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管理合同自营类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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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管理合同自营类修改版

合同编号:

 

商铺管理合同

 

甲方:

涡阳县中农批市场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中国供销·涡阳农产品批发市场

商铺管理合同

 

甲方:

涡阳县中农批市场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络地址:

涡阳县城东街道中国供销·涡阳农产品电商物流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董魁联络:

0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341621MA2MYEKCX6邮编:

233600

 

乙方:

个人:

国籍:

性别:

居民/护照:

联络地址:

邮编:

联络:

电子:

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络:

移动:

联络地址:

邮编:

为加强中国供销▪涡阳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下称“项目”)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利益,保障项目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项目的公共秩序,明确合同双方在项目的权利义务,本着公平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经营服务围

1.乙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项目栋号商铺(下称“本商铺”),其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以实际的产权证面积为准。

商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均以上述产权证面积为基数计算;

2.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管理和负责下列管理公共事务;

2-1.项目公用供水、供电、照明等设施日常维护和维修;

2-2.项目公用排水、排污等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和维修;

2-3.项目公共区域消防等设施日常维护和维修;

2-4.项目停车场日常管理;

2-5.保持项目公共区域环境日常卫生;

2-6.项目公共区域绿化等日常美化环境工作;

2-7.项目公用休闲设施日常维护和维修;

2-8.项目电梯等公共设施日常维护和维修;

2-9.处理业主及顾客投诉;解答业主咨询;

2-10.商铺装修管理(依据管理规定);

2-11.项目经营管理服务所产生的设施、用品及管理人员费用;

2-12.项目对外公共关系日常处理;

2-13.项目日常品牌维护;

2-14.安保管理,保障市场的交易秩序,打击欺行霸市、偷盗、打架斗殴等安保工作;

第二条自营户界定

1.为了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甲乙双方共同努力壮大市场,本着公平的原则,自营户需签订并遵循《中国供销·涡阳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管理合同》。

2.购房者为自己经营的,即自营户:

自营者直接经营生产或购进的产品;

2-1.自营户经营时间要求:

每天正常经营不得少于5小时;

2-2.自营户经营期间保证商铺满货率60%以上;

3.自营商铺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签订《中国供销·涡阳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管理合同》及管理公约附件所有条款;如未在2017年5月31日前签定本合同,视同为投资户将按《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执行。

第三条乙方用途、合同期限及开业

1.乙方承诺该商铺用于自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本商铺的用途和经营类别。

2.本合同的管理期限自本商铺竣工交付乙方之日起至甲方撤离项目不再提供物业运营管理服务时止,相关费用应自本商铺竣工交付乙方之日开始计算。

3.如在5年乙方对商铺进行转租、转借他人、分租等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在本商铺经营的,视同乙方为投资户,该商铺将按《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执行。

乙方对本商铺进行或试图进行转让、转租、转借他人、调换、分租、等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在本商铺经营的,为了保障市场正常运行,乙方应提前30天将该信息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将本合同相关信息告知该第三人,并保证第三人与甲方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或《涡阳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管理合同》;如第三人未签订的,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或公布的统一开业日期按时开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得擅自推迟本商铺开业。

第四条经营保证金

1.经营保证金;

1-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经营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整(¥:

6000元),甲方向乙方开具与经营保证金数额相同的收据;

1-2.经营保证金缴纳时间:

2017年5月31日之前;如未能按时缴纳经营保证金,商铺将按《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执行;

1-3.若乙方商铺未能如期开业,每逾期一日,甲方将经营保证金中扣除贰佰元整(¥:

200元),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开业保证金,不再返还,视为乙方为投资户,并同意按照《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执行;

2.经营保证金:

包括开业保证金、房屋使用保证金、日常运营管理保证金、公共设施保证金。

经营保证金中3000元为开业保证金,开业保证金在开业半年后退还。

其他将作为房屋使用保证金、日常运营管理保证金、公共设施保证金,开业两年后退还。

3.若自购商铺自营户后期商铺转租或转让则经过市场核实无误后经营保证金3个月后退还。

第五条商铺装修及开业

1.双方同意乙方装修方案,需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不得损及甲方及其他租户权益。

2.乙方只有在商铺的二次装修通过消防部门、质检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验收后,才具备开始对外营业条件。

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在商铺二次装修的消防、质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及验收手续,甲方不承担任何有关乙方未能通过消防、质检及其他相关验收的责任。

本商铺二次消防报审及报验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提供完善的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及建筑安全管理规定的装修设计方案,报消防审批通过,并在设计方案中表明所采用的装修材料和施工方法;乙方在装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项目装修守则,确保选材、施工都符合国家的相关的消防安全及质量管理规定。

4.若乙方在商铺的二次装修不能通过消防、质检及相关部门的验收或者乙方在装修及验收过程中接到消防、质检及其它相关部门的任何整改意见,乙方应立即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

5.乙方承诺开业前一日前完成商铺的全部装修、装潢。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通知方式

1.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电子方式及、短信、微信方式。

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

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公司后第7日为收悉日,以快递单据作为发送凭证;以电子发送的,发送之日起3日为收悉日,以发送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短信、微信方式发送的,以发送记录作为发送凭证;

乙方确认,本商铺也是乙方的有效通知地址。

因此,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贴于本商铺的门窗或墙面上,该等通知一经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通知,乙方于通知贴当日知悉通知容。

2.除非一方事先规定了不同地址,通知地址见本合同正文首页抬头。

双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在变更后十日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该变更地址的通知送达前,相对一方送达原地址应视为已按本合同约定送达。

 

乙方指定(:

)为商铺的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或负责人),甲方日常公文或实施管理开具的违约单,由该乙方人员签收即视为送达,如该负责人有变动,需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负责人不在或无法联络,可先由该店店员代签,再由店员转交,店员是否转交负责人不影响甲方日常公文或实施管理开具违约罚单的送达时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

管理合同附件

第一条市场运营管理围

1.甲方对市场统一运营管理和物业管理。

2.甲方对市场管理围包括所有的商铺房、公共设施、公共广告位、市场车辆管理、环卫管理、安保管理、装修管理、维修管理等。

第二条管理起始时间

1.市场运营管理至市场开业之日起。

第三条市场主要运营物业管理容

1.乙方同意物业管理文本的各项约定,与甲方共同维护好项目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秩序。

2.乙方无论是自营商铺或租赁商铺,均同意甲方对商铺门楣广告(商业招牌)统一标准、统一制作、统一管理的规定,并承担本户的制作费用。

3.市场设立的公共广告位由甲方投资建设,由甲方对公共广告位实行统一规格标准、统一制作、统一管理、统一招租,其收入作为甲方市场运营费用。

第四条市场管理(物业)费

1.甲方收取市场管理(物业)费作为市场运营与物业管理费用。

2.支付时间:

按甲方的规定或通知的时间及时缴纳。

3.支付方式:

由甲方市场管理员上门收取或乙方直接到甲方财务部缴纳。

4.甲方为培育市场,对乙方或承租户给予市场管理(物业)费一定的优惠。

5.违约责任:

超过费用交纳期限的,每天按年应缴纳物业管理费总额的5%加收滞纳金;逾期超过7天未缴纳的,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市场的统一管理

1.为了市场正常运营,自营户、承租方保证每天正常营业,每天营业时间不得少于5-8小时(根据不同业态特点而定),不得擅自停业,如有事需提前与市场运营管理人员申请说明,违者按每日50-100违约金处罚。

2.甲方进行市场统一经营规划、统一招商出租、统一市场管理、统一宣传促销等市场运营与管理活动。

3.乙方服从甲方对市场经营项目的规划布局,按市场规定进行相关商品的经营,积极配合甲方划行规市工作,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4.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

5.市场对不合卫生标准、农药超标、变质、过期等商品禁止销售。

6.交易有争议时,由市场调解,本着双方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双方均应遵守。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经营围的自主经营权;遵守本协议各项约定,服从甲方管理,按时交纳管理费。

2.享受甲方提供的各项管理和服务。

3.享有对约定的管理与服务容和标准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按甲方的统一规划和布局要求,自觉配合甲方进行行业整合和业态区域调整;按时市场规定时间开业并持续开门经营,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市场培育活动。

5.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市场宣传策划活动,共同营造市场商业氛围。

6.自觉遵守和履行本《协议》及所附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

7.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市场经营(物业)管理费。

8.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9.自觉维护市场品牌和声誉,打造诚信品牌市场。

10.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演练和培训,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确保商铺的消防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消防责任。

11.做好商铺的安全防工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12.承担商铺雇员、访客、业务往来人员、家属等相关人员违反市场管理规定所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协议约定,热情为乙方服务,认真负责地开展市场营运管理和物业管理,甲乙双方共同努力壮大市场维护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

2.负责市场统一商业运营策划与实施,负责市场的运营、管理、宣传等工作,积极组织市场开业活动和市场对外促销活动。

3.根据政府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负责对市场业态品类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以不断提升市场的品牌形象和物业价值。

4.负责市场的装修、装饰的统一维护与管理。

5.负责市场公共场地、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公众利益。

6.负责市场的环境卫生保洁和绿化的养护,创造优美的经营环境。

7.协助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城管、质检、卫生防疫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管理与服务,努力打造安全、文明、规、和谐市场。

8.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

9.积极听取乙方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管理与服务。

10.有权劝阻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11.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纠正乙方违反《协议》规定中的行为。

12.依法向乙方收取市场经营(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商业房产使用原则

1.市场运营管理公司制定《违规处罚细则》,对违反本公约的业主、商户和使用人进行处罚,并要求违规受处罚的人员及时缴纳罚款和限期整改。

逾期不缴纳罚款或不整改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包括采取禁止使用公共设施设备、共用场所,限制车辆货物进出市场、封锁商铺禁止经营等,市场运营管理公司保留进一步索赔权利。

如因该措施导致业主、商户或使用人由任何损失的,由业主、商户或使用人自行负责和承担一切后果。

2.业主和商户对商业用房和配套住宅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权,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和商户正常使用和经营活动。

3.业主和商户在本市场有权使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设备的权利,但有谨慎和自我保护的义务,在使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件及所导致的后果和责任,均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4.业主和商户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商业房产或配套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房产设计用途的,业主和商户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和商户、市场运营管理公司及市场建设单位同意后,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全体业主和商户在使用商业房产时必须服从市场管理区域统一的市场区域布局规划和行业要求,严格按市场行业规划和业态划分经营。

做到正常开门营业,共同营造本市场整体经营围和声誉。

如有违反本规定,市场运营管理公司有权采取措施限制经营,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与责任由业主和商户承担;

第九条商业房产的维修养护

1.业主和商户对商业房产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按相关约定进行,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2.因维修养护房产确需进入相关业主和商户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和商户,涉及的业主和商户应给予积极必要的配合。

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房产损坏和其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因维修养护房产或涉及公共利益,业主和商户确需临时占用、开挖道路、场地的,应报市场运营管理公司的批准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恢复原状。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凡违反本公约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场运营管理公司有权维护全体业主、商户和市场运营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利益。

2.对违约者的任何处罚,市场运营管理公司应通知被处罚者或单位,并有权同时在本市场进行公布。

被处罚者如有不同意见,均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业主和商户因违反本公约妨碍市场运营管理公司正常管理或其他业主、商户和房产正常使用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涉及的业主、商户和市场运营管理公司可依据本公约索赔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条款及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为本合同目的进行利用,即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披露本合同条款及商业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及其附件替代此前关于商铺管理的一切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承诺、谅解、谈判和推广宣传等。

本合同及其附件系甲乙双方之间就商铺管理的全部和唯一的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签订后,除非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签订协议,否则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2.为加强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的市场运营管理和服务,维护全体业主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秩序,保障市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3.甲方保留对项目和项目所在区域的命名权,有权不时更改项目和本商铺所在区域的名称、商号,而不须对乙方或其他任何人士做出任何赔偿。

4.违约行为参照市场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本协议未尽事宜有双方协商解决。

6.本合同某一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8.本公约所称商业房产的专有部分,是指业主和商户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9.本公约所称房产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和商户建筑物区域业主和商户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和商户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10.本公约在市场运营管理公司办理租、售或入住市场时由业主或商户签字后生效。

本公约对本市场所有业主和商户具有同等效力。

业主和商户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11.本公约所规定的任何发给本市场给业主和商户的通知,如送至有关业主和商户在本市场专有房产即为送达;如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投递的,则以邮局挂号信收据为准;所有不以其在本市场专有房产地址作为通讯地址的,必须事先已书面形式通知市场运营管理公司。

12.市场运营管理公司有权依照本公约修改及替代本市场的管理规则等其他管理规定,以上之规则及其修改在本市场贴公示后,改规则及修改在指定期限生效,市场运营管理公司无须向个别业主和商户放出通知亦属有效。

13.若本公约任何条文于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本公约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14.业主、商户之间,业主、商户和市场运营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15.本市场的市场运营管理服务工作由涡阳县中农批市场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运营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16.本公约对本市场的业主、使用人、商户、建设单位和市场运营管理公司均有约束力。

本公约对业主、使用人、商户及其雇员、访客、业务往来人员及其他人员均有约束力。

凡违反本公约的,业主、使用人和商户负有连带责任。

17.业主和商户应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签订《市场安全责任书》。

做好和落实消防、治安、交通、经营等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业主和商户应加强安全风险防意识和措施,积极主动购买商业财产保险,防因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意外风险和损失。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经逐一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甲方已就本合同各条款向乙方做了明确说明和解释,乙方已确认本合同载明的事实,理解并接受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并自愿接受其约束。

附:

《市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市场房屋外立面管理规定》

《市场水、电、气管理规定》《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场安全管理规定》《市场车辆管理规定》

《市场广告管理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在市场区域,全体业主和商户在装修商铺时,必须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第一条装修房屋前,业主和商户须持有效的件、相关合同、设计图纸(游戏、娱乐、餐饮、宾馆、超市等特殊行业必须报公安消防审批合格)、施工方案,到市场运营管理公司市场部办理装修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条图纸设计和施工必须找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条业主和商户在缴纳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保证金后,方可填写《装修申请表》,一式三份,业主和商户、管理公司、保安部各一份。

第四条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完工后,经市场运营管理公司检查验收确定房屋主体结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邻房屋无质量问题、无违章施工行为,退还装修保证金;按规定及时清理装修垃圾,并在准装修结束后全部清理完毕的,退还垃圾清运保证金。

第五条装修过程中应在指定的地点放置装修材料和装修垃圾,必须做好安全防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得擅自占用公共部位与场所,影响市场环境或其它业主和商户的正常经营。

第六条在装修施工期间,应严格控制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做到不影响他人休息和经营。

第七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商户和市场运营管理公司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部装修电力用线要求:

1.必须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电线和电器安装必须由有资质电工施工和安装。

2.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和空气开关,必须有接地和避雷装置。

3.室电线必须是截面直径不得低于2.5毫米的铜芯护套线,并一律采用穿管保护,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

第九条装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屋面、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不得对房屋的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及屋面防水、隔热层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2.擅自打门、开窗,改变原有的外门窗规格及位置。

3.擅自将卫生间移位和改造下水管道。

4.擅自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5.擅自在楼顶加盖建筑物和堆放杂物。

6.使用易燃材料装修房屋。

7.安装天线和太阳能热水器破坏屋面防水层。

8.侵占公共空间、损害或改变公共部位和设施(如消防、供水、供电、煤气、电信等设施)。

9.封闭、圈占阳台和公共部位,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10.擅自安装遮阳(雨)篷、防盗窗、广告牌和晒衣架等。

第十条搬运装修材料时如造成房屋、道路或市场公共设施设备等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一条在装修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预防措施。

否则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场运营管理公司有权随时对装修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业主和商户限期整改违规行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制止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有权报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违规责任:

市场全体业主和商户应严格遵守,在装修中违反本规定,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物品损坏等及公共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和赔偿;造成安全事故或房屋质量事故,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市场户外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市场整齐、美观、道路畅通,不损坏市场的屋面、外墙面及配套设施,保证户外设施的安全,确保全体业主和商户的利益,业主和商户制作安装阳雨棚、防盗窗、户外广告和空调时,必须满足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制作阳雨棚,必须先提交制作方案交市场运营管理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制作安装。

2.制作防盗窗的高度与宽度应以窗体尺寸为依据,安装后不得超出窗的外墙面。

3.广告牌的制作要求:

根据商铺的结构特点,按照市场运营管理公司统一制作和安装标准,由业主和商户自行制作安装,并保证使用安全。

厂家要求统一品牌形象和制作要求的,应报运营管理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制作安装。

4.所有商铺严禁制作安装站立式和挂墙竖式广告牌。

制作和安装广告牌时,应先将广告牌的大小、规格、材质、效果图报运营管理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制作安装。

5.空调外机必须按设计位置或在市场运营管理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并做好防噪音、防盗、排水和安全使用的技术处理。

6.违规责任:

市场的全体业主和商户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市场运营管理公司有权责令其自行拆除,消除影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市场水、电、气管理规定

在市场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商户在使用水、电、气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条供排水管理规定

1.业主和商户不得对设计安装的供排水管道随意改动。

2.禁止向下水道倾倒饭菜、其他废弃物和易导致堵塞的物体。

因此造成室排水管道堵塞的,应自行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

公共部分由市场运营管理公司派人或委托他人进行疏通和维修,费用由运营公司承担。

3.业主和商户应自觉维护供排水设施设备,如有损坏,责任人应及时修复或按价赔偿。

不通过水表用水的,按偷水处理。

4.自觉按时交纳水费。

业主和商户因欠费停水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第二条供电设施管理规定

1.严禁对原设计电路进行改动或拆除,严格维护供电设施的完整性。

2.业主和商户要安装使用大功率电气或特殊用电需要增容时,必须向供电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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