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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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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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doc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60-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2.13、2.2.20、2.2.24、2.2.25、3.2.3、3.5.3、3.10.14、3.12.1、3.12.4、3.12.6、3.12.8、5.3.3、5.6.1、6.1.4、6.2.4、7.3.6、8.1.3、10.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60–2011

备案号J1182—2011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

安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oroperation,maintenanceandsafetyof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CJJ60-2011

2011年3月15日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实施日期:

2012年1月1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一般规定;3污水处理;4深度处理;5污泥处理与处置;6臭气处理;7化验监测;8电气及自动控制;9生产运行记录及报表;10应急预案。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章节设置做了较大的调整。

目前我国具有各种新工艺特点的污水处理厂越来越多,新规程需要覆盖大量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的运行管理要求,特别是要兼顾各种不同组合工艺特点的污水处理厂。

因此本次规程修订按照污水处理厂生产流程,兼顾各环节不同工艺特点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使规程尽量简练,同时又避免漏项,但在表述技术要求方面基本还是按照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技术指标的顺序作出规定;

2、对近十几年来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经过总结和提炼,纳入了本规程。

同时修改了不相适应的内容。

增加了目前普遍采用的新的污水处理工艺、新型构筑物和新设备方面的内容;

3、进一步完善了污泥处理与处置方面的内容;

4、增加了污水深度处理方面的内容;

5、增加了臭气处理方面的内容;

6、结合十几年来出现的事故教训,增加了应急预案方面的内容。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目次

1总则

2基本规定

2.1运行管理

2.2安全操作

2.3维护保养

2.4技术指标

3污水处理

3.1格栅

3.2进水泵房

3.3沉砂池

3.4初沉池

3.5初沉污泥泵房

3.6生物反应池

3.7二沉池

3.8回流污泥泵房

3.9剩余污泥泵房

3.10供气系统

3.11化学除磷

3.12消毒

4深度处理

4.1传统工艺

4.2膜处理工艺

5污泥处理与处置

5.1稳定均质池

5.2浓缩池

5.3污泥厌氧消化

5.4污泥浓缩脱水

5.5污泥料仓

5.6污泥干化

5.7污泥焚烧

5.8污泥堆肥

6臭气处理

6.1收集与输送

6.2除臭

7化验监测

7.1取样

7.2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

7.3化验室

8电气及自动控制

8.1电气

8.2自动控制

9生产运行记录及报表

9.1生产运行记录

9.2计划、统计报表

9.3维护、维修记录

9.4交接班记录

10应急预案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达标排放,实现净化水质、处理和处置污泥、保护环境,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

企业废水处理厂、站可参照执行。

1.0.3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其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运行管理

2.1.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依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

2.1.2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考核。

2.1.3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有工艺流程图、官网现状图、自控系统及供电系统图等。

2.1.4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岗位应有健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等制度。

2.1.5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掌握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

2.1.6厂内供水、排水、供电、供热和燃气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7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工艺运行过程中应配置相应的在线仪表。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口应安装流量计和化学需氧量等在线监测仪表。

2.1.8能源和材料的消耗应准确计量,并应做好各项生产指标的统计,进行成本核算。

2.2安全操作

2.2.1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修、检测及鉴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2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气体检测仪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效验,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2.2.3对厂内各种工艺管线、闸阀及设备应着色并标识,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158的规定。

2.2.4在设备转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设备启动和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接触转动部位。

2.2.5非本岗位人员严禁启闭本岗位的机电设备。

2.2.6各种闸阀开启与关闭应有明显标识,并应定期做启闭试验,应经常为丝杠等部位加注润滑油脂。

2.2.7备急停开关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当设备运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停机措施。

2.2.8对电动闸阀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连锁装置,应每月检查1次。

2.2.9各种闸阀井应保持无积水,寒冷季节应对外露管道、闸阀等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2.2.10操作人员在现场开、停设备时,应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工况稳定后,方可离开。

2.2.11新投入使用或长期停运后重新启用的设施、设备,必须对构筑物、管道闸阀、机械、电气、自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2.12停用的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1次运转。

环境温度低于0℃时,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各种类型的刮泥机、刮砂机、刮渣机等设备,长时间停机后再开启时,应先点动,后启动。

冬季有结冰时,应除冰后再启动。

2.2.13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识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2.2.14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机带电部位、润滑部位及电缆头等。

2.2.15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在机体温度降至常温后,方可维修。

2.2.16各类水池检修放空或长期停用时,应根据需要采取抗浮措施;并应对池内配套设备进行妥善处理。

2.2.17凡设有钢丝绳结构的装置,应按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当出现绳端断丝、绳股断裂、扭结、压扁等情况时,必须更换。

2.2.18起重设备应设专人负责操作,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严禁有人。

2.2.19设备电机外壳接地必须保证良好,确保安全。

2.2.20构筑物、建筑物的护栏及扶梯应牢固可靠,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m,在构筑物上应悬挂警示牌,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用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2.2.21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2.2.22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健全进出污泥消化处理区域的管理制度,值班室的警报器、电话应完好畅通。

2.2.23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内工作人员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

2.2.24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及除臭设施防护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

2.2.25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前,必须在现场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得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应佩戴防护装置,直接操作者应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的规定

2.2.26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场所,应进行强制通风,确保安全。

2.2.27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查、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2.2.28雨天或冰雪天气,应及时清除走道上的积水或冰雪,操作人员在构筑物上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滑。

2.2.29雷雨天气,操作人员在室外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雷电。

2.2.30对栅渣、浮渣、污泥等废弃物的输送系统应定期做维护保养,在室内设置的除渣、除泥等系统,应保持室内良好的通风条件。

2.3维护保养

2.3.1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

2.3.2对厂内各种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2.3.3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

2.3.4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堵等问题。

2.3.5水处理构筑物堰口、排渣口、池壁应保持清洁完好。

2.3.6根据不同机电设备要求,应定期添加或更换润滑剂,更换出的润滑剂应按规定妥善处置。

2.3.7对构(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拦、爬梯、管道、井盖、盖板、支架、走道桥、照明设备和防雷电设施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应保持其完好。

2.3.8对各种设备连接件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并应定期更换易损件。

2.3.9对各类机械设备进行检修时,必须保证其同轴度、静平衡或动平衡等技术要求。

2.3.10对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及其设施,应定期检查和检测,并应保证其性能完好。

2.3.11电缆桥架、控制柜(箱)应定期检查并清洁,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应做好电缆沟雨水及地下渗水的排除工作。

2.3.12对各类仪器、仪表进行检查和校验应定期进行。

2.3.13各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并进行大、中、小修,应按要求进行。

2.3.14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做好必要的检查,并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设施、设备修复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3.15构(建)筑物及自控系统等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方法及其周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2.3.16操作人员发现运行异常时,应做好相应处理并及时上报,同时做好记录。

2.4技术指标

2.4.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4.2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处理水量应达到计划指标的95%以上。

2.4.3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率均应达95%以上。

2.4.4各类设备在运转中噪声均应小于85dB。

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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