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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举证质证指引

律师举证、质证指引

一、民事案件举证指引1.总则1.1民事案

件的举证是指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说服法庭,而出示

证据的诉讼活动。

1.2下列情况应当帮助客户承担举证责任:

(1)在申请立案时,按立案标准提交证据;

(2)被告答辩后,就被告的抗辩意见提交证据;

(3)针对法庭要求核实的事实提交证据;

(4)就出现的新事实提交证据;

(5)其他应当举证的情形。

1.3举证应当使待证事实得到确定,并排除其他合理怀

疑。

举证应当坚持最低限度主义,即举证深度必须达到举证

责任转移的程度。

1.4举证必须遵守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法

庭的安排。

在未取得法庭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所有证据必须

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成。

1.5规定的举证时限内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先将能够

提交的证据提交法庭,同时向法庭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1.6举证的原则:

(1)极简原则:

应当对证据进行合理组织,使之形成

完善的证据体系,以提升证据的整体证明力;

(2)证明力优先原则:

就待证事项,首先使用效力等

级最高的证据予以证明;

(3)攻防兼备原则:

应当全部客观分析所举证据可能

带来的负面效应,并事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4)预判反制原则:

举证前必须充分预测对方可能采

取的质证策略,并针对该质证策略制订反制策略。

1.7证据依来源不同按证明力由高到低进行如下排序:

(1)含有自认内容的证据;

(2)法庭依职权独立调取的证据;

(3)法院的生效裁决;

(4)国家机关持有或出具的证据;

(5)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

(6)案件当事人共同确认的证据;

(7)普通第三方持有或出具的证据;

(8)案件一方当事人单方制作的证据。

1.1证据组织与管理2.1应当协助客户全面收集案

件有关证据。

然后依据《Excel在证据及事实梳理中的应用

指引》进行梳理,并依据案件需要进行归纳。

1.2应当依据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涉

及的金额及计算方式,就每个要件事实收集证据。

1.3应当归纳证明诉讼主张成立所需的证明要素,按每一个证明要素分配证据类别,并区分核心证据和辅助证据。

1.4举证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后,剩余的证据作为储备证据。

储备证据应按法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进行

分类,保证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调取。

1.5证据组织时应当向当事人逐项确认证据有无原件。

1.6在证据收集完毕后,应当依据证据的原件收集情况以及证据的证明效力等制订证据策略分析报告,以使当事人能够全面客观了解案件优势、劣势、机会和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证据策略分析报告应当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71)核心证据和辅助证据的收集和组织情况;

1.82)证据原件的持有情况,对没有原件的证据进行专

项分析并制订应对措施;

1.93)就案件可能面临的问题,在证据方面的优势、劣

势、机会和风险;

1.104)针对面临劣势和风险,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1.115)对方当事人的举证预测,及初步质证意见;

1.126)对方当事人质证策略预测,以及就此应当采取的

反制策略;

1.137)依据案件需要论证的其他问题。

1.14证据应当依据争议焦点进行分组出示,且每组证据

按如下方式排列:

(1)具有最高证明力的核心证据(如果核心证据过多和复杂的,应当对核心证据进行整理,然后演绎一份核心证

据);

(2)辅助证据。

3.举证的庭前准备3.1应当备齐证据原件,并由专

人带至法庭以供法庭及质证方核对。

3.1应当在庭前依本指引制作举证意见,并将举证意见

以电子版的方式拷贝给书记员。

3.2出庭人员应当进行分工,由适合的团队成员负责庭

审中的举证工作。

3.3证人或当事人出庭的,应当推演在法庭上可能遇到

的各种情形。

3.4提交法庭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重要证据应当保

证合议庭全部组成人员、书记员、对方出庭人员(限一人)、

我方出庭人员人手一份。

4.各类证据举证方法4.1举证注意事项:

(1)明确证据名称及形成过程,以便让法庭能够确认

所举证据的真实性;

(2)明确证明对象;

(3)如果证明同一事项,需要多份证据的,可以向法

庭建议一并出示;

(4)如果同一份证据可以证实多个事项的,可以在法

庭上多次出示;

(5)就对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应

当另行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提交了此

份证据而不另行举证。

(.2当事人陈述的举证方法

(1)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包括:

起诉状、答辩状、举证

意见、质证意见、代理意见、对当庭提问或对方当事人的提

问的回答等;

(2)陈述时应当充满自信;

(3)应当明确已方在法庭的目标,陈述应当能够促成

诉讼目标的实现;

(4)陈述应当围绕核心证据进行,以提高陈述内容可

信度;

(5)陈述内容应当具有逻辑性和系统性,不得自相矛

盾;

(6)陈述时应当预测对方当事人或法庭对陈述内容的

进一步反应,以及如何进行下一步陈述;

7)陈述内容能够转换成书面形式的,应当先转换成

书面形式并事前提交给法庭。

(.3书证的举证方法

(1)除非法庭另有要求外,提交法庭的书证应当为原

件;

(2)提交法庭的书证复印件应当内容清晰,容易辩识。

如果复印件交易无法达到能够辩识程度的,应当配置一份文

档,保证法庭能够看清该书证的内容;

(3)如果书证为财务数据等,无法或不便于向法庭出

示的。

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原件,应当向法庭进行说明,

并建议对方当事人到举证方现场查看,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4)证据原件原则放置在法庭或对方当事人不能看到

的地方。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要求出示原件,不主动或提示出

示原件;

(5)如果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原件的,应当提

交书记员,由书记员转交给法庭。

如没有法庭指示,不能将

证据原件直接递交对方当事人质证。

如果法庭要求直接将证

据原件递交对方当事人质证的,应当采用旁站方式,以保证

证据原件的安全。

质证完毕,应当将原件及时取回;

(6)如果对方要求出示原件,但无法出示的,应当向

法庭说明理由。

如果需要法庭向有关部门核对原件的,应当

提出申请;

(7)如果存在无法提供原件的证据,可以要求客户出

庭,通过向法庭充分说明以让法庭了解没有提供和持有原件

的合理原因;

(8)将证据提交法庭前,应当将证据中不必要标识去

除(尤其是在案件研究时的标注);

(9)应当在书证中需要重点提示法庭的内容,使用色

彩明显的笔标识;

(10)书证的内容复杂的,应当制作图表,让法庭能够

迅速了解相关内容。

(.4物证的举证方法;

(1)应当出示原物及相应的说明书、发票等;

(2)如果需要拆解原物或展示原物的使用功能的,应

当事前向法庭申请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出庭,以保证原物出

示的效果;

(3)原物不方便当庭出示的,应当进行公证,并得到

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不当庭出示;

(4)原物经过公证,应当将公证书与原物一并向法庭

出示,以证明该物证与本案的关联性;

(5)原物不方便当庭出示,又没有公证的,如果对方

当事人提出要求出示原物的,可以向法庭申请组织现场查看。

(.5视听资料的举证方法

(1)应当复制后以照片、光盘的形式提交法庭,并进

行必要的书面说明;

(2)如果属于录音资料的,应当整理成文字稿,文字

稿应当完整不得删减。

文字稿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使法庭

能够明白录音资料的形成背景,各自陈述者的身份等。

文字

稿中应当标明相关与本案有关的重要内容,以便引起法庭注

意;

(3)应提示法庭准备或自备播放设备,以便于视听资

料当庭出示和对方当事人质证;

(4)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提出异议的,可以向

法庭申请进行真实性的鉴定;

(5)如果视听资料为照片的,对方对照片内容提出异

议的,如果现场仍然存在的,可以向法庭申请现场核实。

(.6电子数据的举证方法

(1)应当将电子数据的载体原物提交法庭,并将相关

内容整理成文字稿(参照视听资料的举证方法);

(2)应当向法庭说明电子数据的形成过程,以使法庭

了解该电子数据的客观性;

(3)应当对电子数据进行说明,以使法庭了解其证明

对象;

(4)如果电子数据进行了公证,应当与电子数据的载

体一并向法庭出示。

(.7证人证言的举证方法

(1)事前应当为拟出庭人员制作一份谈话笔录或调查

笔录,并提前法庭;

(2)应当组织证人出庭,并告知证人携带身份证件;

(3)事前应当告知证人在法庭的注意事项,需要证明

目的及内容,法庭可能提问的问题;

(4)应当将证人出庭的情况提前告知法庭;

(5)证人在作证前,不得允许证人旁听庭审;

(6)证人持有证据的,可以出庭时携带并向法庭出示;

(7)证人不愿意或不方便出庭作证的,可以由两名团

队成员为其制作笔录,并向法庭提交,同时要求法庭核实;

(8)对于侦查机关制作的与案件相关笔录(应当加盖

办案机关的印章以证明其真实性),应当向法庭出示,同时

向法庭申请向相关证人核实。

(.8鉴定意见的举证方法

(1)如果申请了鉴定,在庭前应当向法庭获得书面鉴

定意见;

(2)应当向法庭说明鉴定结论及得到该结论的核心依

据,并向法庭说明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对象;

(3)如果对方当事人申请的鉴定,鉴定结果对我方有

利,应当向法庭进行说明;

(4)如果鉴定结论中有选择性事项的,就选择性事项,

应当提交证据。

4.9勘验笔录的举证方法

1)应当在庭前获得勘验笔录,并进行分析和归纳;

2)应当向法庭明确该勘验笔录的证明对象。

5.证据清单的制作5.1证据清单的制作原则

(1)遵守法院有关证据清单的基本规范;

(2)效率使用原则;

(3)便于引用的原则;

(4)高雅美观;

(5)简单得体。

(.2证据清单的分类

(1)法院要求统一使用的证据清单。

(2)为方便庭审而制作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

(.3证据清单的主要内容

(1)标题;

(2)案件信息;

(3)提供人信息及提供时间;

(4)证据序号或编号;

(5)证据材料名称;

(6)证明对象;

(7)证据页码;

(8)证据类型。

5.4证据清单的制作标准5.4.1页面布局

(1)证据清单可以通过word文档制作,也可以通过

excel制作。

(2)最终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应当采用A4纸,版面原

则上纵向布置。

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

右为3.18;

(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

段后0。

(4)证据清单应当设置页码,页码采用小写数字,居中设置。

(5)在上述状态下对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各模块进行排版。

5.4.2标题的设置与排版

(1)在排版默认状态下,先将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

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然后上面增加一个回车,即一个空行。

然后将“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字体设置为华文中宋小二号字,加黑。

(2)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行间距设置为1.5倍,

段前设置为1行,段后设置为1行。

(3)标题应当居中设置。

(4)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标题设置应当与民事起诉状

或民事答辩状中的标题设置完全相同。

5.4.3证据清单的表格设置

(1)在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下方插入“表格”。

(2)插入的表格共设置6列,若干行(行数依据提交

的证据数量设置)。

(3)表头内的内容自左向右依次为:

序号(证据编号);

证据材料名称;证明对象;页码(非页数);原件;复印件。

(4)表头内的字体设置:

黑体小四(不加黑)。

(5)表格的尾部由两行组成:

第一行(倒数第二行)“以上证据材料共计”:

宋体小四,

加黑;

第二行(倒数第一行)为提交人信息及提供时间:

宋体

小四,加黑。

5.4.4序号设置

(1)证据序号即证据编号,主要用于证据的检索和引

用。

一份证据的证据编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2)证据序号采用小写数字,从“1”开始起编。

(3)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交证据的,所

补充提交的证据编号应当接此前已提交最后一份证据的编

号。

5.4.5证据材料名称的设置

(1)证据材料的名称应当包括:

形成时间、参与形成

的主体、材料编号(如有)、完整准确的名称。

在证据清单

中明确记载上述信息,可以有效防止相似或相近证据之间发生混淆。

(2)参与形成的主体如果系案件当事人,可以采用与

本案其他法律文件中相同的简称。

5.4.6证明对象的设置

(1)证明内容前应当加注“证明:

”。

(2)原则上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与民事起诉状或答

辩状中所主张的事实一一对应。

(3)原则上每一份证据对应一个证明对象。

(4)如果多份证据证明同一证明对象的,可以合并“证

明对象”并注明所合并的证据共同证明的事实。

(5)如果就同一证明对象需要缓引其他证据的,应当

注明所援引的证据编号。

(6)依据多数证据需要制作一份独立法律文件的,可

以将该法律文件作为一份独立的演绎证据,但应当注明该演

绎证据所依据的具体证据。

5.4.7证据页码的设置

(1)采用页码而非证据的页数,页码编排从第1页开

始设置,以方便庭审时快速查找。

(2)每一份证据所对应的页码为该份证据的第1页所

对称的页码编号。

5.4.8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就每一份证据,注明系原件还是复印件。

5.4.9“以上证据材料共计项”的设置

在该项内容中应当在对应的单元表格中注明所有证据

总页数,以及原件页数、复印件页数。

5.4.10提交人信息的设置

在此项中注明提交人的全称及提交时间,并设置为宋体

小四加黑。

5.5证据清单的使用5.5.1如果证据清单采用表格方

式制作的,应当在庭审前将表格格式转换成word文档格式,

然后将转移后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便于直接作为法庭

记录的组成部分。

5.5.2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或证据,可以将证据清单转

化为“举证意见”,进一步详细列明所证明的对象,以及证明

过程等。

6.其他6.1本举证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

6.2各团队成员注意收集在举证中遇到的新问题,以便

及时对本指引进升级,使其更有效能。

二、民事案件质

证指引1.总则1.1民事案件中的质证,是指一方当

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方

面的意见。

质证的目的在于通过与举证方就所举证据及其证

明对象的辩论,最终使法庭做出对已方有利的事实认定。

1.2质证方通过质证程序应当达到如下效果:

(1)通过直接否定对方证据,使对方请求赖以存在的

事实丧失证据支持,从而不被法庭采信;

(2)通过有效否定对方证据或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法官心中的诚信状况,从而增加对方当

事人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3)通过否定或利用对方证据,进一步强化已方主张

事实的客观性,以增强已方在法官心中的诚信度,降低我方

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4)通过质证减小法庭在对已方有利事实认定上的自

由裁量权。

1.3质证时必须对举证一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

1.3.1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如下一种意见:

(1)对真实性无异议;

(2)对真实性有异议;

(3)因为并非该证据的当事方,也不知道该证据的形

成过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

1.3.2对证据的证明对象发表如下一种意见:

1)对证明对象无异议;

(2)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并提出具体异议和理由。

1.3.3确认该证据或证明对象是否与本案有关联。

如果

没有关联,应当向法庭提出并说明理由。

2.质证前的准备工作2.1对法庭在庭前送达的证据,

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并组织核实,然后向委托人了解如下情

况:

(1)听取委托人对该等证据的综合性意见;

(2)向委托人充分了解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背景;

(3)向委托人了解证据的真实性,评估对方是否能够

出示证据原件;

(4)向委托人确认是否同意对方当事人的证明对象。

2.2依据向委托人了解的情况,确定对方当事人所提交

证据中哪些属于证明其主张的关键性证据,哪些是影响我方

主张事实的关键性证据。

然后充分评估该证据对案件处理结

果的整体影响。

2.3组织委托人进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并依据对方当

事人的举证情况进一步完善举证和质证策略,并通过提交新

证据制订反制策略。

2.4依据前述的评估和分析,制订具体的质证方案。

2.5依据制订的质证方案撰写书面质证意见,并在庭前将书面质证意见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方便法庭

准确记录。

(.质证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3.1必须就证据的真实

性和证明对象明确发表意见。

3.2对不能否认的证据应当及时予以认可,以获得法庭

的信任。

3.3对于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能够通过调查取得或核实的

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在充分评估风险后应当予以确

认。

3.4对于对方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应当果断予以否认,

并向法庭简要说明理由。

3.5质证策略应当与辩论意见保持高度一致。

3.6必须全面查证对方提交的证据,充分挖掘举证方提交证据中的全部信息并进行辨识。

3.7通过质证的精细化策略影响对方必胜信心,以便在

案件不利时有机会通过调解结案。

3.8质证意见务必做到逻辑简单、观点明确,与己方主

张保持高度一致。

3.9质证时应当简短、果断、坚定、充满自信,不得在

法庭上有犹豫或模棱两可的表现。

3.10应当认真核对笔录,确认书记员的记录是否与我方

当庭陈述的质证意见相一致。

3.11充分评估和预防在质证中因自认事实而产生的诉讼风险。

(.对各类证据质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4.1对“当事人

陈述”质证时应当注意:

(1)就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中的陈述明确发表认可还是

否认的意见;

(2)如果不认可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向法庭提出

充分理由;

(3)在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听

取法庭提出的问题,并迅速分析法庭提出此问题的目的,然

后及时、慎重地回答法庭的提问。

如果遇到一时无法回答的

问题,应当直接向法庭说明,并向法庭申请庭后核实,切忌

没有目的地随意回答法庭提问。

(.2对“书证”质证时应当注意:

(1)必须要求对方提交书证原件,然后才能对该证据

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对不能提供原件的书证原则上拒绝质证;

如果对方不能提供原件,法庭要求附条件发表质证意见的,

在核对笔录时必须确认是否在笔录中明确了所发表质证意

见的前提;

(2)核实并确认证明对象是否与所质证据一一对应,

同时应当认真阅读书证的全部内容,在充分理解该证据的前

提下发表质证意见。

(.3对“物证”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查看物证的实物,否则不对物证的真实性发

表意见;

(2)查看物证的外在表征及所附的标牌、说明书等文

件中记载的内容,逐项核实其是否与证明对象一一对应。

(.4对“视听资料”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确认该视听资料是在交易进程中形成,还是

在争议发生后形成;

(2)确认视听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剪辑;

(3)如果该视听资料是真实的,应当明确予以确认。

对视听资料进行鉴定应当慎重,以避免不利的鉴定结论,使

法庭丧失对我方的信任。

(.5对“电子数据”质证时应当注意:

(1)确认电子数据是否源自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以及

是否容易被一方当事人修改;

(2)确认电子数据与本案当事人的关联性,如电子邮

箱、手机号码的所有者是否与本案当事人有关;

(3)如果电子数据是真实的,且容易被法庭核实,应

(.6对“证人证言”质证时应当注意:

(1)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2)确认是否有利害关系;

(3)确认证人是否为知情人;

(4)没有把握不轻易向证人发问;

(5)对于单位向法庭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审核该单

位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存续,且证明材料中是否有该单位负

责人或经办人的签章。

(.7对“鉴定意见”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重点分析鉴定结论中声明的适用条件和保留

意见;

(2)复核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复核其

逻辑结构;

(3)如果请求鉴定人员出庭,原则上应当委托相关专

业人员出庭参与质证。

(.8对“勘验笔录”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复核勘验笔录形成的参与人员及形成时间,

判断是否存在逻辑漏洞;

(2)应当用本案的其他证据或认定的无争议事实,复

核勘验笔录中记录的内容,以复核实其客观性。

5.1

5.质证意见的制作与排版

页面布局

5.1.1纸张采用A4,纵向设置;

5.1.2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均

为3.18;

5.1.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New

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

0。

设置方法是全文选中,然后一一操作前述各设置选项;

5.1.4在上述状态下进行民事案件质证意见中各模块的

排版;

5.1.5质证意见的内容包括:

1.11)案件信息;

1.22)标题;

1.33)质证意见的发表前提:

1.44)正文;

1.55)保留意见;

1.66)提交人信息。

1.7案件信息模块的排版

1.7.1案件信息内容为受理法院就该案配置的案号;

1.7.2案件信息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黑体,行间距设置

为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居左设置(不退格)。

1.8标题模块的排版

1.8.1标题内容为:

“(质证方)就(举证方)提交证据

1.8.2标题设置为两行,其中:

(1)第一行:

“(质证方)就(举证方)提交证据的”,

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居中设置;

(2)第二行:

“质证意见”设置为华文中宋加黑小二号字,

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1,居中设置。

1.9质证意见发表前提

1.9.1质证意见发表前提包括:

“(受理法院全称):

”+“在

(举证方)能够提交其证据原件的前提下,(质证方)对(举

证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

1.9.2(受理法院全称)“:

”单独设置一行,字体为黑体小

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居左设置;

1.9.3“在(举证方)能够提交其证据原件的前提下,(质

证方)对(举证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单独分

段设置。

字体为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1.10正文模块的排版

1.10.1正文按需质证的证据分单元设置,每个单元分三

部分:

(1)需要质证的证据信息(需要列明证据分类、证据

编号和证据名称,不得改变举证一方的证据编号和证据名

称);

2)“质证意见”标题;

(3)质证内容正文。

1.10.2举证一方对所举证据有分类的,应当将该分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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