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6886313 上传时间:2023-06-23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1.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编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上编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上编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上编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上编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编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docx

《上编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编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编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docx

上编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

上编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章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夏、商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节西周的礼治思想

第三节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思想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介绍先秦时期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要点提示:

1.领会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产生的基础即中国文明产生的“早熟性”;

2.明白得先秦时期不同朝代统治者的法律思想及其演变的规律;

3.重点把握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包括其理论基础、要紧内容和大体特点,并客观评判其历史地位。

重点把握:

1.神权法思想的形成进展进程和表现2.周公“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及具体表现3.礼治思想的大体原那么和特点

时期背景:

1.井田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宗法品级制宗法组织和国家组织紧密结合3.思想意识形态----神权法思想和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占统治地位(大体特点)

-----百家争鸣的局面、诸子思想主张

“礼崩乐坏”----诸侯争霸

学习思路引导:

一、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一)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原始的宗教迷信,“图腾崇拜”。

(二)神权法思想的形成过程和表现形成于夏代----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1、形成于夏代“天命”、“天罚”思想“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为恭行天之罚。

”2、极盛于殷商“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进一步增强“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占卜----沟通人神

试探:

夏商时期神权法思想的两个显著特点:

(1)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任德教。

(2)笃信上帝,专事鬼神,而不注重人事。

3、动摇于西周“以德配天”说提出----统治者要重视人民的力量,重视人心向背,光有神权是不足以维系其统治的,还必需有“德”,只有有“德”者才会“祈天永命”,长久地统治下去。

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人物简介:

姓姬,名旦,亦称叔旦。

因采邑封于周,故称周公。

他是西周时期奴隶主阶级的一位杰出的政治家,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一套比较系统的法律思想的思想家。

(一)“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含义及表现1、“明德”:

指统治者要增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

(1)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

(2)要重视人民的力量,只当满足他们的要求,宽以待民,使民富裕。

2、“慎罚”:

指谨慎用刑,反对草菅人命。

(1)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区分眚、非眚;终、非终

(2)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4)刑罚适中,主张用“中刑”

(二)意义1、它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笃信上帝----天不可信专事鬼神----注重人事2、客观上也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壮大和神权政治的动摇。

3、对后世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源头。

三、礼治思想

(一)宗法品级制----礼治思想产生的基础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家族内部的一种等级制度。

每个宗族中,立嫡长子为大宗,在家族中占支配、主导地位;其余庶子为小宗,居从属地位。

实行嫡长继承制,奴隶主的政治特权、爵位、财产也都是由嫡长子继承。

与分封制紧密联系周天子----诸侯----卿----医生----士

(二)礼治思想1、周公制礼礼:

盛放祭祀贡品的器具宗教祭典上的仪式----起源于祭祀周礼:

内容广泛,包括政治、军事、司法、行政、道德教化、宗教祭祀、甚至丧葬嫁娶等各个方面,是调整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2、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1)亲亲:

必需亲爱自己的亲属,专门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需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宗法原那么,旨在保护家长制

(2)尊尊:

要求奴隶和平民要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等级制原则,旨在维护君(3)实质:

把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这是宗法"礼治思想"的集中体现。

3、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医生”“礼不下庶人”:

礼主若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类特权奴隶和平民一概不得享受。

“刑不上医生”:

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的,而不是指像奴隶主贵族的。

礼和刑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4、意义:

(1)从思想发展是来看,“礼治思想”的提出,历史的进步。

(2)“礼治思想”的提出,为儒家理论产生奠定了基础。

四、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思想

法治思想在我国的进展源远流长,法家的要紧主张在于其对绵延了两千连年的"中华法系"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清华大学的钱颖一教授在论述社会经济进展时,曾把法治分为了"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

要紧分析了古代法家的以政治为目的,为政权效劳的法治思想与现代社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区别。

在我国.如何借鉴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进行现今的民主法治建设,这是值得咱们沉思的问题。

法家的治国之道及其历史意义法家思想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西周封建社会时期,礼和刑是作为手腕,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医生”。

“礼”针对贵族,“刑”针对一般百姓。

诸侯国之间的交往称为“礼”,而贵族依托”刑“制服庶民。

东周时期,中央集权的社会背景之下,思想上和实践中主张“以法治国”要紧有以下内容。

法家前驱管仲

春秋时期的管仲,是闻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

他身世平民,后经鲍叔牙推荐,成为我国历史上最先的相,曾做过齐桓公的宰相达四十年,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使之成为春秋五霸之首。

在治理齐国的进程中,管仲的依法治国思想具有重要作用,对后世法治思想具有专门大阻碍。

1管仲以法治国思想的提出“依法治国”是先秦时期法家闻名的主张,在中国历史上最先是在《管子》一书中提出的。

《明法》篇中说到“威不两错,政不贰门,依法治国,那么举措罢了。

”即要以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举措,使各类情形有法可依,只有如此才能治理好一个国家。

那么什么缘故在管仲看来,法治思想为何如此重要。

缘故在于在他的心目中,法同道德生活一样,都是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

法同人们的物质生产紧密地联系在一路,离不开必然的物质基础。

人民生活的好坏直接阻碍着社会生活的状况,对法治思想的产生起着决定作用。

《管子》在开卷第一篇《牧民》中说到“仓禀实那么知礼节,衣食足那么知荣辱”。

《乘马》篇中说“地者,政之本也。

是故地能够正政也。

地不均平和调,那么政不可正也。

政不正,那么事不可理也。

”《治国》篇中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

民富那么易治也,民贫那么难治也。

”可见,土地是社会物质生产的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

初期法家李悝与《法经》

李悝(约公元前445—前395年),魏国人,曾任魏文侯的北地守,后任魏相。

为了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进行变法。

其要紧内容有:

在政治上,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说苑》卷七《政理》。

即取消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特权,成立新的封建官僚制度,按功劳大小授予爵位和奉禄;按才能大小授予职位;实行奖惩严明的制度。

又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徕)四方之士”。

《说苑》卷七《政理》。

即剥夺无功食禄的旧贵族子弟的世袭奉禄,用它来奖励外来的“士”。

在经济上,实行“尽地力”和“平籴法”。

在法治上,李悝为适应魏国封建经济日趋进展的要求,确保新兴地主阶级已经取得的政治经济特权,他著《法经》6篇,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晋书》卷三十《刑法志》。

把《盗法》、《贼法》放在《法经》的前面;第二是《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目的是为了保障新兴地主阶级的财产不受侵犯。

《法经》的内容表现了地主阶级的意志,其冲击的,锋芒要紧指向农人阶级。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长期失传,黄爽有辑佚本。

《法经》最近已被从头发觉。

见1988年3月1日《法制日报》。

《汉书•艺文志》说有《李子》三十二篇。

班固自注说:

“名悝,相魏文侯。

”显然《李子》是李悝的高作,但早已失传。

李悝以上这些改革方法,巩固和进展了新生的封建制度,增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进展。

李悝的法治思想对商鞅有专门大的阻碍。

商鞅曾在魏国学习《法经》,后来他带着《法经》入秦,法治思想成为商鞅变法的指导思想。

秦国的壮大与这种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吴起的法治思想与实践

吴起(约公元前440—前381年)也是由儒家转化为法家、兵家的闻名人物。

由于他的身世和经历与子夏不同,其转化比子夏完全得多。

因此,咱们说吴起才是由儒家转化为法家的典型代表。

吴起是卫国左氏(今山东省定陶县西)人,身世于“家累千金”的富有家庭。

青年时“散金求官”,但千金散尽仍未达到目的而遭人嘲笑,因此杀人出逃到鲁,投师名儒曾申。

但因“母死不奔丧”而被赶出师门。

后学兵法为鲁将而打败齐国,却受到贵族吃醋而到魏国。

魏文侯任他为将伐秦,开拓了国土,即以后成立的西河郡。

又参加灭中山之战,以后任西河守23年,推行李悝的变法改革,巩固了魏国西部边防。

他创建强悍的军队魏“武卒”;著《吴起兵法》,今存《吴子》六篇不是伪书,大体上反映吴起的军事思想;又教授和整理编撰《左氏春秋》。

因此,他也是史学家。

后因受王错陷害,只好泣别西河,投奔楚国。

楚悼王录用他为苑守,一年后为令尹,从事变法改革。

但公元前381年楚悼王突然归天,旧贵族兵变,吴起壮烈捐躯。

在魏、楚的变法改革及其失败缘故

吴起是战国初期闻名的军事家和政治家。

他在魏国任西河守从事变法改革。

西河郡在今陕西大荔县以东地域,与子夏设教的西河并非一地。

子夏所居的西河,在今河南汤阴县东,在魏国东面的河、济之间,只因它在齐、鲁、邹之西的缘故而称西河。

吴起所守之西河在魏的西部,二者一东一西,相距较远。

吴起并无受教于子夏。

但他受李悝的阻碍较大,他在西河郡的变法改革,确实是依照李悝变法来进行的。

因此说吴起是子夏学派的成员是能够的。

吴起在魏的变法改革,要紧内容有:

在政治的和伦常的上下级关系上成立起一套封建制的新秩序;改革奴隶社会遗留下来的旧风俗、旧适应,教育人民成立封建社会的新风俗、新适应;在经济上进展生产,使府库充实,为边防军提供充沛的粮草;在军事上创建魏“武卒”,用征兵的方法成立起一支常备军。

因此,吴起任西河守23年,不仅使“秦兵不敢东乡(向),韩、赵宾从”,《史记》卷六十五《孙子吴起列传》。

而且“辟地四面,拓(开辟)地千里”,《吴子•图国第一》。

为魏国的壮大奠定了基础。

吴起在楚国的变法,其要紧内容有:

在政治上提倡“法治”,主张“明法审令”,按“法”来治理国家。

他增强中央集权,废除分封制;规定旧贵族只要传了三代的,一概收回封爵和俸禄,再也不享受世袭特权。

还废除远房公族的宗室谱籍,取消其“世亲世禄”,为在魏国普遍成立郡县制开辟道路。

又冲击旧贵族,剥夺他们的爵位和俸禄,给予新兴地主阶级人士。

下令严禁私门请托,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使政治开明、官吏廉洁,改革庞杂、臃肿的官僚机构。

在经济上,如《史记•范睢蔡泽列传》所说,下令“禁游客之民,精(纯洁)耕战之士”,从而保证了农业生产的进展。

法家的耕战政策确实是吴起第一提出来的。

在军事上,用裁减政府冗员和减损官吏俸禄的费用来“抚育战斗之士”,《史记》卷六十五《孙子吴起列传》。

成立一支有战斗力的军队,依托这支军队逐鹿中原。

吴起的改革仅实行一年间,就收到显著成效,使楚国开始由弱变强。

可惜,楚悼王的死,使变法失去支持,吴起也为旧贵族杀害,变法夭折了,楚国从此一蹶不振。

可是,吴起变法的体会教训却为商鞅变法提供了借鉴。

关于吴起在魏变法改革的失败缘故,主若是魏武侯没有坚持改革的线路,最后用了旧贵族商文为相,又听信谗言,逼走了吴起,使他在西河的改革有始无终。

因此,魏国不能维持其壮大,以后慢慢被齐、秦所取代。

那个历史的教训应该说是相当深刻的。

吴起在楚的变法改革失败的缘故,主若是变法的时刻太短,对旧贵族冲击不完全,对旧贵族可能发生的突然攻击没有预备,而更重若是变法改革缺乏普遍的社会基础,只把希望寄托在楚悼王身上,因此楚悼王一死,吴起就失去了依托,他苦心经营的事业就付之东流。

三晋法家的进展:

申不害和慎到

1.申不害重“术”的思想

申不害(?

—公元前337年),郑之京(今河南荣阳)人。

早先是郑国的贱臣,因擅长“术”,韩昭侯用为相。

在他执政的十五年中,改革内政外交,使韩国“国治兵强,无侵韩者”。

《史记》卷六十三《老子韩非列传》。

申不害在“术”的方面,对法家的理论有所奉献。

他的高作《申子》已失传,《群书治要》仅保留了《大体》一篇。

《玉函山房辑佚书》有《申子》的辑本。

在《韩非子》里保留了好些申不害与韩昭侯关于“术”的故事。

“术”是什么呢?

《韩非子•定法》说: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这人主之所执也”。

也确实是国君驾驭臣下的统治权术。

它是用来增强国君的权利、巩固国君的地位和避免臣下篡权犯上的。

申子以为,对国君造成威协的是其左右近臣。

他以为,国君往往高筑城郭,紧闭宫门,以防寇戎盗贼,但是这对防范真正弑君取国者并非必然有效。

《申子•大体》指出:

“乱臣不难破国也”。

因此,国君必需用“术”来驾驭群臣。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载,第一国君要“无为”,不轻易说明态度,如此臣下摸不透国君的心思,国君才便于窥察群臣。

申不害所谓国君的“无为”,并非无所作为,而是为了增强君主专制。

他说:

“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能够为天下主。

”《韩非子》卷十四《外储说右下》。

申子强调国君独断的重要。

《太平御览》卷六二四引《申子》说:

“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

”因此,国君说话要超级慎重。

申不害的“术”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循名责实。

《申子•大体》说:

“为人君者,操契以责其名。

”即国君用契约来检查为官者是不是按规定办事。

《韩非子•难三》记载,申不害还主张“治不腧官,虽知不言”。

即分职任官,各司其职,互不干与。

固然,申不害也具有法家的大体特点,主张“明法察令”、“任法不任智”。

《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引《申子》。

2.慎到重“势”与重“法”的思想

慎到,《史记•孟子苟卿列传》说是赵人。

生卒年很难考定。

《汉书•艺文志》班固自注说他“先申韩,申韩称之”。

但此说不大可信。

申不害早于孟子,假设慎到先于申不害,那么慎到亦早于孟子。

因为孟子在齐宣王取燕以后,已经离开稷下归邹,因此不及齐■王。

而慎到在齐滔王末年(公元前284年)才离开稷下学宫。

《盐铁论•论儒》说:

“及■王……诸儒谏不从,各分散。

慎到、捷子亡去……”由此看来,慎到后于孟子,因此也不可能先于申不害。

慎到在齐宣王时是稷下先生,齐宣王十八年(公元前325年)“赐第为上医生”。

《史记》卷四十六《田敬仲完世家》。

据《战国策•楚策二》记载,慎到曾为在齐作人质的楚太子(后为楚襄公)之傅。

时刻大约在齐■王二年(公元前300年)。

齐■王末年,慎到离齐后到了韩国。

东汉应劭《风俗通义•姓氏》(该书已佚,在《二酉堂丛书》有清人张澍辑本)说:

“慎到为韩医生”。

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说慎到约生于公元前350年,死于公元前275年,大体上是可信的。

慎到的思想比较复杂,在稷下学宫与百家争鸣的高潮中还要论述。

那个地址只说他受“西河之学”子夏“善持势”的阻碍,而进展了法家重“势”的理论,和重视法治的思想。

在这方面,慎到对法家的理论是有所奉献的。

他强调“势”的重要说:

“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

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

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

”《韩非子》卷十七《难势》。

他又用古代眼力专门好的离朱(《孟子》又叫离娄)作比喻,说离朱能够看清百步之外的“秋毫之末”,而在水下却看不清楚。

这是什么缘故呢?

他说:

“非目不明也,其势难睹者也。

”《慎子》佚文。

并非是离朱的眼力不行,而是所处的地位难以看清楚。

可见,国君所处的君位十分重要。

因此,他以为没必要要求国君十分贤智,只要把握了国君的权势,就“令那么行,禁那么止”。

慎到以为君主应该十分重视法治。

《慎子•君臣》指出,作为一国的君主,没必要多听,而要依照法的规定去观看臣下的得失。

与法无关的话不听,不合法的事,绝对不去干;没有功劳的亲人,不任用为官吏。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

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这确实是说;法要高于一切,君要紧以法为准绳。

《慎子•君人》说:

“大君任说而弗根,那么事断于法矣。

”他以为,一个同家不能没有法。

因此《慎子•威德》说: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因此一人心也。

”即法尽管不完善,但仍是比没有法要好,因为它能够用来统一人的思想。

慎到以为战国时期的骚乱纷争。

确实是因为没有常法。

国家有了法,就能够治理好。

因此他主张立法。

《慎子•佚文》说:

“有衡量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

”这充分说明了立法的重要。

慎到以为,立法的原那么应该台乎人心。

《慎子•佚文》说:

“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世,合乎人心罢了。

”那个地址所说的“合乎人心”,确实是说,立法要因循天道、人情。

要使各人能“自为”,即为了自己,使之知足必然的私欲。

这确实是立法者的“公”了。

立法者的“公”,事实上确实是按封建统治者的意愿,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的财富与权利进行再分派。

也确实是要“定分”。

《吕氏春秋•慎势》记载慎到以为,野兔在山上,因为“分未定”,即所有权没有确信,因这人人都去追赶,而市场上摆着卖的兔子。

因为”分已定”,即所有权已经确信,因此便没有人去争了。

据此,他以为,只要用法律形式把社会财富和权利都规定明确,天下就自然会安宁了。

慎到重视法,还表此刻他主张法治,反对人治。

他说:

“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

”《慎子•佚文》。

又说: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那么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

”“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那么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

怨之所由生也。

”《慎子•君人》。

他以为若是君主抛弃法,而用自己的好恶来治理国家,就会造成诛杀、奖赏,给予和夺取都从君主的心愿动身,那末就会一样的功劳、奖赏却不同,一样的罪行,惩罚却不一样。

因此,怨恨就自然产生了。

国家就会因此骚乱。

慎到还主张“不尚贤”。

他说:

“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

”《太平御览》六三八引《慎子》。

他以为立于国君,而又提倡尊贤,是贤臣与国君相争,如此比不立国君更乱。

可是国君应该任用贤达,《慎子•知忠》主张“贤使任职”。

国君要依照臣下的特长,扬长避短,任用各类人材,而“不设一方以求于人”。

《慎子•民杂》。

因为慎到有以上主张,因此《荀子•解蔽》批评慎到“蔽于法而不知贤。

慎到还主张君主专制。

《慎子•佚文》说:

“两贵不相事,两贱不相使。

”又说:

“多贤不能够多君。

”可是,慎到的君主专制,不是为君主的个人利益,而是要以国家利益高于君主的私利。

《慎子•威德》说:

“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

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

”可见。

慎到有明确的公私观,即封建国家的利益是公,而奴隶制的家族利益是私。

这确实是《慎子•威德》所说的“立公因此弃私也。

”这种理沦在那时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

慎到尽管重视法,可是他并无制定出一部封建的法典。

正如《荀子•非十二子》所批评的:

“尚法而无法”。

但是他提出的一套封建的法治理论,关于以后的法家思想是有相当大阻碍的。

慎到这些理论,符合战国时期的需要。

它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成立中央集权专制主义的封建政权。

慎到的理论反映了初期法家的严肃性。

集中介绍:

法家的法治思想

法家的法治思想是法家思想的主题内容,是法家之因此成为法家的要紧缘故。

这种思想是以"人性论"为思想理论的逻辑起点,以实现君主专制,保护、强化中央权威为全然目标,进而推动整个社会不断秩序化向前进展的一整套比较完善、合理的具有历史进步性的法学理论体系。

这套体系涉及了法的属性,法的作用,法的制定,法的

执行和法的适用等具时期特点的观点和主张。

法家大体以为法是治国的不贰法门,他们主张把人们的一切行为标准都采纳法的形式给以明确的规定,因此法不厌祥。

为了是所有的人都能按法行事,法必然要公之于众,要令人人皆知。

法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随时而变,以便使法与时期的需要相吻合。

法家对立法的原那么作了详细的分析,尽管立法权操纵在君主手里,但君主在立法时仍应考虑客观情形。

大多数法家思想家们主张在法的适用进程中进程中要重刑,苛刑。

法家所言的法含义很是宽泛,它的含义决不止于刑法和法律,它还包括一切传统的制度、规那么、风俗等,法家不同的代表人物对此明白得也不尽一致,他们各有偏重。

本文所谈指的法治思想那么偏重于由君主制定且有利于君主专制统治的刑罚和法律。

一、关于法的起源问题,法家以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力进展到一按时期后必然会显现的一种现象。

在人类社会初期的很长一段时刻里,人们靠自然生成的风俗维持社会的秩序。

正如恩格斯所著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里描述的:

"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何等美好的制度啊!

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址官和法官,没有牢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

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部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由各个氏族彼此解决;血族复仇仅仅看成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腕……尽管那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家庭经济都是由假设干个家庭依照共产制一起经营的,土地乃是全数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庭经济临时利用,--可是,丝毫没有今日如此臃肿复杂的治理机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形下,从来的风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

"即然如此,法律又是在何时显现的呢?

依照历史进化论的观点,法家代表人物商鞅熟悉到法出自"下世",生产力的进展引发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转变,生产生活资料占有的不平稳性也必然致使社会不平等现象,占有生产生活资料的少部份人就会想方设法爱惜自己的财富,法律就来到了人世。

二、关于法的属性和特点。

法家思想家们为了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真正为统治阶级所认可,更好的为统治阶级效劳,他们对法律的大体属性和特点提供了很多专门好的建议。

比如他们指出,法要具有标准性的外在形式。

法家要实行法治,必需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必需对法的相关内容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比如,法的概念、作用、实施范围等等。

君主所推崇的法确实是一把标准人们行为的尺子,准确规定能够做什么,禁止作什么;臣民的大体职责是什么,臣该做什么。

民又该做什么等等。

法的标准性还表此刻法作为标准的统一性,它不是个他人的标准,也不是个别地域的标准,而是国家确信的在全国有效的标准。

法要具有权威性的特点,要完善法制,实施法治国,就必需树立它的权威性,使它成为判定人们是非曲直的唯一依照,除此之外的任何尺度,任何标准,都应当取消。

法家相关法治思想涉至了如此的理念: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不避医生,赏不遗匹夫。

法家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强调人民、臣民乃至君主都要按法行事。

《管子.任法第四十五》中谈到:

"有生法、有遵法、有法于法。

夫生法者君也,遵法者臣也,法与法者民也。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商鞅的"法胜民"思想意在表达法一经公布,都必需服从,不得违背的法律权威性。

韩非在《韩非子·问辩》中说:

"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是最适者也。

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者必禁"。

法还要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这一点不难明白得,法从一开始就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为了保护自己的统治而生成的法。

法家在这一点上没有含糊,它仍然强调了法的强制性。

法家的法更多的是刑法意义上的法,暴力是其固有的本性。

《商君书·开塞》里描述的法避世的进程充分载明了这一观点:

先有土地货财男女之分,然后因这种分本身很难为人们所遵守,故立禁。

禁要发挥作用必需有人司,因此立官,为了统一官的行动,又立君。

如此一来,便使法的强制性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有组织的暴力,变成了由以君为代表的国家所实施的暴力。

韩非在《韩非子·定法》篇指出: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罚加乎奸令者也",很显然他概念的法是暴力的法。

3、法家关于立法的某些思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