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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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

第十章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

D

个人信托在欧美国家已有百年的历史。

英国是个人信托的发源地。

个人信托在出现之初,主要是以个人之间的信任、委托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且被作为一种消极的财产转移设计而加以运用。

虽然英国信托发展的历史悠久,但仍然保持着历史传统,表现为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无论是早期的信托还是现代的信托,个人受托这个古老的方式仍然广泛存在。

到现在,其个人信托仍占其整个信托业的百分之八十,且个人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这也是英国的信托业务与其它西方国家相比最为显著的特点。

目前,英国个人信托的功能和内容主要有:

①财产管理;②执行遗嘱;③管理遗产;④个人财产在管理、运用、投资和纳税等方面的咨询。

美国信托业是从英国传入的,开始主要由个人承办执行遗嘱及管理财产等事物。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承办的民事信托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受托人和银行信托部大量出现,民事信托演变为商事信托。

美国信托业将商事信托业务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及个人与法人混合的信托三大种类,由此也可以看出美国对于个人信托的重视。

美国也是个人信托业务最发达的国家。

美国的家庭及个人财产规划,从理财、节税到整体财产分配及继承,多由专业财税顾问结合会计师及律师共同规划,并将保险放入规划的一环。

如美国的遗产税最高为55%,税法规定每人一生的赠与或继承免税额总计为67.5万美元(此为2000年的标准,到2006年将调高至100美万元)。

而个人信托的设立,就成为美国人的遗产规划中不可欠缺了重要一环,其中又以生前信托为主。

因此,在美国,全面的个人信托规划包括投资、保险、税务、退休和遗产规划等几大方面,涵盖一个人的生、老、病、死。

一般来讲,设立个人信托的多是经济上较富裕的人,他们对理财和传承财产比穷人看得更重。

目前,美国家庭及个人通过信托方式管理财产的比例近80%。

美国知名家族,如肯尼迪家族、洛克斐勒家族的资产早已使用信托方式管理,使得家族资产得已永续传承。

要达到个人信托的目的,最终将体现在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上。

好的信托服务,往往使客户仅用相对较少的花费,得到专业可靠的金融服务。

个人信托同时体现对人的服务和财务上的服务,这往往是设立信托的双重目的。

美国的受托人在这两个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而使个人信托不断发展,成为金融业中的一项重要业务。

例如,创立于1853年的美国联邦受托人最早的客户是包括铁路大王、商人、造船业主、工业家和他们创建的公司。

后来,又帮助他们的后代继承和保持这些创业者们创造的财富。

现在,美国联邦受托人仍然是美国实力受托人之一,其客户含盖了工商、技术、医药、法律和金融业里的现代创业者们、企业家们以及他们的企业,为遍布美国的个人和机构管理的信托资产达1000多亿美元。

二、法人信托

1、概念

法人信托又称“机构信托”、“公司信托”、“团体信托”,是个人信托的对称。

它是以法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

这里的“法人”是指根据法定程序成立的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组织,其基本特点是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

一般的经营企业、机关团体、慈善机关都可称之为“法人”,这些法人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可以委托受托人代为管理和运用其财产,申请办理各种法人信托业务。

法人信托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多种法人机构,即各种从事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公司有了较大发展的基础之上。

在法人信托中,受托人一般只能是商业性经营信托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和代理的资格。

这主要是因为法人信托所涉及的信托财产一般数额巨大,并关系到法人组织的整体利益,个人由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无力承办,法律或者政府也不允许个人或者一般法人从事法人信托业务。

现代的法人信托发展迅速,在整个信托的比重已超过发展较早的个人信托。

2、起源与发展

早期的信托业务几乎都是以个人为委托人的个人信托,如最早的土地信托管理制度,后来出现的以遗嘱形式安排身后事宜的身后信托等,都是典型的个人信托形式。

19世纪初,在美国开始出现以法人团体为委托人的信托形式。

当时,美国正处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时期,许多地方出现了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组织,这些公司组织在发展中产生了对信托的需求,如:

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补充外部资金时,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但限于自身资信及缺乏发行和管理有价证券的经验,它们希望借助于受托人的帮助获得公众的信任,并及时筹措到所需要的资金,由此产生了与发行、管理有价证券有关的信托需求。

到了19世纪未,美国一些铁路建筑、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大规模进行,股票、公司债等有价证券发行量激增,使与有价证券发行、管理相关的信托业务逐渐成为主要的法人信托业务。

其他形式的法人信托如管理公司设备财产的动产信托,为了职工利益的雇员受益信托等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目前,法人信托业务已经成为受托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在个人信托发展的初始阶段,委托人与受托人通常凭私人情谊而不是法律关系设立信托,受托人多为与委托人关系密切的个人,一般不计报酬,信托财产也多限于土地房屋等私人财产,因此这个阶段的信托基本上属于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很不发达。

法人信托出现之后,商业性经营的受托人可以承办的业务范围大大增加,除了接受个人为委托人的个人信托之外,主要以公司法人组织为服务对象承办信托,由于作为委托人的公司法人本身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他们对于信托业务的市场需求规模也因此随之扩大,这使法人信托业务量大大超过了传统的个人信托业务量。

同时,法人信托的发展使信托业与社会经济的关系更加密切,在美国甚至出现这种现象;当经济回升时,法人信托业务量迅速增加;而当经济不景气时,法人信托的业务量又很快下降,因此法人信托的业务变化可以反映社会经济的不同状况和经济周期的波动。

3、法人信托的特点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法人信托在业务范围上不断扩展,成为多数受托人最重要的一种业务形式。

与个人信托相比,法人信托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而个人信托的委托人是自然人,这是两者的最基本区别。

其次,法人信托的受托人只能由特定的受托经营的法人机构承担,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的资格。

这是因为法人信托所涉及的信托财产一般数额较巨大,并关系到法人组织的整体利益,个人由于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无力承办。

而在个人信托中,委托人可以选择民事信托或者商事信托的形式,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这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愿以及信托的种类。

再次,法人信托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或者企业职工的直接利益,信托财产一般数额较大,因此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的谨慎义务特别重要。

个人信托中,委托人对于管理、处分、运用信托财产通产具有较大的主导型,受托人一般是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的指示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

但是在法人信托中,受托人的主导性和主动性更高,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必须尽其忠实和谨慎等义务。

最后,法人信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通常在经济繁荣时期,企业经营效益较好,法人信托的业务因此急剧增加;而在经济萧条时期,由于企业普遍经营不佳,法人信托业务也会相应缩减。

与之相比,个人信托对经济周期变化的敏感性不如法人信托,个人信托的业务量在不同时期相对比较稳定。

4、法人信托的主要品种

凡是法人为委托人的信托,都是法人信托。

法人之所以作为委托人设立这些信托,是因为这些信托品种可以满足法人特定的理财需求。

具体而言,法人信托包括:

①与公司融资需求有关的信托,例如附担保公司债信托;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信托,例如创设、改组、合并、撤销和清算的信托、表决权信托;③与财产管理有关的信托,例如动产设备信托;④与公司员工受益有关的信托,例如利润分享信托等。

三、法人信托与个人信托的差异

法人信托与个人信托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包括:

首先,委托人的性质不同,这是两者最大的不同,其他的差异都是由于这个不同导致的或者直接关联的。

其次,信托产品品种与信托产品性质的不同。

由于法人和个人对于信托服务的需求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法人信托与个人信托的实际的差异已经远远超出委托人的不同这一点。

由于对于信托服务需求的差异,必然导致信托品种的巨大差异。

例如,从理论上说,公司与自然人的一个重大差异是,公司具有永续生命,所以个人信托围绕身后的财产继承与管理而产生的信托,在公司信托中就不可能出现。

在法人信托产品中,几乎都是与公司融资、公司员工福利、公司员工持股等公司特有的问题存在关联关系的品种。

再次,财产规模以及受托人性质的差异。

相对而言,个人信托的财产规模较小,受托人也经常是个人,属于民事信托的较多。

但是法人信托的财产规模通常较大,受托人几乎都是商业性经营的专业信托机构,几乎都是商事信托。

出现这个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从总体情况看,单个信托的个人的信托财产规模小于法人的财产,是非常正常的。

其二,个人信托的委托人愿意选择非商业性的民事信托,一个重要原因是民事信托可以节省费用和支出,而且他们选择的受托人经常是亲朋好友,他们对于这类受托人信任超出对于商业性经营的信托机构的信任。

其三,个人信托的许多品种,不但包括财产管理的内容,而且包括与人身有关的内容,有些是不适合信托机构介入的或者信托机构与个人受托相比,没有相对优势的。

其四,从受托人的角度看,小规模的信托财产,并不意味着管理的难度和成本更小,所以,从经济性角度说,一些个人信托业务对于信托机构来说,接受和承担是没有经济上的合理性的。

四、个人信托与法人混合的信托

个人与法人信托的主要区别是委托人的差异。

个人信托的委托人是个人,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机构。

而在现实中,大量的信托品种具有两类不同性质的委托人,也就是说,个人和机构都是委托人,这样的信托称为个人与法人混合的信托。

典型的个人与法人混合的信托包括企业年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等。

我们将在有关节目中详细论述。

个人与法人混合的信托在主要的特征和性质上,更接近法人信托。

五、本章的安排与信托机构的业务模式转型

1、信托机构从融资机构到理财专业机构的转型

个人或家庭的理财目标通常都无法完全依靠其自身来实现,而总是要部分或全部地借助于外部或市场上的专业机构或个人,市场中的其他的非专业理财主体也大致如此。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但财产的规模越来越大,需要进行管理的财产迅速增长,而且理财对专业性知识、技能及硬件设施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亲自参与理财的时间成本和学习成本也就越来越高,因此,社会对于理财服务的市场需求也就越来越大。

这也是近几年中国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纷纷介入理财领域变身信托理财机构的真正原因。

但是,面对市场巨大的理财需求,几乎所有的信托公司却不是直接作为理财机构的面目出现的,而是作为融资机构的面目出现的,都是以为企业或者经营组织融资为中心开展所有的业务,进行所有的工作,为投资者理财异化为一种融资过程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许多人士都指出,现在的信托公司仍然不是理财机构,离专业理财机构尚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这些人士呼吁,信托公司应当尽快实现从融资机构到理财机构的转型,实现经营目标的转型和经营模式的转型。

2、设立本章的原因

任何信托品种都可以从信托财产形态的角度进行归类分析,例如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表决权信托、员工持股信托等也是一种权利信托,年金信托也是一种资金信托等,因此,从理论上说,本章介绍的所有信托品种都可以根据信托财产的形态分别纳入其他章节。

本书在逻辑结构方面的特征是按照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区分信托品种,对资金信托、动产与不动产信托、财产权信托、资金与其他财产相兼的信托分别进行论述。

但是,本章的论述则显然是脱离了本书一贯的逻辑结构原则。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在于:

首先,基于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角度论述信托产品,对于中国的信托机构的业务转型有其特殊意义。

目前的信托机构,尚处于“受人之托,代人融资”的阶段,距离真正的专业理财机构,尚存在很大的距离。

而要完成从融资到理财的业务模式转型,就必须真正从委托人或者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将满足委托人的理财需求作为信托机构展业的出发点,而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显然是与委托人的理财需求直接相关的概念,从满足委托人理财需求的角度出发,就应当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的分类角度进行信托产品的设计和营销服务。

作为委托人的个人和法人,都是信托公司的客户。

从根本上说,信托公司的中心工作就是为委托人客户服务,为受益人取得良好收益。

可以说,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与其他信托产品分类方式比较,其与客户服务的关系更加直接的多。

只有从委托人的需求出发,从满足他们的理财需要,才是正确的发展方向。

受托人的委托人客户有个人和机构之分,两者的性质不同,对于信托产品的需求也不同,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的角度出发,可以更好地让受托人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市场需求有针对性的设计开发不同的信托产品。

我们之所以设立本章,是根本的原因是因为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与信托公司树立为客户服务第一的观念、实现经营业务模式由融资到理财的转型有直接关系。

其次,完全按照信托财产分类论述信托品种,将导致本来联系非常紧密的一些信托品种,可能被归入完全不同的章节论述,反而割裂了其内在的逻辑联系。

因此,我们专门设立本章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的角度论述信托品种。

但对于我们已经在相关章节中进行过详细介绍有关品种,在本章中或者不再重复,或者只简单提及,而将重点放在其他章节中尚未介绍的信托品种。

3、转型的困难

虽然我们认为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的分类,从委托人的角度展开逻辑论述,对于信托公司的转型有重大意义,但是信托公司可以非常轻而易举地实现这种转型。

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无论是否有意识,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事实上都是以开展融资类的信托业务为中心设计的,现有的信托业管理法规是以资金信托也就是融资类信托为中心构建的。

不解决制度上的问题,而只是单方面地要求信托公司主动转型,那是不可行的。

其次,理财功能比较典型的信托产品,必然涉及信托产品的创新,但是如果创新需要经过批准,则创新就非常困难。

再次,从委托人的性质和特性看,实现这种转型也存在障碍。

中国的委托人多数是个人,机构在短期内成为主力的可能性很小。

但居民为主的投资者的可理之财的特点之一就是平均规模较小,不具备开展商业性信托的规模经济性,其中一些信托品种,包含有人身内容,适合民事信托而不适合商事信托。

从西方的情况看,法人信托以及法人与个人混合的信托,多数与改善员工的福利有关,而现在的中国企业,多数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没有承担社会责任观念,也不愿意为企业的员工的福利承担成本。

因此,法人信托在近期也难于有很大的发展。

其中的有一定市场前景的就是企业年金,但是在这个领域信托公司面临金融机构的广泛竞争,已经处于边缘化境地。

这些都是制约信托公司实现转型的客观难题。

虽然如此,本章的安排仍然是有积极意义的。

中国信托制度建立的时间实在太短,信托机构目前基本上尚未涉足本章所论述的主要业务品种。

但是随着社会对于信托理财需求的不断扩大和增长,从个人理财和公司理财角度开展信托业务,从为人融资发展到真正的代人理财,是信托业的发展趋势。

不论如何,信托公司经营模式实现由融资到理财的转型的大方向是正确的。

因此,信托公司必须尽早着手,为转型创造条件。

而管理层也应当在制度建设方面进行必要引导和支持。

从这个角度说,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的概念,以及发达国家的信托业相关实践,对于我们就有了特殊的借鉴意义。

第二节财产处理与财产监护的个人信托

一、个人信托的分类与主要品种

个人信托主要按照两种方式分类:

其一是信托的目的结合信托财产类型或者信托事务的类型区分。

其二是依设立和生效的时间区分。

按照第一种方法区分,个人信托可以分为财产处理信托、财产监护信托、人寿保险信托、特定赠与信托等。

按照第二种方法区分,可以分为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

本节主要论述按照第一种方法区分的各种信托品种。

按照第二种方法区分的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另设专节论述。

二、财产处理信托

财产处理信托业务是受托人接受个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一种信托业务。

按其设立方式可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种。

1、契约信托

契约信托是委托者与受托者订立契约(合同),并在委托者生前期中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属于生前信托。

这种信托多为那些工作繁忙或长期身居海外以及老年人而设立。

这些人申办这种信托的目的多样,包括增值财产、保存财产、管理财产和处理财产等。

这里的保存财产一种信托行为,与代理行为的保管不同,是委托者担心自己经营财产发生某种意外或不正当的子女浪费,丧失家产而委托受托人代为管理保存产业,或为特定的受益人而管理保存产业。

这类个人信托业务最为普遍,常见的产品有:

个人有价证券信托、个人不动产信托、个人贵金属信托等。

2、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

遗嘱信托一般又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

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等。

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

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虽与遗嘱执行的内容可能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

三、财产监护信托

财产监护信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者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

这里指的无行为能力者主要是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故这种业务又称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财产监护信托。

财产监护信托与财产处理信托有明显区别,前者重在护养人而不在物,如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禁治产者的疗养、康复等,当然既然要护养人,管理其财产也是当然;后者重在理财而不在人。

与财产监护有关的主要个人信托品种主要有:

人寿保险信托、特定赠与信托等。

1、人寿保险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也称保险金信托,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险信托合同或遗嘱中,委托受托人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者,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者的信托。

按照信托财产的性质区分,人寿保险信托属于金钱债权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主要是针对部分保险受益人不能妥善处理保险金的情况设计的。

在现实生活中,当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时,保险受益人往往由于年纪太小、心智有障碍、对法定监理人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保险金能力有质疑、各受益人间利益相冲突等原因,有可能享受不到保险金的利益,或者不能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人寿保险信托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不仅能使保险受益人享受到应有的权益,还能获得人寿保险信托带来的其他好处。

人寿保险信托在美国和日本开展较为广泛。

在日本,这个信托品种称为生命保险信托。

中国目前尚未开展此类信托业务。

2、特定赠与信托

特定赠与信托,是指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生活上的稳定为信托目的,以特别残废者为受益者,由个人将金钱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作长期、安全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者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支付给受益者。

该信托的财产必须是能够产生收益并易变卖的,故限定如下财产作为其客体:

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树木及生长其上的土地、能继续得到相当代价的租出不动产,供特别残废者(受益者)居住用的不动产。

这种信托业务在日本开展的比较普及,中国目前没有看到开展此类信托业务的公开的资料。

第三节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

一、生前信托

1、概念

生前信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在世时的各项事务。

生前信托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而确定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自由意愿表达的结果,并且受托人在委托人在世时就开始执行信托合同的各项规定。

生前信托的受益人是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委托人还可以指定自己和他人同时作为受益人。

2、功能

委托人设立生前信托的目的也就是生前信托的功能,主要为:

(1)管理财产

委托人由于时间、精力有限,无法亲自管理财产,料理相关事务,便可设立生前信托,将有关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去办理,减轻委托人的负担。

(2)处理财产

委托人想转换财产的形式或分配财产,如出售原来的财产,向受益人交付财产等,这就会涉及到财产的出售方式、价格、时间等,还要涉及到相关税收或其它法律问题,委托人受个人能力和精力限制,愿意利用信托方式,以顺利实现其财产处理的目的。

(3)保全财产

保全财产指委托人通过财产的信托,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其财产。

财产信托出去以后,在信托期间由受托人持有,并由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委托人便不再对信托财产拥有处置权,委托人在信托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便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从而保全了这部分财产。

同时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是由委托人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享受已定的权利,这样也能达到保全信托财产的目的。

(4)增值财产

委托人把财产信托给有丰富理财经验的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达到增加收益增值财产的目的。

通过个人生前信托业务受托人利用自身的能力和经验及其它优势为委托人管理经营信托财产,既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解决了委托人的困难,又能提高财产的收益。

3、生前信托的设立模式

生前信托形式多样,业务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其基本点都以信托合同为依据办理业务。

信托合同全面明确地规定了信托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及其关系。

生前信托的信托合同应包括信托当事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托人的职责与权限、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信托期限、受托人的报酬等。

二、遗嘱信托:

概念与功能

1、概念

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

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遗嘱信托亦称身后信托,属于他益信托。

根据身后信托的具体内容,主要分为执行遗嘱信托、管理遗产信托、监护信托等三类。

2、功能

遗嘱信托主要有下列功能:

首先,使用遗嘱信托,能够有效避免家族争产,并妥善照顾遗族或特定人。

近些年来,随着个人财富的急剧增加以及民众在遗产均等继承方面意识的增强,中国因遗产分配而引发的纷争层出不穷。

这既不利于家族和睦,也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立遗嘱人生前基于各方面的考虑,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生前信托,为照顾特定人而做出财产规划,由受托人负责实施。

这样,既有立遗嘱防纷争的优点,又因采用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遗产受益人生活更有保障。

其次,因专业人才的参与管理或处分,遗产可完全发挥作用。

在遗产继承时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

人们在获得遗产的同时却发现自己缺乏管理遗产的能力或某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会给遗产继承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由专业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作为遗产的信托财产不但不会丧失,而且还会因专业性的管理或处分给委托人带来新的收益,从而弥补其后人在管理上的不足。

再次,遗嘱信托具有合法节税的功能。

现代信托制度源自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度,而用益制度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方便人们规避沉重的封建赋税,防止土地被国王没收等。

所以说,信托从其一诞生就具有避税的功能,遗嘱信托同样如此。

在国外,子女通过继承制度来继承父母遗产时须缴纳遗产税,接受赠与时也要缴纳赠与税。

一般而言,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税负是相当高的,大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0%~50%以上,而且都是用现金支付。

如果把遗产留给妻子,其妻死后遗留给孩子,其子死后遗留给孙子,这期间须缴纳3次遗产税。

假如设立了遗产信托,那么自配偶至孙辈(妻和子继承收益,其孙继承本金),从理论上来说仅须缴纳1次遗产继承税,整体税负就得以大大降低,这就是信托的受益人连续性带来的益处。

三、执行遗嘱信托

1、概念

执行遗嘱信托是指由受托人作为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人的遗嘱,处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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