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大纲试行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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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大纲试行讲解
贵州省高速公路
试验检测大纲
贵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前言
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试验检测活动,明确工地试验室建设、临时资质申报要求及申报程序、各施工、监理、业主试验室等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任务、范围、试验检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管理流程、检测工作程序和其它日常试验检测工作管理,以及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高速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记录、报告的试验编号、试验检测依据、结论和监理意见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的规范和统一性,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从而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黔交质〔2010〕63号文)》、《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监理、施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业主试验室委托合同书,制定本大纲,请各施工、监理、业主工地试验室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2
第三章试验检测活动6
第四章监督检查10
附件1试验检测管理模式框图13
附件2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报程序14
附件3工地试验室常规试验检测项目16
附件4特种材料和设备的种类和试验检测项目18
附件5需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的试验检测项目21
附件6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职责22
附件7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职责24
附件8业主试验室职责26
附件9试验检测工作程序28
附件10试验检测管理制度37
附件11试验检测工作制度45
附件12试验检测标准47
附件13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52
附件14试验检测编号67
附件15试验检测表格的填写说明······70
试验检测大纲(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黔交质〔2010〕63号文)》、《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监理、施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业主试验室合同书,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及业主试验室各单位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大纲。
第三条本大纲所称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大纲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承担本项目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各施工、监理、业主单位工地试验室。
本大纲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具有各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持有相应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证件,并承担本项目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各监理、施工、业主等试验检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项目试验检测工作受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的政府监督,项目公司具体实施本项目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
第六条本项目各监理、施工单位、业主工地试验室资质须具备省质监局审查认可的临时资质(丙级资质)等级。
(一)申报工地试验室检测机构临时资质,其原单位应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
(二)申请工地试验室检测机构临时资质时,其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须满足工程项目试验检测需要的试验仪器设备到位,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经地市级及以上计量部门标定合格。
(三)申请工地试验室检测机构临时资质,其检测人员须达到交通运输部《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中规定的丙级资质等级条件。
(四)申请工地试验室检测机构临时资质,须到省质监局办理临时资质的审批手续,取得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后方可从事本项目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
(五)对没有申请到工地试验室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的各施工、监理、业主单位工地试验室,不准参与试验检测工作,其试验检测资料无效;对已申报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未通过的各施工、监理、业主单位工地试验室,应按要求整改。
未取得试验室临时资质或在整改期间的试验室,其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或甲级资质等级且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七条各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必须具备对本合同段进行常规试验检测的能力。
第八条各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具备与试验检测相适应的工作环境,不得受周围粉尘、烟雾、震动和噪声等污染源的影响;采光、照明、温湿度应满足试验要求;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保持整洁,与试验业务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试验室内。
第九条各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应定期检验标定并有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并在仪器设备上做出明显标志。
第十条业主、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要求具备中等规模,负责各种抽检及平行试验,并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通过省质监局临时资质考核的同时,必须通过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标定)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工地试验室人员资质规定
各级工地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经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总站考试合格后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其余试验检测人员须持有经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总站考试合格后各省质监局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人员资质、数量须满足工程需要和《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试验检测职责、设置及检测频率
(一)业主试验室应对所抽检任务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应配有足够的试验检测人员,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明确的责任分工。
(二)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是对所监理的施工标段进行数据控制和检测测定的中心,对各个工程项目的材料、配合比和强度及工程质量等进行有效的控制,应配有足够的试验检测人员,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明确的责任分工。
(三)业主、监理、施工单位试验室必须根据各自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将工地试验室(或分部试验室)设置在本项目管辖内并有利于试验检测工作开展地段。
(四)业主试验室应独立完成业主交给的覆盖率100%、抽检频率不少于5%的试验检测工作频率,并协助和配合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的定期、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以及完成项目公司交付的其它工作。
(五)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应按照合同文件及监理规范独立完成覆盖率100%、抽检频率不少于20%的抽检及平行试验工作;应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情况、操作方法、资料管理及日常试验检测等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参与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并完成项目公司交付的其它工作。
(六)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根据自身合同段所承担的施工任务,按照现行的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要求独立完成频率为100%的自检工作,并做好同业主、监理单位试验室的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建设应根据国家、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及省质监局对工地标准化建设和工地试验室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其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不含资料室、办公室),按土工室、集料室、水泥室、力学室、标准养护室、留样室、现场检测室、隧道室(有隧道工程任务试验室)、资料室、办公室等分室并悬挂不同标牌;其中标准养护室内采用自动控温仪控制,其温度、湿度符合规范要求,保证标准配合比和强度检验等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同时应做好工地试验室的环保、水保工作。
第三章试验检测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并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科学、客观、真实、公正和准确,以及试验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规范性。
第十六条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标准试验进行平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其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
第十八条业主试验室应按不少于5%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覆盖率100%),以鉴定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在日常检测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业主试验室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办,由项目办督促相关监理单位试验室、施工单位试验室进行整改闭合后回复项目办、业主试验室备案。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应按不少于20%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覆盖率100%),以鉴定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同时应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情况、操作方法、资料管理及日常试验检测等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在日常试验检测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监理试验室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并监督相关施工单位试验室立即进行彻底整改,并要求施工单位试验室将整改通知、整改过程、整改结果闭合形成书面材料回复监理试验室备案。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按规范、规程、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全频率抽样试验,同时进行各种标准击实试验、土、砂石料、水泥、钢筋、沥青等用于工程的永久性材料试验及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的强度试验等其它相关试验检测工作(特种材料试验除外)。
第二十一条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全,原始记录填写和试验检测报告出具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二十二条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业主、监理、施工单位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须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在日常试验检测工作中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特种材料的取样和送样
特种材料是指各级工地试验室不具有试验检测资质、不能完成的特种材料,包括工程用水、钢绞线、精轧螺纹钢及其连接件锚具、夹片、橡胶支座、外加剂(减水剂、缓凝剂、防水剂、速凝剂、防冻剂、养护剂、膨胀剂和其它外加剂等)、粉煤灰、钢纤维、防水卷材、土工布、土工格栅、玻纤锚杆、钢材(U型钢、工字钢、镀锌钢管、隔离栅、镀锌铁丝及网等)、橡胶止水带、止水条、伸缩缝、塑料盲沟、三维网、波纹管、塑料排水板、波形梁钢护栏、立柱、防阻块及连接副、交通标志的标志面材料、交通标志的标志底板材料、交通标线材料、视线诱导设施、防眩设施试验检测、收费设施、监控设施质量试验检测、通信设施检测、电源照明设施检测及其它不能自检且必须检测的用于工程永久性材料。
(一)对于各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上述特种材料,为了确保试验的可靠性和便于管理,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试验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且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完成。
(二)特种材料取样、送样工作实行项目办、监理、施工单位试验室三方见证制度,由施工单位试验室进行委托,项目办、监理单位试验室进行见证工作(试验检测报告一式四份:
施工单位二份,项目办、监理试验室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复杂试验检测项目
各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不具备检测资质和不能完成的其它相对复杂试验检测项目,包括隧道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桥梁工程桩基础完整性试验检测(无破损和半破损试验检测)、路基边坡锚杆锚索施工质量检测、桥梁工程荷载试验等及其它相对复杂试验检测项目。
(一)相对复杂试验检测项目由项目公司委托具有相应检
测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工作,监理、施工单位须进行全过程旁站工作。
(二)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应及时出具试验检测结果和试验检测报告(试验检测报告一式四份:
施工单位二份,项目办、监理试验室各一份)。
(三)对于无法及时出具试验检测结果和试验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应及时以电子版(台账和简易报告)形式告知项目公司、项目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注意及时跟踪试验检测结果。
(四)如试验检测结果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监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监督相关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彻底整改,并要求施工单位将整改通知、整改过程、整改结果(须经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重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后复检)以形成书面闭合材料回复监理单位、项目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项目办、监理单位或业主试验室对工程施工质量或材料质量有权随时进行抽样试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完成此项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项目试验检测活动由项目公司对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应支持试验人员履行职责。
对阻碍试验工作、刁难试验人员或打击报复者,要认真查处。
第二十九条本项目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地试验室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二)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三)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四)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五)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六)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七)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工地试验室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项目公司、项目办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项目公司的监督检查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省质监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项目公司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地试验室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项目公司将建议省质监局取消其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及人员检测资质。
第三十三条项目公司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将给予警告或通报,情节严重的,项目公司将予以清退,对所属的施工、监理单位、业主试验室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将纳入项目公司综合评比办法进行考核评比。
第三十五条本大纲由项目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大纲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试验检测管理模式框图(附件1)
第
一
项目办
第**监理办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报程序(附件2)
第一条业主试验室、监理、施工单位进场后,应根据国家、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及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监局对工地标准化建设和工地试验室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在工程开工前建立满足要求及工程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的建设标准及仪器设备的配备应满足工作需要。
第二条工地试验室建成后,应对各种试验仪器设备进行调试,确认全部试验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后,联系当地地市及以上级的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标定;确保全部试验仪器设备计量标定合格,如不合格要立即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满足试验室临时资质申报和工作需要的试验检测人员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在计量标定后,可立即进行试验室临时资质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试验室临时资质申报资料包括以下材料:
(一)工地试验室能力认定申请报告。
(二)工地试验室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成立工地试验室的批准文件、委托书、授权书。
(三)工地试验室能力认定申请表。
(四)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及试验检测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扫描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组织机构框图。
(六)工地试验室的平面布置图。
(七)工地试验室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扫描件。
(八)工地试验室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工作业绩。
(九)工地试验室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十)试验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
(十一)试验检测频率台帐。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及临时资质申请报告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检查和审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项目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查,项目公司技术质量部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及临时资质申请报告报项目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查,业主技术质量部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业主试验室临时资质申请报告报项目公司技术质量部部审查,业主技术质量部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业主试验室、监理、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的临时资质申请报告经项目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查合格后由项目公司技术质量部报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进行审查。
第九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对工地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申请资料欠缺的将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直至合格;对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对现场核查合格的工地试验室颁发《合格证书》
工地试验室常规试验检测项目(附件3)
工地试验室的常规试验检测项目一般有包括:
一、土工试验:
颗粒分析、筛分、含水量、液塑限、击实、CBR(承载比)、内摩擦角(必要时可送检)等试验。
二、集料试验
1.水泥混凝土:
筛分(级配)、密度、容重、含泥量(机制山砂用亚甲蓝试验确定)、石粉含量(机制山砂)、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压碎值、含水率、吸水率试验等。
2.沥青混凝土:
筛分(级配)、密度、容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压碎值、含水率、吸水率、矿粉筛分、矿粉密度、矿粉亲水系数、矿粉塑性指数、矿粉加热安定性、集料抗冲击、磨耗试验、加速磨光试验等。
(部分可以送检)。
三、水泥试验:
细度(比表面积)、标准稠度用水量、胶砂流动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等。
四、石灰试验:
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未消化残渣含量、含水量、细度、氧化镁含量等。
五、钢材试验(钢筋、盘条、中空锚杆等):
物理、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极限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试验)、焊接及可焊性试验等。
六、沥青试验:
针入度、延度、软化点、闪点、燃点、粘附性、含蜡量、薄膜烘箱和老化试验等。
七、水泥混凝土:
稠度、塌落度、抗压强度、凝结时间、抗压弹性模量、抗折强度、抗渗性、配合比设计等。
八、砂浆:
稠度、分层度、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等。
九、水泥净浆:
稠度、抗压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等。
十、沥青混合料试验:
马歇尔试验、车撤试验(动稳定度试验)、沥青含量、体积参数(密度、空隙率、饱和度、间隙率、吸水率等)、配合比设计等。
十一、路面基层材料试验:
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路面基层所用各种材料的常规试验等。
十二、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等。
十三、路基路面:
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等。
十四、地基承载力试验。
十五、锚杆抗拔力试验。
十六、防水板气密性试验。
十七、泥浆试验:
密度、粘度、含砂率、静切力、胶体率、
失水率、酸碱度试验。
十八、石料试验:
吸水率、单轴饱水抗压强度试验。
十九、隧道通风检测:
粉尘浓度、瓦斯、一氧化碳、烟雾
浓度、隧道内风压、流速等。
二十、隧道照明检测:
照度、亮度、噪声检测。
二十一、砌墙砖试验检测:
规格尺寸、抗压强度、抗折、
强度、吸水率等常规指标。
二十二、玻纤锚杆:
抗拉强度、抗折强度、抗扁强度等(每
批次)
各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项目任务情况和实际需要来确定
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项目,不能从事或未设置工地试验室及没有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要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注:
上面所列的试验检测项目及指标和现行的国家、交通部
颁布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有不符的地方,以现行的国家、交通部及相关行业颁布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为准。
特种材料和设备的种类和试验检测项目(附件4)
凡是用于工程的永久性材料都必须进行试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
我们把凡是工地试验室无试验检测资质、不能进行的需要外委试验的材料称为特种材料。
一.钢绞线:
强度、弹性模量、松驰试验等常规指标。
二.精轧螺纹钢:
强度、弹性模量、连接件拉伸强度试验
等常规指标。
三.锚具、夹片:
硬度、静载(必要时)试验等常规指标。
四.橡胶支座:
抗压弹性模量等常规指标。
五.外加剂(减水剂、缓凝剂、防水剂、速凝剂、防冻剂、
养护剂、膨胀剂和其它外加剂等):
常规指标等。
六.粉煤灰:
常规指标等。
七.钢纤维:
强度、伸长率等常规指标。
八.防水卷材:
规格尺寸、胶断伸长率、强度等常规指标
九.土工格栅:
规格尺寸、强度、伸长率常规指标。
一十.土工布:
规格尺寸、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渗透系数、
CBR顶破强力等常规指标。
一十一.钢材(U型钢、工字钢、镀锌钢管、隔离栅、镀锌
铁丝及网等):
规格尺寸、镀层质量、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等常规指标。
一十二.橡胶止水带、止水条、伸缩缝:
规格尺寸、等常规
指标。
一十三.塑料盲沟:
规格尺寸、强度等常规指标。
一十四.三维网:
规格尺寸、强度等常规指标。
一十五.波纹管:
规格尺寸、抗扁性能等常规指标。
一十六.塑料排水板:
规格尺寸、强度等常规指标。
一十七.波形梁钢护栏、立柱、防阻块及连接副:
外形尺寸、
外观质量、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化学成分、产品标志、防腐层性能等指标。
一十八.交通标志的标志面材料试验检测:
材料性能指标及
平整度、裂纹和气泡、划痕、损伤、颜色不均匀性、逆反射性能不均匀性等。
一十九.交通标志的标志底板材料试验检测:
材料性能、几
何形状给规格尺寸等。
二十.交通标线试验检测:
材料性能及逆反射系数等。
二十一.视线诱导设施:
外观质量、几何尺尺寸、材料性
能、镀层质量等指标。
二十二.防眩设施试验检测:
材料性能、防腐层质量和外
观质量、规格尺寸等。
二十三.收费设施、监控设施质量试验检测:
产品外观和
安装、智能设备的检测等物理性能。
二十四.通信设施检测:
光缆测试、光、电接口测试、系
统测试、音频通路特性测试等物理性能。
二十五.电源照明设施检测:
外观质量、几何尺寸给安装、
设备给使用性能参数、防腐性能等物理性能。
二十六.水质分析(自来水公司供给的饮用水可不进行试
验检测)。
二十七.波纤锚杆:
抗拉强度、抗折强度、抗扁强度等(第
一批次)。
二十八.第七章中规定不能自检和其它必须检测的试验项
目。
以上试验检测材料或项目,必须及时联系监理单位、项目办实行三方见证制度——共同取样密封送至具有公路试验检测及相关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注:
1、上面所列的试验检测项目及指标和现行的国家、交
通部颁布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有不符的地方,以现行的国家、交通部颁布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为准。
2、机电工程的试验检测项目还须按照公路工程质量评
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F80/2—2004)中的实测项目的试验检测指标进行试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