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6854147 上传时间:2023-06-23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33.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单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建设单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建设单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建设单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建设单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设单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docx

《建设单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单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单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docx

建设单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

试行

 

建设管理分公司

2020年4月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对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投资并委托建设公司进行管理的公路工程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因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而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除外。

第三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为宗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2)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建设公司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树立“风险可控,事故可防”的理念,强化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督检查、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安全考核与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鼓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与装备,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目标与计划

第五条建设公司每年年初以责任书的形式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下达本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六条建设公司每年年初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每年年初结合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建设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建设公司备案。

第三章管理关系与职责

第七条建设公司接受集团公司对建设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

导。

第八条建设公司对管理范围内公路工程项目涉及的关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职责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负责工程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职责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规定。

第十条施工单位是各自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各自承担的合同段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

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建设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建设公司安委会”),党委书记任主任,总经理任常务副主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主任,本部各部室负责人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安委办”)设在质量安全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质量安全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单位负责人任主任,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参建单位分别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主要负责人任主任,自行决定委员会其他人员组成。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岗双责。

建设公司安委会负责指导、监督各部室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各部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分别对本部室、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建设公司编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明确各层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职责,责任分解遵循“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衔接合理、责权利对等”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建设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一)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按年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两份,建设公司和签订单位各留存一份;

(二)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与总经理,总经理与各分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分管负责人与分管部室主要负责人,按年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部室全体员工按年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六条建设公司及时、适时修订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完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义务及具体工作内容,保证其良好适用性。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修订。

(一)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

(二)建设公司运营模式、组织结构、管理关系出现较大变化;

(三)各部门或岗位的权力分配、工作职责或内容出现较大调整;

(四)工作实践中发现的责任分配不适宜的部分;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十七条建设公司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职务调整、提拔任用、收入分配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安全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公司建立健全建设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前期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制度制定应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集团公司和建设公司制度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三)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制度

(四)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分级管控制度

(五)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七)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十一)“平安工地”建设评价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按内部流程及审批要求进行公开发布,保证发放到相关部门、岗位人员手里,并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

第二十一条建设公司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要时对不符合最新法律法规规定或工程建设实际的制度进行修订或作出补充规定,以保证其有效和适用。

第七章项目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参建单位实行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机制。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持证的合法有效性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避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承包商。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与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签订合同时将安全生产列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参建各方纳入统一管理,组织对参建各方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场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设施工程进展及安全技术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的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施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公司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各类项目安全生产活动及专项整治活动。

第八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应急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统一领导、多方协作;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资源共享、科学应对”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建设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根据应急实际需要,配合集团公司或接受集团公司委托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联合监理和施工单位建立项目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建设公司制订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风险特征等,制订工程建设项目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结合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根据施工合同段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在对施工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订《施工合同段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报监理审批。

第三十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项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项目风险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组织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和建设公司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九)组织内部各级应急预案上下对应,互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应急教育培训,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项目综合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应急演练前编制演练方案或演练脚本,演练所需的工具、设备、设施、技术资料及参加人员要准时到位,演练现场实施过程中应当展开演练评估工作,记录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演练结束后,应当编制书面评估报告和演练总结进行评价、分析,并连同演练图片、视频或音频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九章安全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生产安全管理责任

的认定,以是否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作为主要标准。

第三十五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启动责任追究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内部人员及各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建设公司安委办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可向安委办提出申诉,安委办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安委会。

第三十八条责任追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员在实施责任追究工作中,应遵守回避原则,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以及其他附属工程。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或新修订的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新修订的集团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未尽事宜比照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建设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建设公司下发之日起施行。

 

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1一般规定

1.1.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确保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安全问题,总结项目安全生产经验与不足,促进工程建设安全技术和管理的经验交流,制定本制度。

1.1.2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公司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会议的计划、召集与组织等。

1.1.3建设公司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各自负责本层级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工作。

1.2建设公司会议类型和组织

1.2.1建设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会议分为安全生产年度会议、安委会会议、专题会议和季度会议。

1.2.2

类型

方面

要求

 

年度会议

频次及时间

1次/年,本年度末或下年度初

召集人

总经理

组织部门

质量安全部筹办,综合部和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参会人员

建设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建设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岗位工作人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议题参考

(1)学习、贯彻国家及山东省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精神;

(2)传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3)总结上年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4)部署本年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任务;

类型

方面

要求

(5)表彰建设公司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和个人;

备注

(1)年度会议可以与年度其他工作会议同时召开。

(2)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扩大会议参加人员范围。

 

安委会会议

频次及时间

1次/季度,可结合视频调度会一并召开。

召集人

安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安委会副主任

组织部门

安委办

参会人员

安委会成员、安委办工作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议题参考

(1)传达上级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

(2)分析近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

(3)听取和审议安委会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阶段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4)部署下一阶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5)研究、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6)其他需要会商协调解决的事项。

备注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扩大会议参加人员范围。

 

专题会议

时间

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公司等上级安排,临时召集)

频次

/

召集人

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其他领导

组织部门

质量安全部

参会人员

建设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岗位人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议题参考

(1)传达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精神,总结近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2)分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

(3)研究、协调和解决当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4)沟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信息;

类型

方面

要求

(5)其他需要会商协调解决的事项。

备注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扩大会议参加人员范围。

 

季度例会

时间

可结合视频调度会一并召开。

频次

1次/季度

召集人

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其他领导

组织部门

质量安全部

参会人员

建设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岗位人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议题参考

(1)传达上级要求和精神;

(2)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3)根据当前形势提出下个月安全工作重点,部署安全生产任务。

备注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扩大会议参加人员范围。

1.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会议类型和组织

1.3.1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年度工作会议、项目安委会会议、项目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和项目安全生产月度例会等。

1.3.2项目安全生产年度工作会议在项目建设期每年举行一次,时间安排在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比之后召开。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贯彻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精神;

(2)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3)总结上年度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4)部署本年度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任务;

(5)表彰项目安全生产优秀参建单位和个人;

1.3.3项目安委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传达上级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

(2)分析季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

(3)听取和审议各参建单位阶段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4)研究、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部署下一阶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6)其他需要会商协调解决的事项。

1.3.4项目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协调和解决当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2)沟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信息;

(3)学习、观摩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典型做法;

(4)对产生严重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教育、警示等。

1.3.5项目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传达上级要求和精神;

(2)总结近阶段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研究、解决项目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4)根据当前形势提出项目安全工作重点,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任务。

1.4会议要求

1.4.1会议由组织部门负责通知,并做好会议材料和会场准备等工作。

1.4.2安全生产会议实行会议签到制。

会议组织单位应制定签到表,注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内容等。

与会人员应亲自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

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安排其他人员参加,组织方应在签到表上注明。

1.4.3安全生产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组织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视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1.2.4会议组织部门应当根据会议纪要或记录,对会议确定事项进行层层分解,并督促抓好各项落实工作。

1.4.5参会人员要将安全生产会议的内容和要求对所属部门或单位的相关人员

进行传达。

1.4.6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会议签到记录、会议记录、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现场照片或视频等材料,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和保管。

1.5其他

1.5.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会议工作内容、完成任务情况、会议记录等将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1.5.2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或新修订的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新修订的集团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未尽事宜比照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1.5.3本制度由建设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1.5.4本制度自建设公司下发之日起施行。

 

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督查制度

2.1一般规定

2.1.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2.1.2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2.2督查形式与内容

2.2.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督查对象为各工程建设项目;督查范围为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2.2.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督查结合特殊时段、事故规律、季节特点、专项活动或工作实际,每季度原则上不少于1次。

每两次安全督查范围应覆盖所有项目。

2.2.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督查形式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工作督导与“专家会诊”相结合的方式。

2.2.4安全生产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查阅文件、记录、台账、报表等资料;召开座谈;询问与核查;参建单位核验;现场核查;检验检测等。

2.2.5督查重点包括:

(1)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4)安全生产专项工作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情况;

(6)其他需要督查的内容。

2.2.6建设公司开展工程建设安全督查形成工程安全督查意见书,并向被督查项目反馈。

2.2.7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意见书规定时限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

以安全督查整改报告形式,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后报建设公司。

因特殊情况,督查中发现的个别问题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向建设公司说明情况,加快整改进度,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2.3其他

2.3.1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或新修订的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新修订的集团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未尽事宜参照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2.3.2本制度由建设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2.3.3本制度自建设公司下发之日起施行。

 

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1一般规定

3.1.1为规范建设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使其具备与所从事的工程建设管理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制定本制度。

3.1.2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公司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工程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3.2基本要求

3.2.1安全教育可以通过安全讲座、课件宣讲、观看安全警示片、交流探讨会、现场参观、亲身体验、职工安全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等形式开展,将说教灌输型教育培训模式向体验型、实操型模式转变,不断增强培训的信息化、可视化、集成化水平。

安全培训采取集中方式,以内部自主培训为主,必要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实施。

3.2.2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岗位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的脱产学习时间且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3.2.3教育培训行为均应形成专门的记录,记录资料要求内容详实、签字齐全。

培训组织单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3.3建设公司教育培训要求

3.3.1建设公司组织的教育培训对象为建设公司本部相关工作人员,以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和工程管理人员等。

3.3.2建设公司于每年年初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中列明教育培训的计划。

3.3.3建设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参考:

(1)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具体培训内容可以根据每年工程建设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教育培训要求

3.4.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教育培训对象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各岗位人员及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

3.4.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组织岗前教育培训,未经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4.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

(1)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级有关文件等;

(2)集团公司、建设公司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3)参建单位和施工现场常见隐患及预防、治理措施;

(4)典型险情或事故案例剖析;

(5)应急知识。

3.4.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合同条款宣贯,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4.5建设公司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陪同外来检查、参观或指导工作的人员,必须有现场单位人员陪同,并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告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后方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纺织轻工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