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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硕练习题答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两个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

 

第二章

一、

1、诚实信用原则:

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公序良俗原则:

指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例1B

例2答案解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该说法反映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行为的效力。

    

(2)该说法正确的一面是: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每个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欺不诈。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单方法律行为和与他人达成的合法有效协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不得违约。

同时,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履行完毕后,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因后契约义务所产生的后契约责任。

    (3)该说法不正确的一面是:

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不受其行为的约束,此时没有适用“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余地。

 

第二章

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

二、例1、A

例2、

(1)两者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进行的分类。

  

(2)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4)两者的区别是:

第一,是否需要义务人协助实现权利方面不同。

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而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的协助。

第二,义务人所承担义务的性质不同。

绝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而后者表现为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

 

1、人身权:

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财产权:

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

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支配权:

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例C

2、绝对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3、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独存权;从权利则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又称附属权,是相对于主债权的一种从权利。

5、既得权:

权利主体已经取得和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

权利主体将来有可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

四、

1、事件:

事件又称为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2、行为又称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例1C

例2C

 

第三章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存续时间相一致。

2、B

3、ABC

4、

1、条件:

宣告失踪:

1.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

  2.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

  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宣告死亡: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3、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

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

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3、撤销

宣告失踪: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

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宣告死亡: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至第40条的规定,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其自行恢复。

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夫妻关系;

(二)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予返还。

例1CD

5、略

6、个人合伙

1、概念:

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特征:

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

2、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合伙出资:

合伙人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所出具的资本。

合伙财产:

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3、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例1A

第4章法人和其他组织

1、

1、C

2、BD

3、A

二、C

三、AD

第5章民事法律行为

例1D

二、

1、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对方承诺(也是意思表示)后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一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就能发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不仅要求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2、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是依附于主法律行为的存在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3、有因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1ABD

例2D

三、

例1A

例2D

四、

例1B

例2BC

例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

1.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

2.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

3.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和或然性。

4.必须是合法事实,具有合法性。

例4

答:

(1)该条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但其所附条件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

即所附条件必须具有未来性、意定性、或然性、合法性以及特定的目的性。

(5)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无效民事行为

例1C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2、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债务人处分财产有偿与否,分为两种情况。

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的,只须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

而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的,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客观要件包括: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若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前,债权人当然不能撤销。

同时,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也就不必由债权人申请撤销了。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减少了作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般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对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即债务人和财产处分受益人均具有恶意。

例1D

例2A

7、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例1B

例2D

第6章代理

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例1D

例2C

例3B

2、略

3、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指定代理,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亲自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本代理,也称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再代理。

例A

4、代理权及其行使

1、规则: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

2、代理行为应当合法。

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转托他人代理。

4、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

2、

(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法律后果:

(1)无效说。

自己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因此,自己代理无效。

(2)效力未定说。

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

(2)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法律后果:

一般说来是无效行为,但经被代理人追认,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法律后果: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例答:

(1)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

 

(2)此说法涉及的是委托代理。

所谓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3)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恪尽职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权,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更不得滥用代理权。

(4)但并非任何行为都可适用委托代理。

根据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能适用委托代理。

5、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表见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1、必须有无权代理人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例1

(1)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2)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3)该制度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代理人无代理权;第二,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第三,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第四,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5)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

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例2

表见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1、必须有无权代理人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6、代理终止的原因

例B

第7章时效与期间

1、略

2、1、A

2、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A

3、A

4、例1C

例2B

例3此观点不完全正确。

正确的一面是:

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规范的民事权利,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否则,期间届满权利的效力就会减损或消灭。

如对债权来说,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依我国民法规定,其胜诉权就会消灭;而对某些权利来说,权利人不行使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其实体权利就消灭,如撤销权。

不正确的一面是:

某些民事权利在性质上不受诉讼时效期间或除斥期间限制。

如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

 

第二编物权法

第1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的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

例1D

例2C

例3答: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没有此项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8)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的方法,赔偿损失为其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二、

1、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自物权以外的任何物权?

2、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3、物权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

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公示公信原则:

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共识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例ABD

4、物权的变动

1、不动产登记:

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2、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

例1D

例2C

第二章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C

2、ABCD

3、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

(4)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

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2、所有权的取得

1、善意取得

例1A

例2A

例3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拾得遗失物:

3、孳息:

4、时效取得

例1B

例2C

例3A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例D

3、所有权的消灭:

第3章共有

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特征:

一,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

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第二,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第三,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

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2、按份共有

3、

(1)B

(2)A

(3)D

(4)D

3、共同共有:

第4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略

2、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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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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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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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D

2、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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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ABD

2、ABCD

2、略

3、略

4、略

5、略

第7章担保物权

一、

1、C

2、1.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支配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追求使用价值,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3.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根据合同确定;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4.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是通常是独立物权,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权利。

5.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担保物权并非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

6.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2、抵押权

例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其一,具有物权性。

具体表现为支配性、排他性,以及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

其二,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体现在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和消灭上的从属性。

其三,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即抵押物受到侵害,有请求除去防害权。

以及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不受影响。

其四,具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抵押财产不得列入破产财产。

其五,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其六,特定性、顺序性和物上代位性等属性。

2、抵押物的范围

例1B

例2C

例3C

3、质权

例1B

例2B

例3D

3、【答案】

(1)A银行对甲公司的2号厂房享有抵押权。

理由:

2号厂房是甲公司自有,债务人甲公司有处分权,可以充当抵押物;建筑物抵押的,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B银行对甲公司的专利权不享有质权。

理由:

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而本案中,未办理质押登记,故质权未设立。

  (3)A银行对保险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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