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队员量化管理全套考评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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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队员量化管理全套考评细则

分宜县应急救援队员量化管理考评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以下简称队员)队伍的管理,激励队员士气,增强队员素质,提高队伍战斗力,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消防部队有关管理规定,结分宜县《分宜县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刻苦训练,踏实工作,积极参加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等任务。

第三条对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管理实施量化加、扣分制,由大队采取每月、年终两级考评方式。

量化考核实行计分制,分月度、年度考核两种方式。

月度考评基准分为50分,每月的绩效工资为400元。

年度考核基准分均为100分,全年的奖励工资为1600元。

月度绩效工资依据月度量化考评得分发放。

全年的奖励工资依据年度考评得分发放。

年度考核分组成:

日常的量化考评分占年度考评总分的50%,民主测评占10%、理论考核占10%、体能测试占10%、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占20%。

计算公式:

¥(月、年度奖金)=A、F(月、年度考评得分数)×J(每分折换奖金值)。

月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8元、年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16元。

年度考评分计算公式:

F(年度考评得分数)=A(月度考评总分)/300×50%+B(民主测评)×10%+C(理论考核)×10%+D(体能测试)×10%+E(实际操作能力考核)×20%。

第四条涉及队员奖惩的量化考评,应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以《规定》和本细则奖惩条款为依据。

奖惩要依据事实、对照标准、全面衡量、恰如其分、慎重实施。

第五条奖惩的加、扣分,结合《规定》和本细则的奖励处分要求,遵循“及时公正、就高不低、适量勿滥”的原则,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六条各单位要成立队员量化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经常检查督促本细则的执行情况,严格遵守和维护本细则规定。

第二章加分的条件、标准

第七条对获得突出贡献奖、先进个人、嘉奖的队员,分别加10分、5分、3分。

第八条受到省级单位或者公安部消防局(等同级)以上,总队级,支队级表彰的,每次分别加60分、30分、10分。

第九条在总队举行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成绩前五名的,分别加50、40、30、20、10分。

获得集体项目前五名的,分别加30、25、20、15、10分。

第十条在支队举行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成绩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10、5分。

获得集体项目前二名的,分别加10、5分。

第十一条新闻报道完成任务情况与年终量化考核成绩挂钩。

在完成上稿任务的前提下,省级每超一篇加5分,国家级每超一篇加10分,中央级每超一篇加30分,网络加分减半。

完不成任务的按相应标准扣分。

第十二条个人先进事迹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刊登的,加30分;个人先进事迹被市级以上新闻单位刊登的加20分;个人先进事迹被县级以上新闻单位刊登的,加10分。

第十三条在中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或评比中获得名次的,加1分。

第十四条见义勇为或好人好事业绩突出的,加30分。

第十五条在上年度工作中,被评为突出贡献奖、先进个人、嘉奖的直接在年度考评总分的基础上加上15、10、5分。

第十六条在灭火战斗或抢险救援中,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以及为火场战斗取得胜利起关键作用的,除视情节予以请功外,加20分。

第十七条在上级检查中,受到总、支队领导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

第+八条关心部队建设,为部队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当月加3分。

第十九条与不良现象作斗争有效避免部队各类事故发生的加10分。

第二十条能够树立消防部队良好形象或对部队建设做出贡献的当月加5分。

第三章量化扣分细则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急救援队员应按部队要求认真进行政治学习,加强思想修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扣1-3分:

(一)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专题教育的;

(二)学习态度不端正,不认真听讲、不按要求记笔记或字迹潦草的,配发的学习资料无故丢失的;

(三)在部队组织的考试或考核中,弄虚作假或成绩不及格的。

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队员应当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培养良好的品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扣1-3分:

(一)在部队中搞小团体主义,讲哥们义气“拜把子”的;

(二)无中生有,无理取闹或散布不良言论的;

(三)在部队内部吵架、打架斗殴影响团结的;

(四)作风懒散,民主评议较差的。

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队员应爱岗敬业,讲求奉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扣1-3分:

(一)工作态度不端正,思想开“小差”的;

(二)日常工作、执勤训练中思想松懈、作风懒散、出工不出力、敷衍塞责或消极怠工的。

第二十四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应养成高尚的道德情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扣分:

(一)购买、传看、收藏渲染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的一次扣3-5分;

(二)购买、收藏管制刀具的一次扣3分;

(三)与地方发生纠纷,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一次扣3分;由于自身原因影响部队声誉的一次扣10分;

(四)参加邪教组织活动或散布歪理邪说,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

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队员应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部队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2分:

(一)不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的;

(二)乘车时不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的;

(三)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聚集街头、嬉笑打闹的。

第二十六条有其他不良行为的视情扣1-5分。

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应该遵守部队一日生活秩序,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扣分:

(一)无故不按时起床、早操、就餐、就寝的一次扣3分;

(二)无故不参加中队训练、工作及公差勤务的一次扣5分;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班务会、队务会、军人大会以及中队组织的其他活动的一次扣3分;迟到、早退的一次扣2分;

(四)非节假日、休息日或规定时间坐床、躺床休息的一次扣1-3分。

第二十八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着装必须符合部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扣1一3分:

(一)不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符号、领花的或佩戴规定以外其他徽章的;

(二)着制式服装外出时,不戴大檐帽的;戴大檐帽、作训帽不符合规定的;

(三)制式服装不整洁、混穿的;

(四)制式服装外罩便服的;

(五)制式服装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外露的;

(六)未能扣好领钩、衣扣的;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的;

(七)着夏常服未着配发的衬衣、领带的;

(八)着冬装,内衣高于制式服装衣领的;

(九)在礼仪场合着长、短袖制式衬衣与夏裤配套穿着时,不戴大檐帽、不系领带的;

(十)操课和集体活动时不穿解放鞋的;着便鞋时,不穿黑、棕色、鞋跟高度超过三厘米的;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穿拖鞋、赤脚或赤脚穿鞋的。

第二十九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的仪容应符合部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扣1-3分:

(一)头发不整洁、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的;帽墙下发长超过1.5厘米的;染发与本人原发颜色不一致的;

(二)文身、留长指甲、戴项链等饰物的;无特殊情况戴有色眼镜的;

(三)着制式服装时,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钥匙和饰物的。

第三十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讲求礼貌,姿态良好,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扣分:

(一)不尊重领导,不按规定用语、违反部队内部礼节等有关规定的一次扣2分;

(二)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边走路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勾肩搭背的一次扣1分;

(三)岗哨、勤务时姿态不端正、仪容不严整的一次扣2分;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和参加宗教、迷信活动的视情节一次扣5-10分;

(五)不爱护公物、不节约粮食的一次扣3分;

第三十一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扣分:

(一)不假外出的一次扣5分;

(二)超假不归的,视情节一次扣5-10分;

(三)私自离队、夜不归宿的一次扣20分。

第三十二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应遵守部队规定,处理好工作、家庭、朋友的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扣5-10分:

(一)违反部队管理规定,私自在操课时间会客的一次扣5分;

(二)违反部队管理规定,私自带亲属、朋友留营留宿的一次扣10分;

第三十三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应该认真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扣分:

(一)在中队组织的内务卫生检查中,物品不按要求设置,内务质量差、摆放不统一的,一次扣1分;

(二)卫生责任区不定期打扫或打扫不彻底、个人卫生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1分;

(三)无故不参加中队站岗执勤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漏岗、误岗的一次扣5分;不履行哨兵职责的一次扣3分;

(四)上级检查或访察中被领导指出问题的,一次扣3分。

第三十四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应该高度重视安全防事故工作,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扣分:

(一)在日常工作和训练中不遵守消防部队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3分,造成轻微后果的一次扣5分;

(二)发现隐患不消除、不制止、不报告的一次扣5分;

(三)在营区或班内私自乱拉电线使用电灯、电热毯、取暖器等造成安全隐患的扣3分。

第三十五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应该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扣分: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服从干部、班长管理视情节一次扣3-5分;

(二)不诚恳接受批评,顶撞上级,甚至有其他过激行为的,视情节一次扣5-10分。

执勤备战工作

第三十六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应苦练军事、业务技能,增强身体素质,在训练中有下列情形的应扣分:

(一)训练不刻苦、出工不出力,经指出不改正者一次扣3-5分;

(二)在训练工作中,无病呻吟、小病大养的一次扣3-5分:

(三)平时训练不刻苦,在消防部队组织的考核中有一项成绩不及格或不达标的扣3分;

(四)身体素质差,训练不刻苦,在中队组织的月考核中与前一月水平相比无明显进步的一次扣1-3分。

第三十七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认真履行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扣3-5分:

(一)对责任区情况达不到“四掌握、六熟悉”的;

(二)对自己的分工不明确,导致工作失误的;

(三)听到出动信号后,出动不迅速,贻误战机的;

(四)在担任中队值班员时,不按要求组织训练或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向中队干部汇报的。

第三十八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应认真保养车辆器材,有下列情形的应扣分:

(一)不能按照要求对车辆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的一次扣3分;

(二)个人分工维护、保养的器材、装备损坏、丢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一次扣5-10分;

(三)对分工负责的器材、装备保养不善、检查不细或发生故障、损坏、丢失,未及时发现、更换、补充、上报并影响执勤备战情节较轻的,一次扣5分〕

第三十九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在火场战斗和抢险救援中,贪恋别人财物,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较大影响的;贪生怕死、退缩不前没有造成大的影响的发现一次扣30分。

第四十条班长应履行职责、起到骨干作用,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扣分:

(一)因对责任区达不到“四掌握、六熟悉”导致在灭火、抢险救援中出现失误的,班长一次扣20分,副班长一次扣10分;

(二)因对本班人员执勤任务分工不明确,导致在灭火、抢险救援中贻误战机,造成较大影响的,班长一次扣10分,副班长一次扣5分;

(三)本班执勤器材装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未及时发现、上报、更换、补充而影响执勤备战,造成严重后果的,班长一次扣20分,副班长一次扣10分;

(四)听到出动信号后,本班人员出动不迅速,贻误战机的,班长扣5分、副班长扣2分;

(五)火场出动或执行其它勤务,发现所乘车辆驾驶员违章驾驶而未及时制止,造成交通事故的,班长一次扣2分,副班长一次扣1分;

(六)火场上不执行上级命令,贪生怕死、临阵脱逃,情节较轻的一次扣10分,并撤销正、副班长职务;

(七)在担任中队值班员时,不能履行职责、不按中队要求组织学习训练、在值班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向领导汇报的一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八)未组织本班人员搞好车辆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以及在中队组织的环境、内务卫生检查中本班人员分担的卫生区较差的,正、副班长一次分别扣2分;

(九)本班业务集体项目、专项训练项目、应用性训练项目在消防部队组织的考核中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正、副班长一次分别扣3分;

(十)在火场战斗和抢险救援中执行指挥员命令不坚决、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的,正、副班长一次分别扣10分;

(十一)在组织本班人员的技、体能训练中,忽视安全隐患,造成人员伤亡的,正、副班长一次分别扣20分。

第四章奖惩权限

第四十一条对队员实施奖分、扣分,应听取班长、副班长的建议,每周由中队首长负责实施,大队领导负责监督。

第四十二条队员量化考评所得分,按每分折算奖金,于每月末,由中队负责统计,司务长审核、经大队领导核准后发放。

第四十三条队员认为奖、惩不当,有权向本级量化考评机构提出异议,本级组织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答复;对不合理的申诉,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无理取闹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奖惩实施

第四十四条队员在一个月内扣分达20分,由所在单位填发《告诫通知书》。

一年内,个人累计达2次告诫的,以第二次告诫的当月为准,提前半个月向当事人通知予以辞退。

第四十五条同一奖项多处获奖或得不同名次的,加分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算。

第四十六条队员量化考评,班每周讲评一次,在班务会上进行,由班长实施;中队每月评定一次,在队务会上进行,由中队首长实施,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布,同时,将队员量化考评加、扣得分情况在每月5日前报大队备案。

第四十七条年度量化考评得分数是衡量个人功过、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也是队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及格。

年终考评成绩达优秀的总分前三名,被评为优秀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的可优先续签合同,先进个人、突出贡献奖从优秀合同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中产生,并可在晋升职务、年终考评成绩达优秀的总分前三名,被评为优秀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的可优先续签合同,并可在晋升职务、入党(团),学技术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四十八条年度考评得分不及格的,取消年度考核奖金,予以辞退。

第四十九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训练工作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月评比以每月最后一天为准,年终评比以每年12月31日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分宜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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