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较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讲课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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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较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讲课提纲
建设工程较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广州市安全监管局王景
2012年5月16日
▪引言
□安全生产已经是一个全球性问题。
安全生产在我国被列为十大民生难题之一。
□预防和减少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问题,关系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成败。
□预防和减少事故是一个综合体系问题,其根本出路在于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巩固。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类
按照国务院2005年1月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含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安全事故:
死亡10人以上;重伤50人-100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
(3)较大事故:
死亡3人-10人;重伤10人-5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
(4)一般事故:
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事故隐患定义与分类
定义:
(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分类:
1、“违反”类。
所有违法、违标、违规等行为和状态均视为事故隐患。
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各种“违反”的概念定为事故隐患。
2、现实表现类。
由于某些因素而引起的三种现实表现:
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将管理方面的缺陷列入事故隐患的范围。
◇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
1)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
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6)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7)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9)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10)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11)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刑法涉及建筑安全罪名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设工程较大事故典型案例剖析
(一)海珠区2005年“7·21”较大事故
2005年7月21日12时10分左右,海珠区江南大道中——海珠城广场B区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坍塌,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南边西段施工围墙外的二层高临时建筑物部分倒塌,相邻的海员宾馆北面发生部分坍塌。
海珠城广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与江南西路交汇处的西南角,地处城市闹市区,建设规模为地上39层和地下5层,建筑面积约为14万平方米,总投资约9亿元。
此次事故发生在海珠城广场B区基坑。
事发前,海员宾馆书面函告房屋发生异常,要求南谊公司尽快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当天10时40分左右,省机施项目副经理吴建喜赶到现场,发现宾馆外墙及散水之间出现了长约20米,宽约80毫米的裂缝。
11时40分左右,在省机施的强烈要求下,现场剩余施工人员已全部撤离。
主要原因: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责任主体无视国家法令,故意逃避行政监管,长期无证违法建设,基坑支护受损失效而造成的。
具体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为:
直接原因:
1.施工与设计不符,基坑施工时间过长,基坑支护受损失效。
基坑局部超挖3.3米,造成原支护桩(深度-20米)变为吊脚桩;同时该基坑施工时间长达2年7个月,基坑暴露时间大大超过临时支护期限为一年的规定,致使开挖地层软化渗透水、钢构件锈蚀和锚杆(索)锚固力降低,致使基坑支护严重失效,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2.基坑的岩层存在强风化软弱夹层,而且南侧岩层向基坑内倾斜,软弱强风化夹层中有渗水流泥现象,客观上存在不利的地质结构面。
3.基坑坡顶严重超载,致使基坑南边支护平衡打破,坡顶出现开裂。
4.基坑变形监测资料表明,基坑南边出现过多次变形量明显增大、坑顶裂缝宽度显著增大和裂缝长度明显增长的现象。
监测方虽然提供了基坑水平位移监测数据但未做分析提示,业主方知道变形数值但也未予以重视,没有及时对基坑作有效加固处理,当存在不利的外荷载作用时,就引发了失稳坍塌事故。
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南谊公司(主要责任):
⑴无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
⑵未经招标擅自发包基坑开挖支护工程;
⑶未专组织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⑷未及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⑸未及时在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⑹违法将基坑挖运土石方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宏泰运输;
⑺故意逃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经多次责令停工后仍继续违法施工。
2.设计单位承总设计院(重要责任):
⑴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设计文件中没有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⑵承担的主体结构(条形基础工程)设计与基坑设计衔接不良,致使主体结构条形基础开挖到-20.3米后基坑出现安全隐患问题,并且没有提出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加固排险。
3.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单位省机施严重违法施工(重要责任)。
⑴长期无证违法施工;
⑵无视多次停工监管指令,继续违法施工;
⑶没有根据基坑因长期施工已经存在的基坑支护失效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安全验算,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4.土石方外运施工单位宏泰运输:
⑴作为土石方挖运单位,无建筑业土石方挖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而非法承揽工程;
⑵其联营方汤建光土石方运输队盲目按照南谊公司指令往下深挖基坑至-20.3米,致使原支护桩变成吊脚桩;
⑶汤建光安排大型施工机械在南侧坑顶进行土方运输作业,大大增加了基坑坡顶负荷超载。
5.地下室及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单位汕头建安实业(一定的管理责任):
⑴无证违法施工;
⑵未依法对主体结构施工涉及的基坑因长期施工已经存在支护失效的安全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6.基坑监测单位市设计院(重要管理责任):
⑴违反监测工作规程,没有制定和落实监测工作规程和制度;对基坑监测工作缺乏统一协调,当事发前基坑南侧出现较大水平位移时,虽然口头上告知了南谊公司观测情况,但没有书面向有关单位发出警告。
⑵也没有及时按合同规定告知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
7.监理单位海外监理(管理责任):
⑴没有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工程监理,对无证施工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⑵不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责任,在施工单位仍不停止违法施工的情况下,并没有依法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现场周围工作环境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果断的监理措施予以消除。
责任处理意见:
(一)对南谊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151.7万元。
(140万元加工程合同价款(11728328元)1%的罚款)
(二)对宏泰运输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3.68万元。
(三)对省机施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罚款3万元和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海外监理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9万元。
(五)对汕头建安实业给予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3万元。
(六)对承总设计院给予责令改正和罚款30万元。
(七)对市设计院给予责令改正和罚款30万元。
同时还对上述7个单位共计20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其中有7人被依法逮捕,1人被撤职,3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人被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罚款(项目经理罚款10万元)。
引申讨论问题:
1、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⑴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⑵设计单位不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责任。
⑶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
⑷监测单位违反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广州地区建设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关于“每次监测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及处理意见”的规定。
⑷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2、安全生产刑事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依照2007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公布)的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⑶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情形。
3、本案应如何定罪?
⑴涉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梁某(南谊公司法人代表)、邵某(南谊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某(业主代表)、宋某(南谊公司工程部经理)、吴某(省机施项目副经理)
⑵重大责任事故罪。
汤某(土石方运输队主要负责人、丁某(海外监理总监代表)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
▪犯罪构成(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即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主体,主观方面即故意或过失。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的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都与生产有关。
▪但它们有重大差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前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但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而后罪的主体是更加广泛,现场从事指导作业、安全质量管理和作业人员均可以构成,属于是自然人犯罪。
▪第二、犯罪发生的时空范围不一样。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发生在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不仅仅局限于此,凡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都有可能出现此类犯罪。
▪第三、行为方式不一样。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方式则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4、如何分析事故发生原因?
⑴直接原因:
指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个方面。
⑵间接原因:
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主要指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⑶主要原因:
指在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中对于事故的发生起了主导作用的原因。
它既可以是直接原因,又可以是间接原因。
总结:
判断主要原因最基本的原则是:
谁对事故的发生起主导作用,谁就是主要原因。
事故致因理论发展
1、早期工业安全理论(事故频发倾向论)
▪20世纪初工业生产已经初具规模
▪1939年法默提出事故频发倾向概念
Ø⑴少数人具有事故频发倾向
Ø⑵减少事故频发者就能减少事故
Ø⑶作业人员选拔就成为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
2、早期工业安全理论(事故因果连锁论)
1931年美国的海因里希提出了工业安全理论。
⑴事故发生是一种因果关系的结果。
⑵事故的起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工业事故的主要原因。
⑷事故法则——1:
29:
300
是指当企业有300个隐患或者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在这29起轻伤事故或者故障中,必然含有一起重伤、死亡或者重大事故。
⑸事故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具有随机性。
⑹人员产生不安全行为的主要原因。
⑺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改进技术;安全教育;人员调整;奖励惩戒。
⑻安全管理对预防事故的发生有重要作用。
⑼企业领导者对安全生产管理有重要影响。
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预防事故的关键。
⑾强有力的经济因素是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动力。
⑿安全生产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⒀事故损失赔偿基本规律。
3、现代安全理论(能量转移理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不断出现。
安全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能量转移理论是一次飞跃。
▪事故是一种不正常或不期望的能量释放,各种形式的能量构成伤害的直接原因。
能量转移的概念
Ø能量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没有能量就没有伤害。
Ø美国的哈登(Haddon)提出:
人受伤害的原因只能是某种能量向人体转移,而事故则是一种能量的不正常或不期望的释放。
Ø能量按形式可分为:
动能、势能、热能、电能、化学能、原子能、辐射能(包括离子辐射和非离子辐射)、声能和生物能。
4、现代安全理论(系统安全理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系统安全理论和方法。
⑴系统安全理论认为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安全的事物,任何人类活动都潜伏着危险因素。
⑵系统安全强调通过改善物的可靠性来提高系统安全性。
⑶系统理论通过研究人、机、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反馈和调整,从中发现事故的致因,揭示出预防事故的途径。
⑷系统理论接受控制论负反馈概念而发展起来的。
⑸系统理论并不关注事故的表面原因(人为失误),而是注重事故深层次原因(为什么会发生失误?
)的研究。
由事故致因理论得到的结论:
Ø伤亡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随机的现象。
Ø事故原因是多层次的,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到本质原因。
Ø事故是多种因素组合的结果。
Ø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必须结合环境分析。
Ø管理不完善是伤亡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防止伤亡事故的基本策略
Ø防止事故发生就是使人和物的运动轨迹不能交叉。
Ø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Ø提高人的安全意识,杜绝不安全行为。
Ø改善环境,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
Ø关注安全管理,从本质上确保安全生产。
5、反思新闻媒体和社会关注度问题?
⑴引来国内报纸、网络媒体和政府网站广泛报道;
⑵都市小报深挖事故背后的事情,责问政府的沉默,为什么政府没出来承担责任;
⑶为什么不重罚建设单位,直至吊销营业证照。
6、本案中施工单位的主要法律风险点在哪?
⑴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明显的硬冲突,施工主体和施工程序违法。
如无证施工、违法发包等。
⑵抗拒执法使不得。
⑶重大危险源(深基坑)管理失控。
⑷隐患问题只有报告而没有防范措施。
⑸不应消极配合事故调查,更不应向政府施压。
(二)荔湾区2007年“10·5”较大事故
1、直接原因:
(1)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违规使用静力破碎拆除方法冒险作业。
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第4.4.1条关于“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
”的规定。
(2)施工处理过度,承重柱的承载力大幅度下降。
施工人员于10月3日安排了钩机对构筑物进行拆除施工前预处理,预先将标高在4米的六根6m×6m承重柱子的横梁进行拆除(东、北、南边和中间),使柱子计算长度加大、刚度降低;同时凿去靠东面的三根承重柱子的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及切断所有的纵向钢筋,使剩下的砼柱芯成为素砼,并且在柱上密集打眼钻孔,减少柱子的截面积;气焊切断钢筋时,高温烧伤钢筋周边砼使其强度降低,使柱子的承载力也下降。
由于对柱子施工处理过度,使承重柱的承载力大幅减少和降低,承重柱因支撑不了构筑物的重量,在柱体钻孔处瞬间发生碎裂造成脆性破坏,导致构建物坍塌。
2、直接原因:
(1)施工主体违法层层分包,无相应资质承接工程。
(2)未经备案审查,违规审核并组织实施静力破碎施工技术方案。
(3)施工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监管不力。
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无视国家法令,违法层层分包和无资质承揽拆除工程;施工过程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使用静力破碎拆除方法冒险作业,并且施工处理过度;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失控,未能有效制止违规冒险作业行为。
责任处理意见:
(一)私人包工队:
1、张某(私人包工头),其作为广水拆除工程静力破碎施工法的发起人并任静爆组组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此人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某(私人包工头),其作为个体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李某(现场主要负责人),其未经任何培训,受其叔叔李某的指派,担任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白云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第四十六条第
(二)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的罚款,按法定程序提请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一级。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
1、杨某(白云一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20万元的罚款。
2、沈某(白云一建副总经理),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3、刘某(白云一建派驻广水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由荔湾区建设和市政局提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给予其不良纪录。
▪
(三)某爆破公司,作为施工总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分包行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姬某(该公司广州水泥厂拆除工程项目副经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8万元的罚款。
(四)市某监理公司,作为拆除工程监理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提请发证机关给予降低其资质等级一级。
▪凌某(项目总监),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
▪(五)某水泥股份公司,作为广水拆除工程的业主单位,在实施拆除过程中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拆除工程有关资料报送建设部门备案并签发了工程开工令。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向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书面深刻检讨。
(六)某设备拆除企业集团,作为设备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七)某设备拆除机电公司,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引申讨论问题
1、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违法发包);
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拆除材料备案)、第20条(行业准入资质)、第21条(落实制度和规程及消除隐患)、第27条(安全技术交底)、
⑷《广州市建筑条例》第6条(超越资质范围)、第42条;
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
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
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2条、第6条;
⑻《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2、本案中施工单位的主要法律风险点在哪?
⑴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明显的硬冲突,施工主体和施工程序违法。
如违法层层分包、未按规定备案等。
⑵盲目追求利润,违章冒险作业。
⑶危险作业(建筑工程拆除)安全管理失控,总包单位完全放弃现场管理。
⑷资质审查既要审建筑资质,又要审安全生产许可证。
⑸建筑劳务队伍的使用应当依法解决,“内部承包协议”并不能转移法律风险。
⑹项目公司应把消除安全隐患当作第一要务来做。
(三)天河区“5.8”工程坍塌较大事故
2010年5月8日22时30分左右,天河区广园东路黄村立交西北角的广州“花花世界”购物中心—中心商场二期工程A1区发生坍塌事故,造成死亡4人,1人重伤,3人轻伤。
事故直接原因:
1、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存在结构性的重大事故隐患。
施工单位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3条关于“支撑体系模板应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承受新浇混凝土自重和侧压力以及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的规定,擅自在高大模板的支架底部(±0.00),纵向长度的中间,搭设了一道贯通东西方向的宽4m和高4.5m的行车通道,严重影响支撑立柱及节点受力的强度、刚度,致使支撑体系的杆件与支撑点的受力超过其承载力。
2、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⑴支架立柱底部未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2.4条的规定,设置配套底座及垫板;
⑵立柱支撑未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9条的规定,搭设扫地杆;
⑶抽样测量支架的部分水平拉杆步距大于本工程项目模板工程专项方案规定的1500mm。
3、模板支撑体系的水平拉杆安装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9条关于“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的规定,没有与周边已施工的建筑结构顶紧顶牢,导致高支模支撑体系受荷载破坏后失稳,造成瞬间坍塌。
当天22时30分,当浇筑到第六车混凝土时,超高支模(桥廊)部分(高16米多)发生坍塌。
事故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违法直接指定土建工程施工单位,未能及时制止违法施工行为。
某置业有限公司。
其作为合作建设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七条的规定,在未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项目发包给以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的曾展辉私人包工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授意曾展辉私人包工队进行了土建工程施工;在日常安全管理中直接与现场私人施工队伍联系,严重削弱了总包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的权力,致使总包安全管理缺位,导致工地管理混乱,违法施工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制止。
2、施工单位层层违法分包、包上包,违章实施高大模板工程。
(1)本市某建筑集团公司。
作为总承包单位未能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致使现场施工人员特别是架子工无证上岗作业;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