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脚手架控制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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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脚手架控制要点
安全防护、脚手架控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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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脚手架控制要点
相关规范图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7、《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9、《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11、《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2010)
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
1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15、《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
1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17)
1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
18、《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标准》
1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2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
二、熟悉掌握的控制要点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2、要熟悉《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并掌握下列强条:
3.4.3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
6.2.3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6.9.6 满堂支撑架的可调底座、可调托撑螺杆伸出长度不宜超过300mm,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7.4.2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0.7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9.0.1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2 连墙件。
9.0.14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控制要点
2.1.3施工单位必须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并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2.1.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1.8安全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725《安全网》规定。
阻燃型平(立)网续燃、阻燃时间不应大于4s,外观要求缝线无跳针,无断纱缺陷。
2.2.1基础施工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上)管线和地下工程资料。
2.2.3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2.2.4基坑周边必须设置排水系统和设施,确保排水畅通。
基坑周边必须设置挡水围堰。
2.2.5基坑周边1m范围内禁止堆物堆料,1m以外堆物堆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或专项方案规定。
2.2.6基坑周边5m范围内不宜设置集水坑。
排水使用潜水泵时,悬挂和牵引水泵必须使用绝缘绳索。
2.2.8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采取固壁措施,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金属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3m的,应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坡道。
2.2.13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牢固的防护盖板或围栏。
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夯实。
2.3.1大模板存放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围栏并封闭管理。
2.3.2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单腿模板。
模板支腿的上支点高度应不低于模板高度的2/3。
2.3.3大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
有支腿大模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两模板间距不小于600mm,并保证70°-80°的白稳角。
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采取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2.3.4无支腿大模板和角模模板必须放入专门设计的模板插放架内,插放架应便用钢管搭设,设置行走马道和防护栏杆,架体高度不得低于大模板高度的80%。
2.3.6大模板吊装入位之后和拆除之前,必须使用钢丝绳索扣(保险钩)固定,严禁使用铁丝或火烧丝固定大模板。
2.3.7大模板吊运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
模板吊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起吊模板碰撞相邻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或大幅度摆动。
禁止同时吊运两块及以上大模板。
2.3.8严禁人员和物料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穿墙螺栓等零散部件的垂直运输应使用金属容器吊运。
2.3.9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置警戒区。
2.3.10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大模板吊装作业。
2.4.1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2.4.2悬挑式脚手架、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和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4.3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丁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4.7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基础必须铺设垫板或底座,且有排水措施,其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lOOmm,垫板厚度不小于50mm,单块垫板上应设不少于2根立杆。
2.4.9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必须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必须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2.4.10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脚手架立杆横距、纵距、大横杆步距及搭设高度应根据使用中的最大荷载选取。
立杆横距不宜大于1.05m、纵距不宜大于1.5m、大横杆步距不宜大于1.8m。
2.4.11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2.4.12脚手架立杆顶端外排立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1m,坡屋面结构宜高出檐口上端1.5m。
2.4.13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双排钢管脚手架连墙件应与内外排杆件连接,连墙件宜与立杆连接。
2.4.14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商,并且不应大于4m,水平距离不应大于6m。
2.4.15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
2.4.17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
2.4.18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距墙面间距不得大于200mm。
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
2.4.20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3m内,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第一道水平网下方每隔l0m应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
2.4.21架体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沿外立杆内侧进行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用专用绑绳与架体固定。
2.4.23承重或上人的悬挑脚手架,其悬挑梁应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
2.4.24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
钢丝绳或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
2.4.25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应不小于16mm,材质应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使用螺纹钢。
2.5.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2.5.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过程中,架体上严禁站人及放置物料。
架体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下方挂设水平安全网,架体外立面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严密。
2.5.12电梯井操作平台应采用落地式支撑体系或使用14#及以上型号工字钢支撑,操作平台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5.13愚挑式钢平台主绳、保险绳吊点应分别设置,不得采用钢丝绳从平台下兜底的方式。
主绳吊点距平台前端不应大于500mm,保险绳吊点距主绳吊点不宜大于500mm,保险绳应张紧,主绳、保险绳严禁使用花篮螺栓调节。
2.5.15悬挑式钢平台主梁应使用整根槽钢或工字钢,禁止接长使用。
2.5.16悬挑式钢平台承载面积应不大于20㎡,长宽比应不大于1.5:
1。
临边应设置不低于1.5m的防护栏杆,栏杆内侧设置硬质材料的挡板。
2.5.17移动式操作平台应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承载面积不应超过l0㎡,高度不宜超过5m,应设防护栏杆和爬梯。
电梯井操作平台、悬挑式钢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等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
2.6.1短边长度1.5m以下的孔洞,应用坚实盖板封闭,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盖板应加警示标识。
2.6.2短边长度超过1.5m的孔洞,四周必须搭设两道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孔洞中间设置水平安全网。
若洞口尺寸过大,无法设置水平安全网的,应按照临边防护标准进行防护。
2.6.3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应加固定盖板防护,并加警示标识。
2.6.4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固定式防护门。
2.6.5电梯井首层应设置双层水平安全网。
首层以上和有地下室的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且不大于l0m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边缘距电梯井墙壁不大于150mm。
2.6.6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严禁作为垃圾通道。
电梯井不得作为垂直运输通道,如遇特殊情况必颏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进行论证。
2.7.1临边应连续设置两道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m,并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严密。
2.7.5楼层临边结构高度低于1.2m的,应按照临边防护标准搭设防护栏杆。
2.7.6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或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
禁止同时拆除多层洞口或临边防护,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2.8.4在建工程外侧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和悬挑式脚手架时,多层建筑首层四周必须搭设3m宽的水平安全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m;高层建筑首层四周应措设6m宽的双层水平安全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5m。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每隔四层且不大于l0m,应设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
2.8.5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人员上下应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2.8.9建筑物主要出人口必须搭设大于通道宽度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0mm厚的脚手板。
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m,高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6m。
2.8.11钢结构施工作业人员在钢构件上行走时,必须设置稳固的钢丝绳作为安全绳,安全带系挂在安全绳上方可行走。
行走时,不得搬运重物。
2.8.12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及零部件,应有防坠落措施。
2.9.1玻璃应放置在专用存放架上,呈70°-80°码放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固定,底部采取防滑移措施,周围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2.9.2玻璃在搬运、安装过程中,应有防止倾倒和底部滑移的措施。
掌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模板(满堂)支撑架
规 范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2010)
自由端高度(mm)
500
700
650
可调托座丝扣外露长度(mm)
300
400
可调底座丝扣外露长度(mm)
300
扫地杆距地面高度(mm)
200
350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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