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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责任,避免事故,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质量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相关处室、油库、输油处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油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对口管理。

第三条 公司相关处室、油库和输油处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进、出库油品的质量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协议的要求。

第四条 正确处理经营效益与质量管理的关系,当经营需要与质量管理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质量是企业生命”的原则,在确保油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不断拓展经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相关处室、油库和输油处。

本细则所称油品是指石油成品油。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油品质量管理机构,由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两部分组成,实行公司统一归口领导,油库分级管理。

第七条 公司油品质量管理机构设在安全数质量处,是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内的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安全数质量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质检室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和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

(二)制定并贯彻执行公司《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公司系统内油品质量合格。

(三)对公司各相关处室、油库、输油处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和考评,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四)定期组织油品质量抽检,掌握储存及销售油品的质量和管理情况;定期收集进货资源的质量信息,并掌握油品质量情况。

(五)受理油品质量的请示、报告,协调处理重大油品质量问题;编制并审核各类相关报表及《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调查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重大油品质量事故的发生。

(六)负责汇总分析混油处理台帐,监督、指导输油处进行混油切割回掺。

(七)组织公司质检员的业务培训。

(八)收集、转发与销售行业相关的石油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确保油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的及时更新。

(九)承担油品销售事业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的其他事宜。

(十)负责公司相关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管理与技术指导。

(十一)负责公司系统内质检用主要仪器、设备的选型审核。

第九条 经营管理处职责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公司《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二)负责对物流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对配置油品的出厂质量监控,与炼厂对出厂油品共同封样,监督检查出厂油品的《产品合格证》,确保油品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

(三)监督、落实外采油品的质量,收集、提供外采油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四)负责与安全数质量处对物流环节的质量纠纷、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条 油库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质检室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和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

(二)定期组织本单位油品经营及管理人员开展油品知识、质量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员工的质量意识。

(三)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四)监督、落实对储运油品容器清洁度的检查,严格把关,确保油品在储存、输转过程中不受污染。

(五)定期组织检查本油库的在储油品,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发旧存新”的原则,加快油品周转速度,减少超周期储存的油品。

(六)按月检查质检工作情况,严格把好油品进、出关和在储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关。

(七)及时审核、批转《油品质量处理调查表》、《油品质量检验记录报表》,并认真处理、上报油品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工作存在的问题。

(八)对用户积极开展油品质量管理、油品应用技术的服务,维护中国石化的品牌形象。

第十一条输油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和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

(二)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油品质量交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上报管道油库处和安全数质量处。

(三)负责正确切割、回掺管输混油,使质量指标处于受控状态;负责建立混油处理台帐,将混油下载量、回掺量及移库量汇总后,每月与盘点资料一起上报安全数质量处。

(四)负责监督、指导所辖输油站的混油回掺及质量控制,协助调查、分析及处理质量事故;负责所辖输油站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协调与下载油库的油品质检工作,及时出具化验结果。

第十二条 质量检验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质检室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遵守公司《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二)按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对油品进行抽检。

(三)承担相关技术服务,并对公司库存的油品质量问题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四)对质检仪器、设备的购置提供咨询服务。

(五)接受公司的领导,承担公司委派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容器清洁度管理

第十三条 油库必须加强对储存、输送等环节容器清洁度的管理,确保油品不受污染。

(一)接卸、输转、改装油品时,必须按油品性质分组,实行专泵、专管、专罐专用。

设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处理。

泵、管线互用的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销售企业《石油库管理制度》附录六规定处理。

油罐重复使用的按《石油库管理制度》附录七规定处理。

(二)油库应及时对其使用油罐的洁净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油罐清洁、清洗情况台账(见附表9、10、11),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检查及清洗情况向安全数质量处通报。

(三)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3-5年,如因罐底水杂影响油品质量或计量时,应及时清罐。

清罐前,油库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全数质量处牵头,组织管道油库处、经营管理处、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等相关处室及油库或管道进行论证,经审核同意后,由油库组织实施。

公司所属油库的油罐在清洗干净后,由油库数质量管理人员做好书面记录报安全数质量处,经安全数质量处审批同意后,才能重新储存油品。

(四)向船舶、罐车等容器灌装油品前,应认真检查容器的清洁度,确认合格并记录签字后方可装油。

(五)油车、油船等容器提油的,经查容器内不清洁,应告知用户,如用户坚持灌装时,应作记录,由用户签字备查。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处在委托承运油品前,必须落实油品防污染的责任,明确承运方或车、船提油的防污染责任。

第四章 油品购、销、存管理

第十五条 油品的采购管理

(一)采购油品时,须在购销合同内注明对油品质量的要求,并要求供货方提供《油品质量检验报告》或《油品质量合格证》,明确责任。

(二)根据用户要求需采购现行标准以外的特殊油品时,应由公司法律顾问审定标准合同文本,根据其审核意见与用户签订油品协议标准合同,并按合同组织进货和验收。

第十六条 油品的销售管理

(一)公司销售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及本细则规定的要求。

(二)公司在开具票证时,要统一使用与现行石油产品标准相同的油品名称、牌号。

(三)油库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每季度末将不同批号的相同油品进行汇总,根据“发旧存新、优质后用”的原则编制下季度《油品发货顺序计划表》,并监督按顺序发油,减少库存批次。

(四)向用户明示质量、协议销售的不合格油品,必须严格按批准意见作协议销售。

必要时作定向协议销售。

第十七条 散装油品的储存管理

(一)不同品种、不同质量等级、不同牌号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同品种、同牌号、质量等级不同的油品要分开存放。

(二)储油罐内少量的油品要与同品种、不同牌号的油品混装,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安全数质量处审核。

(三)对管线余油的处理。

对收发较低质量等级油品的管线,再发放高质量等级油品时,应将管线余油放空,特别是发油管线较长的油库要防止因混油而影响发出油品的质量。

(四)油罐因底板严重变形影响计量准确度确需垫水时,要抽取底部油样检查其外观质量。

第五章 油品入库检验

第十八条 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在接卸油品前,要认真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其它标识、随油同行联或调运单等,确认无误并作好记录;安排质检员逐车(舱)检查表面及底部油品外观质量情况。

及时填写《油品质量检验通知单》,通知质检室检验。

第十九条 质检机构必须按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取样检验。

散装油品检验必须在卸前完成(实际胶质、硫含量可边卸边验)。

轻质燃料油油样保存期限45天。

第二十条 配置成品油入库前必验项目

(一)车用汽油:

馏程、博士试验、实际胶质(可边卸边验)、硫含量(可边卸边验)。

(二)煤油:

馏程、闭口闪点、色度。

(三)轻柴油:

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或凝点)、色度、硫含量(可边卸边验)。

(四)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

馏程、博士试验、实际胶质(可边卸边验)、硫含量(可边卸边验)。

第二十一条 进口散装油品、有质量疑问的油品、无质量保证协议的代中转油品及外采油品,按A级检验验收,进口油品必须满足国家商检的要求。

第六章 油品周期检验

第二十二条 油品储存检验周期

(一)汽油和柴油的检验周期不动罐为三个月。

(二)油品周检:

散油以罐为单位,整油以批为单位。

(三)周检应在取样后15天内完成。

乙醇汽油周检应在取样后5天内完成。

(四)油样保存期限,轻质燃料油为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油品周检项目

油库按B级规定项目检验。

第七章 油品出库检验

第二十四条 出库油品应附合格证或《油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油品出库前,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必须按规定通知质检室检验。

第二十六条 出库油品的检验规定

(一)油库的轻油罐,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首次发油前必须取出口液面样做出库检验。

1、每次接收新入库油品。

2、其它油罐油品输转到发货罐的当日。

若输出罐与输入罐之间不存在汽、柴油公用管线的,输转后可免检出库。

3、油品储存不动罐二十天以上。

(二)出库油品的检验项目:

1、车用汽油:

外观(颜色、水杂等)、馏程(调和汽油不动罐二十天以上,增测实际胶质)。

2、煤油:

外观(颜色、水杂等)、闭口闪点。

3、轻柴油:

外观(颜色、水杂等)、闭口闪点。

4、车用乙醇汽油出库分析次数每月不得少于2次,分析项目应不少于B项目,如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发生变化应随时进行车用乙醇汽油的分析。

5、凡在周检期内的其它油品,一般不做出库检验。

6、发现质量有疑异,必须增加检测项目,合格后方可出库。

7、同品种、同质量等级、同牌号油品的罐底余油并罐后,在出库前必须作B级检验,合格后出库。

8、以上油样保存期限,轻质燃料油为一个月。

第二十七条 向汽车油罐车灌装油品,每个发油货位须对当天首发或换罐后首发前三车抽取罐底样进行识别,目测检查油品的外观、水杂等,确认所发油品与应发油品相符、外观质量合格方可继续发油。

如果外观质量不合格,有水杂、乳化、色度、气味、粘度等异常,应立即停止发油,并及时汇报处理。

第八章 外采、中转油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采油品的采购按本细则第五章第十四条“油品的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采油品、中转代存油品业务须经公司经营管理处审批,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即产品检验单),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三十条 外采、中转油品必须严格按照油品进、出库检验规定或油品购销合同进行检验。

第九章 油品质量处理

第三十一条 油品质量的判定是以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 油品质量处理的审批程序。

(一)经营管理处对油品入库前“一次物流”的质量负责。

如油库在接卸前发现不合格油品,应立即上报经营管理处,由经营管理处与安全数质量处协商后,共同提出解决意见并通知油库。

(二)油库对商品入库后至配送交接前“二次物流”的质量负责。

如油库在储存、出库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必须由质检室编写《质量处理报告》,上报安全数质量处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油库按批准意见实施。

第三十三条 油库、经营管理处对不合格油品要认真分析原因,确认质量的责任方及责任人。

处理重大油品质量事故,必须有安全数质量处的人员到场。

(一)属发货方或承运方的质量责任,应及时向负责进货的经营管理处通报,由经营管理处尽快与责任方联系或索赔。

(二)属本油库的质量责任,要按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三)质量有异议的需做B级检验,当本油库不具备检测能力时,应送样到安全数质量处指定的上一级质检机构检验确认。

第三十四条 对不合格油品的处理方法

(一)属于发货方责任、无使用价值或不能作调和的油品,应由经营管理处负责与供货方协商解决,可采取退货、调换或送炼厂再生处理的方法。

(二)对可以使用、并允许作协议销售的不合格油品,必须将质量情况告知用户,与客户签订协议后,再作销售。

(三)对经技术处理可以合格的油品,若本油库的工艺条件、检测能力及技术人员素质能够确保油品质量合格时,需按规定程序上报安全数质量处,获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四)调和油品必须均匀、合格,出库前由质检室负责人填写《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经安全数质量处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出库。

第十章 油品质量报告

第三十五条 油品质量不合格的等级报告

对质量不合格的油品要视情况,由质检室填写公司《油品质量事故调查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六条 公司油品质量管理岗位必须及时审核公司系统内的《油品质量检验记录报表》和《油品质量处理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检查并汇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抽检汇总表》(见附表4、表5、表6),每年1月30日前将公司上年度油品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报油品销售事业部安全数质量处,各油库必须在上述规定日期提前5日将上述材料报公司安全数质量处。

发生油品质量事故,必须及时填写《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调查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八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市场油品质量抽查,及时上报抽查情况和检验结果。

(一)受检部门应注意抽取样品的代表性。

(二)受检部门应备有洁净的试样瓶,对被抽油品留样备查,留样按规定填写标签、加封保存。

(三)接到检验报告时,如合格可及时处理备样,不合格应及时将留样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指定的质检机构检验。

(四)若对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有异议,必须在接到检验报告15天内提出。

确认异议存在的应依法提请复检或仲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奖 罚

第三十九条 在油品质量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在年终目标考核时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对油品质量工作认真负责,维护油品质量有显著成绩的员工。

(二)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统检或抽查中,油品质量合格率100%的单位负责人。

(三)质量把关严格,及时发现避免了重大油品质量事故,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刻苦钻研油品检验技术,技术练兵考核成绩优秀的质检人员。

第四十条 对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公司《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石油库管理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处罚、处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设置油品质量管理与检验机构、配齐人员及检验仪器设备,质量管理工作开展不力,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因制度不落实,质量监督检查不力,误收、误发不合格油品,混油、污染造成油品降低质量而丧失追偿能力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对允许作协议销售的不合格油品,未明示质量以次充好,影响质量信誉的。

(四)对重大油品质量问题未按规定上报以及未按规定上报质量报表的。

(五)未按规定检验油品质量或可靠性考核严重超差的;违反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发生误判油品质量的;提供虚假油品质量数据的。

(六)拒绝、拖延国家和上级单位对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上级单位组织的质量统检或抽查中,油品质量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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