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onghu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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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nghu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龙湖集团
厦门龙湖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计价规则及单价说明
第一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总则
1.1.基本规则
1.1.1.目的
本“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目的是为计算“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而提供统一的计算单位和标准的工程计量方法,以便承包人能在统一的基础下计算工程量及编制准确可行的报价。
不论是由发包人提供之“工程暂定数量”项目的工程量,或由承包人自算的工程量,所有工程量必须按照本计算规则来计算。
任何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工程暂定数量或其它价款均须按本计算规则进行估算及决算。
“单价说明”是针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所有计费项目的性质与内容给予描述与定义。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必须根据“单价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要求与依据来投价。
1.1.2.计量单位
除后面另有说明外,须一致采用以下计量单位:
(1)物理计量单位:
(i)以重量为单位之项目-公斤(kg)
(ii)以体积为单位之项目-立方米(m)
(iii)以面积为单位之项目-平方米(m2)
(iv)以长度为单位之项目-延长米(m)
(2)自然计量单位:
(v)以个数为单位之项目-个(No.)
(vi)综合计量某项工作-项(item)
每项工程量须计算至最接近的10毫米(即5毫米或以上作10毫米计算,5毫米以下则不计)。
如要在项目中说明尺寸时,本项规则不适用。
1.1.3.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单位精度
(1)当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单位为米时,工程量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数。
(2)当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单位为公斤时,工程量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数。
(3)如果使用本条规则会导致删除整个项目,那么该项目的小数则进位以整数计算。
(4)在项目变更或增减时,项目工程量之增减须计算至0.1米或1公斤。
(5)在工程量清单说明中未注明单位的尺寸均为毫米。
1.1.4.净值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项目均以安装或施工就位后的净值计算。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装饰饰面工程以被覆盖之结构面积计算。
1.1.5.尺寸表达的次序
在注明尺寸时,按照长、宽(阔)、高(深)的次序编制。
1.1.6.弧形工程
弧形工程须分别说明,但不分弧度大小。
超过12m半径之弧形工程则当直线工程计算。
1.1.7.项目已包括的费用
除另有说明外,每个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应已包括:
(1)人工和一切有关的费用。
(2)材料、货物和一切有关的费用(例如运输、交付、卸货、贮存、退还包装材料、搬运、吊升、放下)。
(3)材料和货物的就位装配和安装。
(4)施工机械工具的提供及使用。
(5)除另有说明外,所有的搭接和损耗,切削和修复,测试及样本。
(6)筹办费、管理费、利润、临时设施费、安全监护费。
(7)为工程的施工与安装绘制所需的详细施工图。
(8)使用的易损耗的物料与器具费用。
(9)大规模量施工与小规模施工之费用差别。
(10)为施工所必需的与其它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单位等的联络与协调费用。
(11)对该项目所用材料、设施的保管及竣工前的维护与清洁费用。
(12)其它一切虽然在图纸、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单价说明中没有提及但按常规应该实施的做法。
1.1.8.关于建安税:
工程实体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中均不包括建安税,税金在汇总表中统一计取,计取标准按福建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2.专用术语
1.2.1.“项目”或“no.”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说明的数量单位中出现“项”或“no.”字样,则该项目的造价由承包人承担风险,如无特别说明,决算时不作调整,若此类项目没有投价,造价即视为已包括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之其它单价中。
1.2.2.材料供应方式定义:
甲供、乙供、甲指乙供自报价、甲指乙供暂定价
甲供:
是指由发包人供应实物到现场,承包人应负责下车、场内转运、堆码、保管等内容,相应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清单中。
清单中所有甲供材料单价不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乙供:
是指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品牌,自主报价的材料或设备。
乙供材料设备的单价须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甲指乙供自报价:
是指由发包人指定品牌范围,但不指定价格,由承包人向指定品牌进行询价后进行自主报价,并体现在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
甲指乙供暂定价:
是指由发包人指定品牌范围,同时给定一个暂定价,承包人按暂定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市场情况对该材料重新进行价格核定。
承包人所投该项目之单价除应包括“甲指乙供暂定价”本身的价额外,还需包括损耗、存储、保管、装卸、人工、机械、工地内二次运输、切割、安装、利润、税金及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如饰面油漆、装饰线条、水泥、砂浆找平及抹灰层、钢架、龙骨、螺拴、螺丝、钉子、胶水、硅胶等所有其它类似材料和作业的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
涉及“暂定料值”的项目,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内容规定付款及结算。
1.2.3.“工程暂定数量”
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除指明是“工程暂定数量”外,所有工程量清单内数量或由承包人自算之工程量仅供参考之用。
只有“工程暂定数量”及根据合同条件认可之工程变更才会依照合同条款重新计量。
当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标以“工程暂定数量”字样,该项目在竣工时应要重新量度,而重新量度出来的数量将会以承包人在此项上所投之单价予以估值。
1.2.4.重叠搭接量
除非工程计量规则中有特别规定,任何须有不同程度重叠搭接要求的材料,如钢筋网柔性垫料或类似材料,其重叠搭接部分不计工程量,投报的单价中须已含此等重叠、搭接的数量。
1.2.5.暂定金额
如因工程性质不清及资料不足而无法予以量度,那么此部份的工程费用以“暂定金额”来包括。
发包人有权指示如何使用“暂定金额”如实际情况无须动用或仅需部份动用此笔款项,则可整项或将剩余部份金额从承包金额扣除。
投标价应包括所有指明的“暂定金额“,其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内所提供的数目为依据,不应作增减后计算。
1.2.6.复原
“复原”一词是指在损坏地方加以修复至周围原有部件具有一样的表面、颜色、纹理等。
该项费用应包含所有人工及材料,并包括涂漆、着色、及加工至与周围现存部份相称,并令发包人完全满意为止。
1.2.7.如所述
在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出现“如所述”字样是指相关的工程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所要求的材料及工艺标准。
1.2.8.如前所述/同上
说明中包括“如前所述”或“同上”、“同前”字样是省略了工程量清单中上一项工程项目曾经出现过的相同的项目说明。
1.2.9.认可
诸如“由……认可”,“认可”、“按指示”等类似的语句,均是指发包人认可及指示。
发包人或许会考虑承包人所建议的代用材料或施工方法,但未得到发包人认可前不可实施。
除非额外工程费在发生前已得到发包人同意,认可的借用材料或施工方法不可增加工程费用。
在任何的情况下发生的认可都不会解除承包人在合约条款上所述之责任。
所有认可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1.2.10.附加
在项目说明内如出现“附加”、“额外工作”等字句,是指除先前已量度之项目外,还须另加上某些工序或组件。
2.土石方工程
2.1.一般规定
2.1.1.承包人在投标前应踏勘施工现场,了解将进行土石方工程的场地及地表情况,并在报价中综合考虑相应的投标风险。
2.1.2.承包人须负全责去判断开挖场地的土壤性质及估计要清除的岩石百份比,并全部承担此百份比的风险,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均不可以作任何价格调整。
2.1.3.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挖土石方工程及清理挖出土石方工作均以立方米计算。
2.1.4.所有开挖土石方及余土外运的数量均以开挖前为准及依据合同图纸进行计算的数量。
回填土的数量为压实固结后的数量。
承包人必须在报价中考虑并包括开挖后之土石方体积膨胀的因素。
2.1.5.除非说明中特别提及某一特别的开挖标高,所有基础,地梁等之挖土石方是从现存地面标高或场地平整后标高(取较低者)开挖计算。
2.1.6.场地平整后标高指场地经全面挖土石及/或填土后之标高。
2.1.7.除另有说明外,场地全面挖土石及填土石计算至垫层之底面。
2.1.8.除在工程量清单内另有列明支撑项目外,所有项目必须包括所需的一切临时支撑、挡板等,并包括任何额外所需之挖土,以及为实施该项目工作所必须进行的现场清理等工作内容。
2.1.9.凡图示沟槽长大于沟槽宽三倍,槽底宽在5m(不包括加宽工作面)以内者,为沟槽;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50m2(不包括加宽工作面)以内,且长边小于短边三倍者,为基坑;凡不属沟槽、基坑、挖孔桩土石方,为平基土石方。
2.1.10.承包人报价时须结合地理条件、季节变化等因素考虑相应的排水降水措施,并体现在措施项目清单中。
承包人不会因雨季降雨而得到相应的排水降水签证。
2.1.11.工程量清单以及本计算规则中场内场外的划分不论是否划分标段均以本工程项目的建筑红线为界,在整个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的均视为场内;在整个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外的均视为场外。
2.1.12.承包人报价时须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经验合理安排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除有特别注明外,无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开挖,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
2.2.基坑底土石方清理
2.2.1.指地下室由土方开挖单位开挖后,预留地下室底板垫层底面标高以上30cm范围内的大基坑底清理,该部分工程量以地下室底板垫层面积乘以实际预留清理的深度以立方米计算。
任何工作面或实际必须超挖的土石方量均不另行计取费用,承包人应将该因素包含在本项单价内。
2.3.基坑/沟槽土石方开挖、回填
2.3.1.指由场地平整/基坑底清理后基坑(如桩承台、地梁、电梯井)等土方开挖以及基础实体完成后的土方回填。
该部分工程以场地平整/基坑底清理后之标高至实际埋藏于地下之基础、建筑物之立方米体积计算。
任何放坡、工作面或实际必须超挖的土石方量均不另行计取费用,承包人应将该因素包含在本项单价内。
项目单价已包括回填土,支撑、降排水及清理余泥。
2.3.2.计算示例:
d
e
h
aab
b
c
a--------------(混凝土)结构实体底宽b--------------垫层底宽
c----------------基坑/沟槽开挖底宽d--------------垫层底长
e--------------(混凝土)结构实体底长h--------------实际开挖深度
基坑/沟槽土石方开挖、回填V=a*e*h
2.3.3.综合管网工程中管道沟槽按管径每边加300mm计算开挖宽度、开挖深度按实计算。
排水沟等沟渠之沟槽开挖宽度以沟渠垫层宽度为准,开挖深度按实计算。
路缘石安砌的土石方开挖已含在路缘石清单子目中,不单独计算。
2.3.4.如清单项目为人工挖沟槽,而承包人自行采用机械挖沟槽,并由此而产生的超挖深度发包人将不予认可。
2.4.人工挖孔桩土石方
2.4.1.人工挖孔桩土石方按图示开挖直径(含护壁)与实际开挖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扩大头按图示体积计算。
2.4.2.计算示例:
d1——设计桩径
H——桩深(注:
当计算混凝土时为桩长,当计算土石方时为开挖深度)
h——护壁深度
人工挖孔桩土石方体积=3.14×(
)2×h+3.14×(
)2×(H-h)
图1
2.4.3.人工挖孔桩土石方的费用包括人工挖土、提土、施工现场范围内运土,地面挖排水沟,孔壁、孔基的修整、基岩取样、井内通风照明、井口挡土井圈、井口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排水、降水、止水、沉降位的监察及为安全施工而需稳定土质的措施,如灌浆等。
此外,还需包括一切施工中所遇到的风险及障碍物。
如设计为人工挖孔桩,而承包人自行采用机械钻孔,并由此而产生的超挖深度发包人将不予认可。
2.5.余土外运出场外
2.5.1.除另有说明外,工程现场的余土外运除场外指堆放于现场的多余的土方须进行外运时,包括土方的装土、外运、弃土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收取的相关费用。
该单价应已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滑槽、倾卸区或弃土区。
余土外运以立方米计算。
余土外运距离承包人自行考虑包干,不因实际运距作调整。
2.6.基坑土石方回填
2.6.1.基坑土石方回填是指利用原场内堆放的土方进行地下室周边的回填,包括装土、运土、回填、平整、夯实至规范和设计所要求的密实度。
该单价综合考虑的红线内堆土点至回填处的距离和土壤的类别,不因实际运距和土壤类别不同而作调整。
2.6.2.如基坑土石方回填时土方需进行外购时,套用“场外购土基坑土方回填”,该单价包括外购土源费用、取土、装土、运土、回填、平整、夯实至规范和设计所要求的密实度。
该单价综合考虑的红线内堆土点至回填处的距离和土壤的类别,不因实际运距和土壤类别不同而作调整。
2.6.3.基坑土石方的回填以回填后的标高与基坑底标高差以及土方开挖图的尺寸为依据计算土方开挖工程量减去相应标高下工程实体埋地的体积以立方米进行计算。
2.7.室内土石方回填
2.7.1.室内土石方回填是指利用原场内堆放的土方进行室内(房心)的回填,包括装土、运土、回填、平整、夯实至规范和设计所要求的密实度。
该单价综合考虑的堆土点至回填处的距离和土壤的类别,不因实际运距和土壤类别不同而作调整。
2.7.2.室内土石方回填工程量=回填区域墙与墙间净面积*回填厚度。
2.8.安全
2.8.1.承包人须对所有土石方工程之安全负责,所有铺板、支撑及斜撑等需保证施工安全的需要。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此提供图纸进行技术措施的阐明,承包人须服从且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2.9.单价包括的内容
2.9.1.所有挖土方及随后运走余土之单价须包括:
(1)在任何水平地面或斜面上挖土、漂石及岩石,使用空气压缩机械、冲击机具或其它所需的机械与器具;
(2)人工开挖土石方;
(3)按指示或规定分阶段挖土石方;
(4)挖出土之体积膨胀影响;
(5)挖出残留树根等及清除旧排水管和将线封妥;
(6)修平和夯实开挖基坑底面;
(7)修整开挖土基坑两侧面;
(8)必须的超挖如放坡,提供工作空间等;
(9)任何土质情况;
(10)以任何所需的方法运走所挖出的土石方;
(11)所有挖土表面所需要的铺板及支撑或斜撑(包括构筑挡土墙时所需的铺板及支撑或斜撑);
(12)从挖土石方地点到最后放置挖土石方地点之间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
(13)挖土石方过程中对现有排水管、电缆等临时支撑工作,并修复由施工引起的各种损坏费用。
(14)挖土石方超过指示深度时用混凝土回填,或浇筑混凝土来填补修平岩石表面至准确标高;
(15)保护工程免受恶劣天气侵害,修复任何沉降,滑坡或剥落。
2.9.2.土方回填之单价须包括:
(1)压实后所产生的回填材料体积缩小因素;
(2)回填到最后位置前的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
(3)规定的修平、洒水、分层回填及充份压实;场地平整的要求须满足后道工序施工要求为准,承包人不得再另行计算场地平整的费用。
(4)边沿处及斜坡上的临时挡板,踏步台阶处所需的人工压实;板下、墙后及类似位置上的特殊处理。
2.9.3.基础四周回填或填方作业中选择合适挖出土方回填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
(1)从施工场地运走不适用之回填方及以由承包人提供其它经认可的回填材料来代替。
(2)因施工场地情况所需或限制,或顺应建造次序,从施工场地运走及运回回填土方或代以由承包人提供来源经认可之回填材料。
2.9.4.从施工场地运走挖出的土石方及垃圾之单价须包括运送到由承包人提供的合法倾卸场地间所需支付之一切费用。
若非政策性原因或不可抗力,承包人被迫改变倾卸场地而要求赔偿额外支出,是不会被考虑的。
2.9.5.经公共道路运走挖出土石方或运来回填材料或碎砖之单价须包括遵守在公共道路运输及装卸材料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以避免材料在运送过程中遗留在公共道路上:
(1)所有货车之厢板及尾板必须紧密、牢固;
(2)泥土或碎石装在货车上不能超过厢板高度。
石块须小心及安全地堆放在车上,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移动及掉到路上;
(3)在土方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和倾卸场地提供及雇用所需工人负责保持货车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或倾卸场地前车轮及底部清洁,及在倾御后,清扫货车上遗留材料。
按要求,这些工人亦须清洁通往施工场地之道路。
2.9.6."土石方工程"项目之单价会用于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深度及位置改变与更改工程及额外增加的工程。
3.结构工程
3.1.混凝土部份
3.1.1.一般规定
(1)除另有特殊说明外,所有混凝土工程须以立方米计算。
(2)除另有特殊说明外,混凝土项目中已综合考虑了同一强度标号采用不同粒径的石子以及坍落度等的混凝土价格不同。
(3)不同强度的混凝土须单独计算。
但因施工工艺产生的不同强度标号混凝土交接处的混凝土强度标号按设计图纸进行划分。
(4)钢结构外面有混凝土包层者应另行计算。
(5)混凝土板、墙、柱、梁、楼梯、构造柱、圈梁、过梁等均应单独计算。
(6)除另有说明外,混凝土、模板及钢筋应分别计算。
(7)以下各项不予扣除:
(i)不超过0.1立方米的孔洞。
(ii)钢筋的体积。
(iii)在墙、楼板、屋面、道路和类似项目上不超过0.1立方米的孔洞。
(8)所有混凝土项目的模板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包括模板的制作、运输、铺设、支撑、拆除、清理、脱模剂涂刷以及摊销等所有内容。
3.1.2.基础部分
3.1.2.1.人工挖孔桩
3.1.2.1.1.如有下列资料,应予以说明或在投标文件中包括进去:
(i)地下水位状况,法定基准面。
(ii)地质探勘报告。
(iii)桩的深度与长度。
(iv)任何与承包人自行勘察土质,各打桩工序中所须遵守的规定与要求。
3.1.2.1.2.对桩承载力进行的动载测试(超声波检测)工作已包含在措施费项中,该项费用包括所需测试桩的一切配合内容,包括导管埋设,混凝土表面打磨等,以及其它相关的测试费用。
3.1.2.1.3.人工挖孔桩的桩芯混凝土按图示体积计算,含护壁扩大部分及桩底扩大头部分,不再另计充盈系数,计算示意图详图1。
人工挖孔桩护壁混凝土按图示尺寸及实际实施深度按体积计算。
计算范围示意图参照图1。
3.1.2.1.4.人工挖孔桩底部用于封闭基岩避免其持续风化的混凝土并入桩芯混凝土混凝土计算,即收方时不扣除封闭用混凝土所占的厚度。
3.1.2.1.5.人工挖孔桩护壁混凝土费用包括混凝土的拌制、运输、浇捣、养护以及相应的主材、辅材费用。
3.1.2.1.6.人工挖孔桩模板费用包括模板制作、运输、安拆。
3.1.2.1.7.人工挖孔桩护壁钢筋、人工挖孔桩钢筋费用包括钢筋制作安放,钢筋笼场内运输及安放;还包括人工挖孔桩桩头浮浆清理后钢筋的调直修正。
3.1.2.1.8.人工挖孔桩混凝土包括混凝土的浇捣、养护,桩头浮浆清理等所有工作。
3.1.2.2.桩承台
3.1.2.2.1.桩承台混凝土按图示体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包括混凝土浇筑、养护等。
3.1.2.2.2.不扣除浇入承台的桩头的体积。
3.1.2.3.独立基础
3.1.2.3.1.独立基础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
3.1.2.3.2.基础垫层单独列项。
基础混凝土厚度在300mm以内的执行垫层项目,厚度在300mm以上的按相应的基础项目执行。
3.1.2.3.3.独立柱基坑底部及四周用于封闭基岩避免其持续风化的混凝土并入独立基础混凝土计算,即基坑收方时不扣除封闭用混凝土所占的厚度。
3.1.2.4.满堂(筏板)基础
3.1.2.4.1.满堂(筏板)基础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1.2.4.2.无梁式满堂基础,其倒转的柱头(帽)并入基础计算,肋形满堂基础的梁板合并计算。
3.1.2.4.3.混凝土底板应已包括分仓浇筑和分仓接缝之间所需的模板,当大体积混凝土时还应包括采取的降温导管等措施。
3.1.2.5.带形基础
3.1.2.5.1.带形基础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
3.1.2.5.2.基础垫层单独列项。
基础混凝土厚度在300mm以内的执行垫层项目,厚度在300mm以上的按相应的基础项目执行。
3.1.2.5.3.有肋带形基础,肋高与肋宽之比在5:
1以上时,其肋部分按墙项目计算。
3.1.2.6.地梁
3.1.2.6.1.按设计断面尺寸乘以梁长以立方米计算。
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
3.1.2.6.2.梁与柱、墙或桩连接时,梁长算至柱、墙或桩侧面。
3.1.3.主体部分
3.1.3.1.梁
3.1.3.1.1.梁按设计断面尺寸乘以梁长以立方米计算。
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
3.1.3.1.2.梁与柱交接,梁长算至柱面(即柱间净长),次梁与主梁或柱交接时,次梁算至主梁或柱侧面。
梁与剪力/筒心墙交接,梁长算至剪力/筒心墙侧面,梁端头处的垫块不另计算。
梁的高度,从梁底面至板顶面计算,无板者,算至梁顶面。
3.1.3.1.3.梁砼单价为水平布置时的单价,当梁布置为斜梁时,综合单价乘以1.1的系数调增。
3.1.3.1.4.预制梁的长度按设计长度以体积计算。
3.1.3.1.5.梁中心线未超过12m半径的矩形梁按异形梁计算;超过12m半径的矩形梁按矩形梁项目计算。
3.1.3.1.6.截面为非矩形的梁按异形梁计算。
3.1.3.1.7.圈梁的计算
(1)圈梁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线计算。
(2)圈梁代过梁,其过梁的体积并入圈梁体积内计算。
3.1.3.1.8.过梁的计算:
过梁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1.3.2.柱
3.1.3.2.1.柱按设计断面尺寸乘以柱高以立方米计算。
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
3.1.3.2.2.柱的定义:
矩形柱定义为截面高宽比不大于3的柱;高宽比大于3的矩形柱按薄壁柱并入直形墙计算;
3.1.3.2.3.异形柱:
截面几何形状为L形、T形和十字形,且截面各肢的肢高肢厚比不大于4的柱。
3.1.3.2.4.柱高的计算
(1)有梁板的柱高,应以柱基上表面(或梁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高度计算;
(2)无梁板的柱高,应以柱基上表面(或梁板上表)至柱帽下表面高度计算。
(3)有楼隔层的柱高,应以柱基上表面至梁上表面高度计算。
(4)无楼隔层的柱高,应以柱基上表面至柱顶高度计算。
3.1.3.2.5.依附在柱上的牛腿或类似结构件应并入柱体积内计算。
3.1.3.2.6.构造柱(抗震柱)应包括“马牙槎”的体积在内,以立方米计算。
3.1.3.3.墙
3.1.3.3.1.混凝土墙按设计中心线长度乘以墙高并扣除单个孔洞面积大于0.3m2以上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
综合单价中已包含对拉螺杆、对拉片等所有内容。
3.1.3.3.2.与混凝土墙同厚的暗柱(梁)并入混凝土墙体积计算。
3.1.3.3.3.墙垛与突出部分并入墙工程量内计算。
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