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后勤工作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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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后勤工作管理条例

学校后勤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后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教学及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教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设立总务处,总务处是学校后勤工作的职能部门,总务主任是总务处负责人。

总务处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保管、基建及食堂管理员若干人。

第四条本条例包括财务管理、校产管理、生活管理、基建管理和校园管理,由总务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五条学校财务管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加强财务核算,搞好财务监督,充分发挥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编制学校的预算,应遵循“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在确保教职工结构工资、奖金和福利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经费。

年度预算,由总务主任根据校长的要求和经费情况负责拟定,在提交校务会议批准后,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宣读。

因教学或校内其他方面急需而要追加新的预算,应由有关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经校务会集体研究后,才能执行。

第七条学校学杂费、预算外收费等均由财务室统一入账管理。

任何部门都不得私设小钱柜或者建立账外账。

各种收费,必须按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违者除如数退还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甚至处罚。

第八条学校经费必须按预算分配方案和规定审批权限使用。

其中专项经费贯彻“专款专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为把好资金审批关,坚持校长一支笔审签制度。

业务支出一次性500元内,由处室负责人决定;500-1000元内,由主管校长决定;1000-3000元内的经费支出,由校长决定;3000元以上的大宗经费支出应提交校务会讨论,不准超越权限审批。

第九条严格现金管理制度。

学校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银行规定。

收入要当日送存银行,支出按规定从库存现金中支出或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

第十条严格票证管理。

所有票证不得丢失或转借,不得利用收费开白条,不准使用过期收据收费。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借用、挪用公款。

往来款项一律在月内结算,逾期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预支差旅费、住院费要在回原单位或者出院10天内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手续,否则从其工资中扣除。

凡个人存留跨年度的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经费审批人员对所审批的单据负有法律责任。

所有单据都要有经手人(负责说明用途及情况)、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方可审批,严禁手续不全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报销。

第十三条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人员按规定归档专柜保管,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必须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物资采购。

1、所有物资采购由总务处统一监管。

各处室需要采购的物质在1000元以下的,由处室主任将经主管副校长审批的采购单报总务处,由总务主任安排人员随行监管付款,受货人验收。

预计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填写格式统一的物资采购审批单,由处室主任签字后交校长审批。

同类物质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校长办公会或行政会审议,并交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不能以分解支出的形式逃避政府采购。

采购物质在1000元以上的采购时应有两人以上同行。

专业性较强的采购,应有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物质,在进行招标前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招标时应有总务处有关人员、教代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招标金额1万元以上,分管后勤副校长应参与。

招标金额10万以上,校长应参与。

2、实行验收和出入库制度,并建立实物帐。

(1)采购回来的物质必须有验收人签字。

一般财产物资的验收人为保管员,仪器、设备等由负责管理的人员与总务处共同验收。

应进入保管室的物资应及时入保管室,使用时再凭总务主任批条到保管室领取,当天即用的物资应由保管员到现场进行验收。

(2)保管员对出入库物质均应及时、准确填写出库、入库单,建立完善的实物帐,并随时接受检查。

(3)科教馆、图书馆、实验室等单位均应建立实物明细账和分类总账,并定期接受总务处检查和核对。

第十六条校内业务结算

1、以学校名义在校内商店签单购物的,必须是处室主任以上人员,其他人员无权签单。

校长、副校长、主任授权某人签单的,商店必须及时持购货清单交授权人补签字。

在商店一次购货100元以上,必须按照物质采购的审批程序办理,经办人员在签单时应注明商标名称、单价,大小写金额。

不按以上规定的,总务处不能结算。

2、需由学校报销的打印、油印业务,必须由处室主任以上人员签字。

其他人员签单的,总务处不能结算,试卷油印费由总务处负责收集与支付。

3、校内业务应按期结算。

第十七条招待、出差补助与租车。

1、学校来宾需招待的,必须事先得到校长或主管校级领导同意,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经手人必须在菜单上写明来客单位,就餐人数。

招待时禁止使用高档白酒、香烟、槟榔,招待的控制标准是每人餐补超过50元。

特殊情况需超过标准的,必须经校长同意。

就餐完毕应由经办人签单。

2、因公出差,一般只能按财政局规定标准填报出差伙食补助,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的,一般不超过30元一人餐的标准。

报销了餐费的,不能再填报出差伙食补助。

出省学习考察报校长审批,并通报分管领导。

3、学校租车统一归行政办管理,任何人不得因私事用公款租车。

校级领导外出开会、办事可以租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发票审核与报销

1、审批人对发票进行审批时,应检验发票要素是否齐全,如是否有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事项内容、金额、经手人、证明人、实物验收人等,还要注意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相符,有附件的还要对附件认真审查复核。

2、出纳员应对前来办理报销的发票进行认真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未经出纳人员复核的发票,不能直接交财务管理员报销,需经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审核、审批的发票,出纳不能直接付款,应在当事人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再予付款。

3、已经审批的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务处可以拒付或缓付:

(1)违背国家法令法规的发票。

(2)不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发票。

(3)发票要素不齐全,或内容太笼统,又无有关附件说明,可能遭到核算中心拒付的发票。

4、对拒付或缓付的发票,会计人员应说明理由,并将发票推给当事人。

已付款,但遭到核算中心拒付的,总务处应将核算中心出具的退回理由书交给当事人,由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

拒付数额较大的,会计人员应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责成当事人尽快处理。

第十九条财务审批分工与制约

1、审批分工:

分管教学副校长:

负责审批教务处日常教育教学业务开支;按规章审批教学人员结构工资及补课费、加班补助、临时工资及油印室开支。

分管后勤副校长:

负责审批基建、维修支出;审批学校捐赠、赞助支出;按规章审定由总务处管理的临时工资,以及由总务处办理、结算的支出等。

党总支书记:

负责审批党团活动支出、宣传支出及党政办公室、政教处日常支出。

工会主席:

负责审批工会活动支出、离退休协会支出。

校长:

审批行政人员加班补助。

负责对上述分管人员已审批的发票进行最后把关审签。

未经上述人员初审的发票,校长不予签字审批。

(200元以内的发票,经主管负责人初审以后,总务处可支付,由校长补签。

2、制约:

(1)以上具有审批权的人员均不得对本人经办的业务进行审批,不能单独与他人洽谈价格、拟定合同。

(2)校长的发票由相关处室主任证明、办公室签字。

校长本人直接经办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应在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3)所有发票和工资、补助表册及其附件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处室主任)签字后,才能进入审批环节。

第二十一条授权与制约:

校长、副校长授权其他人员经办业务时,必须考虑学校的分工范围和经办人权限,被授权人对不属于自己经办权限范围的业务,应向校长、副校长作出说明,要求另行安排对口人员办理。

如校长、副校长执意授权,被授权人可以承办,但必须按照学校物质采购、业务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务制度规定应多人参与的,不能由一个包办,否则总务处不能结算。

第二十二条重大支出决策

学校对重大支出实行民主决策。

物质采购、基建维修及其他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10万元以上,交行政会审议;50万元以上,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广发征求意见后再作决定。

第二十三条工资补助发放

1、工资补助的造册应实行归口管理,具体造册分工由行政会议决定。

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名义滥发补助。

2、工资补助的固定部分应随每月的误餐生活补助同步发放,浮动部分可于次月发放,以免引起混淆。

各处室应于当月发放的补助名册,必须在当月8日之前交总务处,以便总务处及时汇总,于每月16日支付工资。

3、各种工资补助名册经副校长审批后,还须交校长审签。

未经校长审签的各种补助发放表,总务处不能作为工资汇总依据。

第二十四条收费与资产管理

1、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均不能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不能存在账外账。

对学生应缴学校的各种费用,年级组、班主任应积极组织协助,对欠款者应及时催缴,否则从班主任工资中扣缴。

违规收费,及贪污、挪用、私分等行为,均应进入法律程序处理。

2、总务处应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定期与非税收入管理局、会计核算中心及其他单位核对资金结存及往来情况,并定期向校长和分管后勤副校长报告资金情况。

总务处应定期向校长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3、教职工因公出差、购物等,一般不得从总务处预支现金。

特殊情况需预支时,由校长批准。

第三章校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简称校产)属国家所有,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完成各项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加强对校产的管理和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校产。

第二十六条校产管理实行总务主任全面负责,保管员统一归口,按类别(校舍、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地器材、实验仪器、电教器材、乐器、卫生医疗器械等)分户管理的办法,分别制定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总务处要建立校产总账和各类校产明细账,由保管员对每类校产进行编号、建账、立卡、记载(含名称、规格、型号、用途及去向)。

各分户管理部门要建立分管校产明细账。

所有校产均应做到账卡物相符,并定期进行清点检查。

第二十八条设备的更新与购置,由有关部门填写请购报告,按经费审批权限批准后由总务处执行,坚决执行“先批后购”的原则。

未经批准购置的设备,财务室有权拒绝报销。

凡新购设备,必须先经专管人员查验质量、签章,再由保管员按发票核对实物验收、签章,并编号、登卡,记账后方可入库交用。

第二十九条建立常用设备的领用、借用、赔偿制度。

学校办公场所配齐与职能相匹配的确办公用品。

个人办公用品按学校规定领取不许超范围,该个人负责的个人负责。

总务处应设置《常用设备领、借用凭据》,使用部门或个人应按规定办理所需设备的领用、借用、归还手续,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损坏者,应按实论价,由使用人负责赔偿,特别设施,应加价赔偿。

第三十条学校各类用房的安排与调整由总务处根据校务会研究方案负责安排。

未经总务处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变更。

外单位租用校舍与场地,必须经校长批准,并规定向总务处缴纳租金。

教师个人不得利用教室或办公室从事家教或私自举办培训活动。

违者,勒令停止并将其收入所得从工资中扣除,多媒体、音体美专用教室必须由处室统一分配,按要求管理。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住房分配由学校按教代会通过的分房办法办理,原则上按规定的计分方案从高到低确定住房分配对象,对确因工作需要引进的教学骨干,校长有权优先安排其住房。

未经总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强行占房或私自调房。

违者,由财务室按住房租金标准的5倍从工资中扣收占用期间的房租。

分到住房的教职工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含装修期)迁入新居,逾期不搬者,由学校收回另行分配。

拖延不搬拒绝交还分配住房者,按强行占房处理。

第三十二条校内教职工住房,其室内装修与维护由用户负责,未经校务会批准,各住户不得利用装修随意改造住房结构,破坏整体外观。

分得校内住房应按规定缴纳房租。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调出学校,校内住房必须退还学校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加强班级财产管理,班级财产包括教室、门窗及玻璃、黑板、课桌椅、讲台、照明电器、电扇、电教用三机一幕、班牌及有关卫生设施等,每期开学后由总务处及教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发放,班主任验收后签字,期末由总务处及有关部门检查收回。

总务处要设置班级财产领用清单,并与班主任签订管理责任状。

班主任应对学生加强爱护公物教育,建立文明用物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对管理优秀的班级,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和造成损坏者,要追究其责任并照价赔偿。

学校要把班级财产管理情况作为评选优秀班主任和先进集体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五条加强水电管理。

全校师生都要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闭办公室与教室内电器开关和水龙头。

严禁偷窃水电,凡使用不正当手段使电表、水表不转的用户,一律按偷窃水电论处,并按学校户均用水用电标准罚款5倍。

凡需要更换电表、水表的住户,均应通知总务处安排水电管理员或管理者进行安装,否则按偷窃水电论处。

第四章生活管理

第三十六条由学校聘任专人管理食堂,并负责学校决定的采购和质量验收,检查食堂卫生和食物质量,防止食物中毒。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安排与承包”相结合,用竞争机制促进食堂工作的改善。

食堂正式工人和学校雇请的临时工,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遵守学校制度。

第三十八条学校木工、水电工要提供优质服务,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各项任务,杜绝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部分食堂、商店,采用招标承包。

承包押金一次付清并严格遵守所签合同,确保执《食品卫生法》等法规和服务到位。

第五章基建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新兴大型基建项目必须经联席会扩大会研究,再向各职能部门书面申报,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严格按学校平面规划图设计规划建筑物。

严格按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分开规划设计。

校务会审定设计方案后方可设计,设计图纸不能随意变更。

第四十二条总务处要建立校舍(含水电、消防设施)故障登记卡,做好日常故障的查处、维修工作。

维修费用200元以内的项目由总务主任批准,2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批准,3000元以上的应造预算并提交校务会讨论。

所有较大维修均应由总务处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确保安全施工。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审批付款,保修的同时应留取一定的保修金。

维修只准先议价后维修,禁止先维修后议价。

一般不准使用计时工。

第四十四条所有学校公房不得向外出租,否则学校有权停水停电。

学校公用房屋,按使用年限,一般5—6年进行一次维修,做到屋面不漏水,电路不漏电,自来水龙头不滴水,防护窗不生锈,门窗完好,始终保持较好的校园形象。

第六章校园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重要场地,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第四十六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和门卫管理。

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非学校人员及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

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停放,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离校时需经门卫检查。

切实做好消防工作,重要场所要配好灭火器,确保学校无火灾事故发生。

第四十七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堆放杂物、摆设摊担、搭建棚子、喂养家禽家畜、从事有毒、有害和污染(包括噪音)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学校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纪念地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改正或依法惩处。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制度,严禁乱扔废物,乱涂乱画。

搞好食堂卫生。

做好灭害防病工作。

第四十九条有计划的搞好校园绿化、美化工作,配备专人进行绿化管理。

所有师生都应爱护花草树木。

校园内的树木、竹林、风景林,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砍伐。

违者追究赔偿责任。

放置在阳台上的花草盆景应注意整洁美观,并防止坠落造成意外事故。

未经学校允许,严禁在校内建筑上张贴标语、广告,破坏校园景观。

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校长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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