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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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xx市城市燃气独家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xx省xx市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
经中国xx省xx市(县)人民政府授权,xx省xx市(县)人民政府xx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xx省xx市(县) 路 号,法定代表人:
,职务:
;和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
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
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
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 燃气设施:
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销售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燃气管网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2.7 燃气管网设施:
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户内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站,包括但不限于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庭院管道燃气设施、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等。
2.8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
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
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10影响用户用气工程:
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10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并且影响用户使用24小时以上;
(2)未向有关部门申报,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72小时以上;
(3)严重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情况。
2.11 燃气紧急事件:
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2 特许经营权:
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城市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汽车加气站,从事汽车加气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3 不可抗力:
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
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4 日、月、季度、年:
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生效之日即视为甲方已正式授予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特许经营权;
3.2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 30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3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xx市(区或县)行政管辖区域。
如果行政管辖区域扩大,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随之扩大。
3.4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
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城市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提供相关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汽车加气站,从事汽车加气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特许经营期间,任何构成对本协议规定业务的替代、有关燃气的新的业务项目的增加,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后10天内予以安排协商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业务范围予以修改或扩充。
超出期限未予安排协商,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
3.5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除为燃气项目建设而进行的融资情形外,不得擅自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6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暂时中止本特许经营协议,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1)乙方违反本协议3.5条规定,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情节严重,足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2)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3)擅自停业、歇业,危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乙方整改合格后,继续享有特许经营权。
整改期满后,乙方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除非依据本协议相关条款延长或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期限应为三十年。
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乙方出现本协议3.6条所列情形致使特许经营权被中止,乙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双方终止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4.4 特许经营协议的延长
(1)本协议在必要时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延长,甲方负责办理延长的有关手续;
(2)若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则甲方应当相应延长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期限:
①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②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③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收益性支出增加;
④不可抗力事件。
4.5 特许经营权期限期满后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
(1)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期限期满前12个月,双方将重新协商确定是否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另外签署新的特许经营协议;
(2)如果甲方决定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应优先授予乙方。
4.6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可按政府相关规定向用户收取费用。
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应按规划为乙方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乙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享受政府对该燃气项目给予的税费优惠政策。
5.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或征收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及时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补偿包括:
(1)乙方的投资和预期收益;
(2)乙方由此而需支付给燃气用户或其他方的补偿或赔偿;
(3)乙方由此而遭受的其他所有损失。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和减少责任事故发生;
出现燃气事故后,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或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对逾期不改的,乙方有权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按照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
6.5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12小时告知用户,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相关情况。
6.8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八章 收 费
8.1 批准的价格
乙方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销售价格向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对用户管理维护责任范围内的燃气设施改造、维修等其他有偿服务按照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收费。
乙方与企业、工商业用户在政府批准的价格范围内自行协商供气价格。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
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
乙方因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
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经有关部门核准后,乙方执行新收费标准。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 甲方义务
(1)维护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专营性和排他性不被侵犯。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对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侵害乙方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应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并处罚;
(2)维护特许经营区域及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负责与上游企业协调,协助乙方落实气源及气量问题。
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价格调整和经济补偿相关职责;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乙方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违章占压等情况时,予以协调;
(5)保障乙方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自主权。
在对乙方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运营;
(6)当完成甲方交办的具有应急、公益性质的任务后,乙方有权提出补偿申请,甲方应予协助落实;
(7)为乙方实施燃气发展规划提供指导,并予以协调。
9.3 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2)依据政府和本协议的规定,向用户收取气费和相关服务费的权利。
对拒缴或欠缴气费的用户依法追缴气费和违约金,按照法定程序对欠缴气费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暂停供气;
(3)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有暂停或拒绝供气的权利;
(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6)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提交给甲方;
(7)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中的行为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依法向受损害方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或,受损害方、第三人过错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8)在特许经营权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
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负责对交接期间的安全和服务工作妥善处理。
(9)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5 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5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
(2)乙方应于每年5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5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 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 30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的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4)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5)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9.7补偿
本协议项下的补偿可以采取调整气价、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
甲方收到乙方补偿申请后15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审核意见和拟采取的补偿方式等。
第十章 违 约
10.1 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
10.3 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告知日后不少于180天的补救期。
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行使特许经营权障碍,或在该补救期限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
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10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作出是否予以整改的决定,若仍决定乙方整改的,则补救期限重新计算。
10.4 免责
因上游企业管道供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等质量标准而导致乙方的供气无法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供气标准的,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证实后可以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但乙方应加强检测和监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
因上游气量不足或政府部门征用、征收燃气设施或甲方要求乙方执行其指令性任务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供气义务的,经证实后可以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但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及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
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资本性支出或收益性支出增加,甲方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12.1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仲裁条款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13.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充分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
14.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4.3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用于办理备案手续之用。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签字盖章处:
甲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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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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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