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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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市、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参照部、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上一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

第七条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除省级项目及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补助资金。

第八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相应前期工作。

其中:

工程治理项目应完成勘查和施工图设计,排危除险项目应完成项目设计编制;专业监测应编制建设方案,完成站点选址;避险搬迁户应纳入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具体编制提纲见附件1),并完成建房选址;综合治理项目应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单项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完成相应的设计方案。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上述工作成果的审批(查)结论作为纳入项目库的依据。

对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紧迫的,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除外。

第九条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填报及监管工作,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

对项目在线监管未落实的市(州),原则上不得申请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补助资金。

省修复防治院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和维护,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轻重缓急,联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选择符合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条件的项目向省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省修复防治院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并针对省级补助依据、实施必要性、紧迫程度进行集中会商,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省级补助特大型地质灾害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立项实施等后续工作。

对突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紧迫的,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后,可直接由市(州)立项实施。

第十一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根据省、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分年度编制本市(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经省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后,报省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相关任务书及市(州)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对于已纳入市(州)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并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复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备案的项目,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市(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将调整理由和调整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指导与项目库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

2.负责委托省修复防治院对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含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中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下同)的勘查(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和施工图设计的成果进行审查。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划分标准见附件2。

3.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项目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负责本市(州)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

2.负责监管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特大型)、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业监测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负责市(州)级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和能力建设的立项、实施和验收工作;负责对立项项目按规定需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结果的备案。

3.负责组织县域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的审查。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

具体包括:

承担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依法组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组织施工;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特大型)、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业监测项目的初步验收;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排危除险、能力建设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

(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勘查、施工图设计工作。

相关成果按要求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且项目预算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审批。

其中,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修复防治院负责组织勘查工作成果技术审查及复核和施工图设计审核工作;委托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在自然资源预算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概算审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审查。

各项目以经审定的预算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和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办理的依据。

(三)资金下达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达项目任务书,明确实施时限和要求。

原则上,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于补助资金下达之日的1年内完成,对因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按动态管理机制办理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1年。

(四)设计变更。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确需变更的,应由具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批准。

其中,对Ⅰ类变更按程序经相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由原审批单位审批;省财政厅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

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3。

(五)决(结)算审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完工并经初验或终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及时向市级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结算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最终决(结)算依据。

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的实施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实施

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勘查,提交勘查成果报告。

对经专家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编制施工图设计,作为治理工程实施的依据。

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应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审定通过的实施方案,分类组织开展分项工程实施设计。

其中,对于需要实施治理工程的,要逐点组织开展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勘查成果应能满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经勘查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根据勘查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应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明确受地质灾害威胁户及搬迁紧迫程度,对拟选址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并依据调查成果编制或调整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后实施。

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年度搬迁计划,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选取避险搬迁户组织实施搬迁工作。

其中,对搬迁选址地发生变化的,应在项目实施前组织专业单位重新开展选址适宜性评估,并适时调整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

除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外,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设计。

(二)项目审查。

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及勘查工作成果和施工图设计、项目概算由项目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未通过相关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实施方案调整程序及审查事项,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确定;涉及资金调整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招标要求。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的,应在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验收

(一)分级负责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各类项目的验收。

项目组织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

其中,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验收工作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验收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不低于30%的抽查,并督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该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的资格。

(二)验收要求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工程项目实施程序、任务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依靠专家,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周边群众意见,项目验收应具备相应的验收资料。

验收合格后,应确定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项目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基本要件具体见附件4。

(三)质量检测

验收过程中,可对工程治理项目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质量进行抽检。

质量抽检合格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在独立费中的工程质量检测费中列支;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抽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工程治理项目构件和建筑安装物检测要求见附件5。

第七章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各地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申报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依法依规确定。

第十八条全过程信用监管。

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在信用平台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存在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按程序纳入该单位的信用记录,依法依规进行相应惩罚。

信用平台录入信息作为相关项目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违法行为查处。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按规定对存在项目承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等人员与项目承担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情形之一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建立通报制度。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程实施进度滞后、信用监管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建设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后,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区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二条建立激励制度。

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按照精神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式,激励防灾先进个人和集体投身防灾工作,对表现突出的非公职群测群防专职监测人员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以激发参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4〕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写基本要求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制前,应组织专业地勘队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确定避险搬迁灾害点、认定避险搬迁户及紧迫性分级;充分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选取搬迁安置地点,并进行适宜性评价,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规划期限不超过3年。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规划须包括以下内容:

1.县域社会经济及地质灾害发育简况、以往搬迁情况及所面临困难与问题等。

2.避险搬迁灾害点调查与新选址工作开展情况。

3.规划拟搬迁安置户情况,主要包括:

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组成、所在乡(镇)及村、社(组)、紧迫程度、是否自愿;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号、名称;拟搬迁安置地点乡(镇)及村、社(组)、安置方式、适宜性评价结果、拟实施搬迁年份等。

4.搬迁工作进度安排。

5.组织机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落实。

6.资金筹措、安排使用计划。

7.相关保障措施(含变更调整)。

8.附件:

拟避险搬迁安置户情况表,安置点相关情况说明及附图,避险搬迁安置的自愿申请书。

附件2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分级划分标准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次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

(二)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附件3

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其中,施工图设计变更仅限于主体建筑工程。

Ⅰ类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

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Ⅰ类设计变更:

(一)技术方案变更

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

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2.工程位置调整:

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

3.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Ⅱ类设计变更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

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Ⅱ-1和Ⅱ-2类设计变更。

(一)Ⅱ-1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二)Ⅱ-2类设计变更

除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

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

9.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附件4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基本要件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时应至少具备以下要件: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应包括:

竣工验收申请、合同或委托书、初验或自验报告及整改报告、施工图设计成果、竣工报告(含竣工图)、监理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公示公告牌、信用平台及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2.排危除险项目验收应包括:

竣工验收申请、项目设计、合同或委托书、竣工报告、监理报告、信用平台及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3.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验收应包括:

调查资料、规划资料、年度实施方案、新建房屋和拆旧房屋情况、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4.专业监测验收应包括:

项目验收申请、合同或委托书、初验或自验报告及整改报告、政府采购方案与设计报告、项目建设竣工报告(含运行总结)、互联互通测试证明(省修复防治院出具)、公示公告牌、信用平台及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附件5

工程治理项目构件和建筑安装物检测要求

1.混凝土抗滑桩桩身完整性检测:

防治工程级别为I级,检测数量占总桩数10%,最少5根;防治工程级别为II级别,检测数量占总桩数8%,最少4根;防治工程级别为Ⅲ级别,检测数量占总桩数3%,最少2根。

2.混凝土桩基础桩身完整性检测:

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

3.预应力锚索承载力检测:

随机抽取总数的10%-20%进行超张拉检验,张拉力为设计锚固力的120%;若工程重要时,可对所有锚索进行设计锚固力的120%超张拉检验。

4.锚杆承载力检测:

不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3根。

5.注浆效果检测:

注浆孔数的3%-5%,且不应少于5个。

6.喷射砼抗压强度检测:

每喷射50-100m3混合料或混合料小于50m3的独立工程,不得少于一组,每组试块不得少于3个;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做一组。

7.现浇砼抗压强度检测:

每100m盘,但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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