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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为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有镇管”工作,使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

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管理

1、村级所有收入资金必须在收款后 3 日内由村报账员缴存或直接划拨到管理中

心(农经站)村级资金专户。

2、村集体所有收入,均由报账员负责办理收款手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开票收

款经手现金和票据,禁止村另行设置出纳员。

3、所有村级收入资金不缴存管理中心资金专户的,由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一

经发现,即对村委会主任一律先停职,后处理。

二、支出管理

1、村级所有开支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村委会主任审批,村党组织书记审

核,财务监督组长签字,加盖村财务监督审核章后,村报账员方可支付。

2、每季度发生的开支,必须在下一个季度首月 5 日内到管理中心报账,当月收

入应报不报的以漏收、挪用、侵占论处,当季度开支应报未报的,管理中心

一律不予入账,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3、村级所有开支原则上必须使用正式发票,少数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零星开支,

如杂工工资、在群众家就餐的零星招待费等,才可使用管理中心提供的专用

付款凭证。

4、村级生活招待严禁奢侈浪费。

特殊情况确需招待的,应实行生活招待实名制,

并实行上限控制,每村每年不准超过元。

各村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包车

费。

5、 车旅费及出差补助:

村干部因公出差,县内每人每天补助 10 元,住宿费不

超过 20 元,县外省内每人每天补助 15 元,住宿费不超过 30 元,省外每人每

天补助 20 元,住宿费不超过 40 元,超出标准部分自行承担。

6、办公费用:

村干部所需办公用品,一律由村统一购置,登记发放,杜绝浪费,

每村每年订购便笺纸等办公用品不准超过 500 元;复印、打印材料费不准超过

1000 元;严禁村私自订阅报刊;不准个人私自报销电话费。

7、土方工程等基建支出:

各村超过 1000 元以上的基建工程,一定要有合同、

预算报告、验收报告等,并用税控发票入账,万元以上的还要进行招标。

8、村干部工资报酬:

村干部每人每年工资标准由镇根据上级规定核发,村级发

放各种补贴应量力而行,有能力发放的村必须先报镇“村级财务监督审计领导

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管理中心不予入账。

9、村级所有开支必须真实合理,严禁开支造假,如发现不合理开支变项造假,

村报账员为主要责任人,一律停职检查。

10、实行报账责任金处罚制度。

村级应在规定的报账日内报账,有一期未按时

报账的,处罚村委会主任、村报账员各 200 元;有二期未按时报账的,处罚村

党组织书记、村主任、村报账员各 500 元,同时追究其责任人责任。

三、票据管理

1、村集体发生经济收支业务时,必须使用统一规范凭证。

向农户收取一事一议

筹资、水费等,应使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其它集

体收入必须使用由县减负中心统一印制、镇管理中心统一领购的村集体专用收

据,严禁打白条。

一经发现,按贪污行为论处。

2、建立票据“领、用、存、销”制度,定期核销。

领用实行验旧换新;缴款应

及时、准确。

四、监督管理

1、镇“村级财务监督审计领导组”负责村级财务监督和审计检查,镇每年确

定 2——3 个村重点进行审计。

2、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落实“村有镇管”工作。

镇“村级财务监督审计领导组”

将定期对各村执行“财务管理办法”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

与各类财政拨付资金直接挂钩。

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

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村官保

廉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

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值增值原则。

(二)集中处置原则。

(三)村务公开原则。

(四)民主管理原则。

(五)审核审计原则。

 

二、村级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

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

 

(三)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性设施中属于

集体经济的部分;

 

(四) 其他各项财政扶持资金;

 

(五) 社会赞助性收入和其它收入。

 

三、凡村级集体资产(含村民小组,下同)经营管理,必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四、农村村级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包括:

 

(一)资产评估。

(二)公开招标。

(三)集体讨论。

由村召开两委会全体成员会议集体

研究,三分之二以上应参加会议人员同意后方可通过。

(四)民主审议。

由村召开

有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专题审议,三分之二

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后方可报乡镇审核。

(五)乡镇审核。

(六)村务公开。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视情节与后果

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政府令 25 号

发布日期:

1991-11-25

执行日期:

1992-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承包的原则和政策

第三章 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管理与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完善以家庭

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经济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与土地生产经营者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耕地、荒地、林地、草地、荒山、荒坡、水产业水面、戈壁荒滩、

果园、桑园、菜园及相关的机械设备、附属建筑设施、农机具、水利、水产设

施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承包。

第四条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党的有关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

合国家计划的要求,符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

承包的项目、指标、期限、

条件、责任及经营方式,依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民主讨论决定。

第二章 土地承包的原则和政策

第五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实行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

经营体制。

土地所有权不变。

承包经营方式,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也可以结合适

度规模的作业队、组、户联产承包。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严格按照土地法承包经营,不准变

卖、抵押、毁弃、破坏,擅自处理承包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承包按照有偿使用原则,依等级、面积收取土地承包费。

承包

期满,继续承包或转包时要重新评定土地等级,按照新的等级发包。

建立资金积累

制度,管好用活集体资金。

第七条人均占有土地较多的地方,可在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实行口粮田和责

任田;对集体经营的机动地采取招标承包;新开发的土地一般不再平均分包到户,

应当适当集中,提倡适度规模经营,租赁承包。

第八条土地承包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积极

推行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中心的农村"五好"建设和以统一种植计划、统一机

械作业、统一灌溉管理、统一农田基本建设、统一重大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

五统一"经营。

第九条农村出生和婚嫁新增人口一般不增加承包地,因新增人口而严重缺

地的农户,可以从机动地和新开垦耕地中适当解决。

承包地因人口变动或过于分

散等原因需进行适当调整时,须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在实行

口粮田和责任田的地方,可以实行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调整,即人口增加相应增加口

粮田,减少责任田;人口减少,则相应减少口粮田,增加责任田,保证承包土地的稳定

性。

对于从事非农产业,已有固定收入或无力经营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必须经发包

方许可,可在土地承包期内有偿转包,以利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

第三章 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是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

尚未建立合作经济组

织的地方、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

承包方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专业队(组),也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以外

的持有合法证明,并有财产抵偿和经营能力,兼有负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的单位或

个人。

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合同书由县(市)统一规格印制。

其内容包括:

(一)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名称和承包方的姓名;

(二)承包地的地理位置、面积、等级、价金、承包费和使用年限;

(三)承包方完成国家合同定购的农牧副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交售

方式、时间、地点;

(四)承包方交纳农牧业税、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和乡统筹费的比例、

数量、时间和方式,以及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数量、使用和结算方式;

(五)耕地肥力升降奖罚措施和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林带、道路、水利设施

及其他设备、设施的管护责任,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六)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土地经营服务项目、条件、方式、技术及收

费标准和办法;

(七)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

(八)双方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发包方公章。

合同

签订后,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可到乡(镇)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

证手续或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

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合

同管理委员会各存一份。

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

(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破坏资源或生态环境的;

(四)无权发包或无承包能力的;

(五)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

(六)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的合同;

(七)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将承包合同转让,或把承包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包

的。

(八)主要条款不明确无法履行的。

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

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对故意造成承包合同无效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应给予经济和行

政处罚。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影响国家计

划执行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税收、价格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

影响一方利益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

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五)由于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使合同失去履行条件的;

(六)承包方采取破坏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七)承包土地及所属资源被国家征用或调整的;

(八)发包方掌握确凿事实证明承包方继续承包存在风险,要求承包方提供

担保而被拒绝或无法提供的。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建议,经双方

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一方接到通知后 30 天内不予答复,视为默认。

因一方

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责任方要负责

赔偿。

遭受损失的一方,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税收、价格变化的,协议

签订前,须取得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变更或解除数量大,涉及面广的合同,须经合作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

大会讨论决定。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到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

解除。

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

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支付

赔偿金。

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一方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的,应允许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将情况

通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取得乡(镇)合同管理委员会或公证机关的证明,

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部分或全部免除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采取一

定措施可以减轻对方损失而未采取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承包方对承包土地使用不当造成荒芜或对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林带、

道路、水利设施及其他设备造成破坏的,应赔偿经济损失,并限期恢复原状。

逾期

未恢复的加倍赔偿。

承包方擅自出卖出租承包土地,发包方有权收回,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或给予罚

款。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国家建设和乡镇建设项目需征用已承包

的土地,发包方应当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负责与用地单位协商办理征地手

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承包方应无条件按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方的经济

损失,应由征用土地的单位给予补偿,并由集体经济组织给承包方另行调整土地或

安排其他就业门路。

第六章 合同的管理与仲裁

第二十二条 县(市)、乡(镇)成立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由农、林、

牧、水利、土地管理、司法等部门组成,政府主管农业的领导任主任。

同级农村

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的法规、政策及经济合同法;

(二)指导签订合同,负责合同鉴证;

(三)检查、监督合同履行和兑现;

(四)调解、仲裁合同纠纷;

(五)保管合同档案和有关资料;

(六)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村成立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小组,设置兼职合同管理员。

村民委

员会主任任组长、由专业会计,调解委员、村民代表等组成。

合同日常管理工作

由兼职合同管理员(专业会计)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小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土地承包合同的政策和规定;

(二)指导合同签订,调整、兑现土地承包合同;

(三)调解合同纠纷;

(四)保管合同档案和有关资料;

(五)向乡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报告本村当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情

况。

第二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商不成,由村合同管理小组调解。

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乡(镇)土地承包合同

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调解达成协议的,要发出调解书。

经过仲裁的,要发

出仲裁决定书。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向县级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发出复议

仲裁决定书。

当事人对复议仲裁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 30 天内,向

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原复议仲裁决定有效。

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复

议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社员(村民)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签

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属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依据《经济合同法》中租赁合同规

定的内容办理。

第二十六条合同鉴证、调解或仲裁,责任方应按规定向合同管理委员会分

别交纳鉴证费、调解费、仲裁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沅陵县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深化基层政权建设,提高以村

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农村村级组织的战

斗堡垒作用,保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

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沅陵县委、县政府利用全县第七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

契机,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基层政权建设水平,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

障机制,巩固和完善了基层政权建设的责任体系,实现了农村基层组织的

整体推进。

 

一、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基层政权建设水平

1、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党内民主制度。

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基层广大群

众意愿的民主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对村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

择权和监督权。

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制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

对村级组织自身建设、履行自身职责及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

进程及结果,要最大限度地向人民群众公开。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

和民主管理各项制度,真正做到党务、政务、村务和民主管理相互促进。

2、全面推行“村帐乡管村用”制度。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经费开支审

批。

村级经费的使用必须按规定用途严格掌握,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超标

准开支,村级各项开支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后才能报账。

要加强

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的监督管理。

推行村级经费使用公开

制度。

设立村级经费开支公开栏,及时公开有关情况,涉及村向切身利益

的具体收支事项要在公开栏中逐项详细公布。

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

度。

对村主要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增强村干部分配使用集体资金的约

束力。

3、不断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要发挥村党组织

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规范村“两委”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规范村

“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村民自治机制,重点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的

民主选举制度;建立健全以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

策制度,特别要建立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做到所议之事符合大多数

村民意愿、议事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健全

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主要手段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村务公开、民

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

通过村民

自治机制有效运行,逐步实现农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和自我监督。

4、抓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解决村级组织无办公场所、党员干部无活

动场地问题。

把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改善办公条件纳入农村经济

社会发展整体规划。

力争在 3 年内,加大财政配套投入,重点新建或改造

70 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

二、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1、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健全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

员会主任生活困难补助、村级办公经费基本保障制度,逐步形成村级组织

运转经费正常合理的增长机制,不断提高村级组织自主理财能力,切实保

障村级组织依法有效履行职能。

到 2010 年,争取财政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补助由村均 2.2 万元增加到 4 万元。

2、经费来源。

一是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村级补助资金,市州

和县市区按规定配套的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村级补助资金;二是取消农业

税及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补助村级资金;三是村级收入不能满足村级组织

运转支出的,由县乡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的资金。

3、保障标准。

全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为每村每年 22000 元,

其中,有撤并村并入的,按每个撤并村 6000 元的标准增加运转经费。

具体

包括:

一是在职村干部补贴。

每人每月不低于 200 元。

根据村的人口规模

和工作最,确定 3-5 名村干部职数,提倡村组干部交叉任职。

二是离任村

主要干部(连续任职 10 年以上或累计任职 15 年以上,正常卸职、离任且

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生活困难补助。

每人每月不低于 50 元。

三是村级办

公经费。

每村每年不低于 10000 元。

主要用于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

报刊订阅费及其他办公费用支出。

4、管理使用和监督。

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分配、管理、使用制度,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

管理和监督,确保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一是合理分配和认真落实村级

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科学制订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办法;三是切实加强

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监督管理。

(陈鸿雁、李小平、全秋兰供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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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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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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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提高基

层政权执政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根据财政部《西部地区基层

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7]87 号),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自治区财政

根据实际安排的,主要用于改善基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部分综合经济部

门办公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

中央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解决改善苏木乡镇党政机关的办公条件。

自治区安排资金除重点用于解决改善苏木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条件外,对财政比

较困难的旗县党政机关及部分综合经济部门改善办公条件给予补助。

(二)公开透明。

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三)注重实效。

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四)专款专用。

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

 

第二章管理职权

 

第四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以自治区、旗县、苏木乡镇为主,

盟市为辅的分级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全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制

定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标准;汇总、编制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三年项目规划;

审核并批准盟市财政局审核上报的旗县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全区基层政权建设

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授权盟市财政局对旗县基层政权建设三年项目规划、年度

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排序,并汇总上报自治区;负责对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

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旗县财政局负责编制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申报年度

项目;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批复,组织苏木乡镇和本级单位进行项目实施。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安排

第八条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属补助性资金。

自治区财政补助地方的基层政权

建设资金,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

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合并安排。

各级地方财政应结合实际,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筹

措资金,加快基层政权建设。

第九条自治区财政补助地方的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以盟市审核上报的项目

投资额为基础,并考虑各盟市所辖旗县和苏木乡镇数量、财力状况、基层政权建

设规划,以及自治区规定的建设标准和对各地以前年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绩

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等项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突

出重点的原则,合理进行分配。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基层党政机关办公条件。

具体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办公用房。

2、购买办公家具、基本办公设备、采暖设施等。

第十一条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

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移动电话以及其他与基

层政权建设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五章三年项目规划

 

第十二条三年项目规划应当在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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