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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结构施工方案

第一章二次结构施工方案

第一节砌筑工程

1.作业条件:

(1)预拌砂浆采用与砌块相匹配的粉料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进行复验。

不同品种的粉料,不得混合使用。

袋装干拌砂浆的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应符合GB/T191要求。

(2)干拌砂浆用的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应有清晰标志显示产品的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产品标记;

3)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4)生产日期;

5)生产批次号;

6)加水量要求;

7)加水搅拌时间;

8)内装材料重量;

9)产品贮存期。

(3)进场砌块型号、规格、数量、和堆放位置、次序等已进行检查、验收,能满足施工要求。

砌块应按不同规格和强度等级整齐堆放,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并防止雨淋。

堆垛上应设标志。

堆放场应平整,并做好排水。

(4)所需机具设备已准备就绪,并已安装就位。

(5)根据施工图要求制定施工方案,选定砌块吊装路线、吊装次序和组砌方法,砌块表面的污物、泥土均清除干净。

(6)砌块基层已经清扫干净,墙底部应砌烧结普通砖或现浇混凝土坎台等,其高度不宜小于200mm,并弹出门窗洞口位置线及其他尺寸线。

(7)填充墙砌体砌筑前块材应提前2d浇水湿润水。

2.干拌砂浆:

(1)砂浆拌和料的温度及施工面的温度不应低于50C。

(2)现场搅拌时干拌砂浆及用水量均以质量计量,干拌砂浆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用水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除水外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3)干拌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包装袋或送货单标明的规定。

搅拌时间的确定应保证砂浆的均匀性。

砂浆应随伴随用,搅拌均匀。

(4)干拌砂浆拌合物在使用前应尽量覆盖表面防止水份流失,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使用前再次拌合。

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超过使用规定时间的砂浆拌合物严禁二次加水搅拌使用。

(5)干拌砂浆在使用前应检验砂浆的稠度,稠度应满足现行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若发现泌水,应进行保水率检验。

3.施工操作工艺:

(1)砌筑前,接墙段实量尺寸和砌块规格尺寸进行排列摆块,不足整块的可锯截成需要尺寸,但不得小于砌块长度的1/3。

采取满铺满挤法砌筑,上下皮错缝砌筑,转角处相互咬砌搭接,每隔二皮砌块钉扒钉一个,梅花型设置,砌块墙的丁字交接处,应使横墙砌块隔皮露头。

(2)墙上预留孔洞、管道、沟槽和预埋件应经设计同意后,在砌筑时预留或预埋,不得在砌好的墙体上凿洞。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应经设计同意,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如需移动已砌好的砌块或砌块被撞动时,应清除原有砂浆,重铺新砂浆砌筑。

(4)砌体灰缝砂浆应严实。

水平和垂直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不得用水冲浆灌缝。

(5)砌筑到接近上层梁、板底部时,应用普通粘土砖斜砌挤紧,砖的倾斜度约为60度左右,砂浆应饱满密实。

(6)填充墙留置的拉结钢筋或网片的位置应与砌体皮数相符合。

拉结钢筋或网片应置于灰缝中,埋置长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7)砌块与门口的联结:

当采用后塞口时,将预制好埋有木砖或铁件的混凝土块,按洞口高度2m以内每边砌筑三块,洞口高度大于2m时,每边砌筑四块,安装门框时用手电钻在边框预先钻出钉孔,然后用钉子将木框与混凝土内预埋木砖钉牢;当采用先立口时,在砌块和门框外恻均涂抹粘结砂浆5mm厚挤压密实。

同时校正墙面的垂直度和位置。

然后再在每恻均匀钉三个长钉与砌体固定。

4.质量标准:

(1)主控项目:

砖、砌块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砖或砌块的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2)一般项目:

填充墙体一般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规范、标准

企业标准

1

轴线位置偏移

10

8

用尺检查

2

垂直度

小于或等于3m

5

5

用2m托线板或

吊线和钢尺检查

大于3m

10

8

3

门窗洞口高、宽

(后塞口)

±5

±5

用尺量检查

4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20

15

用经纬仪或

吊线检查

抽查数量:

对上表中1、2项,在检验批的标准间中随机抽查10%,但不应少于三间;大面积房间和楼道按两个轴线或每10延长米按一标准间计数。

每间检验不应少于3处。

对上表中3、4项,在检验批中抽查10%,但不应少于5处。

(3)填充墙砌体的砂浆饱满度及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规定:

砌体分类

灰缝

饱满度及要求

检验方法

规范标准

企业标准

砌块

水平

≥80%

≥85%

采用百格网检查块材底面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

垂直

≥80%

≥85%

抽查数量:

每步架子不少于3处,且每处不应少于3块。

(4)填充墙砌体留置的拉结钢筋或网片的位置应与块体皮数相符合。

拉结钢筋或网片应置于灰缝中,埋置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竖向位置偏差不应超过一皮高度。

抽查数量:

在检验批中抽检20%,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

观查和用尺检查。

(5)填充墙砌筑时应错缝搭砌,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砌体长度的1/3;

抽查数量:

在检验批的标准间中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

检验方法:

观查和用尺检查。

(6)填充墙砌体的灰缝厚度和宽度应正确。

抽查数量:

在检验批的标准间中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

检验方法:

用尺量检查。

(7)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墙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7d后,再将其补砌挤紧。

抽查数量:

每验收批抽10%填充墙片(每两柱间的填充墙为一墙片),且不应少于3片墙。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5.成品保护:

(1)砌块在装运过程中应轻装轻放,计算好每层用量,分别码放整齐。

砌块码放不得超过1.6m,堆垛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通道。

(2)砌块墙上不得留脚手眼,搭拆脚手架时不得碰撞已砌墙体和门窗边角。

(3)门框安装后,施工时应将门框两侧+300~600高度范围钉铁皮保护,防止手推车撞坏。

(4)落地砂浆应及时清除干净,以免与地面粘结,影响地面施工。

(5)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经设计同意后应轻凿,保持砌块完整,如有松动或损坏,应进行补强处理。

第二节预拌砂浆

1规范性引用文件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JGJ98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GB134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l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JC474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GJ63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GB9776建筑石膏

GB9774水泥包装袋

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7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GB/T50315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JGJ/T136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GBJ129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分类和标记

2.1分类

预拌砂浆按生产的搅拌形式分为两种:

干拌砂浆与湿拌砂浆。

按使用功能分为两种:

普通预拌砂浆和特种预拌砂浆。

按用途分为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预拌地面砂浆及其他具有特殊用途的预拌砂浆。

按照胶凝材料的种类,可分为水泥砂浆和石膏砂浆。

2.2标记

1、用于预拌砂浆标记的符号,应根据其分类及使用材料的不同按下列规定使用:

(1)DM――干拌砂浆

(2)DMM――干拌砌筑砂浆

(3)DPM――干拌抹灰砂浆

(4)DSM――干拌地面砂浆

(5)WM――湿拌砂浆

(6)WMM――湿拌砌筑砂浆

(7)WPM――湿拌抹灰砂浆

(8)WSM――湿拌地面砂浆

(9)水泥品种用其代号表示;

(10)石膏用G表示;

(11)稠度和强度等级用数字表示。

2、干拌砂浆标记:

干拌砌筑砂浆、干拌抹灰砂浆和干拌地面砂浆标记符号可按其种类、强度等级、稠度和胶凝材料种类符号的组合表示。

3、湿拌砂浆标记:

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和湿拌地面砂浆标记符号可按其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和胶凝材料种类符号的组合表示。

3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3.1一般规定

1、预拌砂浆的原材料、砂浆拌合料和硬化后的砂浆硬化体的技术性能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有关标准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2、预拌砂浆以70.7mm×70.7mm×70.7mm立方体、28天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划分等级。

3、预拌砂浆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应满足GB6566标准的规定。

3.2干拌砂浆质量标准

1、干拌砌筑砂浆的等级有DMM30,DMM25,DMM20,DMM15,DMM10,DMM7.5,DMM5.0等。

2、干拌抹灰砂浆的等级有DPM20,DPM15,DPM10,DPM7.5,DPM5.0等。

3、干拌地面砂浆的等级有DSM25,DSM20,DSM15等。

3.3湿拌砂浆质量标准

1、湿拌砌筑砂浆的等级有WMM30,WMM25,WMM20,WMM15,WMM10,WMM7.5,WMM5.0七种。

2、湿拌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有WPM20,WPM15,WPM10,WPM7.5,WPM5.0五种。

3、湿拌地面砂浆的强度等级有WSM25,WSM20,WSM15三种。

4、在交货地点测得的砂浆稠度与合同规定的稠度之差,应不超过表中的允许偏差,稠度损失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不大于交货时实测稠度的35%。

5、湿拌砂浆的凝结时间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大于24小时。

规定在合同指定的存放时间内,湿拌砂浆稠度损失应不大于35%,即在合同规定的存放时间内,应保证湿拌砂浆具有可操作性。

4生产质量控制

4.1预拌砂浆原材料与配合比

1、预拌砂浆所用的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和对人体有害,其相关指标应符合GB6566的有关规定。

2、胶凝材料

(1)预拌砂浆的胶凝材料可以是水硬性胶凝材料,也可以是石膏类气硬性胶凝材料,但所生产的预拌砂浆中胶凝材料种类和预拌砂浆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本规程要求。

(2)水泥

1)除预拌地面砂浆外,预拌砂浆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对于预拌地面砂浆,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水泥。

2)水泥进货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

水泥进厂时应按批量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选用水泥时,应考虑到水泥出厂后活性(强度)将随时间有所下降这个因素对干拌砂浆成品保存期的影响,必须保证干拌砂浆成品在保存期内强度符合相应等级要求。

(3)预拌砂浆所用石膏必须满足GB9776-88的要求。

3、集料

(1)预拌砂浆用砂应符合JGJ52的规定,且砂的最大粒径应通过5mm筛孔。

采用天然砂,宜选用中砂。

抹灰砂浆的最大粒径应通过2.5mm筛孔。

人工砂及混合砂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程。

(2)砂应保持洁净,按批量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

应按不同品种、规格进行堆放,不得混杂。

在其装卸及存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砂颗粒级配均匀,保持洁净,严禁混入影响砂浆性能的有害物质。

4、矿物掺合料

(1)用于预拌砂浆的粉煤灰应符合GBl596的规定,粉煤灰的质量不低于II级。

(2)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其他掺合料在使用前需进行试验验证,能满足要求方可使用。

(3)高钙粉煤灰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加强对游离氧化钙含量的检测。

(4)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记,防止受潮和混入杂物。

(5)检验批量,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以100t为一批,不足100t者以100t论。

其他矿物掺合料应按其产品标准规定批量检验。

5、外加剂

(1)保水增稠外加剂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或评估),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每批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用于砌筑砂浆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须具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试验方法按GBJ129执行。

(3)对进厂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包括本规程规定的预拌砂浆质量指标,并同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具有防水、抗冻、早强、抗裂和抗渗等作用的外加剂的使用应通过试验确定。

预拌防水砂浆中的防水剂应符合JC474-1999中的规定。

(5)外加剂应保持匀质,不得含有有害砂浆耐久性的物质。

检验批量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连续15天不足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

(6)湿拌砂浆所用外加剂应具有增稠、缓凝双重作用,即能改善砂浆的稠度和调节砂浆的凝结时间。

6、水: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

当采用其它来源水时,必须先进行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63的规定后方可用于拌制砂浆。

7、配合比的确定与执行

(1)预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应按JGJ98的规定确定,预拌抹灰砂浆和预拌地面砂浆的试配强度参照执行。

预拌砂浆配合比必须按绝对体积法设计计算并经试配调整,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2)干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5%,湿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3。

地面面层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8%,且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物掺合料掺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的15%。

(3)湿拌外墙抺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3,地面面层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

(4)预拌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

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5)产厂家应根据试验结果,明确干拌砂浆加水量范围。

(6)在确定湿拌砂浆稠度时应考虑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失。

4.2干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4.2.1原材料干燥与储存

1、集料必须经干燥处理,干燥后含水率应小于1%。

2、集料应采用分级筛分,按不同粒级等级分别储存在筒仓内。

3、其他原材料应分类储存,并标记清楚。

4.2.2计量

1、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

计量设备必须能满足不同品种干拌砂浆的生产。

2、干拌砂浆出厂按质量计量,偏差不大于±2%。

4.2.3搅拌

1、砂浆干拌料必须采用机械强制搅拌混合,确保各组分混合均匀一致。

2、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3、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4.2.4产品检验

1、型式检验:

干拌砂浆产品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规程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生产中如果原材料发生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设备进行维修、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或成品存放期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2、b)开盘检验:

干拌砂浆生产厂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配比砂浆连续生产的第一盘必须进行取样检验,开盘检验的项目与出厂检验的项目相同,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生产工艺参数进行调整。

3、出厂检验:

每一批干拌砂浆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

干拌砂浆产品合格证应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

4、如年产能力为100×103t以上,则不超过800t为一个编号,其余类推。

4.2.5取样与组批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用于出厂检验的干拌砂浆试样应在生产地点抽取。

4.2.6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

袋装干拌砂浆的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应符合GB/T191要求。

4.2.6.1包装

4.2.6.1.1袋装

干拌砂浆可用纸袋、复合袋、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材料袋以糊底或缝底方式包装。

包装袋的牢固度、包装袋的外观质量等均须符合GB9774的要求。

袋装干拌料每袋包装质量不得小于标志质量的98%。

若采用小包装则应附产品使用说明书。

4.2.6.1.2散装

散装干拌砂浆运输可分为散装车运输和罐装运输。

散装车或罐装的贮存罐应密封、防水、防潮和备有除尘设备。

4.2.6.1.3标志

干拌砂浆用的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应有清晰标志显示产品的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产品标记;

3、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4、生产日期;

5、生产批次号;

6、加水量要求;

7、加水搅拌时间;

8、内装材料重量;

9、产品贮存期。

生产厂家亦可视产品情况在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加注以下标志:

1、产品用途;

2、产品色泽;

3、使用限制;

4、安全使用要求等。

4.2.6.1.4运输和贮存

1、袋装或散装干拌砂浆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装卸时要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

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和储存,不得混杂。

2、干拌砂浆贮存期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拌砂浆在使用前必须重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散装干拌砂浆采用罐装车将干拌砂浆运输至施工现场,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4.3湿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4.3.1计量

1、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

计量设备必须能满足不同配合比砂浆的连续生产。

2、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砂浆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的湿拌砂浆搅拌站。

3、湿拌砂浆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

如需以工程实际量进行复核时,其误差应不超过±2%。

4.3.2搅拌

1、搅拌机应采用全自动计算机控制的固定式搅拌机。

2、砂浆搅拌时间不宜少于2min。

3、湿拌砂浆的生产中应测定砂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宜少于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砂用量。

4.3.3运输

1、运输应采用搅拌运输车。

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得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2、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搅拌运输车筒体按一定速度旋转,使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不离析、不分层,组份不发生变化,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

3、运输设备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严禁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加水。

4.3.4产品检验

1、开盘检验:

湿拌砂浆生产厂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配比砂浆连续生产的第一盘必须进行取样检验,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生产工艺参数进行调整,开盘检验的项目与出厂检验的项目相同。

2、出厂检验:

每一批湿拌砂浆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与干拌砂浆相同。

湿拌砂浆产品合格证应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

4.3.5取样与组批

1、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用于出厂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生产地点抽取。

2、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3、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和组批条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50m3相同配合比的砌筑砂浆,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砂浆不满50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

抺灰和地面砂浆每一工作班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砂浆稠度试样应每车取样检验。

(3)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5订货与交货

5.1订货

1、购买预拌砂浆时,供需双方应签订订货合同。

2、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货。

订货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2)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3)工程名称;

(4)交货地点;

(5)预拌砂浆使用部位和施工方式;

(6)预拌砂浆标记;

(7)技术要求;

(8)供货起止时间;

(9)供货量(t或m3)。

5.2交货

1、交货时,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预拌砂浆的发货单。

发货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编号;

(2)发货单编号;

(3)工程名称;

(4)需方;

(5)供方;

(6)砂浆使用部位;

(7)砂浆标记;

(8)供货日期;

(9)运输车号;

(10)供货数量(t或m3);

(11)发车时间、到达时间;

(12)供需双方确认手续。

(13)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供预拌砂浆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

2、供方应按子分部工程分砂浆品种、强度等级向需方提供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厂合格证编号;

(2)合同编号;

(3)工程名称;

(4)需方;

(5)供方;

(6)供货日期;

(7)使用砂浆的部位;

(8)砂浆标记;

(9)其他技术要求;

(10)供货量(t或m3);

(11)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及复验报告编号;

(12)砂浆配合比编号;

(13)砂浆强度指标;

(14)其他性能指标;

(15)质量评定。

(16)供方需在送货日35天内向需方提供该批次预拌砂浆的28d抗压强度等其他出厂检验结果报告。

6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1一般规定

1、供方应提供相应的预拌砂浆使用说明书,包括砂浆特点、性能指标、干拌砂浆有效日期、使用范围、加水量、凝结时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施工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施工;供方还应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2、预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预拌砂浆拌合料的稠度、保水率和凝结时间应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4、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季施工措施。

气温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

冬季施工期限以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也应按冬季施工的规定执行。

(1)现场的砂浆拌合料应采取保温措施。

(2)砂浆拌合料的温度及施工面的温度不应低于5℃。

(3)抹灰(粘贴)层应有防冻措施。

(4)湿拌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经试配确定。

(5)湿拌可适当减少缓凝剂掺量,缩短砂浆凝结时间,但应经试配确定。

5、预拌砌筑砂浆施工按现行GB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6、预拌抹灰砂浆施工按现行GB50210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墙、卫生间和厨房等易受潮部位的抹灰不得采用预拌抹灰石膏砂浆。

7、预拌地面砂浆施工按现行GB50209的有关规定执行。

8、施工完成后的工程质量验收按相应的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2干拌砂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2.1储存

1、干拌砂浆进场后,应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分开存放,先到先用。

2、袋装干拌砂浆在施工现场储存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并按不同品种、编号分别堆放,严禁混堆混用。

3、散装干拌砂浆在施工现场储存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筒仓应有明显标记,严禁混存混用。

4、干拌砂浆自生产日起,储存超过说明书规定的有效日期,应经复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6.2.2搅拌

1、现场搅拌时干拌砂浆及用水量均以质量计量,干拌砂浆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用水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除水外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2、干拌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包装袋或送货单标明的规定。

砂浆应随拌随用,搅拌均匀。

6.2.3使用

1、干拌砂浆拌合料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2、干拌砂浆拌合物在使用前应尽量覆盖表面防止水份流失,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使用前再次拌合。

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超过使用规定时间的砂浆拌合物严禁二次加水搅拌使用。

3、干拌砂浆在使用前应检验砂浆的稠度,稠度应满足现行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若发现泌水,应进行保水率检验。

6.3湿拌砂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3.1储存

1、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密闭容器内。

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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