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报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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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报程序
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一、受理范围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种;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三)拟设置探矿权在空间上与已设置的矿业权互不重叠;
(四)勘查阶段高于现有工作程度;
(五)勘查投资者和作业者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
(六)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七)探矿权设置经过了现场踏勘和市、县审核,并有明确意见;
(八)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九)资料符合要求。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
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一)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申请在先方式确定探矿权申请人、无偿出让探矿权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1、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初步的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4、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5、探矿权申请人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6、合作勘查协议;
7、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扫描);
8、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1、协议出让探矿权的批准文件或证明资料;
2、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3、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4、初步的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5、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6、探矿权申请人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7、合作勘查协议;
8、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扫描);
9、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由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文件;
2、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3、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4、初步的地质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5、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6、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属于申报在先、无偿出让探矿权新立项目,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可不附市、县国土资源局核实意见);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初步的地质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发函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调查函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并提供以下材料:
4、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5、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设置探矿权的书面意见。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
矿产开发管理处
2、协办处室:
规划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
3、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审方式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设置探矿权和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听证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政务大厅接收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划定勘查作业范围申请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件受理凭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将申报资料转送相关处室审查。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2)处室审查。
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在会签责任表上签署意见,转主办处室汇总。
(3)综合审查汇总与集中会审。
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处室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形成汇总表,送政务大厅安排会审。
集中会审时间另行计算。
(4)形成会审纪要。
集中会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起草会审纪要、相关处室审核、分管厅领导签批。
(5)结果通知。
准予设置探矿权并划定范围的,由主办处室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交分管厅领导签批后,出具《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通知书》,交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出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退件、补正告知通知书》,由主办处室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事项
无
七、流程图
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流程图
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
转交有关处室
审查
未通过会审的
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申请人:
填写申请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法人单位。
地址:
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项目名称:
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名+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
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勘查矿种:
应填写预期勘查的主矿种。
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申请理由:
说明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的目的、依据。
其中,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的,说明划定范围后以市场方式出让探矿权;申请人为直接向国家申请探矿权、且勘查矿种为低风险矿种或勘查作业区范围内有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的,说明定向出让探矿权的依据及相关批准文号。
探矿权出让方式及处置方式: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填写。
根据矿产资源分类管理与探矿权分类出让制度,分别确定为申报在先无偿出让、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属于协议出让的,应规定何时完成有偿化处置。
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勘查项目,不能由探矿权申请人直接申报。
勘查作业区范围坐标:
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并注明共有多少拐点圈定。
勘查作业区范围面积:
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计划勘查投资:
按初步勘查实施方案或设计的投资规模填写。
保留期限:
由审批机关填写。
申请人
单位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号码
项目名称
勘查矿种
申请理由
探矿权
出让方式及处置方式
勘
查
区
范
围
坐
标
(填入经纬度坐标)
序号经度纬度
勘查作业区面积
平方公里
申请勘查作业区内地质矿产概况
工
作
任
务
与
主
要
目
的
计划
勘查
投资
主
要
实
物
工
作
量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核
实
意
见
(印章)年月日
市
(州)
国
土
资
源
局
复
核
意
见
(印章)年月日
审
批
机
关
意
见
(印章)年月日
保留期限
年月至年月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探矿权新立登记
一、受理范围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登记项目取得了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批复;
(二)勘查实施方案(包括坑探设计)经过审查备案;涉及坑探的,坑探施工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过安监部门审查确认;
(三)依法缴纳有关规定费用。
属于有偿的,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了探矿权价款,或者出具了相关承诺;
(四)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五)资料符合要求。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
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一)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申请在先方式确定探矿权人、无偿出让探矿权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见附件);
2、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划定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批复;
4、矿产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批准文件;安排硐探工程的,需提交坑探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
5、汇交地质资料承诺书;
6、探矿权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
7、资金能力证明(应与方案明确的工作量相对应);
8、勘查合同;
9、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扫描);
10、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见附件);
2、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划定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批复;
4、矿产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批准文件;安排硐探工程的,需提交坑探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
5、探矿权出让合同及缴纳探矿权价款发票(扫描)或其他证明材料;
6、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7、汇交地质资料承诺书;
8、探矿权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
9、资金能力证明(应与方案明确的工作量相对应);
10、勘查合同;
11、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扫描);
12、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由探矿权竟得人提出探矿权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见附件);
2、区块范围图;
3、划定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批复;
4、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5、探矿权出让合同及缴纳探矿权价款发票(扫描)或其他证明材料;
6、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7、矿产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批准文件;安排硐探工程的,需提交坑探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
8、汇交地质资料承诺书;
9、探矿权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
10、资金能力证明(应与方案明确的工作量相对应);
11、勘查合同;
12、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扫描);
13、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
矿管处
2、协办处室:
规划处、资源处、地勘处
3、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需会审的为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签(审)方式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探矿权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统一配号时间不计算期限。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政务大厅接收探矿权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受理凭证》,提出拟办意见,将申请资料转送相关处室会签。
不符合要求的,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由政务大厅直接转主办处室办理统一配号和勘查登记工作。
(2)处室会签。
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资料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并将会签意见交主办处室汇总。
(3)综合审查汇总。
处室会签无异议的,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并呈分管厅领导签批。
处室会签有异议的,实行集中会审,运行程序和时限要求与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会审相同。
其中,通过会审的,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并呈分管厅领导签批;未通过会审,须进一步修改完善资料并重新申请的,由政务大厅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连同申请材料发给申请人。
(4)统一配号。
分管厅领导签批后,由主办处室通过互联网将登记数据报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取得探矿权统一编号。
(5)结果通知。
对完成探矿权统一配号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由主办处室出具《领取矿产勘查许可证的通知》,送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对未能取得统一配号的项目,予以退件,由主办处室出具《退回登记申请材料通知书》转政务大厅退回申请人。
(6)颁发矿产勘查许可证。
探矿权申请人凭《领取矿产勘查许可证的通知》,缴纳探矿权登记有关规费,领取缴费发票;厅财务处审验缴费发票后,通知主办处室发送矿产勘查许可证印发信息;政务大厅根据主办处室发送的信息印制矿产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领取矿产勘查许可证,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领取矿产勘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处室备案。
六、收费事项
(一)探矿权登记费
标准:
对受理的每个探矿权申请项目收取登记费100元
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三)探矿权价款
标准:
根据探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结果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七、公告
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后,在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的网站上公告探矿权新立登记情况;主办处室将探矿权新立登记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八、流程图
探矿权登记流程图
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
转交有关处室会签
处室会签有异议的
处室会签
无异议的未通过会审的
不能配号的
附件
收到申请顺序号勘查许可证号
收到申请时间发证时间
探矿权
申请登记书
项目名称
申请人(签章)
勘查单位(签章)
勘查单位资格证号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
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名+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
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2、申请人:
应填写探矿权申请人名称.是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
不是法人的填写申请责任人(自然人)名称。
3、勘查单位:
应填写承担项目且具有从事该类矿产资源勘查资格的施工单位。
4、勘查矿种:
应填写预期勘查的一个主矿种。
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5、勘查阶段:
根据勘查工作的程度填写普查、详查或勘探。
6、项目性质:
按计划项目、市场项目、涉外项目、勘查基金项目和其他项目五大类填写。
7、地理位置:
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
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
8、基本区块:
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
1/4区块:
应填写实际申请的1/4区块数。
小区块:
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9、法定代表人:
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不是法人的填写申请责任人(自然人)姓名。
10、经济类型:
根据探矿权申请人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
11、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需填此项。
填写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探矿权价款金额和处置方式。
12、工作人员配备:
应填写勘查单位直接承担项目任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及数量。
13、主要实物工作量:
应填写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
如:
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遥感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等。
14、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
应绘出申请工作区域连续区块范围示意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15、有效期限:
由审批机关填写。
勘查矿种
勘查阶段
项目性质
地理
位置
基本区块
个
1/4区块
个
小区块
个
总面积
km2
申请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
计划勘查投入(万元)
勘查年度
第一勘查年度
第二勘查年度
第三勘查年度
总计
资金
(万元)
资金来源
中央
地方
企业
外商
个人
其它
合计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探矿权价款
处置方式
工作任务及主要目的
工作人员配备
主要实物工作量
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
极值坐标:
东经至,北纬至
有效期限
年月至年月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
一、受理范围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划变更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扩大范围)、矿种: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产业政策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二)扩大范围的资源配置,符合协议出让政策规定;增加勘查矿种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种;
(三)拟调整范围在空间上与已设置的矿业权互不重叠;
(四)勘查阶段高于现有工作程度;
(五)扩大范围和变更矿种的,经过了现场踏勘和市、县核实,并有明确意见;
(六)无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行为;
(七)依法缴纳有关规费;
(八)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九)涉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十)资料符合要求。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和电子报件。
(一)变更范围
1、变更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初步的地质勘查方案;
4、扩大范围的,须提交变更范围的现场踏勘报告(应反映原申请勘查作业区与变更范围及相邻矿业权设置的关系);
5、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变更矿种
1、变更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初步的地质勘查方案;
4、变更矿种的现场踏勘报告;
5、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
矿管处
2、协办处室:
规划处、资源处、地勘处
3、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审方式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变更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扩大范围)、矿种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听证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限期。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政务大厅接收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划定勘查作业范围申请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受理通知单》,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将申报资料转送相关处室审查。
对于不符合初审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2)处室审查。
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在会签责任表上签署意见,交主办处室汇总。
(3)综合审查汇总与集中会审。
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处室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形成汇总表,交政务大厅安排会审。
集中会审时间另行计算。
(4)形成纪要。
集中会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起草、相关处室会签、分管厅领导签批,下达会审纪要。
下达纪要前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5)结果通知。
准予变更勘查范围(矿种)的,由主办处室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交分管厅领导签批后,出具《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通知书》,交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需退件、补正的事项,由主办处室出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补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