的,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模资格。
二、产假
产假手续。
女教职工休产假,需写出书面申请,经校长签字并签注休息起始日期,携带婴儿出生证明,到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属难产的须出具接生时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难产证明。
女教职工因怀孕流产或节育需休假的依照产假审批手续办理。
期限。
1、女教职工产假为165天,难产或剖腹产者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5天。
超过规定天数的按请病假对待。
2、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给予15天至2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30天的产假。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只能享受一个假期。
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按病假对待。
四、婚、丧假
教师婚假3天,丧假3天,只限本人直系亲属,一般亲属病故准假1天,超过规定天数按请事假对待。
五、旷职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职论:
旷职1节课,在年终量化考核中扣5分;旷职1天,在年终量化考核中扣10分,并扣50元。
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职论。
六、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项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校委会。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5日
临朐县第二实验小学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从教和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临朐县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编在职教职工。
除参加会议及上级安排的调训外,教职工因公或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包括外出考察学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哺乳假、工伤假、探亲假等,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二、签到制度
1、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实行教职工签到制。
全体教职工到校必须到安全科门前实名签到。
如代签或不签,又不请假作旷工处理。
当日值班领导中负责签到的同志核实清楚后记录并将当日签到条交学校办公室存档,记录不准的经学校核实后扣值班领导考勤分数1分。
3、升旗、例会、集体学习实行考勤制度。
全体教职工应按时参加升旗、例会及学习,不得迟到或无故缺席。
三、请假类别和请假期限
1、因事或因公不能在校上班,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以请假条为准,无假条或不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2、办理请假手续,须先填写请假条,再找有关领导批准,交代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校。
假满后必须销假,否则视为旷工。
3、男58岁,女53岁,只上班,不考勤,其绩效工资为教职工绩效1
工资最后一名的80%。
4、公假:
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办理请假手续。
公假由年级组长调课,教师回校后补课,学校视时间长短给予一定的补助,外出当评委学校不再补助。
5、事假:
事假:
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申请,自己调课,填写调课单并交教导处。
如果出现空堂现象,学校将处罚代课教师。
担任班主任的老教师必须和靠班教师交接好。
事假每月累计不能超过2天,每学期累计不能超过8天。
6、病假:
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
请假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需续假。
请病假两天以内,按正常程序请假,自己调课,填写调课单并交教导处。
班主任老师必须和靠班教师交接好;两天以上一周之内年级组长调课,填写调课单并交教导处;一周以上学校调课,但必须附有县级以上上病历或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医生建议要求。
原则上患癌症等重大疾病患病期间方可请长病假,其它疾病原则上不能请长假,须视情况担任力所能及的工作。
7、关于婚假、丧假、产假、建房假及哺乳期间的规定婚假7天、丧假7天、产假90天;建正房、装房、建偏房假期分别为7天、7天、3天;哺乳时间:
期限:
孩子满10个月后终止喂奶时间。
时间规定:
每天两次喂奶,每次40分钟,具体喂奶时间教师自订后报学校审批执行。
以上婚、丧、产假及哺乳时间规定的期限,均从事情发生之日算起,期满为止。
祖父、祖母等上辈丧假减半。
8、探亲假:
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一般不再另行安排。
公假、病假、事假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以上考勤实行日记、月结制度,即每天做好记录,每月一公布并计入考核台账。
四、请假程序和批假权限
1、教师请假1天以内由学校办公室批准,办公室主任签章后,教职工将请假条交门卫,方可离校;一天以上15天以内由校长批准,校长签字后,教职工将请假条存根交回学校办公室登记,另一张请假条交门卫,方可离校。
请公假、事假、病假15天以上,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到县教育局政工科,由政工科报分管领导审批。
期满后,确需续假的,需持相关材料由本人随同经办人员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校务会成员请假由校长批准,请假条交学校办公室登记,然后将请假条交门卫,方可离校。
2、丧假可由本人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3天内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以上请假须经批准才能有效。
因急事或生病不能到校请假者,可由本人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事后自己再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因特殊情况请假时间难以确定时,应进行预约请假,办理预约请假手续。
情况结束后,再按实际情况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3、校长请公假、事假、病假2天以内的应向县教育局分管领导报告;请假3天以上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县教育局审批。
4、根据临朐县教育局、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号文件规定,育龄妇女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先到计生服务站检查并持有效证明,请病假的须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明确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方可请假;
请假期间,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孕透查;请假外出确实无法回来参加孕透查的,必须书面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并且每季度寄送一次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孕透查证明,外出治病的须同时寄送一次就诊医院的医治证明;请假结束后,要先到所在计生服务站查体,无问题的方可销假。
五、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事假待遇:
依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19号文件,现制定本规定:
1、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6天,从第17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3天,从第24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2、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3天的,不再享受学校的各项福利待遇。
3、教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有特殊情况,经县教育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病假待遇:
按照国务院国发52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下的,发给原工资;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学校的各项福利待遇;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教职工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5、根据国家人事局国人工65号规定,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42号规定,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
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