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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大石街朝阳东路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市政行业级发包人: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

201 年月日,经公开招标,勘察设计人被评定为中标人。

勘察设计人确认对工程地点地貌、环境、工作条件等已熟知及了解。

现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大石街朝阳东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大石街朝阳东路改造工程;

2.2工程建设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

2.3工程规划、特征:

大石街朝阳东路改造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规划为城市次干路,呈东西走向,西起G105国道,东至番禺大道,路线全长约1.96km,设计速度为40km/h,道路宽度20~26米,双向四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包括道路、排水、照明、交通、电力管沟和拆改工程。

工程总投资3980.07万元,其中建安费为3343.12万元。

2.4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

见第二、第三部分设计、勘察协议条款。

第四条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大写)元(人民币)¥万元(其中设计费:

¥万元,勘察费:

¥万元,可研编制费:

¥万元)。

第五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5.1合同协议书

5.2中标通知书

5.3发包人要求

5.4设计协议条款、勘察协议条款

5.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5.6技术规范

第六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的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的约定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而免除。

第七条 仲裁、起诉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

(二)解决:

方式

(一):

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方式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约定

8.1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发包人四份,承包人四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副本所表述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8.2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3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为完成合同各专业设计内容,承包人如无某项专业设计资质的,须由承包人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该项设计,其成果满足相关部门报审要求,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

8.5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设计协议条款

第一条 设计依据

1.1设计中标文件。

1.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1.3承包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最新法规、设计规范。

第二条工程范围及内容

2.1本工程建安费估算约3343.12万元,设计合同价暂按该建安费为基础计算。

施工图设计以初步设计评审的设计概算来进行限额设计。

2.2合同范围及内容:

按照大石街朝阳东路改造工程规划控制要求结合现状条件进行全路段道路、排水、照明、交通、电力管沟等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竣工图编制;配合施工招标;施工阶段的现场指导与监督等。

第三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 

3.1中标通知书;

3.2项目投资批文、有关规划用地批文、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

3.3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及勘察设计工作范围内已有的技术资料,但不免除乙方自行收集相关技术资料的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方案设计

8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

2

初步设计及概算

8

设计方案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30日历天内

3

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8

初步设计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20日历天内

4

施工图设计电子文件(其中PDF文件1套,CAD文件1套)

1

随各阶段图提交

5

竣工图

8

竣工验收合格后

第五条 设计费用及编制费用

本工程设计费用暂定为¥万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最终以区财政局评审为准。

合同暂定价只作为合同签订后支付设计费的依据,最终设计费结算执行下列第六条规定。

工程设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投标勘察设计费计算依据表计算并下浮20%结算。

本项目的合同价最终结算金额以番禺区财政局审定为准。

第六条支付方式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设计费(%)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定)

第一次付费

支付合同设计费暂定价的15%作为定金

合同签订后,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由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付费

支付至经番禺区财政局评审后初步设计概算中设计费的45%

待定

初步设计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及初步设计概算完成并经番禺区财政局评审后;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由发包人审核并送番禺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付费

支付至经番禺区财政局评审后初步设计概算中设计费的80%

待定

施工图完成通过审查,并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由发包人审核并送番禺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四次付费

支付至经番禺区财政局评审后初步设计概算中设计费的95%

待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由发包人审核并送番禺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五次付费

设计费余款

待定

办理完设计费结算后,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交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若项目在设计人提交施工图后2年内由于招标人原因未实施,勘察设计人按业主要求提供若项目实施时继续负责履行后续服务的书面承诺后,支付至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费、已实施部份的设计费100%及未实施部份设计费的95%止。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并通过相关审查或批复后,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实际设计费按番禺区财政部门审定的概算建安费为基数计算。

3.若分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则分段支付设计费,最后按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4.概算评审资料包括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及电子文档、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文档、其他与工程概算有关资料。

概算总金额不得超过经批复的可研估算总金额,总概算应包括征地拆迁、供电工程等概算。

5.发包人所需设计文件超出规定的份数时,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并另收晒图工本费。

晒图工本费单价如下:

纸张规格

A0

A1

A2

A3

A4

单价(元/张)

3.8

2

1

0.5

0.3

6.各阶段需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成果并进行归档后,方支付相关阶段的设计费用;承包人需提供两套按发包人档案室要求收集齐全并装订成册的竣工档案,方可支付最后一笔设计费。

本项目设计人员分工表

项目负责人

注册号

联系电话

各专业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负责专业

职称

注册师类别

注册号

联系电话

现场指导与监督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负责专业

职称

注册师类别

注册号

联系电话

配合设计报建与设计资料送审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负责处理设计问题的公路或道路专业(含相近专业)工程师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联系电话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的期限在15天以内的,承包人按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的期限达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要求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7.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工作的实际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1.4发包人必须按约定支付定金,未收到定金,承包人有权要求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7.1.5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应按当期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计付逾期违约金,且承包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作书面通知发包人。

7.1.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7.1.7本合同项目停建或缓建的,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按比例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7.1.8发包人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协助,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7.2承包人责任:

7.2.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7.1.1、7.1.2、7.1.4、7.1.5规定有关交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保证能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或审核许可。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7.2.2承包人应在充分理解发包人建设意图及详细现场勘察结果基础上通过对勘察设计过程的严格控制及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7.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道路(沥青混凝土路面)15年,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20年。

7.2.4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承包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7.2.5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且发包人有权拒付应付之设计费至承包人停止违约时止。

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

逾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委托他人设计,向承包人追回其已付的全部设计费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7.2.6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得自行终止或解除合同。

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7.2.7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包括设计咨询和相关部门的审查等),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施工过程的检查验收及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开展工作,接受设计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全过程的监督和审查。

7.2.8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各阶段设计成果的征询及设计报建工作。

7.2.9承包人应负责按相关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完成设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7.2.10承包人应配合招投标工作并且根据工期要求配合现场施工;认真详尽地对建设地址的征地拆迁情况进行摸底,并按发包人要求的形式提交工作成果;确保后勤供给以及发包人管理人员使用交通工具的便利,以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8.1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8.2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8.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5发包人要求本工程按照经批复的可研估算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突破投资限额进行设计,承包人须无偿对设计文件重新修改,交付设计文件时间不予顺延。

8.6承包人须按相关职能部门报审要求提供设计成果,送规划门的有关图纸电子文件须被规划部门检测合格,提供设计成果时一并提供检测合同的电子文件及检测的有关证明资料。

8.7进入施工阶段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筑工期延误,从延误之日开始每日对承包人按设计费总额计收3‰的违约金并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8.8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8.9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在项目使用期间提供项目跟踪服务。

对因设计原因或道路情况重大改变,设计成果不能满足道路需求时,承包人须根据交管部门书面意见作出设计调整或变更。

8.10承包人需在广州市设立办公场所,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场所合法租赁合同或自有办公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在限期内承包人不提供上述资料,每逾期1天,发包人将按合同价3‰扣款,逾期30天仍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第三部分勘察协议条款

第一条:

勘察内容

1.1勘察任务和内容:

工程测量、物探(含管线)、地质勘察(含岩土、水文、超前钻)等;工程测量的内容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探测等;工程地质勘察包括地质调查、测绘、勘探、测试、室内试验等各项工作。

1.2承接方式:

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计价结算。

1.3勘察工作量:

勘察工作量以审定后勘察方案为依据,实际工作量进行计算。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文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第三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质量负责。

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各项勘察成果资料各十份。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结算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在各方案通过审查后25工作日内提交。

具体详见下表。

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测量(含水下)

8

各方案通过审查后25工作日内。

所提供资料含WORD、CAD及PDF电子文件。

归档资料按照发包人档案室要求提供。

2

物探(含管线)

8

3

地质勘察(含岩土、水文、超前钻)、补勘

8

注:

1.若发包人因工作需要,要求承包人提交中间成果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

2.勘察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影响及发包人原因造成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3.勘察资料交付地点:

番禺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

4.为配合审查工作,承包单位须按审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5.版权属发包人。

4.1.2在开工前10天,承包人送测量方案给发包人审核,测量方案要经审核后方可开工。

4.1.3承包人开工前10天,送勘察方案给发包人审核,勘察方案要经审核后方可开工。

4.1.4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勘察费用

本合同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合同暂定价只作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勘察费的依据,最终勘察费结算执行下列第4.3条规定。

4.3勘察费结算

岩土工程勘察费用,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勘察费下浮20%。

在合同实施期间岩土工程勘察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

工程测量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测量费下浮20%。

在合同实施期间工程测量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

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物探费下浮20%。

4.4付费方式

4.4.1工程勘察费分期支付,若承包人为联合体,勘察费由发包人统一支付给主办单位。

4.4.2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30%作为预付款,计人民币元(本合同结算时,预付款抵作勘察费)。

4.4.3测量阶段和勘察阶段竣工并在承包人提交成果、初步设计概算经区财政局评审后,承包人提交完整支付申请资料交发包人送番禺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经番禺区财政局评审后初步设计概算中勘察费的80%。

4.4.4承包人提交全部勘察文件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支付至经番禺区财政局评审后初步设计概算中勘察费的95%,余款在该项目的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勘察费结算后,承包人提交完整支付申请资料交发包人送番禺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毕。

4.4.5发包人要求增加本合同约定以外文件份数时,承包人员收晒印工本费。

发包人每月定期结算晒印工本费。

晒印工本费单价如下:

纸张规格

A0

A1

A2

A3

A4

单价(元/张)

6.00

3.00

1.5

0.5

0.1

4.4.6详见《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细则》及《勘察设计工作考核管理细则》。

第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用材料的,应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承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3勘察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的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商定的金额支付增加的工作量的勘察费。

5.1.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1.5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个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5.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承包人责任

5.2.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本合同的约定、设计单位技术要求编制勘察方案,经设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的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工作。

测量控制点埋设应按《城市测量规范》要求埋设,测量方案须经发包人确认方可实施。

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承包人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

5.2.3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5.2.4在工程勘察前,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5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岳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6由承包人收集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5.2.7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8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9负责占道、破路等报批工作,发包人积极协助。

5.2.10钻孔点桩位定位后需通知发包人到场确认,每一孔位开钻前及终孔时需通知发包人到场确认工程量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管线探测过程需有发包人跟踪。

5.2.11施工阶段若需补钻、加钻,勘察工作完成后,需回灌封堵所有钻孔并通过发包人验收。

5.2.12承包人除按合同要求向发包人移交测量成果资料外,还需提供测量原始记录手薄、电子文件,如:

水准测量上交手薄,全站仪测图提供dat文件,GPS测量提供GPS测量仪的电子文件,并附解算软件。

5.2.13承包人需配合设计单位对勘察成果的校对工作,且需配合设计咨询单位和审图单位对勘察成果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停、窝工,发包人应将工期按实际受影响的时间顺延,并付给承包人来回进出场费。

6.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时按质提供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则扣除勘察总费用的千分之三作罚金。

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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