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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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和不带储存经营三种。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经营企业。

市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条第

(二)、(三)的经营许可证审查(加油站首次申请除外),其它有需要委托的情况实行“一事一委托”。

第六条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除票据贸易经营企业外);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经营应符合浙江省剧毒化学品经营相关规定。

带储存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第十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除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三)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四)企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材料与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不带储存经营的企业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

零售店面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及相应的出租者产权证明(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零售店面的经营企业应提供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评价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8.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9.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出具商务部门核发的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

(二)带储存经营的企业、仓储经营企业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4.经营(储存)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及相应的出租者产权证明(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书;

8.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9.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还应提供:

(1)剧毒化学品“五双”制度(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2)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

10.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出具商务部门核发的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

11.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经营企业还应提供:

(1)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复制件);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企业住所地名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相关公司文件(如董事会决议等)和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制件)或营业执照(复制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和相关任职证明;变更企业住所地名的,需提供地名办等有关单位证明;

(二)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企业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或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按照首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提交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储存经营的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应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和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其它资料按照首次申请材料提供。

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二)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但应同时提交经营许可变更和延期申请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本细则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成品油企业以及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店面零售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应明确品名。

第十七条企业对提供的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应将资料装订成册(除安评报告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外);所有复制件应确认与原件一致。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对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程序如下: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市安监局网上申报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核对内容完整无误后,上报至县(市)、区安监局,再下载打印,连同其它文件、资料一并送当地县(市)、区安监局。

(二)由市安监局或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审批、颁发证书的企业(除委托审查外),安监局在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企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查合格的,发证机关颁发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发证机关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由市安监局负责审批、颁发证书的企业(除委托审查外),县(市)、区安监局应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市安监局。

(三)由市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审查的企业,县(市)、区安监局在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企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合格的,签署“我局受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进行审查,该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现场审查合格,符合安全要求,具备发证条件,建议发证。

”的明确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县(市)、区安监局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对经营汽油加油站(首次申请除外)和带储存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市)、区安监局组织现场核查时应聘请市安监局专家库中至少2名具有相应特长的专家,完成审查后,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和其它申请文件、资料上报至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对申请文件、资料的齐全性和审查结论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后,打印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对不带储存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市)、区安监局在完成审查后,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备案表》(附件1),并将打印好的经营许可证一同上报至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备案表》审查结论在经营许可证上加盖公章。

企业申请资料留县(市)、区安监局永久存档。

县(市)、区安监局对受委托实施的审查工作负责。

市安监局对各县(市)、区安监局受委托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县(市)、区安监局应至少有2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且相对固定的行政审批人员从事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企业住所地名的,发证机关可以仅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在国家、省未制定有关申请文书之前,基本沿用原有格式。

审查表的分类如下:

(一)不带储存(不包括成品油和剧毒品)经营企业,使用附件2: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票据贸易、店面零售)。

(二)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不包括成品油和剧毒品)企业,使用附件3: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使用附件4: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成品油)。

(四)剧毒品经营企业,使用附件5: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剧毒品)。

第五章安全评价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应选择具有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

对店面零售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可采用安全检查表(附件6)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仓储经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可由所在市场统一进行安全评价,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评价材料结论应明确,提出的整改意见需要落实的,还应提供整改确认书。

第六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营企业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不带储存经营);

(五)许可范围(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成品油企业以及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店面零售经营企业明确品名);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发证日期为安监部门最终审批日期,有效期三年;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七)证书编号:

格式:

1、市安监局发证:

甬市*安经(YYYY)QQQQ;

2、县(市)、区安监局发证:

甬*安经(YYYY)QQQQ;

其中:

*表示企业所在行政区域代号,

YYYY表示发证的年号,

QQQQ表示区域发证流水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安监局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每半年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告市安监局。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告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应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市安监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安监部门已受理但有效期满后还未取得新证的企业,应提交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已经停止经营的证明材料、企业出具的停止经营承诺书和超期情况说明。

第三十二条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在发证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包括有效期满后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情况,并在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三条对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第一条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包括: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

(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

(三)《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39号)。

第三十五条企业提交的申请表中增加申请文件(附件7),与申请表一同打印、装订。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带储存经营包括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和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不带储存经营包括票据贸易(批发无仓储经营)和店面零售经营(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企业住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中的企业住所地址,经营场所应当与注册地址一致,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做到“一点一证”。

新建企业储存场所与注册地址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备案表》

2.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票据

贸易、店面零售)

3.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带储

存经营和仓储经营)

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成品

油)

5.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剧毒

品)

6.安全检查表

7.申请文件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备案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号:

甬经x备〔yyyy〕-zzzz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企业地址

经营方式

□票据贸易□店面零售经营

审批

内容

□首次□变更□换证

其中包含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县(市)、区安监局对有关情况说明

县(市)、区安监局经办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县(市)、区安监局

科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县(市)、区安监局

审批意见

单位(印章)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

市局对有关

情况备注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盖印时间: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编号中x表示地区代号,yyyy表示年份,zzzz表示四位的流水号。

2、县(市)、区安监局对有关情况说明:

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没有特别需要说明的不填。

附件2

编号:

201×—××××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

(票据贸易、店面零售)

 

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类别□票据贸易□店面零售

联系人联系电话

审查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审查日期年月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二〇一三年二月

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票据贸易、店面零售)安全经营条件的审查。

2.现场审查人员不少于两名。

3.审查结果逐一填写,如该项审查内容合格打“√”,不合格打“×”,无此项的打“/”。

4.若初查为不合格,考查组应填写《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整改意见通知书》,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整改意见反馈单》作为复查申请,审查关及时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经营单位需重新申请。

5.审查表应用碳素墨水填写或打印,字迹清晰,填写工整,“经营单位”用全称且与申请表一致;修改之处应采用“/”杠去,并有修改人签名。

6.本审查表各栏目审查结果全部合格,则审查结论为合格;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单项审查结果不合格,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条件现场审查整改意见通知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条件整改情况报告书》作为本审查表附件。

一、审查记录

类别

审查内容与要求

初查结果

复查结果

备注

(一)安评材料(店面零售)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符合要求。

 

 

 

2、评价范围与企业经营许可申报范围一致。

 

 

3、评价结论明确,签章完整。

 

 

4、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企业,安评材料中有明确的整改措施,且有整改确认书。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资质

1、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有明确设立或任命文件。

 

 

 

2、企业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熟悉本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熟悉本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4、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熟悉本岗位安全作业要求。

 

 

(三)管理制度、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1、危险化学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2、各部门、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

 

 

3、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及记录表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

店面零售经营企业还需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4、店面零售经营企业有相应的岗位操作规程(包括装卸、搬运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

 

 

5、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有相应的生效批准手续。

 

 

(四)应急救援

1、有规范、适用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2、店面零售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药品和用具。

 

 

3、预案告知员工,定期组织演练,并有记录。

 

 

(五)

经营储存场所

1、实际经营地址与申请地址一致。

 

 

 

2、票据贸易型经营企业不存放危险化学品。

店面

零售

1、周边环境、经营场所布置与安全检查表描述一致。

 

 

2、经营面积不小于60㎡,经营场所通风良好。

 

 

3、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吨。

 

 

4、储存危险物品的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5、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6、消防通道畅通、安全出口畅通。

 

 

7、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8、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9、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产生明火或高温的设备设施。

 

 

 

二、审查结论

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

3、《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初查

现场审查结论如下第条

1、合格

2、不合格,整改意见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条件现场审查整改意见通知书》

现场审查人:

年月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条件现场审查整改意见通知书

——————————:

经对你单位条件进行现场考审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望你单位对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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