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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佐爆破材料管理制度

华坪县龙泉双扶煤矿

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编制:

华坪县龙泉双扶煤矿

时间:

2010年12月

 

为切实加强我矿爆炸材料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爆炸事故以及被盗、丢失等案件的发生。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爆炸材料的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望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爆炸材料的购买管理制度

爆炸材料的购买实行许可证制度。

爆炸材料购买由各单位地面总管负责申报到公司火工部,由公司火工部负责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爆炸材料管理职责划分:

1、地面总管负责爆炸材料的采购管理;

2、保卫科负责地面爆炸材料库房的日常安全管理;

3、矿安科负责对爆炸材料的井下运输、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矿采、掘队负责本单位爆炸材料井下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

5、矿安监部或调度室负责对该矿各行人井口进出人员进行检身,矿安监部进行监督管理;

三、爆炸材料的运输管理制度

1、地面运输由当地公安部门的专用车运到矿井。

井下用的由爆破员(班组长)用专用的炸药、雷管箱到库房领取后运到井下。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旁、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3、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的下列规定: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班组长)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四、爆炸材料库贮存管理制度

1、矿井地面爆炸材料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必须符合当地县级及其以上公安机关的规定。

2、库房保管工作要由工作积极、思想可靠、经过政治资格审查、具有一定管理经验、了解爆炸材料性能的人员担任。

3、库房内要设置干、湿温度计,经常检查库内温度与湿度。

温度最高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45%。

如果超过规定,要采取降温和降湿度措施。

4、爆炸材料库要建立收、发、存台帐,库房负责人每日检查、记录库存情况,核实库存数量,做到库存日清月结(井下爆炸材料库还应做到班班清)。

记录数字和编号应工整、清晰、准确,达到帐、卡、物相符。

如发现编号、数量不符的,应立即通知保卫科共同查找原因,迅速处理。

5、爆炸材料库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卫生,不许存放杂物。

爆炸材料库内要备有灭火器材和消防工具。

6、爆炸材料库应设有通风、防潮、防火、防雷、防盗、防爆等设施。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

7、爆炸材料库保管人员及接触火工品的所有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8、爆炸材料库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五、手持机使用管理制度

1、每班库管员交接班时,必须在交接单上注明手持机上次上报时间和下次上报时间。

如果需要上报手持机数据则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库管组长。

2、库管员必须严格按照手持机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保证手持机24小时之内可以正常使用。

3、严禁私自对手持机的参数设置进行修改。

4、手持机上报数据后,返回单位必须立即做上报确定,确认结果由库管员汇总。

5、爆炸材料的退库必须执行手持机退库程序和台帐记录程序。

6、库管员必须妥善保管手持机并随时检查手持机的电量,保证手持机有充足的电量满足工作的需要。

7、如果由于手持机参数设置的原因或者是手持机异常,导致爆炸材料不能被手持机录入的。

必须作好台帐,并立即停止爆炸材料的发放并将情况向库管班长汇报。

六、爆炸材料库安全保卫制度

1、爆炸材料库属矿井的重点管理部位。

爆炸材料库必须按此制度的要求,派专人昼夜24小时看守。

井上由保卫科负责治安看守。

有关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库房)要凭保卫科介绍信或领用凭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库房)。

2、坚持手拉手交接班制度,对领取炸药、雷管的人员要严格检查。

3、每班上岗的值班或管理人员要先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部门领导处理解决。

值班人员上岗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严禁睡觉和脱岗。

4、严禁任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

5、井口检身人员严格执行出、入井检身制度,发现私带爆炸材料升井者,一律收缴并上交到保卫科,并将私带者交公司保卫科或公安机关处理。

6、矿井各回风井行人门实行上锁管理,各级各类人员从回风井口出入,必须办理手续并经公司值班领导批准同意,调度值班员安排风井房主扇司机检查后方可出入,出入人员必须检身。

7、职工在井下捡到爆炸材料,不准擅自携带升井,(如果井下建有爆炸材料库的应立即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库,如数交与当班库管员建档存放并出具接受证明;井下没有建立爆炸材料库的要立即入数交到当班跟班队干手中,队干亲自或派专人立即交回地面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出具证明并做好接收记录,妥善保存;内运队、外运队、矸石山、洗选厂、电厂等单位职工有责任将因瞎炮、残炮等原因遗留在煤渣中的雷管捡回,及时交该单位领导,该单位领导负责及时上交公司火工部。

否则,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爆炸材料的发放管理制度

1、矿必须健全爆炸材料的发放登记台帐管理制度,所有爆炸材料出入库记录清晰完整。

2、除按照手持机发放流程图进行爆炸材料发放登记外,库管员必须手工完整填写《爆炸材料发放台帐》和《爆炸材料使用记录》台帐和记录必须随时显示库内爆炸材料的库存详细情况。

3、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

做到在库房手上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和空班、脱岗。

4、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楚手持机的完好情况及爆炸材料的领退台帐。

5、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发放爆炸材料前要做好发放准备,备出当班需要量存放在发料室内。

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库管人员要按发放手续进行发放。

6、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必须认真核实当班爆破员出据的领药单据,对各种签字笔迹进行如实核对,在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放、核销。

7、凡同一班组、同一核销本在两个班无药、管退库,或库管员发现异常情况者,必须上报供应部。

8、爆炸材料领用人员不得填写领料单据中的数量,领用炸药雷管时每次不少于两人运送,并凭爆破工的有效放炮证件领取。

9、雷管发放实行雷管箱牌领取制,领取雷管箱时,形成交牌领箱、交箱领牌的发放制度,否则不予发放。

库管员发现箱、锁不完好时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八、爆炸材料领取、清退制度

1、爆炸材料使用单位依据当班工作定额由核算员填写、队长签署《领料单》,爆破工需持爆破员证,凭《领料单》领取民爆炸材料。

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检查其手续齐全方准发放。

发放时,爆破工必须本人在《领料单》上签字。

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发放时要将队组、爆破工姓名、炸药及雷管数量、雷管编号等情况登记入帐并填写《领取、使用、清退三联单》,由爆破工本人签字后将《使用、清退联》沿虚线撕下交给爆破工。

2、爆破工必须使用专用炸药袋、雷管箱领取、背运,不得互换使用、混合使用。

3、爆破工领取到雷管后必须放入到雷管箱并锁,并随时保证箱锁的完好。

4、爆破工将爆炸材料运到工作面后既要严格保管,又要按《规程》严格操作。

爆破工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退库的炸药、雷管数量及编号认真填写报表,经班长审核签字后交核算员保存。

爆炸材料使用要遵循“谁领用谁负责爆破”的原则。

严禁互借使用、混合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责任者。

5、当班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工需在《使用、清退联》上如实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数量和编号、清退数量和编号,并由当班班长和队干签字确认后,连同剩余的炸药、雷管在当班全部退交井下爆炸材料库或(地面爆炸材料库),不得在工作面直接移交下一班使用,严禁个人私存或自带出井。

6、清退入库时,爆破工要将填写的《使用、清退联》和由当班班长签署的《退料单》(一式三份),注明日期、队组、班次、退库数量、雷管编号等事项,一并交与爆炸材料库保管员。

保管员要与爆破工当面清点核对,若发现领取数量与使用、清退数量不一致时,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查明不一致原因;若核对一致,双方签字确认。

保管员需将清退入库的爆炸材料放在库内专用存放硐室,并做好退库记录、登记清退台帐,准备爆破工第二日领取。

7、爆炸材料的退库必须执行手持机退库程序和台长记录程序相结合。

8、爆破工第二日须凭《退料单》领取前日退库的爆炸材料。

保管员收回此单后发放。

爆破工当班需新领的爆炸材料必须依照本制度第1条规定执行,保管员才能予以发放。

9、其它地点如地面单位等使用爆炸材料必须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相关安全规程、规定编制出《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保卫、调度、安监等部门审批后,由安全副总批准,方可使用。

现场要安排专职调度员、安全员监督,并将使用情况记录清楚,严格执行好领取、退库制度。

九、爆炸材料爆破管理制度

1、爆炸材料爆破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2、起爆药卷要按爆破说明书安装,并用水炮泥、粘土炮泥填封。

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3、井下爆破安全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采掘进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

直线巷道不低于100米,曲线巷道不低于70米;

4、禁止使用其它线代替放炮母线放炮,放炮母线必须完好无破口、无明接头;不放炮时,必须将母线两头扭结成短路状态。

炮眼装填完毕后,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状态并放于眼口内。

严禁将雷管脚线掉在煤壁或底板上。

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严禁使用其它电源代替专用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

严禁明电放炮、放糊炮和短线放炮。

6、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以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一次装药,分次爆破。

7、爆破工必须执行自联、自放、自带发爆器钥匙的制度,放炮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

8、每次放炮前,班长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到有可能进入放

炮区域的巷道口的安全地点执行警戒任务,待放炮结束接到班长的解除警戒命令后方能撤人。

9、瞎炮的处理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严格执行。

10、地面爆破必须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安全副总签字审批后才能执行。

地面爆破前一天必须要张贴告示,对爆破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布,同时必须明确安全距离。

地面爆破前,必须要严格按照该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派专人进行警戒并设置警戒线,同时对爆破安全距离区域内彻底进行排查,禁止任何人员、车辆进入、逗留在该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至安全距离以外有掩护的安全地方躲炮,(包括警戒人员)。

十、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1、存放超过规定年限或因质量问题经鉴定不能正常使用的、爆破工交回的严重损坏和受潮已不能再用的、检查出来的未爆炸的、其他人拾到后交回库内的爆炸材料,要及时进行清理予以销毁。

2、销毁前,矿井写出书面申请报请主管领导、安全副总批准,并经安监部和保卫科审查后交给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销毁。

十一、炸药、雷管被盗(抢)、丢失等案件、事件登记报告制度

为规范我矿炸药、雷管的安全管理工作,一旦发生炸药、雷管被盗(抢)、丢失等案件、事件,能及时有序地进行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炸药、雷管在我矿的储存管理、领退、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矿里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

二、进矿入库的炸药、雷管,一旦发生被盗(抢)、丢失等案件、事件,当事人员必须立即向矿保卫科和矿领导汇报,同时要作好记录。

汇报和记录的内容包括:

发生被盗(抢)、丢失炸药、雷管的时间、地点,什么人领用的炸药、雷管被盗(抢)、丢失,丢失的数量、丢失雷管的编号等。

三、矿领导一旦接到报告,必须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四、如发生炸药、雷管被盗(抢),矿里相关人员还要对现场加以保护,以利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

五、一旦发生炸药、雷管被盗(抢)、失丢等案件、事件,涉及的相关人员还应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以利侦查破案。

十二、雷管电阻检查编号制度

一、各单位所领取的电雷管,在使用前必须逐个进行电阻检查和出厂时的编号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否则不得发放使用。

二、雷管电阻和编号检查场所,必须具备齐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检查记录。

三、电阻和编号检查室必须在各自专门的硐室内进行,并有明显的安全定员定量标志牌,作业面及地面必须铺有柔性材料。

四、开启电雷管不得用铁器进行,不得有火花产生,雷管的拆、捆把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五、对进行电阻检查的雷管必须进行登记,记清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编号、测定时间、测定数量以及废雷管。

六、电阻、编号检查人员以及其它接触火工品的有关人员和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七、雷管电阻实验必须使用防爆型的专用欧姆表进行。

八、在对雷管的电阻测定和编号检查结束后,必须对硐室内的杂物和操作台,地面上的石蜡层进行彻底清扫。

十三、奖惩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违反爆炸材料管理制度者做出以下处罚:

1、井上、下爆炸材料库因治安保卫工作松懈、违反规定和制度操作,造成爆炸材料被盗、丢失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违反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3、看守员、保管员脱岗、迟到、早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300元罚款、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不按规定存放爆炸材料或存放其它物品,处以当班人员100—200元罚款、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处罚。

5、不遵守爆炸材料库贮存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处罚。

6、不遵守爆炸材料领取、清退和销毁制度,造成爆炸材料管理混乱的,处以当事人100—200元罚款、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处罚。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7、不遵守爆炸材料爆破管理制度,造成爆破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丢失、被盗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8、对私带爆炸材料出井者,一经查出给予开除;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9、严禁任何人和单位向外销售、借出爆炸材料,一经查出给予开除;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0、对盗窃爆炸材料者以及为犯罪分子做内应的,一经查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1、对检举、揭发盗窃爆炸材料不法分子的干部、职工,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12、有关爆炸材料管理和使用的其它奖惩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十四、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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