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本级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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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本级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三一文库(XX)

〔县本级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县本级财政支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为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财政下达资金安排的支出。

第三条财政支出遵循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与调整

第四条部门支出预算草案由县财政部门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和综合预算编制形式,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组织编制。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采用据实、定额的标准编制。

项目支出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并提供项目实施的政策依据,有条件的项目应先完成项目的财政评审。

支出预算草案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支出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县财政部门在县人大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接到县财政部门批复后,应及时将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批复到所辖的基层单位,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或出现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超过年初支出预算需增加支出的,由县财政部门结合县本级可支配的财力编制支出调整方案,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经县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年度支出预算批复后,部门(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本部门(单位)资金需求情况,向县财政部门申报资金分月用款计划,在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办理支付业务。

实行财政统发的个人工资,原则上由代理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八条年初预算到部门(单位)的专项业务经费或工作经费,由部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项目进度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由部门(单位)按相关程序办理支出业务。

第九条年初预算已经确定到项目但未批复到部门(单位)的项目预算,实行分类执行:

1、预备费:

主要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处理突发事件和其他特殊事项。

确需动用预备费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动支预备费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初审并报县长审批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支出业务。

2、维护性支出资金:

包括会议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考察调研费等,原则上由各部门(单位)在县人大通过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支出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程序报批。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同意后办理批准手续。

3、专项资金:

工业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商业发展资金、旅游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细化方案,部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由县财政部门按方案核实后拨付资金。

对暂未能细化方案的项目前期经费、维稳经费等专项资金由部门(单位)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报告,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同意后办理批准手续;数额较大的、确需集体研究的重要支出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条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和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障等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

未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单位且金额较小的,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金额较大的,由县财政部门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对事关全局的重大转移支付,报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四章财政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申请资金报告管理

1、县直预算单位(含二、三级预算单位)需申请县财政资金的,应由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县直企业需申请县以上财政扶持(贴息)资金的,应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需申请县以上财政资金的,应以所在乡镇正式文件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

2、凡是申请县以上财政资金的报告,原则上统一归口县财政局受理,实行统一登记,经核实确需解决资金的,由县财政局按程序统一申请报批,资金申请部门协助做好争资工作。

第十二条会议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县直行政单位会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XX〕1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三公经费管理

1、因公出国(境)经费。

出国(境)经费应从严控制,当年拨付的出国出境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的金额,未安排预算经费的,不得出国出境。

县直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确需因公出国出境的,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2、公务用车经费。

严格按照上级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从严管理县直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和购置标准。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运转经费纳入年初部门(单位)公用经费预算。

3、公务接待经费。

严格执行上级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公务接待标准,接待经费在各部门(单位)年初预算经费及追加安排的专项经费中解决。

4、各部门(单位)三公经费当年安排支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

第十四条县财政部门要严格财政供养人员的经费管理,建立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档案,完善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

各部门(单位)人员工资变动时,持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出具的有关手续,于每月10日前到县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调整事宜。

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亡故后,所在单位须在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办理核减手续,经县财政部门核实后,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五条县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对县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支出和负债管理。

500万元以上的支出和负债,须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财政、县审计部门要完善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投资评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机制,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跟踪检查问效,对未用到项目上的资金要予以扣回。

由县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应经县财政评审或预算审计后方可组织招投标,违反程序开工建设的,县财政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财政性工程投资规模。

严格控制超预算投资,项目投资超概在规定范围内的必须报财政、审计部门核准,投资超概5%以上的项目或小型项目投资超概1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擅自违规超概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兑付超概部分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的监督检查。

一经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试行一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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